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领导队伍
[50年代厅领导班子]
1955年,司法厅厅长1人,副厅长2人,其中中共党员、农工民主党和无党派人士各1人,大专文化2人,初中文化1人,抗战时期参加工作的2人,建国后参加工作的1人。年龄最大的61岁,最小的39岁,平均年龄46.6岁。3人都曾担任过地厅级领导职务。
[80年代初期备级领导班子]
省司法局领导班子
1980年省司法局有副局长2人,均是抗战时期参加中国共产党和参加工作的。初中文化,平均年龄67.5岁,都曾长期担任政法部门和地厅级领导职务。
司法局党组由5人组成。书记1人是兼职的,副书记1人,5人中,以级别分,厅级干部3人,处级干部2人;以文化程度分,大学1人,高中1人,初中3人;以参加工作时间分,建国前参加的4人,建国后参加的1人;以专业状况分,法律院校毕业和长期在政法部门工作的4人,其他1人。5人平均年龄60岁。
地、市、县司法局领导班子
司法行政机关恢复后,对各级领导班子的建设,强调把好政治关、年龄关和文化关。到1982年底,地市司法局领导班子基本配齐,各地共配备领导干部36人,其中:8个地区司法局,徽州、六安各1人,宣城4人,安庆3人,滁县、巢湖、阜阳、宿县各2人。8个省辖市司法局,淮北4人,蚌埠3人,其他6市各2人。5个地、市司法局未配正职。除六安、徽州、巢湖和淮南司法局外,其他12个地、市司法局都已建立了党组。74个县(市)司法局,共配正副局长131人。有30个县司法局未配正职,大部分县司法局未建立党组。
1984年以来,各地又按照中共中央和省委的要求,结合整党,进一步调整了领导班子,提高了领导班子的“四化”水平。
[80年代中期各级领导班子]
截至1985年底,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领导班子的具体状况是:
司法厅领导班子
正、副厅长6人。以职务分,厅长、党组书记1人,副厅长、党组副书记2人,副厅长、党组成员3人;以性别分,男5人,女1人;以文化程度分,大学3人,其中法律专业2人,高师1人,初中2人;6人中,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1人;以参加工作时间分,建国前参加的3人,建国后参加的3人;以年龄分,45岁以下的1人,46岁至55岁的4人,56岁至60岁的1人,平均年龄52.3岁。
地、市司法局领导班子
16个地市司法局,正副局长56人(其中正职14人),均系中共党员。56人中,以性别分,男51人,女5人;以文化程度分,大学17人,其中法律专业7人,中专3人,高中19人,初中17人;受过1至6个月专业训练的10人,1年以上训练的3人,以参加工作时间分,抗战时期参加的5人,解放战争时期参加的15人,1949年10月至1966年4月参加的28人,1966年5月至1976年10月参加的7人,1976年以后参加的1人;以年龄分,35岁以下的1人,36岁至45岁的10人,46岁至55岁的38人,56岁至60岁的7人。
县(区)司法局领导班子
96个县(区)司法局,正副局长207人,其中正职77人。207人中,以政治面貌分,中共党员204人,无党派人士3人;以性别分,男191人,女16人;以文化程度分,大学41人(其中法律专业11人),中专21人(其中法律专业1人),高中63人,初中80人,小学以下的2人;受过1至6个月专业训练的36人,6至12个月训练的13人,1年以上训练的6人;以参加工作时间分,抗战时期参加的1人,解放战争时期参加的26人,建国后参加的180人;以年龄分,26岁至35岁的22人,36岁至45岁的70人,46岁至55岁的107人,56岁至60岁的8人。
省直劳改劳教单位领导班子
省直13个县级劳改劳教单位,已配正副支队长、政委82人,均系中共党员。82人中,以性别分,男79人,女3人;以文化程度分,大学24人(其中法律专业2人),中专10人(其中法律专业1人),高中12人,初中30人,高小以下6人;受过1至6个月专业训练的59人,6至12个月训练的14人,1年以上训练的9人;以参加工作时间分,抗战时期参加的7人,解放战争时期参加的16人,建国以后参加的59人;以年龄分,36岁至45岁的14人,46岁至55岁的55人,56岁至60岁的11人,61岁以上的2人。
1984年11月30日,省司法厅政治部《关于部分“两劳”单位新班子考察情况报告》反映,“调整后的新班子,总的情况是好的。年龄结构基本形成梯形,平均年龄47.7岁,较原班子平均下降0.5岁,领导成员中的知识分子增多,每个领导班子中至少有一人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新班子能够积极贯彻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大胆创新,锐意改革,积极探索思想工作和业务工作的新路子。作风深入,办事认真,密切联系群众,各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一、有的刚走上领导岗位就不安心,要求调动。二、有的班子成员不够协调,存在一些不团结因素。三、领导分工不明确,不注意抓大事”。
二、干部队伍
[50年代司法厅机关干部]
