淮北苏皖边区军区司令部行政公署训令
令各:
军分区高等法院
总队部边区公安局
县政府县公安局
最近检查各军法、公安、司法机关,对所辖案件之审理,每每混淆不清,且多卷宗杂乱,难予考核。为转变作风,厉行法治计,特作下列规定:
一、案关军法者,统由军法机关审理复核。
二、政治犯由公安机关侦察完竣后,送司法机关审理判决之。
三、民刑诉讼之司法案件,归司法机关审理(禁烟、盗匪、非战斗时之汉奸)。
四、后方军事机关因事实需要,得委托公安、司法机关代为审理案件,该接受处理之机关,直接对该军事机关负责。
五、各兼理司法军法之县政府、总队部,遇有司法、军事之复核案件者,须分别呈送所属之上级机关决定,不能混同。
六、凡卷宗不整,材料不全,证据不够者,无论军法、政治、民刑诉讼案件,一律不予复核,退还重审。
上列六点,在分工与保障人权的意义上说,至属重要,希今后各军法、公安、司法机关遵照执行,并根据行政公署法字一五0七号训令处理,此令。
兼司令彭雪枫
兼政委邓子恢
主任刘瑞龙
副主任陈荫南
(《政府工作》第28期1944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