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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司法行政机构沿革

第一节 清末司法行政机关

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清政府推行官制改革,将刑部改为法部,专掌司法行政工作,不再兼理审判。法部衙门下设承政厅、参政厅,以及审录、编制、宥恤、章叙、典狱、会计、都事八司,还设有收发所、律法馆、宪政筹备处、统计处、查办处等机构。
光绪三十三年四月,清政府采纳庆亲王奕匡等奏折,责成内阁下诏,将各省按察使司改为提法使司,执掌一省司法行政,监督各级审判厅,调度检察事务。各级审判厅、检察厅隶属管辖。诏令指定先由东北三省试行,其它各省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准由总督巡抚酌量变通。安徽于宣统二年(1910年)八月改按察使司为提法使司。其司署分设总务、民刑、典狱3个科,专掌司法行政、监督和管辖各级审判厅、检察厅事务。提法使司设提法使1人(正三品);司下设若干科,每科设科长1人(正五品),一等科员1人(正六品),二等科员无定额(正七品),书记官若干人(为九品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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