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皖北区党委反霸纲领
一、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央及华东局指示和皖北新解放区情况,豪绅恶霸即地方当权派,以在农村把持基层政权,勾结匪特,压迫群众,成为当前皖北地区农村工作中的主要障碍,因此必须发动群众,展开反霸斗争,在政治上打垮其反动权威,树立人民革命的权威,以便进一步发动群众巩固与建设皖北地区,为此,制定本纲领。2 4 7
二、对象
第二条凡称恶霸分子即地方当权派,经常利用权力威势或暴力造成人民生命财产损失,查有实据在。例如:
1.仗势恃强霸占农民大块土地及许多财产或公田、公产的。
2.逞凶杀人或有意报复残害人命或殴伤许多人的。
3.利用农民危急之时,勾结敌伪倒租倒地,强买强卖,造成人民重大损失的。
4.强占妇女或强奸许多妇女的。
5.勾结土匪或反动武装,抢劫人民财物或杀害人民的。
6.组织会道门进行反革命叛乱,杀害农民或对农民有重大危害的。
7.徇私舞弊贪污中饱藉势勒索,使农村许多农民贫穷破产无法生活的。
8.过去作恶多端,今天以或明或暗把持政权破坏合理负担。破坏生救生利工作及各种民主法令并继续压迫人民的。
第三条恶霸分子的确定,需由县委根据区委报告或检查属实,慎重讨论决定,并报地委备查。
三、处理原则
第四条清算恶霸主要的是在政治上,打垮其威胁,使其威风扫地,打击时对象不可过多,反霸的阶段不可过长,不可任意发展下去,打倒许多不必打不应打(如所谓狗腿子的分子身上,以免紊乱阶级阵容,造成团结敌人,孤立自己的不良倾向。
第五条凡霸占掠夺贪污勒索等,所造成人民生命财产的损失的,应尽可能由恶霸分子予以赔偿。
第六条凡助从分子有轻微的罪恶事实,不得称为恶霸分子,可从轻处理。使其当众坦白悔改,保证今后不再作恶。
第七条凡杀人首犯作恶多端,为广大群众所深恶痛绝的,必须根据其犯罪事实予以应得之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