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民国司法行政机关
民国元年(1912年)元月国民政府成立,中央政府设立司法部,专管司法行政工作。司法部内设总务厅、民事厅、刑事厅、监狱司。其职责是管理民事、刑事、非讼事、户籍登记、法院设置、法官任免、律师等及其它一切司法行政事宜。据《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约法规定各省设司法司,但有的省未设立。民国2年元月公布《划一现行中央直辖特别行政宫厅组织令》,各省一律添设司法筹备处,至同年9月裁撤,所掌职务按其性质,分别划归高等审判厅或高等检察厅办理。民国3年元月又令各省巡按使监督司法行政事务。
民国元年7月,安徽议会决议,在皖军都督府内设立司法筹备处,旋遵中央命令,改为司法司,即以原委处长改为司长。次年又奉令改设行政公署,施行省行政长官监督司法行政工作,限4月1日实行,复改司法司为司法筹备处,亦于同日改组成立。同年10月4日又奉令裁撤,将其职权分别划归高等审判厅、检察厅办理。
同年7月,安徽省临时议会颁发《安徽各县司法暂行章程十四条》,其中第6条规定各县知事兼理本县司法行政事务,并得依法院编制法第159条之规定监督审、检员。
民国14年前后安徽省政府设司法厅,民国17年,国民政府司法部通令,将各省司法厅撤销。从此,安徽省及所属各级政府均不设置司法行政机构。国民政府司法院及司法行政部的指示、命令,由高等法院及地方各级法院执行。
民国27年至民国37年安徽省高等法院院长为廖江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