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各级人民法院,是随着各级人民政权机关的建立而建立的,作为政权机关的组成部分,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机关。
一、省机构
民国38年(1949年)4月21日皖北全境解放,设皖北行署。同年5月21日皖北人民法院成立。地址在皖北行署大院(今省人民政府大院西北隅)。1950年2月迁至合肥市吴大巷新建院舍(今省林业厅招待所)。内设审判庭和秘书室,审判庭审理全区刑、民事上诉案件和刑事复核案件,秘书室办理全区司法行政工作和机关内部事务。另设审判委员会,由正、副院长、审判委员、公安局长和民政局长等人组成,负责讨论重大疑难刑、民事案件的处理,审判案件实行审判委员制,由正、副院长或资深的审判委员任主任审判委员。同年6月设立代书处,为群众义务撰写诉讼文书。同年8月,合肥市人民政府司法科撤销,皖北人民法院附设地方审判庭,负责受理合肥市辖区的初审刑事、民事案件。
1950年2月,皖北人民法院分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改秘书室为秘书处,下设行政、监政两科及问事代书、文印两股。行政科办理全区司法行政工作,监政科办理全区的监狱、看守所管教工作。另设视导组,负责全区各级司法机关执行政策的检查和指导。同年7月1日,合肥市人民法院成立,皖北人民法院附设地方审判庭撤销。改视导组为司法行政处,下设行政、人事、监政、调研4个科,改问事代书股为人民接待室,秘书处复改为秘书室,下设总务、文印股。同年9月29日改审判委员为审判员。原由法院正、副院长、公安、民政局长及同级行政机关负责人组成的审判委员会改由法院正、副院长、庭长、秘书和审判员3至7人组成。
1951年2月23日,皖北区各级法院管理的监狱、看守所移交同级公安机关。皖北人民法院监政科撤销。同年4月1日秘书室改为办公室。
1949年5月13日皖南全境解放,设皖南行署。1950年6月1日皖南人民法院成立。地址在芜湖上二街上营盘。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司法行政科。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受理皖南区刑事、民事上诉案件及刑事复核案件,司法行政科办理全区司法行政、监所管理和机关内部事务。1951年3月监所管理工作移交同级公安机关。
1951年12月19日,皖南人民法院由芜湖迁合肥市,与皖北人民法院合署办公,称皖南、皖北人民法院。
1952年7月安徽各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彻底改造和整顿各级人民法院的指示》,开展了司法改革运动,同年11月结束。省人民法院内部机构设3个审判庭、宣教科、办公室、人民来访接待室。将督导科改为调解指导科。第一审判庭负责审判反革命、妨碍治安等上诉案件;第二审判庭负责审判破坏经济建设、侵犯国家财产等上诉案件;第三审判庭负责审判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等上诉案件。1954年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3个审判庭撤销,恢复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的设置。
同年8月25日,安徽省人民法院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宣教科、督导科、人民来访接待室、办公室。办公室下设行政、人事、总务3个秘书。直教科负责全省法院法律宣传工作,督导科负责全省人民法庭、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建设工作。行政秘书负责工作报告、总结、计划的起草、案件统计、收发、档案、文印等工作;人事秘书负责干部管理、教育、考核、奖惩等工作;总务秘书负责机关内部事务。另由正、副院长、庭长、主任和审判员组成审判委员会。
1955年1月,安徽省司法厅成立,全省法院系统的机构设置、干部管理、法律宣传、人民调解、案件统计、公证、律师等项工作,均由司法厅职掌,安徽省人民法院原设置的调解指导科、宣教科撤销。同年3月,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以下简称《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安徽省人民法院撤销,成立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1959年8月3日,安徽省司法厅撤销,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设立司法行政处,掌管全省司法行政工作。
