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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检察队伍

第三节 建国后检察官员

一、检察长和检察员行使的职权1949年12月,《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试行组织条例》规定最高检察署对政府机关、公务人员和全国国民之严格遵守法律,负责最高检察责任。全国各级检察署均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地方机关干涉,只服从最高人民检察署之指挥。
1951年9月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暂行组织条例》和《各级地方检察署组织通则》。对《最高人民检察署试行组织条例》规定检察机关的六项职权在叙述上略有改变,更趋明确。只是在对刑事案件的检察和提起公诉的条款前加上“对反革命”案件检察和提起公诉的规定。
1954年9月21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以下称检察院组织法),国家将执法守法、侦查、审判、劳改活动是否合法的监督权赋于检察机关。并对刑事自诉案件实行侦查,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和支持公诉,参予民事诉讼。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上列三个时期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将执行法律,侦查和审判案件,劳动改造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自办案件实行侦查的职权给予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在检察活动中,按照法律规定,都是由检察长(当然的检察员)、检察员和经检察长批准的助理检察员具体执行。
1957年9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发试行的《人民检察院刑事审判监督工作细则》(草案)。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公布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1980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发《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工作试行细则》。
上述法律规定,检察员的职权,主要是在实施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职权的过程中体现。在侦查案件,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劳改监督,出庭公诉,支持公诉等检察法律活动中,以国家公诉人身份公诉犯罪,以检察机关代表身份执行检察权。
二、检察官员的任免
[正常任免]
1950年8月9日,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了《各级人民检察署工作人员任免暂行办法》(以下称暂行办法)规定:“中央直属省、市人民检察署检察长、副检察长及委员,由最高人民检察署提请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批准任免,或由省市人民政府提请最高人民检察署转请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批准任免。其所属县、市由各该省人民检察署提请最高人民检察署任免。”“省(市)县(市)人民检察署科长级以上,由各该人民检察署提请各该上级人民检察署批准任免。其以下人员由各该人民检察署任免。
根据垂直领导的体制和“暂行办法”,各级检察院的检察员以上干部由业务上级机关任免。安徽省(包括皖南、皖北时期)人民检察署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员,处室负责人均由最高人民检察署华东分署任免;分院、市、县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员由华东分署或省检察署任免。
