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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司法行政机构沿革

第五节 律师、公证等机关

一、法制宣传机关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宣传机构]
1953年9月,安徽省法院成立司法行政处,掌管全省司法行政工作。1955年3月,安徽省司法厅成立,厅内设两处、一室、一科,法制宣传由办公室负责。
1956年以前,司法行政机关只设到省一级。各市、县的法纪宣传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是通过法院系统进行。市法院一般配有专职宣传干部,省法院及其地区分院有指定的干部负责,县法院由秘书负责这项工作。1965年1月26日,省人民委员会通知:在各专员公署和较大的省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建立司法科,专门管理辖区内审判工作的检查指导、司法组织制度的建设、司法干部的教育培养和法律宣传等司法行政工作。
1979年9月恢复建立司法行政机构时,司法部设有宣传司,主管全国的法制宣传工作。省以下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一般都设置了负责法制宣传工作的专门机构,1981年6月,中央政法委员会召开的,京、津、沪、穗、汉五大城市治安座谈会以后,根据中共中央指示,县以下的区、乡(镇)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开始设置司法助理员,开展法制宣传工作是司法助理员的重要任务之一。
1979年12月14日,安徽省司法局成立,内设法制宣传处;各地(市)、县司法局成立,内设法制宣传科或宣传股,从1982年开始,县以下的区、乡(镇)和城市街道陆续设置了部分司法助理员。
司法厅的法制宣传处于1981年5月5日改名为宣传教育处,1983年9月22日,又分为宣传处和教育处。地(市)县司法局的宣传机构也有一些相应的变化。有的叫宣传科或股,有的叫宣传教育科或股。自1984年开始至1985年底,安徽各地陆续建立了418个乡镇司法办公室(开始时有的叫法律服务所或法律服务站)。司法办公室也担负有法制宣传任务。
[临时宣传机构]
法院的通讯小组。1950年9月,根据皖北区关于开展法纪宜教工作的部署,人民法院系统调整与健全了原有的通讯组织:省法院由每个庭、科确定通讯员一人组成一个通讯小组,设组长一人;每个分院确定3名通讯员,也成立一个通讯小组,设组长一人;每个县法院确定一名通讯员。所有通讯员均填写简历表报省法院备案。通讯小组负责组织、审查通讯报导的稿件。
处理反动、淫秽、荒诞图书联合办公室。1956年,国务院发出“关于严肃处理反动、淫秽、荒诞书刊图画的指示”,并制定了《管理书刊租借业暂行办法》。安徽省根据上述指示,在经营租书铺(摊)较多的芜湖、蚌埠、安庆等市建立了处理反动、淫秽、荒诞图书联合办公室,由文化、教育、工商、公安、司法、民政、劳动等部门和群众团体的代表组成,以办公室为主,并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做好清理书刊工作。
法制宣传工作队或宣讲团。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几乎每个地市都建立了这样的组织。有的叫工作组、工作队,有的叫宣讲团、报告团,也有的叫讲师团。萧县司法局在1984年上半年,经县委同意,从撤销的劳改场的待分配的干警中,抽调13人,连同抽调的调解、宣传干部3人,组成法制宣传工作组,经过短期培训,由局长带队,深入到马井区进行法制宣传试点。该县还从县直各口、区、乡、镇、街道办事处,大的厂、矿、中学,抽调457人组成89个法制宣讲团,经过培训后,深入基层,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泗县以聘请的法制宣传员、报告员为主体,组成104个法制报告团,达到了县、区、镇、乡都有报告团。国家每颁布一个法律就通过法制报告团有组织地向广大人民群众宣传。宿县地区司法局1984年上半年曾组织一个失足青年改过自新巡回报告团,在宿城的一些中学和宿东、砀山劳改场现身说法,宣传学法守法的意义。安庆市成立的有24名干部组成的法制教育讲师团,于1985年1月至7月,为26个单位上法律辅导课46场次。
