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省机关
20世纪50年代初,中央和各大行政区设有司法部,各省、市(地)县均未设立专门司法行政机构,司法行政工作,由各省、市(地)县人民法院的司法行政处(科)兼管。
安徽在1952年8月以前,划分皖南、皖北两个行政区。皖南、皖北两个行政公署内均没有人民法院。皖南人民法院1949年成立时,设立司法行政科,负责皖南地区司法行政工作。司法行政科有科长1人,科员4人。皖北人民法院,成立于1949年5月,法院内设秘书室等3个机构。秘书室负责司法行政工作,下设行政、监政两个科及书记室,负责文书、档案,缮写及监所计划、管教等项工作。1950年7月,皖北人民法院根据华东司法部规定,成立司法行政处,下设行政科、监改科、人事科、调研科。内设处长1人、正副科长1人,科员11人,共计16人。负责掌管皖北地区各级法院机构的设置、变更、撤销,所属干部的教育、调配和考核,对司法政策法令的执行实行监督,有关司法资料的收集、整理和汇编成册,案件、案犯等数字统计,犯人管理的指导及各级法院工作的考查等行政工作事宜。
1951年12月,皖南、皖北人民法院合并成立安徽省人民法院,内设司法行政处,配备正、副处长2人,科员6人,负责全省司法行政工作。其职责是:贯彻司法工作的方针政策,法院组织制度的建设,司法干部的管理教育和训练,法院和法庭的设置和撤销,检查与研究刑、民案件和政策执行情况,指导调解工作,开展法纪宣传教育工作,掌管司法业务经费,办理司法统计工作等。
1955年3月,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经安徽省人民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决定,设立安徽省司法厅,内设办公室、一处、二处、人事科,行政编制50名。这是建国后安徽省设立的第一个独立的省级司法行政机构。其职责是:主持并结合高级人民法院解决有关所属司法机关在各个时期工作中的主要思想问题,提出下级人民法院的设置、编制方案,主持并组织对下级法院工作的全面检查,协助党政了解、调整和调配由自己管理的司法干部以及司法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领导和管理律师、公证工作,组织和指导司法宣传工作,研究和指导下级法院做好书记员、执行员、法警的工作及法院档案、赃物、证物的管理工作,司法统计,法令编纂并协助地方财政部门监督司法财务工作,根据司法部的委托代管有关铁路、水上运输法院司法行政工作中的某些工作。
1958年6月,安徽省人民委员会编字第74号文批复,同意省司法厅与省高级人民法院合署办公。次年8月,省人民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根据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撤销安徽省司法厅,在省法院内设司法建设处,掌管全省司法行政工作。
1966年6月,“文化大革命”开始,公、检、法被砸烂,司法行政工作被取消。
1967年3月,根据中共中央关于解决安徽问题的《九条决定》精神,安徽省军区派出军代表接管,正式成立省公、检、法机关军事管制委员会。
1968年4月,省革命委员会成立,内设人民保卫组。1976年2月,经省第三次人保组工作会议决定,将人保组与省公、检、法军事管制委员会合并,成立安徽省人民保卫组,内设秘书、侦破、治安、审判、劳改工作等5个小组,共定编制110名,代替了原来的公、检、法机关。在职能上,既是省革命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又是全省的专政的指导机构。
1978年9月,根据第八次全国人民司法工作会议精神,经省委批准,省高级人民法院恢复了司法行政处。
1979年12月,省委、省革委会根据《关于迅速建立地方司法行政机关的通知》精神,发出皖发字(79)108号《关于成立安徽省司法局的通知》,决定成立安徽省司法局。局内设司法行政处、人事处、法制宣传处、公证律师处、办公室,暂定行政编制50名。1980年3月,省司法局正式办公。
1981年3月,省人民政府决定,将安徽省司法局改为安徽省司法厅。次年8月,省司法厅依据最高法院、司法部《关于司法厅(局)主管的部分任务移交给高级人民法院的通知》精神,将省司法厅主管的审批人民法庭的设置、变更、撤销,报批人民法院的设置、办公机构、人员编制,任免助理审判员,以及管理人民法院的物资装备、司法业务费等有关司法行政工作事项移交给省法院主管。
