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省机关
安徽全境解放后,分皖南、皖北两个行政区,设皖南行政公署和皖北行政公署。皖南行署于1950年6月组建起皖南人民检察署,9月开始办公启用印章,地址设在芜湖市。皖北行署于1950年5月组建起皖北人民检察署,8月开始办公启用印章,地址设在合肥市。
1951年12月20日,皖南人民检察署由芜湖市迁来合肥,与皖北人民检察署合署办公。
1952年8月25日,安徽省人民检察署在合肥市成立。8月前因人员少,业务未全面开展,内部未设置机构。
1954年12月2日,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称“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以下称检察院组织法),安徽省人民检察署改称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1967年3月,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实行军事管制,1968年4月,省革命委员会设人民保卫组,行使部分检察权。1975年1月,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颁布的《宪法》规定,取消了各级人民检察机关,其职能由各级公安机关行使。省检察院由法律上撤销了。
1978年3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颁布的《宪法》,规定重建人民检察机。7月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成立,次年1月启用印章开展检察业务。
1952年8月,省检察署设两处一室,一处职掌反革命特种刑事案件及战犯、汉奸案件的处理;劳改监所检察;检察通讯员(组)的建立、领导和教育等。二处职掌一般刑事案件的处理;公务人员违法乱纪案件的处理;关于与国家、社会、劳动人民利益有关的民事案件的检察。办公室职掌公文处理;机关行政事务管理;处理人民来信,接待人民来访;处理不属于一、二处掌管的其他事项。
1953年,省检察署内设三处一室,即工矿企业监督处;司法监督处;法纪监督处;办公室。办公室设四科,即秘书科、研究科、人事行政科、来信处理科。
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颁布了第一部《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11月20日中共中央组织部、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下达了关于内部机构设置的电报,省检察署内部机构调整为五处一室,即一处(一般监督处),二处(侦查处),三处(侦查监督处),四处(审判监督处)、人事处和办公室。《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规定检察机关担负的六个职能中,劳改监所监督和参加民事诉讼两项没有建立机构掌管。
1956年8月,省检察院内部机构作了调整,分工也更趋合理和完善。共设六处一室,即一处,负责一般监督。二处,负责案件侦查,侦查终结后移交四处审查起诉。三处,负责对公安机关办理的案件实行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和侦查监督。四处,对法院审判活动实行监督,负责出庭公诉,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监督。人事处,负责人员调配、考核、升迁、培训等。办公室负责文书处理、行政事务、调查研究、信访接待等工作。
1958年6月18日,省检察院报经省人民委员会批准,内部机构改为三处一室一科。即反革命案件检察处(一处),普通刑事案件检察处(二处),劳改监所检察处(三处),办公室,人事科。
1959年5月30日,按照精简机构的精神,内部职能处室设二处二室,即一处,负责反革命、刑事案件的检察、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和自侦工作。二处,负责社改(指对社会上未判刑收监或监外改造的违法犯罪分子改造工作的监督,以下称社改)劳改检察工作。办公室,负责信访、行政、财务、档案和文牍工作。人事科设在办公室内。研究室,负责调查研究,掌握情况,汇报材料,起草工作计划、总结,拟定工作报告和各项制度等。上述内设机构直到1961年没有变动,但人员编制逐年有减少。
1962年至1966年,省检察院内设四处一室。即一处,负责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和自诉案件的侦查。二处,负责劳改、监所检察。三处,负责法纪检察、控告申诉检察、社改检察。人事处和办公室的工作分工与历年没有变化。
1978年7月,恢复重建省人民检察院起至1981年,省检察院内设机构有:一处负责刑事检察;二处负责法纪检察;三处负责监所检察;四处负责经济检察;政治处(后改称人事处)负责干部升调任免培训,机构设置等;办公室负责秘书(设科)、调研(设科)、信访(设科)、行政财务(设科)等工作。
1982年1月撤销信访科,设信访处(1985年10月改称控告申诉检察处)。
1982年撤销调研科,设政策法律研究室(1983年改称调查研究室)。
1983年10月,增设机关党委(处级机构),人事处下分设干部、组教、老干部三个科。
1984年6月增设技术处,负责法医、文检、痕检等业务。增设装备处(1985年改称行政装备处),负责检察服装的制作发放,车辆购置计划、分配,技术器材、枪支的购置分配、行政财务管理。增设党的纪律检查组。
二、地、市机关
全省各检察分署于1950年下半年至1951年底先后建成。皖南人民检察署下设宣城、池州、徽州检察分署;皖北人民检察署下设巢湖、宿县、滁县、六安、安庆、阜阳检察分署。
1952年8月,成立安徽省人民检察署,随着行政区划的变动,巢湖、宣城检察分署合并,设芜湖检察分署;安庆、池州检察分署合并,设安庆检察分署。
1955年12月,根据《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精神,检察分署改为检察分院。
1956年3月,随行政区划变更,宿县、滁县两分院合并。成立蚌埠检察分院;芜湖、徽州两分院合并,成立芜湖检察分院。检察分院1955年前未设内部机构,1956年5月12日省检察院制定检察分院、市检察院、县检察院内部分工的初步意见规定:分院、市院,治淮检察院一般应设:①侦查和一般监督组,负责对刑事案件的侦查和对违法案件的检察以及领导检察通讯员工作;②侦查监督组,负责批捕起诉以及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监督工作;③审判监督和劳改监督组,负责出席法庭,对判决实行监督、参与重要民事案件的审理以及有关监所、劳改监督方面的工作;④秘书组,负责文牍、行政事务、信访接待处理。之后,有的检察分院设侦查、一般监督组;审批起诉劳改监督组;秘书组。有的设批捕起诉组,自办案件组,秘书组。1961年4月13日,撤蚌埠专区、析芜湖专区,恢复宿县、滁县、芜湖、徽州四个专区,随之蚌埠检察分院撤销,恢复了宿县、滁县、芜湖、徽州4个检察分院。