1954年《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公布后,根据组织法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55年2月15日下发通知规定:“……(一)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报请任命之人员,均须经同级党委审查同意或主管该级干部的党委批准后,再行上报。(二)报请任命程序:1、省、市、自治区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由各该人民检察院列报名单,并随附干部简历表,及干部任免呈报表,上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任命。2、省、自治区检察分院、省辖市院、市辖区院、县院及相当于县的检察院检察长、检察员和检察委员会委员,由各该级检察院呈报省(市)、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任命。”遵照组织法和通知精神,安徽省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批准任免;分院、市、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由省人民检察院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任免。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并颁行了新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组织法对检察院干部任免作了规定。遵照这些规定,安徽省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和检察分院检察长由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罢免。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由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但省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在选举和任免前,均按照组织法规定,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进行。市、县(市)、市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由该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但市、县(市)、区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的选举和任免,在报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进行。
1983年9月起,根据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安徽省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在报经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进行。其余检察员以上业务干部的任免,均由该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即可,不须再上报批准。
[任命临时检察员]
1955年11月,全国省、市、自治区检察长座谈会上曾作过部署。
1956年1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答复天津市、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临时任命检察员一文中提出:为解决检察力量不足的问题,各级人民检察院经请示同级党委批准,可选择一批条件与专职检察员相同的人员,经上级检察机关批准任命为临时检察员。由省检察院任命,不发任命书,不见报,通知呈报单位。职级与正式检察员同。设置单位是县检察院和市辖区检察院。检察分院和省辖市检察院不设。省检察院及时转发了最高检察院的此文件。1956年2月6日金寨县人民检察院报经省检察院任命了第一批临时检察员。截止同年10月,全省各县由省检察院陆续任命临时检察员196人。加强了检察工作。同年1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检察机关逐步改善的情况,于11月6日发出通知,停止继续任命临时检察员工作。同月22日省检察院转发了上述通知,在安徽省停止了此项工作。
1982年4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决定〉的通知》中指出:“当前经济案件大量增加,办案力量不足,各级检察机关要请示党委解决。对临时借调到检察机关的干部,要注意质量。在他们帮助工作期间,可以依法任命为检察员、助理检察员和书记员,以便进行工作。”省检察院党组于同年7月23日向省委组织部提出具体借调方法。省委组织部于9月13日以组干一(1982)296号文指出,“原则同意报告中提出的意见。”9月21日,省检察院皖检人字(82)第28号向各级检察机关下达了《关于借调人员参加经济检察工作的通知》,提出了具体要求:经济案件多而力量不足的单位可以借调;条件是政治上强,作风正派,有文化,身体好,无经济问题,能办案;借调人员任命检察职务,要依法履行法律手续。任命检察员由检察院党组考察研究,报同级党委审批同意后,经检察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任命;任命助理检察员、书记员的,由组织人事部门选送,经检察长任命。根据上述精神,各级人民检察院任命了一些检察员、助理检察员和书记员。1985年任命临时检察员工作停止。这些临时借调的干部中有一批符合检察干部条件的留在检察院工作。