普法领导小组和普法办公室。1985年6月,中共中央《关于向全体公民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五年规划》(讨论稿),强调“向全体公民普及法律常识是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要求“必须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党委宣传部门牵头组织,公、检、法、工、青、妇、文化教育、新闻出版、工业、农业、交通、财贸等各部门通力合作,日常工作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为了加强领导,各地应根据具体情况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关”。7月,中共安徽省委常委会议决定,在省综合治理领导小组领导下,设立普法办公室。到1985年底,全省各地、市、县及大部分乡镇和企业单位建立了普法领导小组和普法办公室。县以上普法办公室主任由宣传部、政法委或司法局负责人担任,司法局负责日常工作;乡镇和企事业单位的普法办公室多由宣传部门或司法助理员负责日常工作。各普法办公室配备了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地、市普法办公室一般4至8人;县司法办公室一般3至5人。
二、律师机构
[民国时期律师机构]
民国时期安徽省的律师机构,是设在各地法院内的律师公会及律师公会下的律师事务所。
40年代初期,徽州、安庆、芜湖等地律师较多,仅休宁县就设立黄光宏、董传俊和孙熙鼎三个律师事务所。其中孙熙鼎除在休宁设立律师事务所外,还在屯溪银行办事处设立律师事务所。此时的律师事务所,多数是个人开业,个人接受当事人委托,收费归个人所有。
律师公会是律师的行业团体,不领导律师业务,但“律师不加入律师公会,不得执行职务”。律师公会会员必须是取得律师资格,得有律师证书,并呈准登录者。“得充律师者,须司法官考试。”
民国16年(1927年)7月23日,南京国民政府司法部颁布了《律师章程》,安徽怀宁律师公会旋即遵照修正了会则,并于次年7月呈奉司法部核准。从此,怀宁律师公会均根据部颁章程及修正会则办理一切会务。据该会会长王运开在民国20年撰写的《安徽怀宁律师公会缘起》一文中记载,该会成立后,“按照会则每年秋季改选职员一次,以办理会务,计查会员每岁增加。”到民国20年8月,该会会员已有100余人。
芜湖、合肥律师公会:继怀宁律师公会之后,芜湖、合肥等地相继成立了律师公会。芜湖律师公会筹建于民国13年(1924年)。建会时,该会监督检察长何幼冕助洋百元,安徽省省长许建德批准在省财政厅拨款500元。
[建国后律师机构]
1955年春,芜湖、蚌埠两个市法院内试行公设辩护人制度,设置专职律师,为涉讼人撰写诉状,担任辩护、代理或辅助参加诉讼活动。
1955年春,省法院在芜湖、蚌埠两市法院试行公设专职律师,即公设辩护人。同年2月,省法院在工作计划纲要中,要求省法院和合肥、蚌埠、芜湖、淮南、安庆市法院建立公设辩护律师。次年3月20日,省法院、省司法厅联合召开全省第七次司法工作会议,会上讨论并布置了全省各市、县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处。到当年五月底,合肥、芜湖、蚌埠、安庆、六安、肥西、桐城、宿县、砀山、望江、宣城、肥东、绩溪、霍邱、亳县、铜陵等市、县建立了法律顾问处。其中正式开展业务活动的有合肥、芜湖、蚌埠、安庆、肥西、六安、桐城、宿县8个法律顾问处。
1955年开始建立的法律顾问处,只建在市、县两级,其性质是社会团体。1956年10月前,法律顾问处的设置与建立,由各地法院筹建,报司法厅批准。安徽省律师协会筹备委员会成立后,根据该会《会则》规定,市、县法律顾问处的设置与建立,须报经省律师协会筹备委员会批准,并受其领导。市法律顾问处受市人民政府司法科领导;县法律顾问处受专署司法科和县法院院长双重领导。
法律顾问处由律师、学习律师和办事人员若干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其主任由省律师协会筹备委员会委派。主任负责领导法律顾问处的工作,其职权是:组织与监督律师工作;接受与分配案件;组织与领导律师学习、提高政治思想和业务水平;根据律师暂行收费办法,确定案件收费数额。
1956年10月,安徽省司法厅提出律师工作应采取普遍、迅速开展的方针,要求建立较早的法律顾问处积极开展业务工作,未建立的要在年内建立起来。1957年全省76个市、县除马鞍山、铜官山市和芜湖县等决定不建法律顾问处外,已建法律顾问处71个。1958年省律师机构的建设,说的是采取大县办小县收的方针,实际上,反右派运动后期,各市、县法律顾问处绝大部分被撤销。1959年1月,中央召开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会议指出,律师这种社会分工要取消,律师取消后,辩护还可以保留,本人可以辩护,家属、社会团体可以辩护。8月,省律师机构随着省司法厅的撤销而撤销。