1962年4月,设立劳改审判庭,负责审理劳改犯的减刑、假释工作和重新犯罪的上诉、申诉、复核案件。因名称与《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不符,1963年4月改称刑事审判二庭。
1968年1月8日,安徽省公、检、法军事管制委员会对省公安厅、省检察院、省高级人民法院实行军管。在军管会内设审判小组取代省高级人民法院行使审判职权。
1973年2月6日恢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设置,地址在合肥市长江路原省检察院办公大楼。
1973年2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恢复办公,内设刑事审判一庭、刑事审判二庭、民事审判庭、办公室。刑事审判一庭、二庭,划分地区受理刑事上诉、申诉、复核案件。办公室下设调查研究组,人民来访接待室。另设合议小组,负责讨论处理重大疑难案件。同年11月设政治工作组,1975年6月政治工作组改为政治处。
1978年5月设立司法行政处,管理全省司法行政工作。办公室下设的调查研究组改为调查研究科,人民来访室改为信访科,另增设秘书、行政两科。
1979年12月安徽省司法厅成立,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行政处撤销。同年7月设立审判委员会,撤销合议小组。
1980年1月设立经济审判庭。调研科改为政策法律研究室,政治处改为人事处。
1982年3月设立刑事审判三庭,处理申诉案件和复查冤、假、错案工作。同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规定,原由省司法厅管理的全省法院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审判人员任免和财务装备等工作移交同级法院办理,省高级人民法院设置装备组,1984年1月装备组改为财务装备处。
1983年5月刑事审判一庭、二庭合并为一庭,刑事审判三庭改为二庭。
1985年3月,全国法院干部业余法律大学安徽分校成立,同年7月招生。
安徽省人民法院内部机构设置表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内部机构设置表

二、地、市机构
[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解放以来,地区法院的设置,随着地区建制的变更而变更。1949年4月皖北全境解放,分设阜阳、宿县、六安、巢湖、滁县、安庆6个专区,其中阜阳、宿县、安庆3个专区设有司法科,六安、滁县、巢湖3个专区未设立司法机构,司法事务由公安、民政部门兼办。同年7月14日皖北行署发出《对目前司法工作的指示(草案)》,要求各专区设立人民法院,条件暂不具备的可先设司法科。
同年5月皖南全境解放,分设芜当、宣城、池州、徽州4个专区,各专区司法事务由公安、民政部门办理。1950年芜当专区撤销。
1950年9月皖北阜阳、宿县、滁县、六安、安庆5个专区人民法院及巢湖专区司法科均改建为皖北人民法院分院。皖南池州、宣城、徽州3个专区均设立皖南人民法院分院。
1951年12月19日皖南、皖北人民法院合署办公,各专区分院改称皖南、皖北人民法院分院。1952年1月29日皖南、皖北人民法院联合通知,撤销皖南、皖北人民法院巢湖、宣城两分院,改设皖南、皖北人民法院芜湖分院;撤销皖南、皖北人民法院池州、安庆两分院,改设皖南、北人民法院安庆分院。
1952年8月安徽省人民法院成立,撤销皖南、皖北法院所属专区分院,改称安徽省人民法院专区分院。
1955年4月,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阜阳、宿县、滁县、六安、安庆、芜湖、徽州7个专区安徽省人民法院分院,改称为7个专区中级人民法院。
1956年1月19日,宿县、滁县两专区合并,改设蚌埠专区,徽州、芜湖两专区合并,改设芜湖专区,同年3月,撤销宿县、滁县两专区中级人民法院,改设蚌埠专区中级人民法院,将徽州专区中级人民法院,并入芜湖专区中级人民法院。
1961年4月13日,撤销蚌埠专区、析芜湖专区,恢复宿县、滁县、徽州3个专区建制,相应析蚌埠、芜湖两专区中级人民法院,成立宿县、滁县、徽州3个专区中级人民法院。
1965年7月,复设巢湖、池州两专区;巢湖、池州两专区中级人民法院随之建立。
1980年1月,改芜湖地区行政公署为宣城地区行政公署,芜湖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改称宣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池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随池州地区行政公署撤销而撤销。到1985年全省共有阜阳、宿县、滁县、六安、巢湖、安庆、宣城、徽州8个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内部机构设置情况:
1949年10月,皖北第一次司法会议决定,专区一级的司法机关内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庭不设庭长与审判长,判决案件以主任审判委员名义行之。审判人员一律称审判委员,条件不够的可任助理审判委员,助理审判委员接受审判委员的指导。院长、副院长或资深审判委员兼主任审判委员。设主任书记员1人负责司法行政工作。另由正、副院长,审判委员,行政区专员,公安局长,民政局长组成审判委员会。
1950年4月5日,皖北第二次司法会议决定,专区法院设正、副院长各1人,副院长兼任审判工作,如院长为专员兼任时,副院长不兼任审判工作,设审判委员或助理审判委员3人,书记员或文书4人。另设司法行政股,股长1人,股员2人,1人负责监所,1人兼任统计。
同年9月25日,皖北第三次司法会议决定:专区法院改为皖北人民法院分院,审判委员改为审判员。皖北人民法院分院设正、副院长,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正、副院长即该庭的审判长),受理所属县(市)的刑、民上诉案件及应属二审法院受理的初审刑民案件。秘书室配置秘书1人,下设行政、总务2股。行政股管理全区司法行政工作,如对上报告,对下指示、统计、宣教、调研、监政、收发、文印、档案及不属审判方面的一切工作。总务股管理本院内部事务,如会计、出纳、庶务、法警、管教及各种制度的执行工作。
1950年,皖南区宣城、池州、徽州3个专区建立皖南人民法院分院,内设审判委员会和秘书室,审判委员会下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
1955年,安徽省人民法院各专区分院改建为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时,内部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政策法律研究组、办公室。办公室下设行政、总务2股。另设有审判委员会。以后由于审判任务的发展与法院编制的增加,至1985年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内部机构设置有刑事审判庭(部分中级人民法院设有刑事审判二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执行庭、办公室、人事科、政策法律研究室。另设有审判委员会。
全省设置各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及所辖县法院一览表


注:由原太平县改为黄山市(县级),其法院审判业务为省管,表中未列入。
[市中级人民法院]
1949年皖北行署直辖合肥、蚌埠两市及淮南矿区办事处,皖南行署直辖芜湖市。蚌埠市于1949年2月27日设立市人民法院,是全省最早成立的一个人民法院。合肥、芜湖两市及淮南矿区办事处,附设有司法科。1950年淮南矿区改设淮南市,3个市司法科先后改建为市人民法院。安庆市原为专区辖市,1951年8月上升为省辖市,原市人民法院随之上升为省辖市人民法院。1954年设立马鞍山、铜官山矿区法庭,分别属芜湖专区中级人民法院和安庆专区中级人民法院的派出机关。1956年新设马鞍山市、铜官山市为省辖市,1957年两矿区法庭撤销,改设马鞍山市、铜官山市人民法院。1958年改铜官山市为铜陵市,铜官山市人民法院相应改称铜陵市人民法院,1961年新设濉溪市为省辖市,成立濉溪市人民法院,1979年濉溪市改称淮北市,市法院名称亦相应改变。合肥、蚌埠、芜湖、安庆、淮南、马鞍山、铜陵等市曾一度设立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二审机关,但不久即撤销,恢复市人民法院的建制,受理第一审刑、民事案件。
1973年人民法院恢复办公。合肥、芜湖、蚌埠、淮南、淮北、铜陵、马鞍山、安庆等8市先后设立中级人民法院。其中蚌埠、合肥、淮南3市中级人民法院成立于1973年4月,芜湖、铜陵两市中级人民法院成立于1975年3月,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成立于1978年2月,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成立于1979年3月,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成立于1980年8月。
