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劳动教养机构在不同的时期有着不同的称谓和隶属关系。依其所担负的不同职能和工作性质,分为领导机关、管理机关和执行机关。
一、领导机关
[五人小组]
50年代,中共安徽省委和各地、市党委设立的审查处理肃反等政治运动中清查出来的有关人员的机构。五人小组既是当时劳动教养的领导机构,也是具体的审批机构。
1956年起,安徽省人民委员会和各专区、市人民委员会先后设立的劳动教养的领导机构。凡需劳动教养的,由各专区、市劳动教养领导小组审批;需投送省直劳教场所的,经报省劳动教养领导小组复核。
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中劳动教养领导小组中止。1978年11月26日省劳动教养领导小组复设。
安徽省劳动教养领导小组成员名录

1980年始,安徽省人民政府、省辖市人民政府和各行署相继建立了劳动教养委员会,委员会统筹规划、研究解决辖区内工作重大政策性问题;协调与劳教工作有关的公安、司法、民政、劳动以及计划、财政等部门的关系,组织有关部门通力合作;审查批准需要劳动教养的人员;监督检查劳教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
省劳动教养委员会由公安、司法、民政、劳动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下设两个办公机构:设在公安机关内的审批机构,受劳动教养委员会的委托,具体负责劳教的审批工作。
设在省司法厅内的办公室,与省司法厅劳教局合署办公。负责省劳动教养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管理机关
1955年至1985年5月,安徽省的劳教工作由公安机关管理。1957年11月,省公安厅劳改局增设了劳教科,后更名为劳教办公室,负责劳动教养的日常管理工作。
1983年5月14日,省司法厅接收了省公安厅劳改局及其下辖的南湖茶林场等劳教场所。接管以后,省司法厅设立劳改工作管理局,管理劳动教养的日常工作。
1985年6月,省编制委员会批准成立安徽省司法厅劳教处。自此,劳教工作与劳改工作分离,自成体系。省司法厅劳教处是省司法厅的职能部门,管理劳动教养的日常工作,并受省劳动教养委员会的委托,负责减少或者延长劳动教养期限、提前解除劳动教养的审批工作。
合肥市在义城镇上张圩农场设立了劳教所,收容该市和所辖肥东、肥西、长丰3县的劳教人员。合肥市司法局直接领导上张圩劳教所的工作,管理合肥市的劳教工作。
三、执行机关
劳动教养的执行机关是劳动教养管理所。
1955年底在合肥市西郊建立了安徽省国营樊家洼蚕场,同时在六安独山建立了劳教所。此后,随着劳教范围的扩大,收容场所急剧增加,到1958年底,全省有32个场所收容劳教人员。1960年收容场所增加到33个。1963年仍有28个收容场所。后几经压缩、调整,地市设立的劳教场所全部撤销。
1983年10月7日,省司法厅召开行署、市司法局长会议,专门研究筹建劳改、劳教场所问题。经调整,到1985年底,全省有劳教所5个。
[安徽省南湖劳教工作管理处]
在宣城(今宣州市)境内。前身是1951年9月芜湖专区公安处丹山劳改大队,后更名为南湖农场,1965年4月改为强制劳动场所,1969年8月改为中国人民解放军6408部队150部军垦农场,1972年11月省公安厅收回改为劳改农场,1979年7月改为劳教农场,1985年改今名。现辖5个劳教所。
南湖劳教工作管理处所辖丹山劳教所,1982年2月为对外开放单位。1984年3月该听果园队被省人民政府授于先进集体称号。
[安徽省女劳教管理所]
专门收容女劳教人员的场所,在合肥市清溪路西端。前身是1955年底建立的地方国营樊洼蚕场。1969年撤销,1980年2月复建为省少年犯管教所的女劳教大队。
[安徽省宝丰劳教所]
在宣城(今宣州市)境内。前身是芜湖专区工业局所辖的地方煤矿,1975年5月南湖茶林场接收小号、金室两个煤矿,1989年11月,小号、金宝自南湖劳教工作管理处划出合并,成立安徽省室丰劳动教养管理所,正科级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