1980年4月,随着省司法行政机构的恢复,芜湖、蚌埠、合肥三市和霍邱县先后筹建法律顾问处。同年,合肥、芜湖、蚌埠、铜陵、霍邱、阜南、颍上、枞阳、长丰、滁县、歙县、肥西等16个市、县建立了法律顾问处。截至1983年上半年,全省82个市、县,已全部建立了法律顾问处。根据改革精神,征得司法部的同意,经省司法厅批准,于1983年6月28日成立了安徽省第一个集体性质的“歙县律师事务所”。该所由退休律师和兼职律师组成,不占行政编制,不要国家经费,实行单独核算、自负盈亏。接受县司法局的领导和业务监督。1984年10月,省司法厅报省编委批准,在合肥成立“安徽省经济事务法律顾问处”。次年1月12日,更名为“安徽省经济律师事务所”。从1983年开始,不少地方法律顾问处,改名为律师事务所。1985年,全省律师机构有了新发展,芜湖、淮南、安庆三市成立了经济律师事务所;宿县、滁县、安庆、徽州、巢湖、阜阳、宣城7个地区也先后成立了律师事务所。到1985年底,全省已建法律顾问处、律师事务所共96个。不少地方还建立了法律咨询服务站。一些社会团体,如省妇联、省总工会也成立了其单位内部的法律顾问处,并配有兼职的律师工作人员,其任务主要是在各系统内开展社会主义法制宣传,为职工提供法律咨询、代书等。
1980年,律师制度恢复后,律师机构的性质、隶属关系等,与建国初期的律师制度有很大的不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的规定,法律顾问处是事业单位,受国家司法行政机关的领导和监督;市、市辖区、县(市)均设立法律顾问处,1984年后,地区也建立了法律顾问处。经司法部批准,还可设立专业性的法律顾问处。各法律顾问处(律师事务所)的建立,必须由市、县司法行政机关及有关单位报经省司法厅批准。1980年至1985年,安徽省经批准设在地、市、市辖区、县(市)的法律顾问处或律师事务所共有96个。法律顾问处可设主任一人,根据需要可设副主任。安徽省各法律顾问处主任、副主任,有的由本处律师选举产生,报司法厅批准,任期为三年,可以连选连任。但大多数法律顾问处主任是由主管司法行政机关报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任免的。法律顾问处主任、副主任领导法律顾问处工作,同时执行律师职务。律师承办业务,由法律顾问处统一接受委托,并且统一收费。
[省律师协会]
根据司法部关于省、省辖市凡建立三个以上的法律顾问处的可以筹设律师协会筹委会的指示精神,经安徽省人民委员会同意,1956年10月14日,省司法厅在合肥召开了《安徽省第一次律师工作会议》,参加会议的有各专、市司法科负责人,各市、县法律顾问处主任和律师代表66人。会议选举产生了《安徽省律师协会筹备委员会》,委员由刘晓峰、张学琛、郭文远、吴桐、柯德留、万寿椿、刘尚伦、杨诗光、张文箭等9人组成,刘晓峰任主任委员、吴桐任秘书长主持筹备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筹备委员会配备了专职工作人员4人。
省律师协会筹委会于19日成立,翌日召开了第一次筹备委员会议,会上通过了《安徽省律师协会筹备委员会工作简则》。《简则》共9条,规定了省律师筹备委员会组织机构、会员、任务等。
1957年3月5日,安徽省律师协会筹备委员会在合肥召开第二次会议,会议主要听取了第一次律师工作会议后的工作情况和存在问题的汇报,讨论了安徽省人民委员会《关于一九五七年律师经费和人员编制的通知》和今后开展律师工作的意见,包括重点吸收兼职律师问题。同年4月10日,省律师协会筹委会创办《安徽省律师工作简报》,宣传人民律师制度,交流工作经验。
1980年,律师制度恢复后,次年9月18日,省编委同意成立安徽省律师协会,下设办公室,暂定行政编制15名。12月2日,省委政法领导小组批准成立“安徽省律师协会筹备小组”,由张旭、张以约、阎肖平、鲍圣伦、邓茂通、康英杰、蒋敏瑞、王淑媛、夏传廉等9人组成,张旭任组长,张以约任副组长兼办公室主任,12月12日安徽省律师协会筹备小组在合肥举行第一次会议。会议决定1982年第一季度召开全省律师代表大会,正式成立安徽省律师协会。会议就筹备工作计划,《安徽省律师协会章程(草案)》,以及出席代表大会的人数,理事产生方案等问题进行了讨论。
1982年4月17日,安徽省第一届律师代表大会在合肥举行。全省各地的120多名律师代表出席了会议。