三、检察官员的条件
调配检察干部,对政治、思想、文化、业务素质,历来有严格要求。
1951年,皖北人民检察署关于“上半年建立健全机构的计划”中要求:“专县两级检察长须选专区与县两级较强之干部充任之。其他检察人员必须具备政治品质优良,作风正派,并有相当能力之干部。总之各级工作干部必须重视质量,决不能滥竽充数。”
1954年10月31日,省检察院负责人向省委组织部负责人、政法党组书记、人事厅负责人(其中三个省委委员)汇报了高检人事工作会议精神,听取汇报后指示“检察干部的质量问题……县检察长除个别外,一般的都要参加县委。……”(县委委员)。
1955年4月,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党组向省委、省委组织部拟报了“关于1955年组织建设的意见”,4月8日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批转了这个文件,要求各地党委组织部“为了加强各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拟请党委在编制名额中调配一定数量的领导骨干,……调配上述干部时,分、市、矿、治淮检察院检察长一般的以地委级干部充任,副检察长以正县级干部充任,检察员以县委级或相当于正副区级的干部充任,县院检察长以县委级或正副科长以上干部充任。凡调配之检察长、检察员均须是共产党员。……”到1956年4月14日止,全省分、市检察院检察长中有9个地市级干部,16个县级干部;县(市)检察院检察长中有48个县级干部;分、市检察院检察员中有10个是县级干部;省检察院检察员中,有24个县级干部(据1956年4月14日高检(56)高检人字第129号文附表)。
1956年4月27日,省检察院“关于组织建设与人事工作”的会议中指出:“调配干部的条件,……还必须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切记滥竽充数。”把文化素质列为检察干部的重要条件。
1978年12月5日,中共安徽省委皖发(78)102号《关于加强组建人民检察院的通知》中要求:“选调的干部必须是党性强,作风正派,敢讲真话,实事求是,坚持原则,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还要求:“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由县级干部担任。”检察员由区级干部担任。文件下达后,在县委重视下,归队了部分符合上述条件的老检察干部,也调进一批符合条件的干部做检察工作。
1979年9月9日,中共中央《关于坚决保证刑法、刑事诉讼法切实实施的指示》中指出:“省、地、县三级公安厅(局)长、法院院长和检察长都应当从现有相当于同级党委常委条件的干部中慎选适当的同志担任。”同年10月31日,中共中央组织部(79)组通字44号《关于迅速给司法部门配备干部的通知》中指出:“各级法院院长和检察长,应配备相当于同级党委常委条件的干部。”“省法院、省检察院的审判员、检察员要配备处级干部,助理审判员、助理检察员要配备处级或科级干部。”11月7日,省委组织部转发了中组部通知,提出了执行意见。
198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85)47号文件对各级检察长的职级地位提出了明确标准:省检察长应是副省级,分、市院检察长是副厅级,县(市)院检察长是副县级。到1985年12月,各级检察院逐步落实了中共中央办公厅(85)47号文件精神,并按干部“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要求配备检察干部。据1985年12月统计,现有17个分、市检察院48名正副检察长中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占56.3%,其中大学程度占25%,年龄在55岁以下的占87.5%,108名县(市)检察院检察长中高中以上文化的占43.5%,年龄在50以下的占64.8%。
四、队伍状况
[队伍]
由于社会、经济形势的不断变化,各个时期对法制建设重视程度不同,检察机关人员编制随着形势需要增加或减少。从1950年至1957年上半年,检察工作活跃,职能发挥好,人员编制逐年增加。1952年全省编制284人,与这一年比,1953年增加36.62%,1954年增加40.5%;1955年增加152.8%;1956年增加261.27%;1957年编制1475人,增加419.4%。1957年下半年开始了反右派运动,检察机关遭到非难,编制逐年减少。1958年下降幅度最大,约占33.4%;1962年由于“左”的错误得到纠正。检察机关又被引起重视。但由于三年自然灾害造成经济困难等原因,机构在减少,人员在缩编,全省检察机关编制与1961年相比,虽有增加,但幅度很小,速度缓慢。以1963年为例,与1962年相比,增长18%左右,但与1957年的编制相比,还是下降36.5%。
1966年开始了“文化大革命”的十年浩劫,检察机关被彻底砸烂、取消,广大检察干警被扫地出门。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加强了法制建设,检察机关恢复重建,工作逐步展开,人员编制逐年增加。1979年全省检察机关编制为1500人,比“文化大革命”前编制最多的1957年增长1.7%;1980年至1981年增长116.9%;1982年至1984年增长157.6%;1985年增长242.5%。
