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附录

皖北人民行政公署训令


事由:关于刑案犯处理权责,管押,与生活方面之规定,仰遵照由。
令专市县府公安局司法机关
据查各地刑事案犯之处理管押:生活等问题,仍多紊乱,致对人权保障,工作推进,影响甚大,当此清理案犯之时,特作如下规定:

一、处理权责,关于汉奸特务及内战罪犯等案件,其侦察的责任,应属于公安机关,侦察的主要任务是:搜集罪犯的犯罪事实与证据,拟以起诉。如发见某人犯罪或确系有犯罪嫌疑,即可加以侦察追究,并向司法机关提起公诉,假如侦察的结果,嫌疑不足或其行为不成立犯罪等,再则从系犯罪,而以不起诉为适宜时,则公安机关均有权释放,不予起诉。

前述案件,经公安机关向司法机关起诉后,司法机关即有权责,审判该案,对被告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加以审理研究,看被告是否犯罪,所犯何罪,应该科什么刑,然后加以裁判,宣示,公安机关在司法机关审理过程中既可追诉并可提出意见,但司法机关采纳与否,对于被告认定犯罪或无罪,科刑或重或轻,公安机关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上诉。公安机关职在追诉犯罪,故对有犯罪嫌疑者,不一定证据确凿,即可起诉:而司法方面,责任论罪科刑,若被告仅有嫌疑,没有积极的证据,可以证明被告确系犯罪时,即不能论罪科刑。
至于普通刑事案件(除违警罚法外),公安机关如有犯罪嫌疑时,亦有权责为紧急与必要的措施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案犯管押:司法犯与政治犯,在下面混淆不清一起管押在公安局看守所里,这对我人民政府保障人权政策影响极坏,必须严格分开看管,除违警犯、政治犯、盗匪未决犯,由公安局看守所看押外,其余刑事案犯均由司法机关负责管押。

三、案犯生活:政治案犯生活,原则上由公家供给,但在本县境内,而家资富有者,仍须自给,已判决犯,原则上生产自给(生产积极者,可酌给奖励),如生产不能完全自给者,家在本县境内之案犯,家资富有者,仍须缴生活费。犯人理发、书报、医药及个别犯人之衣服等问题,可在生产利润伙食结余项下解决之。
至犯人生产资金、工具等,在接收敌方物资,及违警、司法罚金项下动支,但须将该项收支、生产等情况,报告前来审核备查。
右(上)列规定,仰各讨论执行。为要!
主任宋日昌
副主任郑抱真李云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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