会议选出了安徽省律师协会第一届理事会理事。接着,第一届理事会举行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了常务理事、贾征为会长、张旭为副会长和张以约为秘书长,并聘请了安徽大学法律系主任陈盛清教授为省律师协会顾问。从此,安徽省律师协会正式宣告成立。4月19日,大会通过《安徽省律师协会章程》,共4章8条。
1982年8月13日,在黟县发生了一起轰动全省的屯溪市律师舒征翔在一次出庭辩护时,遭到该县县委书记威胁辱骂的事件。当即由省律协出面,指派副处级检查员周进取、方本荣和助理检查员郑士七3人会同徽州地区司法局对此事进行了调查,证实律师舒征翔接受被告人胡善金的委托,依据事实和法律,对被告人胡善金的行为作有错无罪的辩护是正确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有玩忽职守、收受贿赂、盗伐森林罪不能成立,而该县县委书记却认为律师的辩护“长了资产阶级的志气,灭了无产阶级的威风。”辱骂律师,要他“滚出黟县”,并说“我要有枪,就把你枪毙。”确属侵犯律师合法权益和非法阻挠律师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省律协将调查情况和处理意见向有关部门作了反映,得到了徽州地委政法委、省司法厅、省委政法委、司法部的重视和支持。司法部在内刊《情况反映》上刊载了这一阻挠律师依法执行公务的典型事件。最后,该县委书记作了书面检讨。
1982年12月28日,安徽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召开了第二次会议。会议主要讨论了学习、宣传宪法问题,两年来的律师工作情况和下一年的律师工作意见。12月底,经司法厅党组批准,创办省律师协会会刊《安徽律师》,内部发行。其宗旨是:传递律师工作信息,交流经验,刊载业务学习资料,以及报道律师中的好人好事等。次年1月1日,《安徽律师》正式出刊。到1985年底,已出刊28期,印发56000册。
1983年10月,省律协确定由吴传伯负责编印《律师业务学习资料》。到1985年底,已出刊19期,共印发78000册。
省律师协会成立后,一直同司法厅律师管理处合署办公,省律师协会没有内设机构,省编委虽已同意内设办公室,但未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三、公证机构
[机构设置]
建国初期,安徽没有专设的公证机构,公证职能由人民法院行使。
皖南人民法院、皖北人民法院于1951年春,分别接到华东军政委员会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证工作的指示,首先在蚌埠市法院试行,该院指定一人兼办公证。不久,芜湖市法院亦开始试行。
省法院在《安徽省1954年司法工作计划纲要》中,曾提出“省院公证工作是专门办理省直企业与私人订立的合同事项”。
1954年4月和7月,淮南、合肥两市法院相继开展公证工作。司法部于1955年4月下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草稿)》,该条例第一条规定:“直辖市、省人民委员会驻在地的市、自治区自治机构驻在地的市和三十万人口以上的市设置公证处,不满三十万人口的市在人民法院内附设公证组,县可根据需要在人民法院设公证组或公证员”。安徽省于1956年3月,在省法院和省司法厅联合召开的全省第七次司法工作会议上研究决定,在27个特、甲等县及4个乙等县开展公证工作。同年7月,淮南、安庆、屯溪3个市及肥西、六安等14个县,已在法院建立了公证室;并将合肥、芜湖、蚌埠3市的公证室扩建为公证处。
1956年11月22日,省司法厅给全省各级法院、中级法院派出庭、各公证处、各专市司法科发出《关于目前各地开展公证工作情况的简报》记载:“我省公证工作至今年6月底,已开展的有6个市和14个县,共20个单位。自我厅于8月上旬召开公证工作座谈会后,阜阳和六安专署司法科亦先后召开本专区各县公证工作座谈会,因此,开展单位有了迅速的发展,截至目前,全省开展公证工作共有42个单位,占现有单位56.7%。经省编制委员会批准设专职公证员的有13个单位,共24人,不仅独特甲等县绝大多数开展,而不少丙丁等县亦开展了工作。特别要提出的,六安和阜阳两专区所属各县,均已建立机构,开展了工作。”以上42个单位,除合肥、芜湖、蚌埠、淮南4个市单独设立了公证处外,其余38个单位均属法院附设公证室。
