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南北行署公安局禁毒行动计划(1952 年8 月11 日)
省委并报华东公安部并告各地、市、矿、铁路公安处、局:
我们五号回局后,于六、七两日召集了有关地区的处、局长、科长会议,专门讨论布置了行动计划,向省委作了口头的报告。九日与省委宣传部共同召集了地、市委宣传部、科长及重点县县委宣传干事会议,专门布置宣传工作。兹将处、局长会议上布置的禁毒行动计划报告如下:
一、安徽全省现有制、贩、运毒集团一三八个,其中主犯二五五名,次犯九三四名,单帮犯三,三七三名,烟馆七四五家,共有烟毒犯五,三0七名。按照中央禁毒会议的决议,我们预计逮捕八00名,占各类毒犯总数的百分之十五点零七(按华东规定于八月十三日拂晓前行动),首先将已经掌握材料的六四0名的主要案犯捕起来,预计集训材料不足的重大毒犯嫌疑分子及其他必须集训分子九00名,占毒犯总数的百分之十七弱。)整个禁毒运动分三期进行,第一期十天,第二期二十天,第三期十至十五天,九月底大体结束。
二、各个时期的具体工作:
(一)行动前的工作
甲、向干部宣传中央指示,务使每个禁毒干部懂得禁毒运动的全面政策和具体作法,懂得发动群众的主要关键和方法,懂得在运动中应注意的问题。
乙、最后审查追捕的名单和校对材料,如有情况不符的应暂缓逮捕,以免被动。
丙、组织行动力量,明确分工(如警戒、执行、解送、搜查、审讯、案犯收押、行动检查等),交清任务。
丁、制订具体行动计划,规定逮捕、搜查、案犯收押等手续。宣布行动纪律,并组织好纪律检查组。
(二)从八月十六日到二十日为第一期。这一期除必须作好大举破案工作外,要着重作9 4 7好对干部及人民群众的禁毒政策教育和宣传工作,防止因大批捕人引起震动。具体工作如下:
甲、全省各重点一律于八月十三日拂晓前将应该逮捕的主要案犯全部捕起来。犯人捕后得进行身体检查,并应动员交出所存的毒品、毒具及有关制毒、贩运证件等。根据所掌握的材料,对毒犯的住所及隐藏毒品、毒具之场所应进行详细的搜查,对查出(或犯人自动交出)的毒品毒具及其他有关证物等当即没收,并应开正式收据。如查出黄金、白银时应就地封存交其家属保管,听候处理。要严格遵守逮捕和搜查手续,除经批准逮捕的人犯及现行犯外,一律不准擅自捕人。执行逮捕时一律随带正式的逮捕证,严防发生错捕乱捕现象。当毒犯逮捕后,即应分别召集家属及邻近居民会议,简要说明逮捕的理由,以安定情绪。行动后要组织专人检查行动中的纪律和宣传工作情况,在行动时应有当地街道干部配合。
乙、当人犯逮捕后,一面立即组织力量突击审讯,先大后小,先易后难,着重收集材料,对证案情,扩大线索,对专案采取包查、包审、包结办法;同时要迅速进行内外宣传教育工作,首先对全体干部进行政策教育,说明禁毒意义及分别对待政策,并要向他们进行宣传解释工作。其次,至迟不超过十六日以前,必须召开群众会议(城市以区为单位、城镇则集中召开),并应分别召开尚未逮捕的毒犯会议,已捕毒犯的家属会议,烟民会议,在这些会议上,宣传禁毒意义,强调说明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说明对烟民的教育改造,号召他们检举毒贩,号召一切毒犯及其家属交出毒品、毒具,彻底坦白,立功赎罪,达到安定他们的情绪。此外于二十日以前,还应召开一次各界代表会议或扩大的政协会议(各县召开县协商委员会及城关代表会),除说明禁毒意义宣传政策外,并布置发动检举工作(但不作文字决议)。时间半天至多不超过一天为宜。
(三)八月二十一日到九月九日为第二期,这一期和重点是发动群众检举,发动毒犯坦白立功赎罪,具体工作如下:
甲、将只须判处轻刑的,材料不足的重大嫌疑分子及其他需要集中管训的分子集中起来进行管训。