1966年起的“文化大革命”的十年动乱,检察机关被砸烂,检察分院亦随之被取消。
1978年全省各地区恢复重建检察分院,从1978年6月至1979年3月先后组建完毕。全省共设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宿县、阜阳、滁县、六安、安庆、芜湖、巢湖、徽州、池州9个检察分院。1980年芜湖检察分院改称宣城检察分院,池州检察分院撤销。
1979年至1981年各检察分院内设刑事检察、法纪检察、监所检察、经济检察四个科和办公室。1982年后设人事科、信访科(1985年改称控告申诉检察科)、调研科(室)。徽州检察分院1983年~1985年一度设森林检察科。
[省辖市检察院]
省辖市设市人民检察院(署),领导市辖县、区检察机关的检察工作。全省各个市的检察院(署)于1950年至1954年先后建立。建立的时间顺序:
1950年9月蚌埠市检察院(署)建立。
1950年2月淮南市检察院(署)建立。
1950年10月芜湖市检察院(署)建立。
1952年7月合肥市检察院(署)建立。
1954年2月安庆市检察院(署)建立。
1954年7月铜陵市(前称铜陵矿区)检察院(署)建立。
1954年马鞍山市(前称马鞍山矿区)检察院(署)建立。
1961年1月,淮北市(1971年5月前称濉溪市)检察院建立。
1967年至1977年,“文化大革命”的动乱,市人民检察院亦被砸烂、取消。1978年恢复重建,同年12月底组建完毕,1979年初开展业务。
“文化大革命”前,没有按照省检察院1956年5月12日内部分工的意见办理,机构名称不统一,设置数量不统一。1957年前各市检察院除合肥市检察院设科外(淮北市检察院于1958年后亦改组设科),余仍设组,但不是以法律监督的性质定称谓,而是以具体工作任务设机构定名称。
1952年前,芜湖市检察署设调查组,批捕起诉组、办公室三个职能部门,其余市检察署未设内部机构。
1953年后各市检察机关开始设立内部机构,到1957年:
蚌埠市检察院设工厂企业组、法纪组、秘书组。后改设侦查组,侦查监督组,一般监督组(后改审判监督组),秘书组。
淮南市检察院设工矿组,城市农村组,秘书组。后改设侦查、侦查监督组,审判、监所监督组,秘书组。
合肥市检察院设侦查组、侦审组、秘书组。后改设一科、二科,秘书科。
安庆市检蔡院设审批组、侦查组、秘书组。
1958年至1966年:
蚌埠市检察院设批捕组,起诉组、侦查组、法纪组,劳改监所检察组,秘书组。
安庆市、芜湖市两检察院设一组(担负批捕起诉任务),二组(担负侦查、劳改监督、信访任务),秘书组。
淮北市检察院设一科(批捕起诉科),二科(法纪监所检察科),人事科。
1978年市检察院恢复重建后,内部机构设置上,名称数量是统一的。
1983年前,各市检察院设刑事检察科(一科),法纪检察科(二科),监所检察科(三科),经济检察科(四科),办公室。1983年检察机关内部机构进行了改革,各市检察院增设了信访科(后改称控告申诉检察科),人事科、调研科、技术科。合肥市人民检察院内部机构不设科,各职能部门称处与室。
三、县(市)、区和专门机关
[县(市)、区检察院]
全省在县、专区辖市和省辖市的区设人民检察院(署),县(市)人民检察院(署)先后于1955年12月全部建成。1958年起在省辖市的区组建检察机关,先后建成15个区检察院,但于1963年即全部撤销。1967年至1978年县(市)检察院被砸烂、取消。1978年恢复重建,于是年12月底全部建成。1979年1月全部开展检察业务。省辖市的区检察院于1979年1月成立24个,后陆续成立9个,到1985年底全省共有区级检察院33个。
1966年前,怀宁、岳西、旌德、萧县等县检察院内设审批组、侦查组、秘书组。其他县只有业务分工,未设内部机构。1979年恢复重建后,县(市)、区检察院设科、室。有刑事检察科、法纪检察科、经济检察科、监所检察科、办公室。有的设了控告、申诉检察科。地处山区的东至、黟县、旌德、石台、歙县、绩溪、祁门、休宁8个县检察院,1984年~1985年设森林检察科。区检察院设刑事、法纪、监所、经济四个检察科和办公室。
[专门人民检察院]
治淮人民检察院:成立于1955年7月,1958年改为基本建设人民检察院。担负劳改、监所发生刑事案件的检察。1962年1月撤销,业务归省检察院劳改检察处。
白湖地区人民检察院、九成坂地区人民检察院、普济圩地区人民检察院:1964年12月成立,担负这些地区劳改单位刑事案件的检察。1966年4月撤销。业务归江淮地区人民检察院管辖。江淮地区检察院与省检察院劳改检察处是两块牌子,一套人员。
安徽省白湖人民检察院、安徽省南湖人民检察院、安徽省九成坂人民检察院:建立于1985年12月23日,是省人大常委会批准设置的,是省检察院的派出机构,行使县级检察院职权,负责办理该三个劳改、劳教场所发生的刑事案件的检察工作。
长江水上运输芜湖港人民检察院和安庆港人民检察院:成立于1956年6月,担负长江水上运输过程中发生刑事案件的检察。1957年4月撤销。业务划归芜湖、安庆两市检察院管辖。
省境内设有省军区军事检察院(驻合肥市),铁路运输检察院(驻蚌埠市)。由铁路运输和军事系统的上级检察机关领导,与安徽省、市的检察机关是支持与协作的关系。
四、检察委员会
1951年《各级地方人民检察署组织通则》规定:“各级地方人民检察署得设委员若干人、以检察长,副检察长及委员组成委员会议,以检察长为主席。委员意见不一致时,取决于检察长”。
1954年公布的《宪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设检察委员会,检察委员会由院领导人和主要干部组成,在检察长领导下,处理重大问题。
虽有上述规定,但全省各级检察院均未建立检察委员会议或检察委员会。全省检察机关建立初期,讨论处理案件由裁判委员会或清案委员会(均由政法机关联合组成的)讨论决定。1954年后由检察长召开主要干部会议或院务会议讨论决定案件和重大问题。
1955年4月9日,淮南市人民检察院率先成立了检察委员会。其余各级检察机关直至1958年全国第四次检察工作会议前未设立检察委员会。
1958年9月17日,省检察院以(58)检人字第89号通知,根据全国第四次检察工作会议的精神,对建立检察委员会提出两点意见:(1)各分、市、治淮、县人民检察院均应在年底前将检察委员会建立起来,其成员由各级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组长或检察员组成,其人数分、市、治淮检察院5至9人,县院3至7人。(2)经同级政府、党委批准后,报省检察院转报最高检察院批准任命。之后,截止1959年建立检察委员会的只有淮南市、铜陵市、东至县、长丰县、贵池县、寿县等少数检察院。
1962年8月26日省检察院建立检察委员会。1962年至1963年期间,各级检察院陆续建立了检察委员会。
1966年后,随着检察机关的取消,检察委员会自然消亡。1979年检察机关恢复重建后,于1982年前后建立起检察委员会,淮南市检察院建立较晚,迟至1984年6月才建立。
各级检察署组建情况(1950~1954年)