在1951年9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暂行条例》中,规定法院办理公证,而1954年9月28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关于法院办理公证的内容没有了。因此,有些法院把原来确定办理公证的人员抽走。司法部于1956年向国务院作了《关于开展公证工作的请示报告》,按原来拟订的《公证暂行条例》的精神,提出“在直辖市和30万以上人口的城市设立公证机关,名为‘某某市公证处’,受当地司法行政机关直接领导”;同时提出“为了监督合同的确切执行,以保护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公证工作除应继续办理尚存在的公私合同外,还可以注意办理国营企业和公私合营企业间的经济合同、公私合营企业相互间合同的公证。”在这个报告中,还明确了公证机关的职能、任务和组织建制。同年7月10日,国务院批复:“同意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证工作的请示报告,由司法部发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根据各地不同情况和条件,有重点地逐步推行。”
上述请示报告和批复,经司法部下达后,省司法厅根据这一文件精神,对于建立和健全安徽省的公证机构进一步作了研究和部署。
1957年,公证机构在全省76个市、县中已基本普及,只剩下一个县没有建立。
1958年间,司法战线上出现“左”倾思潮,各地纷纷掀起了一股公证机关下马风。1959年8月,省司法厅撤销,此后,公证工作没有专门的机构加以领导和管理,此项业务实际上被取消了。
1963年11月5日至12日,省法院召开了司法行政工作会议,根据省人民委员会的指示,也研究了公证工作。据这次《司法行政工作会议纪要》记载:“此外,会议还研究了公证工作,认为各市可以恢复和开展公证工作,淮南、合肥、芜湖、蚌埠等市的公证机构应加以整顿。省人委指示,今后蚌埠市负责办理涉外公证,因此,蚌埠市的公证机构应当加强”,“各县一般不必设公证机构,群众找来就办,不找就不办。”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继而“砸烂公检法”,公证机构亦荡然元存。
1973年间,安徽各级法院相继恢复,重新抓公证工作。1974年11月18日,省法院给蚌埠、合肥、芜湖三市中级法院发出《关于办理公证的地区范围的通知》,内容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安徽省已恢复办理有关涉外公证文件,考虑到安徽公证业务不多的情况,经省法院党的核心小组研究,暂委托蚌埠、合肥、芜湖三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代办各地公证工作,并指定专职或兼职公证员,对外名称统一为‘××市公证处’”,该通知所附的地区划分是:巢湖、安庆、六安三地区及所属县(市),由合肥市中级法院办理;淮北市、淮南市、宿县、阜阳、滁县地区及所属县(镇),由蚌埠市中级法院办理;马鞍山、铜陵市、芜湖、徽州、池州地区及所属县(镇),由芜湖市中级法院办理。
省司法局于1979年底成立,次年2月就及时转发了司法部《关于逐步恢复开展国内公证业务的通知》;4月中旬,召开了由合肥、蚌埠、芜湖、界首、霍邱5市县公证员参加的5人座谈会,研究于同年7月份在淮南、淮北、马鞍山、铜陵、安庆5个省辖市和8个行政公署所在的县(市)共13个单位,再建立公证处;其余暂未建立公证处的县(市),经与省法院共同研究决定,其国内公证业务,暂由所在地的基层法院代办。会后,省司法局统一刊刻了全省各中、县公证处的铜印15枚、牛角印章82枚;编印了《涉外公证资料汇编》、《国内公证几种格式》,并印制了涉外公证书的用纸,发给各地使用。1980年年底,全省就建立了38个公证处。另外,有歙县、嘉山、长丰、霍邱四个县在法院附设了公证处。到1982年,全省8个市、74个县均建立了公证处,原来附属在法院的公证处,已全部与法院脱钩。1984年,淮南市潘集区还建立了一个公证处,是全省唯一的一所市辖区公证处。《司法部简报》1982年第30期,在刊载安徽省司法厅所写的《公证工作在经济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一文时所加的编者按说“这份材料很好”,并对安徽省于1982年底就在全省82个市、县全部建立了公证处作了通报表扬。
安徽各地公证处设置一览表
表1—1—3(民国26~民国35年)

注:此件摘自湖北省司法行政史志编纂委员会1988年5月出版的《清末民国司法行政史料辑要》
公证机构统计表(1980~1985年)