同年8月,司法部在《关于地方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主要任务职责的意见》中规定省司法厅的职责任务是:“(一)领导轮训基层政法机关(包括检、法、司、民政)在职的科级以上业务骨干和律师、公证员,指导所属地、市、州轮训在职干部的工作;管理省、市、自治区的政法干校和法律专科学校;组织法律夜大学、干部专修班等,培训合格的法律专业人才,逐步实现干部‘四化’。(二)管理法制宣传。向干部群众广泛宣传宪法、法律、法令和国家法制建设的方针、政策;宣传法制建设成就和经验、普及法律知识,增强干部和群众的法制观念;协助、指导各类学校的法制教育;办好宣传法制的报刊和向下级司法行政部门提供法制宣传资料。(三)领导律师工作。管理法律顾问处的组织业务建设。(四)领导国内公证和涉外公证工作。管理公证处的组织业务建设。(五)领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和业务建设,指导下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协助党委考察了解省、市自治区党委管理的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顾问处、公证处的负责干部。(七)管理司法行政系统的外事活动,宣传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优越性,了解国外的司法制度和司法工作情况。(八)调查研究司法行政工作的政策、法令、理论问题和社会犯罪问题(九)管理律师协会、法学会等法律工作者社会团体的活动。(十)管理司法行政业务经费的计划、使用和监督公证、律师的收费。
1983年5月,经中共中央批准,劳改劳教工作由公安机关移交给司法行政部门管理。司法厅接管了省劳改局及其下属的省劳改工作学校、省少年犯管教所、白湖农场、南湖农林场、合肥柴油机厂、巢湖铸造厂、蚌埠橡胶厂、白湖阀门厂、省第一监狱、省第二监狱、省第三监狱等共计12个劳改劳教单位。同年9月,司法厅进行了机构改革,内设办公室、政治部、宣传处、教育处、老干部处、律师管理处(和省律师协会合署办公)、公证处、调解处、装备行政财务处、机关党委、纪律检查组,厅下设劳改局、省律师协会、省法学会、安徽法制报社、省司法学校、省劳改工作学校。
1984年3月,省编制委员会制订的《中共安徽省委、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的主要任务和职责范围》(试行稿)规定,省司法厅的主要任务是:“在四项基本原则(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编者注)指导下,通过法制宣传、干部培训、劳改劳教、公证、律师、人民调解等工作,为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巩固人民民主专政,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而服务。”其职责范围是:(1)领导轮训基层政法机关(包括检察院、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在职的科级以上业务骨干和律师、公证员;协助省委考察了解地、市司法局负责干部;指导所属地、市轮训在职司法干部工作;管理省政法干校和法律专科学校,加速培养合格的法律人才;逐步使现有司法干部达到中专或大专毕业水平。(2)管理法制宣传教育。向干部、群众广泛宣传宪法、法律、法令和国家法制建设的方针、政策,宣传法制建设成就和经验,普及法律知识,增强干部和群众的法制观念;协助指导各类学校的法制教育和向下级司法行政部门提供法制宣传教育资料;管理《安徽法制报》的出版工作;把监狱和劳改、劳教场所列为进行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之一。(3)检查、督促劳改劳教单位和各地、市司法局贯彻执行中央及主管部门关于“司法行政”和劳改劳教工作的方针、政策、指示的执行,总结经验加以指导。