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宣传队伍
法制宣传队伍有国家专门机关的工作人员,也有社会力量。
建国初期的宣传队伍,主要是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和为数不多的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律师。在开展法纪宣传教育活动中涉及哪些方面,便由有关部门直接参与或抽调人员,给予配合。另外,50年代,党政机关一般都推选或指定几名“党的宣传员”,经常围绕党的中心工作(有时包括司法工作),到街道、里弄召开群众会作宣传讲演。
到1985年底,安徽已经形成一支宏大的法制宣传队伍。这主要表现在:一是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普遍配备了专职宣传干部。从总体上看,专职宣传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较好,而且年轻的多,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的多,比较精干。二是从广义上说,全省公、检、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和各级党委的政法委员会和宣传部的工作人员,也都是法制宣传队伍的主要成员。三是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如工商、财贸、税务、金融、卫生、环保等部门,有不少人从事对各部门法规的宣传工作,他们也是法制宣传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些群众团体,如县以上各级妇联都设立了法律顾问机构,专门为宣传贯彻婚姻法,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而工作,这些人也是法制宣传队伍中的重要力量。四是报刊、广播、电视等开辟专栏、专题节目宣传法制,特别是安徽法制报,更是全省法制宣传的专业报纸。这些法制宣传新闻工作者,是法制宣传队伍的排头兵。五是全省城乡各条战线各行各业聘请的法制宣传员、报告员已达12万多人,其中阜阳地区6万多人;还有800多个法制宣讲团,成员5000人。六是为实施向全体公民普及法律常识五年规划,省、地(市)、县和80%的乡镇都建立了普法领导组织和办事机构,普法机构中的工作人员,更是直接的法制宣传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