乙、禁毒工作队中,报告员和宣传员,要采取各种形式向人民群众进行口头宣传,普遍召开街道会、小片会、小型座谈会及个别访问等,发动群众和毒犯家属等进行控诉和检举,并可设置人民信箱发动密告(但不要在信箱署肃毒字样)。把禁毒工作造成广大群众性的运动。在此期间采取召开一次到两次公审(或宣判)大会,尽量做到有杀、关、管、放,以全面体现政策,从而激发群众检举,启发毒犯及其家属等坦白立功赎罪。
丙、对不需法办的一般毒犯,以派出所和分局为单位普遍进行早到晚归的传讯(集中上大课),向他们讲明政策,指出利害和前途,令他们反省检查,号召他们检举别人立功赎罪,此种传讯要多搞几次,并应根据毒犯的思想动态及时予以教育启发,使其自动交待罪恶活动,以收实际完成登记工作之效。关于集训、传训以及审讯犯人,均应要他们:①交出存毒、毒具;②交清毒品的来龙去脉;③交清罪犯关系;④交待制、贩、运毒的时间、数量及方法。
丁、在这一期中除应根据新的线索进行侦破工作外,对继续抗拒运动、拒不坦白或情节严重的分子还须逮捕一批,以促其分子彻底坦白。
这一期是禁毒运动能否搞好、搞狠、搞彻底的关键,因而必须集中各方面的力量,坚决0 5 7作好发动群众、发动烟民检举烟贩以及争取小犯、偶犯、从犯检举大犯、主犯的工作。既不能把群众运动搞得没有生气平平板板的,又不要扩大打击范围,不按政策乱斗争,盲目的乱追乱逼的偏向。
(四)从九月十日到二十日为第三期。这一期主要搜漏网的毒犯,处理案犯。在此期间必须将应予法办的大批案犯处理完,毒犯登记和宣布管制的工作亦应同时完成。集中管制中的毒犯如一时处理不完时即应先行投入劳改生产,从劳动改造中分期分批处理。各地务于九月二十五日前将禁毒运动和宣传工作的总结(包括各项统计数字在内)一并报来。
三、在运动中必须严格执行中央禁毒会议所规定的各项政策及华东具体部署(见华东局八月六日批转的华东公安部八月五日报告)严格控制打击范围和杀、关、管的比例数字,集中管训的数字不能过多,以免因此造成部分毒犯家属流离失所对我不利,捕人和集中管训的人数加起来一般不能超过现有毒犯总数30%,其中除释放或交群众管制者外,最后判处徒刑和死刑的数字一般以占20%为适宜,管制也以不超过毒犯总数的30%为宜,死刑、徒刑、劳役、管制等项的合计数字不得超过现有毒犯总数的50%。
运动中的宣传工作,必须严格遵照中央宣传部的指示,关于宣传内容和具体办法,按省委宣传部行署公安局已发下的指示办理。
整个运动必须完全在各级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各公安处、局长一定要经常(行动期间必须两日一汇报)向党委汇报情况,请示问题,凡无上级指示自己又无把握的问题,必须事先请示党委、请示上级,经批准后再进行答复或决定,行局派往各地之工作组,完全在各级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工作,其工作报告,必须同时报各地、市委。
关于计算违法时间问题,进行集训、传训、登记工作问题以及运动中各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问题等,均应完全遵照华东公安部的具体布置执行,运动中涉及到社会救济问题,各地民政部门要予适当解决,戒烟问题民政与卫生部门要预作准备,以便于运动后以民政、卫生部门为主进行戒毒工作。
四、几个问题:
(一)亳县、界首等地的毒犯中有回民二四四人,其中还有四个阿訇。亳县已侦察成熟的三十个烟毒集团中即有十个集团是回民分子,主犯、从犯达四十人,单帮犯中也有一七0个回民分子,共二一0人,占该地烟毒犯一三二九人的百分之十五还强,对这一问题必须慎重处理,应坚决执行中央“事前应与本民族代表人以取得协商,并经本民族干部执行“的指示,在多数回民尚未发动起来前,第一期先不逮捕回民中的毒犯分子,宁可暂时跑几个也不能搞出乱子,我们应先深入到回民群众中去,把此次禁毒运动的意义和政策深入耐心地向他们解释清楚,并分开指出:汉民中的大毒犯分子政府已依法逮捕了。回民中的也有不少毒犯分子进行了制造,贩运的罪恶活动;这些活动是危害人民(也危害回民)违犯国法的;经过教育和发动工作后,回民中广大群众必然会要求政府依法惩处毒犯,我们再同代表人物协商,通过回民干部实行逮捕,并发动群众检举。如此,既通过运动发动了回民群众,又使被惩处分子及其他坏分子完全孤立,但处理回民中的上层分子和代表人物,如教长、阿訇等必须事先将材料报来经批准后才能执行。为了不使大集团案件的主犯逃走,可将个别大毒犯先期集训。
(二)亳县、界首、宿县等地及铁路系统在三反与禁毒中,暴露了一批内部工作人员有1 5 7制、贩、运毒品的问题,仅亳县城关十三个单位就有七十一个干部有毒品问题,在基层组织中,也有四十八个干部有毒品问题,有一街道主席和一治安委员本人就是大毒贩。这些如不在禁毒运动前期加以适当处理,运动一发展可能引起思想波动,因此,应在运动前期,根据中央指示精神加以处理,凡为大公者及虽为小公者,但情节不大,在群众中未造成恶劣影响者,一律不予处分,凡系为个人者也应分别情况,已在三反中处理者一般不再改变处分,如尚未处理者,本着检查从严处理从宽的原则,向他们讲明政策,不甚严重者,经检讨后不予处分;情节严重者只要他们能作公开检讨,并能在禁毒运动中积极工作,也可减轻处分。只有如象街道主席李茂星解放后贩毒一七四四两,治安委员马治坛是专制毒品的技师,才应公开宣布撤职法办。铁路系统逮捕毒犯,必须经铁路局党委批准,这样做,就能使绝大多数干部稳定下来,积极工作,同时又好向群众交待。
(三)阜阳、宿县两专区的个别县或某些区在一九四八年和一九四九内曾普遍种植过大烟,农村中也有若干烟贩。此次,禁毒运动虽不涉及农村,但群众禁毒运动起来后可能震动农村,对此如不预为注意,反革命坏分子等可能乘隙破坏,我们认为有必要在这些县内召集一次区乡干部扩大会议,结合检查当前工作,同时向他们说明这次禁毒运动。重点在城市,主要惩办对象是制造和贩运毒品的罪犯分子,农村暂不进行也不向农民作普遍宣传,但在城市运动掀起之后,农村中受到震动时,则即应向农民说明:(1)过去在国民党反动派政府同帝国主义互相勾结,利用毒化政策来压榨农民的时期,农民种过的毒品者一律不犯法,但以后不准再种。(2)农民手中现存的毒品也不犯法,但不能出卖,应自动交给政府销毁,如此即可使种毒存毒的农民安下心来,并号召他们积极检举毒犯,协助政府进行肃毒工作。
(四)有关没收财产、罚款、追缴制、贩、运毒之利得者,一律须事先报经地委或市委批准后执行。
(五)各地务于八月二十日前将准备处死刑之烟毒犯的名单和材料全部报来,以便争取于九月初审批下去。
(六)在运动期间除逢双日分别进行电话在联系报告情况外,决定逢三日八日前必须将禁毒情况的简报送行局,在简报中除报告工作进度与整个运动中的问题外,尤其要将行动后各阶层群众的反映以及发生问题报来。
五、附:行动纪律如下:
(1)行动前严守秘密,行动时服从指挥;
(2)行动时间必须依照上级规定不得提前和退迟;
(3)依据政策原则,严肃认真的审查逮捕名单,逮捕时必须审问清楚,不得错捕;
(4)被逮捕之人犯不在,不得逮捕其家属;
(5)搜查时必须会同街道干部,不得单独进行;
(6)查出毒品,当场点封登记,并发给正式收据,如经批准没收之毒犯家产、财物,须一律交公,不得贪污,侵吞或挪用;
(7)除毒品、毒具及其他违法物品及违法证件外,不准拿取任何其他物件;
(8)重证据重检查,不得逼供、提供,不准打人骂人和侮辱犯人,严禁肉刑;
(9)捕人后,必须向其家属及当地群众进行解释,说明逮捕原因,宣传禁毒政策;2 5 7
(10)不包庇毒犯,不为毒犯通风报信,不受贿赂。
以上计划妥否,请批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