50年代,安徽省公证机构的领导体制,司法厅经过请示司法部,于1957年9月21日就“关于公证处领导问题”给全省各司法行政机关和法院发出公函。函称:“我省原有合肥、芜湖、蚌埠、淮南四个市成立公证处,其行政领导由各市人民委员会司法科领导;附设在各市人民法院的公证室,由法院院长负责管理和领导。在省辖市人民委员会司法科撤销,改为市人民法院司法科以后,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可由司法厅授权市人民法院院长负责领导。因此,市、县公证处领导问题,我厅授权本地人民法院院长负责领导。今后,公证处应向本地人民法院请示汇报工作。”
1979年12月,省司法局成立后,在全省各地、市、县司法局相继建立的同时,逐步建立了各市、县公证处,人员由同级政府列入国家行政编制计划。编制数由每个公证处1至2人,逐步扩大到3至5人,省辖市公证处的人员编制数比县公证处多一倍以上。
建国后的公证工作体制,历经变化,先后有过三种类型。一是由人民法院兼管。即1956年上半年以前,公证职能由基层人民法院行使。二是由人民法院与公证处共管。即自1956年下半年起,在30万以上人口的市设立公证处,受司法行政机关直接领导,其他市、县在法院附设公证室,受各该法院院长领导,形成了国家专设的公证机关与法院兼办公证的并举体制。三是公证处专管。即80年代各市、县普遍建立公证处以后,国务院1982年4月13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确定公证处是国家公证机关,从此,人民法院不再兼办公证事务,从而确立了公证机关统一行使公证职能的原则。
四、调解机构
[民国时期调解机构]
民国19年(1930年)1月11日,立法院第70次会议通过了《民事调解法》并由国民政府同月20日公布。《民事调解法》规定:“第一审法院附设民事调解处,”以推事为调解主任,经当事人请求,应推举一定资格的人充任助理员。民国27年,国民政府又颁布了《暂行民事诉讼调解规则》,规定:“为调解关于民事之争议起见设民事调解处。”民事调解处由治安维持会监督,民事调解处设置调解主任、调解委员会及调解书记官。
民国32年10月9日,司法行政部会同内政部颁布了《乡镇调解委员会组织规程》,规定:“乡镇公所调解委员会受乡镇公所之监督办理民刑事调解事项。”并规定了办理民刑事调解事项的范围、调解委员的资格、构成、任期和调解的工作程序效力等。安徽各地均遵照执行。
[根据地调解机构]
安徽的鄂豫皖边区、豫皖苏边区和淮北苏皖边区等革命根据地,先后建立了调解组织。豫皖苏边区联防委员会和淮北苏皖边区议会还先后于民国30年2月20日和民国31年3月13日颁布了《豫皖边区各县乡级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和《淮北苏皖边区各县区乡(镇)调解委员会章程》。《章程》规定:“各县之区乡(镇)保,应分别设立各级调解委员会。”区乡(镇)调解委员会,由区乡(镇)保长召集地方公正士绅和群众团体代表选举。民国32年7月7日边区第二届议会驻会议员通过的《淮北苏皖边区修正各县区乡(镇)调解委员会章程》,规定保级暂停设置调解委员会,并对区乡(镇)委员会的组织方法作了新的详细规定。同年,鄂豫皖边区、政府在所属各地普遍推行陕甘宁边区普及调解工作的经验。民国33年5月20日,淮北苏皖边区第三次司法会议讨论区乡调解委员会实施问题时,建议民政处健全区乡调解委员。
[建国后调解机构]
安徽省从1949年冬开始建立区乡(镇)调解委员会,各县市法院结合土改,贯彻婚姻法、民主建政,建立区乡(镇)调解委员会3107个,但大多数没有起到作用。1949年11月9日,皖北第一次司法工作扩大会议提出,在改造基层政权时,协助建立调解委员会,先在乡试建组织,搭起架子,然后充实巩固,并强调对调解组织切实加强领导,不能放任自流,或被土讼乘机操纵把持,在皖南区,芜湖市也于1949年11月就着手抓各级调解组织的建立工作,到1950年8月,不少县的区、乡调解组织,在结合基层政权改造中,逐步地建立起来。如炳辉县(即天长县)成立了59个乡调委会,六安县城各人民团体成立了联合调委会,其中工会、商会及八个街道均分别建立了调解小组或调解委员会。
1951年,皖北法院提出,该区土改约在四月底结束,在土改后,各乡应组建调委会(区不设立),要求从5月开始到7月底能普遍建立完成,并须充实健全,在未实行土改的地区暂不建立,但已具备建立条件的,仍须建立。同时要协助各人民团体建立调委会或调解小组以便解决其团体成员问或相互组织间的纠纷。1951年6月22日,皖北法院召开院长会议,讨论该院起草的《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规程(草案)》,要求在农村中,结合民主建政工作,由农会负责组建调委会,在城市责成派出所组建调委会。并建议区设调解区员。1951年10月,华东视察组在皖北滁县专区各级法院检查工作时,曾帮助滁县法院指导滁县城区政府成立了4个部门(相当于乡)的调解委员会,共有调解委员20多人。