市中级人民法院内部机构设置情况:市人民法院属第一审机关,内部设有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秘书室、人民接待室,在司法行政机关未独立设立前,设有司法行政科管理公证、律师工作,另设有审判委员会。市设立中级人民法院属第二审机关,内部机构有所增多,设有刑事审判一庭,刑事审判二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执行庭,办公室,人事科,信访科和审判委员会。有的还设有调研室、法医技术室、业大分部。
全省各市中级人民法院所辖县法院一览表

三、基层人民法院(庭)
[县(市)人民法院]
安徽省解放时,共有69个县和10个县级市,其中皖南行署辖22个县,4个县级市;皖北行署辖47个县,6个县级市。全省79个县级政权,均未设立专门司法机关。1949年7月,皖北行署发出指示,要求各县人民政府设司法科,1950年4月,皖北区各县司法科均已建立。皖南区各县司法机构建立较迟,1950年6月,各县行使司法职能的有司法科、民法科和人民法庭等。同年9月,华东军政委员会司法部指示,要求县司法科一律于年底改建成人民法院。到1951年6月,皖南、皖北各县人民法院全部建成。
县行政区域变动频繁,县人民法院的设置时有增减。1952年8月安徽省人民政府正式成立时,全省共有70个县人民法院和2个县级市人民法院。1965年全省共有县人民法院70个,县级市人民法院3个。到1985年全省共有县人民法院67个,县级市人民法院6个,1983年全省实行市领导县改革,有14个县划归各市领导,这14个县人民法院亦相应划归各市中级人民法院管理。
县(市)人民法院内部机构设置情况:1949年县(市)成立司法科时,设有审判员负责处理案件,司法科长除主管审判工作外,还负责司法行政工作。另由科长、公安局长、民政局长以及行政负责人和审判员组成审判委员会,负责讨论处理案件。1951年6月司法科改建成县人民法院,分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秘书室。1954年《人民法院组织法》颁布后,除分设刑、民事审判庭外,改秘书室为办公室,增设人民接待室和法警班,1980年增设经济审判庭、执行庭(员)。
[区人民法院]
合肥、芜湖、安庆、蚌埠等市在1958年后曾一度设立中级人民法院,并在各自辖区内设有若干个区人民法院作为基层人民法院。
1973年以后,省辖市先后成立中级人民法院,市辖区人民法院亦相继建立,至1985年底,全省八个省辖市共设立区人民法院32个,其中:合肥市设立中市区、东市区、西市区、郊区4个区人民法院;蚌埠市设立东区、西区、中区、郊区4个区人民法院;芜湖市设立镜湖区、新芜区、马塘区、四褐山区、裕溪口区、郊区6个区人民法院;淮南市设立田家庵区、大通区、谢家集区、八公山区、潘集区5个区人民法院;马鞍山市设立花山区、雨山区、向山区、金家庄区4个区人民法院;淮北市设立相山区、杜集区、烈山区3个区人民法院;铜陵市设立铜官山区、狮子山区、郊区3个区人民法院;安庆市设立迎江区、大观区、郊区3个区人民法院。
区人民法院内部机构的设置,与县(市)人民法院内部机构设置大致相同。
[人民法庭]
1950年春,皖北、皖南地区开展反匪反霸、减租减息斗争,各县以区为单位组织临时人民法庭,组成人员5至11人。在农村由农会推选一部分审判委员,城市由工会及其他团体推选一部分审判委员,再由县(市)政府委派一部分审判委员组成审判委员会,并互推1人为主审委员。对案件实行公开审判。公审大会结束,人民法庭即行撤销。再有案件,再行组织。
1950年冬和1951年春,土地改革期间,各县组织人民法庭,用巡回审判方法,对于罪大恶极为广大人民群众痛恨并要求惩办的恶霸分子及一切顽抗或破坏土地改革法令的罪犯,依法予以审判及处分。至1951年底,除少数县因生产救灾任务严重,土地改革暂缓进行外,皖北各县共建立县人民法庭40个,县人民法庭分庭203个;皖南各县共建立县人民法庭24个,县人民法庭分庭111个。
1952年开展“三反”(即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五反”(即反行贿、反偷税漏税、反盗窃国家资财、反偷工减料、反盗窃国家经济情报)运动。安徽省在专区以上机关成立“三反”人民法庭。省直机关成立“三反”人民法庭9个,在工商业者违法较多的合肥、蚌埠、芜湖、安庆等市各成立“五反”人民法庭1个。
1953年5月,安徽省普选工作开始。各县法院共建立普选人民法庭566个。
“土改”、“三反”、“五反”、“普选”人民法庭,随着各项任务的完成而撤销。
1954年颁布的《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7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地区人口和案件情况可以设若干人民法庭,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1957年全省各县共建有人民法庭240个,每一个人民法庭配有2名审判员,由院长指定其中1人为庭长,另配书记1人。以后由于法院编制紧缩,人民法庭有所减少,至1961年全省共有人民法庭201个。“文化大革命”期间人民法庭均无形撤销。1973年人民法院恢复办公后,人民法庭建设有了加强,至1985年止,全省共有人民法庭532个。