1955年底,省司法厅机关编制68人,实有40人。其中中共党员、共青团员26人,占65%;不满23岁和55岁以上的共4人,23岁至55岁的36人,占90%;大学和相当大学文化的12人,占30%,中学和相当中学文化的22人,占55%;从事司法工作5年以上的9人,占23%。
[80年代初期全省司法干部]
司法行政机关恢复后,到1980年底,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实有318人,其中司法厅机关39人,地、市司法局106人,县(区)司法局173人,中共党员和共青团员254人,占79%;具有大学文化程度的43人,占13.5%,43人中法律专业21人,高中的104人,占32.7%,受过短期专业培训的52人,占16.3%,年龄在55岁以下的297人,占93%,在地、县两级司法局干部中,正副局长85人,占这两级干部总数的35%。
[80年代中期全省司法干部]
司法行政机关恢复建立以来,截至1985年底,全省有司法干警11051人,其中司法行政机关1371人,律师工作人员407人,公证工作人员334人,劳改工作干警6976人,劳教工作干警1001人,司法助理员962人。占司法行政编制的39人,占地方编制的923人。实际情况表明,司法干警队伍从总体上说是好的,是有战斗力的。但是,也存在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据司法厅1985年7月和10月分别向省委组织部、省编委和司法部报送的《关于明确司法行政系统有关机构和人员级别待遇的报告》记载:地、市、县司法局配备的司法检查员、司法助理员的级别、待遇尚未明确,尤其是在中央明确了检察、法院系统职级问题的情况下,司法行政部门干部思想受到了一定影响,情绪有些波动。这给司法行政部门干部队伍建设带来不利的因素。1985年11月司法厅在报送司法部的《关于司法干部队伍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的调查报告》进一步反映(1)司法行政机关没有组织法,机构设置不明确。司法行政机关对干部的任免、调动无发言权,再加上有些地方党政领导机关对司法工作重视不够,任免调动干部不当,影响了司法干部队伍建设。(2)工作生活条件差。特别是劳改劳教单位远离城镇,交通不便,文化医疗设施少,干警常年累月工作繁忙,任务重、责任大,实际困难多,影响干警积极性。(3)干部数量不足,文化、专业水平不高。省直劳改劳教干警经过1至6个月以上专业培训的仅占28.2%。地、市劳改劳教单位的干警大多数没有经过专业培训。(4)子女就业门路窄,形成了“子弟兵”,不少父子在一个单位管劳改,使人际关系变得更为复杂。
三、编制
1980年司法行政部门恢复初期,省编制委员会分配全省司法行政编制为680名。其中:厅直129名,地、市、县司法局551名。1983年省编委、司法厅,根据中央政法(82)7号《关于公、检、法、司编制和经费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精神,发出了《关于下达司法行政系统编制分配方案的通知》,贯彻了中央关于司法编制单列,专编专用的原则,确定全省司法行政编制为2040名(行政1544名,事业496名),其中:厅直301名,地、市、县1739名。同期,省编委、省委政法委专门下达省法学会行政编制9名。1984年省编委、省政法委、省委组织部、财政厅联合下达《关于贯彻〈关于检、法、公、司和安全部门一九八五年编制控制数、经费问题的联合通知〉的通知》和《关于省检察院、法院、公安厅、司法厅一九八五年编制控制数的通知》,确定全省司法行政编制控制数为2690名(行政2035名,事业655名),其中:厅直393名,地、市、县为2297名,上述两个文件,还首次确定全省劳改劳教编制控制数为7254名,其中皖司政(84)68号《关于我省劳改劳教部门配备干部的通知》下达给部分地、市劳改劳教场所的672名编制包括在内。
省司法厅机关干部统计表

下列表2—1—2——表2—1—6说明。各表“总计”是竖项某项总数。如表:2—1—2,“总计”,编号为“1”,“干部总数,2112”,“性别,男1732,女380”,此两项数合计“总计”2112;“民族”,汉族2096,“少数民族”16“总计”为2112,“文化程度”等亦如此。“培训时间”未作“总计”。“小计”,只统计横项:如“省司法厅”下有“正副厅长”、“正副处长、主任”、“检察员”、“助理检察员”、“其他干部”等项。“省司法厅“小计”为109。
全省司法干部统计表(一)

注:①此后尚有“法律顾问处、律师协会”、“公证处”、“学校”等,表过大,不便印刷、装订,故将此3项,作表(二)。
全省司法干部统计表(二)

说明:省地、市、县司法局工人137人,法律顾问处公证处工人20人,合同制工人16人,专职司法助理员962人,兼职940人,招聘209人。
安徽省地市劳改单位干部统计表(一)

安徽省地市劳改单位干部统计表(二)

安徽省劳教单位干部统计表

全省司法行政系统人员编制分配表

注:1.省委政法委系占用司法行政编制3名。
2.中央政法委和国家编委于1983年直接下达给安徽法学会行政编制9名,包括在1985年编制控制数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