省检察院编制变化情况。1984年经与省编委联合调查,根据任务需要,确定全省在近年内编制为5052人,省检察院240人。全省编制比1957年增长了2.4倍。省院编制增长166.7%。全省检察干警将占全省总人口比例的万分之一左右,还低于全国平均数(万分之一点四)的万分之零点四。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1952年编制30人;1953年编制50人;1954年检察院组织法公布后增编为61人,多时为80人;1956年85人;1957年90人,是编制最多的年份;1958年开始精简,由63人减为1961年的55人;1962年检察工作复苏,人员略有增编,由65人增加为1966年的70人,1979年重建检察院后,编制70人;1980年143人;1983年162人;1985年达到240人的编制。
检察分院
1952年前,每个检察分署不足10人,1953年至1954年10人至14人,1955年每个检察分院15至16人,1956年至1957年20人至27人,1958年至1963年人员精简,编制减少,每个检察分院仅有8至14人。1979年恢复重建后每个检察分院14至21人,1983年是40至47人,1985年是52人至65人。
省辖市检察院
1952年前各市检察署编制4至10人。
1953年至1954年编制8至15人。
1955年编制10至23人。
1957年是五六十年代编制最多的一年,市检察院编制14至34人。
1958年后,由于精简机构、紧缩编制,编制数逐年下降。
1960年市检察院编制12至22人。
1961年编制7至18人。
1962年后继续精简,编制减少。芜湖市检察院由23人降到19人。马鞍山市检察院由25人减为15人。蚌埠市检察院由30人减为26人。但有的市检察院由于党委、政府的重视,仍保持原编制,有的略有增加:安庆市检察院由11人增至13人,合肥市检察院由24人增至25人。
1978年各市检察院恢复重建后,人员编制大幅度增加,1979年由每院定编32人至70人,1983年定编40人至67人,1984年50人至81人。
县(市)、区检察院
人员编制:1954年前县检察署仅有编制3至6人,无法适应任务需要,为集中使用力量,积极开展工作,积累经验,1952年把已建立之45个县检察署撤并到19个县检察署。1954年《宪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公布后,检察机关加强,人员编制增加。1955年县检察院编制是3至14人,1956年6至16人,大县13至20人。1957年增加到12至23人。1958年至1963年机关压缩编制,1963年特等县编制11至12人,甲等县10至11人,乙等县8至9人,丙等县7至8人,丁等县6至7人。
1979年县(市)、区检察院恢复重建,人员编制增加,每县定编13至17人,1983年20至40人,1985年25至52人。区检察院1983年9至15人,最多的区检察院28人,1985年11至17人,最多的区检察院为35人。
[领导骨干]
安徽省各级检察院,从建立开始即重视领导骨干和业务骨干的配备。50年代,各级检察署筹建时,检察长均由同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兼任,另配专职副检察长1名负责全面工作。1952年后逐步任命了专职检察长。检察员、处科长等主要骨干亦大多是公安机关选调来的县、区级干部。
1950年至1953年,各级检察署实有干部中检察员以上干部占到43%;1954年至1956年占到56%;1957年至1961年因反右派运动的影响,虽人员缩编,干部减少,骨干力量比例仍占55%至62%左右;1962年至1963年占64%;1964年至1966年“四清”运动,干部下乡;1966年至1978年“文化大革命”动乱,机关取消,干部扫地出门。1978年重建检察机关,干部队伍逐年增加,检察员以上骨干比例仍占39%至45%左右。
省检察院(署)的骨干比例1951年至1959年最多时占47.6%,最少时占22.6%,一般占到35%至40%左右;1960年至1966年最低占26%,最高占44%,一般占到35%至40%左右;恢复重建后,干部编制增加,大量青年干部调进,骨干比例有所下降,平均要占到32%左右。但骨干成份的绝对数还是增加的,以1985年占22%与1955年占47.6%比较,1955年的绝对数是39人,1985年的绝对数是44人,反超出5人(具体见附表)。
尽管人员在不断变化,但骨干力量始终保持一定比例,且素质在不断提高。恢复重建后,除一部分从事政法工作多年的老同志调回外,又增加一部分学过政法专业或有大专文化和实际工作经验的中青年知识分子以及一部分由部队直接输送来的县团级干部,其中不少同志已是各级检察院的检察员、处室科负责人,少数还担任了检察长。骨干队伍随着检察职能的发挥,在数量和质量上不断补充和提高。
[政治结构]
安徽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在各个不同时期实有干部中,共产党员一直占绝大多数。
1950年检察机关创建初期,皖南地区检察机关有干部96人,党员占64人,为干部总数的66.7%。从1953年起到“文化大革命”期间砸烂、取消和1978年恢复重建,干部队伍虽在不断变化、增加,但党员在干部总数中所占的比例最低是55%,最高达到84%。这是由检察机关行使检察职能决定的。
[文化结构]
