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皖西革命根据地
民国18年(1929年)5月皖西六安、霍山广大农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举行了武装起义,建立皖西革命政权。皖西北特区苏维埃下设革命法庭,地址在六安县第七区麻埠镇(现为响洪甸水库淹没区)。革命法庭设革命法庭委员会,由主席1人、副主席2人及委员2人组成,内设审判委员会、国家公诉处、申诉登记处、执法管理处,审判委员会由群众选举25人组成,有事临时召集。
民国19年4月,霍山县城解放,成立霍山县苏维埃,下设裁判兼肃反委员会,行使审判职能。根据民国20年7月鄂豫皖区《关于苏维埃临时组织大纲》的规定,县苏维埃下设革命法庭。六安县苏维埃革命法庭设在六安县独山镇,霍山县苏维埃革命法庭,设在霍山县诸佛庵,霍邱县苏维埃革命法庭设在霍邱县孟集。内部机构设置大体与皖西北特区苏维埃革命法庭相同。
二、淮北抗日民主根据地
民国28年(1939年)11月豫皖苏边区联防委员会成立。民国30年2月20日《豫皖苏边区司法机关审理民、刑案件暂行规定》规定边区司法机关实行三级两审制,司法委员会为第三级审判机关,即最高审判机关。在司法委员会未成立之前,由联防委员会常务会议代理。
豫皖苏边区联防委员会下设司法处、处长徐凤笑,民国30年9月淮北苏皖区行政公署成立,辖区有泗南县、泗五灵凤县、宿(迁)灵县、半城中心县、洪泽县、盱凤嘉县、灵北县、宿灵县、宿东县、泗灵睢县、淮泗县、泗阳县、淮宝县等13个县和邳睢铜灵地区、淮河办事处。行政公署设有司法处,处长徐凤笑。司法处内设3个科,分管民事、刑事和司法教育。同年10月,司法处改为淮北高等法院,徐凤笑任院长,葛萌任副院长。内设推事、书记官、书记员和秘书。在邳睢铜灵地区设淮北高等法院分庭。民国34年抗日战争胜利,在江苏省淮阴市设立边区政府和高等法院。
淮北苏皖边区各县均建立了司法机构,但组织不健全,名称不统一。少数县设立司法科,多数县设立承审室,有的县设专职承审员,有的县承审员由县政府秘书兼任。县司法机关的编制,承审员1至2人,书记员1至2人,录事1至3人,法警10人,接状生1人,看守所长1人。后在简政情况下,各县设承审员1人,书记员1人,淮泗、泗南、泗五灵凤3县各增设1人,法警除洪泽县设1人外,其余各县均设2人,看守所长与公安局共设1人。民国34年抗日战争胜利,各县政府迁入县城,司法科和承审室增加到4至5人。
附:日伪政权时期安徽审判机关
民国27年(1938年)1月,安徽津浦、淮南、宁芜铁路沿线及沿江各县均被日本侵略军相继占领。同年10月汪伪政府设置的安徽省高等法院在蚌埠国府街成立。首任院长张孝琳,民国33年继任院长彭

。在蚌埠、芜湖、安庆设立凤怀、芜湖、怀宁三处地方法院。日本侵略军占领的县实行县长兼理司法制度。芜湖地方法院于民国28年6月1日成立,首任院长费国禧;民国29年6月,院长俞钟;民国31年2月,院长秦泽民;民国32年11月,院长沈仲芳;民国34年6月,院长杨志清;同年8月,院长滕绍烈。凤怀地方法院于民国28年7月7日成立,院长堃符。怀宁地方法院于民国29年10月成立,首任院长费国禧,民国33年11月继任院长李宝珍。
民国30年10月1日,日伪政府在芜湖设立安徽高等法院芜湖分院,院长由芜湖地方法院院长兼任。民国32年2月,汪伪政府将芜湖高分院和芜湖地方法院划归南京首都高等法院管辖。同年11月22日,在当涂县设立芜湖地方法院当涂分庭,民国33年9月撤销。同年10月,芜湖高分院和芜湖地方法院又划归安徽高等法院领导。安徽高等法院内设民事审判庭、刑事审判庭、记录科、会计室,编制有院长、推事、书记官长、书记官、录事、会计主任、执达员、庭丁等。地方法院内设审判庭、行政科、记录科、会计科、附设一个民事调解处。编制有院长、推事、书记官长、书记官、录事、执达员、庭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