四、劳改单位设立的审判机构
[劳改临时法庭]
1952年至1963年10年,安徽省在已判决的犯罪分子集中劳动改造的场所,设立专门人民法院或人民法庭,负责处理劳动改造犯罪分子中的减刑、假释和重新犯罪判处刑罚的工作。
1952年10月14日,治淮指挥部设立“司法受托讯问科”,处理治淮劳改犯人的代询代查工作。1953年1月10日,华东行政委员会决定,由治淮劳改总队指挥部与安徽省人民法院共同组织治淮劳改临时法庭,并附发《治淮劳改临时法庭试行组织办法》。经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函复同意试行。同年2月2日治淮劳改临时法庭在嘉山泊岗正式成立办公。
附:《治淮劳改临时法庭试行组织办法》
①根据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为及时处理治淮劳改犯人的案件,促使犯人积极劳动,获得改造,特成立治淮劳改临时法庭。
②本庭为治淮劳改总队指挥部与安徽省人民法院共同组成,其行政及审判工作分别受治淮劳改总队指挥部及安徽省人民法院双重领导。
③本庭设审判长1人,主持工作。副审判长1人,协助审判长执行职务。下设秘书1人,审判员2人,书记员2人,收发、文印1人,档案、统计1人,法警2人。
④本庭设审判委员会,由正副审判长、秘书、审判员组成,并邀请劳改总队指挥部管教有关人员参加。
⑤本庭为第一审,除管辖范围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其工作及审级制度均按县法院办理。
⑥管辖范围:(一)对于治淮犯人在劳改时之犯罪行为或不良表现应受惩处者;(二)接受有关部门或犯人原审机关之嘱托代为侦查、审讯或审判;(三)加减刑、改判、假释;(四)残刑一年为之假释。
[治淮专门人民法院]
1954年5月24日,治淮专门人民法院在蚌埠正式成立。原泊岗治淮劳改临时法庭改为治淮专门人民法院第二分庭,在佛子岭、梅山水库建立第一分庭。该院为治淮委员会组成部分之一,在行政上受治淮委员会及安徽省人民法院双重领导,司法业务受安徽省人民法院领导。该院为第一审,上诉及复核均由安徽省人民法院受理。
[安徽省基本建设人民法院]
1957年4月,治淮专门人民法院奉命撤销。由于治淮委员会所辖单位较多,工地分散,为了及时处理有关劳改罪犯的案件,省人民委员会同意于1958年4月在蚌埠市重设治淮人民法院,相当于中级人民法院,于同年5月5日正式成立办公。在阜南县洪河工地设立治淮人民法院第一分庭,作为第一审级,其他工地发生的案件,由治淮人民法院派出巡回审判组就地审理。同年7月,由于治淮委员会撤销,治淮人民法院改为安徽省基本建设人民法院,撤销洪河工地第一分庭,在巢县、铜陵市、马鞍山市、六安、岳西、桐城、太平、东至、蚌埠市、颍上、太湖、芜湖市等地劳改犯集中劳动改造场所设立12个分庭,作为第一审级,基本建设法院作为第二审级。由于基本建设人民法院不符合《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中共安徽省委于1962年1月20日决定撤销。
[劳改单位人民法庭]
1953年2月,安徽省人民法院报经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先后在郎溪县白茅岭农场,宿松县华阳河农场,铜陵县矶头山采矿场,青阳县大盖山采矿场,繁昌县顺风山采矿场,歙县潭石石灰窑厂,休宁县商山茶林场,太平县黄山茶林场,芜湖县新生机械厂,白马山综合厂,齐落山铁矿厂,宣城县丹山新生果园场,颍上县临淮关水利工地,凤台县二道河工地,嘉山县安淮圩农场等专区以上劳改单位建立16个人民法庭,专门处理劳改犯有关案件。由于在劳改单位设立人民法庭,没有法律根据,1963年5月13日,上述的人民法庭一律撤销。各人民法庭原管辖的案件,由劳改单位所在地的基层法院受理。
1953年4月1日,设立安徽省人民法院普济圩农场劳改临时法庭。同年10月设立洪泽湖农场劳改临时法庭。1955年2月1日设立安徽省新生总厂劳改法庭。除洪泽湖农场劳改临时法庭于1955年随泗洪县划归江苏省管辖外,普济圩农场和新生总厂两个劳改临时法庭均于1957年撤销,案件由当地基层人民法院受理。
安徽省法院历届官员更送表(宣统二年~1985年)



注:①、②代理,③符益群系院党的核心小组组长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历届审判委员会委员名录
1955年审判委员会
陈元良花锦城孙曙(女)鲍刚黄又农张载民
张汝东
1980年审判委员会
陈元良花锦城齐振杜茵(女)王成乐樊龙
鲁凡陈天策
1985年审判委员会
王成乐樊龙韩云萍(女)万玉康吕浩鲍圣伦
干以胜王印堂余云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