(4)管理劳改劳教单位对犯人、劳教人员的思想改造、劳动改造和文化技术教育;搞好劳改劳教单位狱政建设、生产计划、财务计划、物资调配和产品处理等工作,指导各地、市劳改劳教场所的各项业务工作。(5)领导律师工作。管理法律顾问处的组织、业务建设,逐步完善律师制度。(6)领导国内公证和涉外公证工作。管理公证处的组织、业务建设,积极发挥国家公证机关为经济建设服务的作用,(7)领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建设和业务建设。指导其正确调处人民内部纠纷,防止矛盾激化,预防犯罪,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综合治理社会治安中的积极作用。(8)调查研究司法行政工作的政策、法令、理论问题和社会犯罪问题。管理司法行政系统的外事活动;管理司法行政系统业务经费、装备物资的计划、使用和监督公证、律师的收费。(9)管理律师协会、法学会等法律工作者的社会团体活动。
安徽省司法厅机构设置图
(1985年12月)

安徽省司法行政机构历届官员更迭表(宣统三年~1985年)


二、地市机构
1956年1月26日省人民委员会决定各专署和合肥、蚌埠、淮南、芜湖等较大的省辖市建立司法科,与同级法院合署办公。管理辖内审判工作的检查指导,司法组织制度建设,司法干部的教育培养和法律宣传等司法行政工作。专署司法科配干部5~7人;市司法科配3~5人。
1957年7月,省人民委员会决定撤销省辖市人民委员会司法科,在市法院内设立司法科。中级法院司法科在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授予的职权范围内,管理司法行政工作。但地、市司法科撤销后,法院大多没有设立司法科,直至1963年11月,省法院根据中共中央批转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关于恢复和健全司法行政机构的请示报告》精神,召开了全省司法行政工作会议,要求各地区中院和合肥、芜湖、淮南、蚌埠市中院,在年底以前把司法行政科建立起来,其余下设科的市院,也要确定专人负责司法行政工作。并强调司法科在开展业务工作中,应注意防止把司法行政工作与机关行政事务工作混淆起来。
1978年9月,蚌埠、淮南、马鞍山3个市和滁县、宿县2个地区中级法院又复建了司法行政科。
1980年6月25日,省人民政府发出《关于尽快建立各级司法行政机构的通知》。要求各地按中共中央(79)77号文件要求,选调一批适合做司法行政工作的干部,尽快把司法行政机构建立起来,争取7月底开始办公。到1981年7月底,16个行署、市司法局(处)均已先后建立,并开展业务工作。人员配备方面,小的地、市局配8~9人,大的地、市配17~18人。
行署司法局和省辖市司法局的职责任务与省司法厅的职责任务大致相同,并随着司法厅的职责任务的变化而变化,到1985年,主要负责组织辖区内基层政法机关在职干部的轮训工作;协助地、市委考察了解县(市)区司法局的负责干部;管理法制宣传教育和普及法律常识工作;领导律师、公证、人民调解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调查研究司法行政工作的政策、法律贯彻执行情况,指导下级司法行政工作;管理司法行政系统业务经费,装备物资的使用和监督公证、律师、法律服务所的收费;归口管理法学会活动等司法行政工作。
合肥、淮南市司法局和阜阳、滁县、六安行署司法局,还负有领导和管理各辖区的劳动改造或劳动教养工作的职责。
三、县机构
1980年以前,安徽省县一级均未单独建立司法行政机构,其司法行政业务工作由县法院办理。1980年6月始建,到1981年7月底,74个县(市)已全部建立了司法局。县司法局在初建时,人员编制较少,小县只有5~6人,大县也只有10余人。经过两次增加编制到1985年底,县一级司法局,小县已达10余人,大县己有20余人。
随着县司法局的建立,省辖市的区也始建立司法局,到1985年底,安徽省省辖市所辖区全部建立了司法局。
县(市)、市辖区司法局的职责任务与行署、市司法局的职责任务大致相同。到1985年,主要负责组织基层政法机关在职干部的轮训工作;管理法制宣传和普及法律常识工作;领导律师、公证、人民调解、乡镇(街道)法律服务工作;管理司法助理员等司法行政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