1952年司法改革运动中,各地把建立和发展人民调解委员会作为司法改革的主要内容,各地法院确立了组织群众,依靠群众办案的思想,在结合群众办案过程中,全省建立乡镇调委会8373个,比司法改革前增加5266个,到1953年上半年,全省各地已建立调解委员会8536个,占全省所有区乡(镇)的82.6%。
1954年春,全省各地全面贯彻《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精神,结合普选运动建立和整顿了调解组织,到同年年底,全省已建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9785个,占基层行政单位(乡、镇、街)的94.8%。由于调解委员会迅猛增加,各种制度、措施未及时落实,大部分调解组织未能发挥作用。
1955年,随着农业合作化运动的发展,调解组织也有了相应的变动。一般在规模较小的合作社中设调解委员,较大的合作社则建立调解委员会,存在的问题是:有些地区的调解组织不健全,或根本未建立,或者还同优抚委员会合并在一起;有些地区虽建立了调解组织,但内部既无办事制度,又无专人负责,徒有虚名,有些地区还存在严重的组织不纯现象。据东至县8个乡统计,68名调解委员中就混进坏分子23人。还有不少地区的调解委员不按政策规定办事,搞强迫调解,打骂当事人,随便罚款或关押,有的还造成了严重后果。
1956年,在农业合作化高潮中实行撤区并乡时,司法厅鉴于全省大部分地区忽视调解组织建设,调解工作陷于停顿的情况,要求各基层法院在基层选举中切实抓好调解委员会的整顿工作。自3月份起至年终,全省约有30%的地区作了全面整顿,乡、镇都建立了调解组织,基本上配齐了调解委员,开展了调解工作。约有40%的地区对整顿工作进行得不彻底。还有30%左右的地区的调解委员会未经整顿。进行过整顿的地方,调解委员会的建立规模,各县做法不同,或以乡为单位,或以社为单位,形成双轨制。其中大部分是以乡为单位建立调委会,生产队里设调解委员,几个生产队的调解委员组合成立一个调解小组。
1957年,中共安徽省委在各地、市、县政法部长和党组书记会议上提出,建议将调解委员会改为调处委员会。会后有46个市、县立即开展了组建调处委员会的试点工作。不久,便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开。在开始建立调处组织时,有少数县的治保、调处组织是合并设立的。1958年春,全省第八次司法会议时,根据省委指示,要求各地治保、调处组织全部分开设立,到1959年底,据不完全统计,全省以人民公社的生产大队为单位,建立了1.3013万个人民调处委员会,以生产队为单位设立了9.1562万个调处小组。城市,在人民公社化以前,是以生产服务社或居民委员会建立调处委员会的,有的是按行业建立调处组织的,后来也改为按单位建立,并且在某些厂矿企业和船民组织中建立了调处委员会。
1962年起,鉴于“人民调处委员会”权力偏大,有的地方滥用职权,强迫调解,罚工罚款,扣粮扣饭,打骂群众,弊多利少的情况,因此,仍恢复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1963年1月22日,省人民委员会发出“关于加强调解委员会工作”的通知,要求社、队规模已经确定的地方要迅即建立调解组织,调解组织的设置,层次不宜复杂,人员不宜过多。凡是公社规模不大的,可以公社为单位成立调解委员会,并可在较大的生产大队设立调解小组。公社规模较大的,可以生产大队为单位成立调解委员会。城市以居民委员会为单位成立调解委员会。到1964年初,全省已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7982个,调解小组1万多个。
1966年初,省法院要求,在铁路、交通、港务、厂矿家属中已经建立的调解组织应加强领导,尚未建立的,应普遍建立起来。同年“文化大革命”开始,随着公、检、法机关被砸烂,调解委员会也随之被取消。
1973年,法院恢复,全省各地人民法院会同有关部门,积极进行恢复建立调解委员会的试点工作。同年上半年,全省己建立调解委员会441个。1974年,省法院要求各地在当年上半年把调解组织全部建立健全起来。
1975年,砀山县红旗公社徐庙大队成立起“破旧立新委员会”。它是“为了把巩固无产阶级专政的任务落实到每一个基层,在意识形态领域里进行革命,与几千年来旧的传统观念,实行彻底决裂”的历史产儿。它的主要任务是破除旧俗,树立新风。省法院认为它是调解组织的新发展,把它冠以司法战线上的“新生事物”,大力加以推广。结果,全省调解委员会的实际工作内容几乎全部被挤掉了。
