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根据地检察机关
民国18年(1929年)5月,六安、霍山两地农民举行武装起义,成立了皖西特区苏维埃,下设革命法庭,革命法庭设国家公诉处。负责对“破坏苏维埃政权法令之案件提起公诉。当法庭审间被告人的时候,国家公诉员要求证明案犯之罪恶。”有时亦由“保卫局派一人担负公诉员,出席法庭,当面证明”案犯之罪行。
民国19年4月,霍山县成立了苏维埃政权。民国20年7月后,县苏维埃根据鄂豫皖区《关于苏维埃临时组织大纲》规定,县苏维埃下设革命法庭。六安县、霍邱县苏维埃政权亦成立革命法庭。地址分别设诸(佛)庵、独山镇、孟集。县革命法庭内设国家公诉处。
抗日战争中,豫皖苏边区于民国28年11月成立联防委员会,民国30年2月成立司法委员会,民国30年9月联防委员会下改设司法处,10月改称淮北高等法院。在县一级设司法科或承审室、承审员。分别审理刑、民诉讼。未见设置检察机关或管理检察事项的官员。由于战争环境,审判程序极其简单。就地审判,当庭终结,就地宣判处决。限于条件,不判有期徒刑,不处决的案犯当庭释放。日军投降后,人民政权巩固扩大,司法工作日趋完善,办案程序走向完备。开庭审判案件时,由司法科负责人或承审员主审,公安机关派员担任公诉人,并在当地找两个积极分子担任陪审员。有了公检法的职责分工和陪审制度。
附:日伪政权时期的安徽检察机关
民国27年(1938年)10月,日伪安徽省政权在蚌埠成立了安徽高等法院检察处,检察长钱豫。民国30年10月,在芜湖设立安徽高等法院芜湖分院检察处(1943年2月曾一度划归南京首都高等法院检察处管辖)。民国28年6月1日,成立芜湖地方法院检察处;7月7日成立凤怀地方法院检察处;民国29年10月成立怀宁地方法院检察处。民国33年9月9日,根据司法行政部调训申字第一四五号训令规定,上列各级法院检察处改设为与各级法院同等之各级检察署。日伪统治地区未设法院的县设立司法处,由审判宫审理案件,由县长兼理检察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