安徽省各级人民检察院设置表(1955年)

安徽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建制表

安徽省各级检察机关设置表


安徽省人民检寨院内部机构设置

说明:办公室之汽车队、基建组、行政科于1985年下半年划归行政装备处
安徽省检察机关隶属关系图(1985年12月底情)

安徽省人民检寨院(署)内部机构沿革一览表

说明:①一处,1952年分管劳改、监所、检通员,1956年分管一般监督。
②二处,1952年分管一般刑事、社改,1956年自侦,1959年社改、劳改。
③三处,1956年分管侦查监督,1962年社改、自侦、法纪、信访、控申。
①四处,1956年分管审判监督,民事监督。
⑤五处,1956年分管监所、劳改。
③调研室,1979~1982年用名政策法律研究室。
③纪检组,1985年前没有配备人员。
③√表示机构已设置
安徽省检察院历届官员更迭表(清宣统元年~1985年)


1980年后历届检察委员会人员名单
第一届检察委员会委员(1980.2~1983.9)
刘廉民李锐李朋林王文哲张汝东赵保星崔如泰
杜化南吴澈良子高张大之王英
第二届检察委员会委员(1983.9~1985.6)
赵保星刘生王文哲张汝东程干木江礼友马英
谈念淮高念松陈绪德杨承忠刘永欣汪士海王英
第三届检察委员会委员(1985.6)
冯建华刘生王文哲张汝东江礼友马英谈念淮
高念松杨承忠陈绪德刘永欣汪士海王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