1979年,省法院在全省刑、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指出安徽省调解组织的基本状况是:组织健全,抓得较紧,真正发挥作用的是少数;组织不健全,工作不得力的是多数;调解组织至今没有整顿恢复的,也还为数不少,出现有的有名有实,有的有名无实,有的无名无实的现象。1979年3月,据9个地区和蚌埠、芜湖、淮南、合肥4个市的统计,已建立调解委员会1.706万个,占这些地市拟建数的69%。
1980年,各地做了大量调解组织整建工作,但进展不平衡。全省调解组织能够充分发挥作用的占30%左右,工作一般的占40%左右,工作不得力,甚至有名无实的占30%左右。也有的地方还没有建立调解组织。省司法厅要求尚未建立调解组织的生产大队、居委会和大型厂、矿企业单位,应结合基层选举或其它活动,通过民主选举的方式,尽快把调解组织建立起来。
1981年上半年,全省已建调解组织1.6615万个。下半年,传达贯彻全国第一次调解工作会议精神后,截至年底,全省共建立调解委员会1.6696万个,其中人民公社一级设立的1604个,生产大队的1.2828万个,街道办事处的140个,居委会的1117个,厂矿企业的792个,其它215个。到1982年上半年,已建调解组织2.1481万个,占应建总数的64%。
1983年,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置又发生了变化。省司法厅要求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积极抓好基层调解组织的整建工作。在抓好农村调解组织整建的同时,积极抓好厂矿企业建立调解组织的工作。到9月底,新建厂矿企业调解组织1241个,比前两年建立的792个,增加了136%。到同年底,全省共建立调解组织2.9947万个,占应建数的84%,比1982年增加9%。其中在农村生产大队一级建立的2.6425万个,厂矿企业的1869个,城市居委会的1653个。
1984年底,全省建立调解委员会达3.151万个,占应建数的85.7%,比上年增加5.2%。其中村调委会2.7434万个,居委会调委会1619个,工矿企业调委会2457个。据51个市县的不完全统计,1984年共整顿人民调解组织1.3274万个。
1985年,全省农村村民委员会和城市街道居委会普遍建立了调解委员会。许多大中型厂矿建立了调解办公室或调解委员会。蚌埠、合肥等市还在一些经济活动集中,人员流动大,居民成份杂的城乡结合部、厂街结合部,成立了城乡结合、厂街结合的联合调解组织。到1985年底,全省共建立了城乡基层各类调解委员会3.2144万个,占应建数的90.2%,同时,还对1.8039万个基层调解组织进行了整顿。
安徽省人民调解基层机构建设情况统计表(1949~1979年)

安徽省人民调解机构建设情况统计表(1980~1985年)

调解组织系统见下图:
安徽省人民调解机构系统图

五、乡镇法律服务机构
1984年8月,司法部在全国司法行政工作会议上,推广了辽宁省海城县在全县建立法律服务机构的经验。随后,又在广东召开现场会,要求各省在有条件的区、乡、镇,由司法助理员牵头,招聘2至3人组成法律服务组织,通过开展人民调解,法制宣传和公证、律师辅助性工作,为群众提供法律服务。安徽省于10月在全省司法行政工作会议上传达贯彻全国司法行政工作会议精神时,布置开展乡镇法律服务工作,并统一规定把安徽省乡镇法律服务机构,定名为“司法办公室”,接着,淮南、六安、宿县等市、县司法局和滁县地区司法局先后搞了筹建司法办公室的试点。同年年底,淮南市八公山区4个街道两个乡和1个林场全部建立了司法办公室,每个司法办公室由3至8人组成,共配备了26人。滁县地区也建立起10多个司法办公室。1985年,阜阳地区在区、镇一级建立了司法办公室114个,配工作人员273名,其中有专职司法员和专职干部131名,聘请退休教师和退休干部79名,招聘社会待业知青63名。淮北市结合当地特点,成立了矿镇联办、矿乡联办,县辖区、镇、乡司法办公室共20个。也有不少地区对建立司法办公室处于等待观望状态。1985年5月,省司法厅在淮南市召开司法办公室工作现场会,及时总结、交流、推广淮南市八公山区和临泉县等地建立乡镇司法办公室的经验,进一步布置了任务。截止年底,全省已建司法办公室418个。
司法办公室建立后,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采取了各种形式的业务培训。有的地方规定了固定的学习日制度,按时进行政治、业务学习,有的到市县司法局业务部门对口学习;还有的选送人员到司法厅举办的培训班参加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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