由于科学技术和文化水平的发展,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段在不断“进化”。为了适应变化着的形势,对检察干部文化素质的要求越来越高。安徽省检察机关从初创起,调配干部即重视文化知识,并不断加以改善。安徽省检察机关干部队伍中中专、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1954年64人,占17.8%;1955年75人,占11%;1957年100人,占9.4%。从比例上是减少,但绝对数是逐年增加的。检察机关恢复重建后,在干警调配上更重视文化程度,有大专文化的1980年是177人,占6.8%;1981年是196人,占7.14%;1982年是231人,占6.7%;1983年是266人,占7.71%;1984年是363人,占9.6%;1985年是482人,占10.5%。高中和中专文化的50年代占干部总数最低6%,最高10%;1980年以后最低占27.8%;最高占48.5%,一般占32%左右;文化程度增长情况是显著的,高中、中专、大专以上干部约占总数的50%左右。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与全省各级检察院情况大致相同。50年代,大专程度的最低占干部总数的16.7%,最高占24.5%;平均占20%左右。60年代1960年1962年占到33.9%、28.6%,比50年代提高8%到13%。恢复重建后,最低占14.5%,最高占35%,平均占20%左右。高中、中专文化的,50年代占干部总数的30%、21%、15%;60年代由于一部分知识分子在反右派运动中遭到错误处理,大多调出检察机关,文化程度的比例明显下降,只占干部,总数的3.4%~10.7%。恢复重建后得到改善。最低占10.7%,最高占41.5%,一般稳定在35%左右。
经过机构改革和领导班子调整,省院领导班子中,检察长增加大学文化程度的1名,处长中大学文化程度的由原来的1人增加到13人。文化程度偏低的状况得到改善。
[年龄结构]
50年代,新中国政权刚刚建立,检察机关初创,新参加工作的知识青年较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年龄也不大,因此干部中年轻干部占的比重较大。安徽省各级人民检察院,1953年共有干部294人,35岁以下的255人,占干部总数的86.7%;1954年占86.6%;1955年占89.2%。检察机关恢复重建后,归队一批老政法干部,虽然干部队伍年龄普遍偏大,但在整个干部结构布局上仍重视解决干部老化问题。1980年至1985年,35岁以下干部占干部总数的40%~50%左右;36岁至55岁的干部也占一定比例,50年代1953年至1955年占干部总数的13%;80年代最低年份占36.5%,最高年占57.8%。56岁以上的干部50年代没有,80年代仅占干部总数的3%左右。中青年干部占多数。
省检察院干部的年龄结构:50年代,35岁以下的年轻干部占大多数,约75%;检察机关恢复重建后年轻干部比例由29.16%,上升到43.8%,1985年达到54%。36岁至45岁的干部,50年代约占干部总数的18.9%至27.7%;恢复重建后占到12.5%至19%。46岁至55岁的干部50年代只占3%强;80年代初期占到40%,最多时占46%。由于干部队伍增加,调进一批青年干部,分配来一些大专毕业生和复转军人,年轻干部的比重增加了,中年以上的干部减少了,由原来的40%至42%下降到34%至26%,1985年仅占总数的19%。56岁以上的干部50年代没有,80年代约占干部总数的15%左右,逐年有所下降,到1985年仅占干部总数的8%。干部队伍年轻化问题在逐步解决。
1958年,省检察院有检察长3人,其中不足45岁的2人,不足50岁的1人;处长17人,其中45岁以下的15人,不足50岁的1人,超过50岁的1人。60年代至恢复重建后,处以上领导干部年龄偏大的情况出现了,通过1983年机构改革和领导班子调整,检察长的平均年龄由62.5岁下降到53岁,正副处长由55.3岁下降到46.2岁,分市院检察长由55.6岁下降到50.2岁。
建国37年来,主要是恢复重建后,干部的年龄在增长,在老化,但由于配备和提拔干部时注意了吸收新鲜血液,重视接收大专毕业生和安排军队转业干部参加检察工作,在各级领导层中重视提拔优秀中青年干部充实领导力量,因此,年龄结构偏大的状况逐年有所改善。
安徽省检察机关历年编制情况统计表

五、检察官员的培训
检察机关建立以来,一贯重视队伍培训,据资料记载:
1952年全省各级检察干部,在安徽省行政干校检察干部训练班培训的有60人,1953年全省检察机关共培训干部103人;“文化大革命”前培训干部最多的年份是1956年,共培训496人。据“文化大革命”前9年的统计,共培训干部1464人次,其中省检察院组织培训的1362人次,占培训总数的93%;培训数占干部总数的20.18%。
1978年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恢复重建,更加重视干部培训,截至1985年12月,7年共培训干部3457人次,占干部总数的15.48%。其中经选送中央政法干校培训的113人次,占3.3%;省检察院自行培训的1575人次。占45.6%;分、市检察机关培训的909人次,占26.3%;自办职工业余学校培训272人次,占7.9%;送大专院校代训10人,占0.29%;业余夜大学和党校培训的20人,占0.58%;函授、电大学校结业的61人,占1.76%。还有的检察分院和市检察院通过开专业会议培训干部的办法,培训307人次,占8.9%。
全省培训干部采取了多种方法、多种渠道和多种层次:
举办短期训练班。这是在机构设置初期,干部新成份多,业务不熟悉,采用急用先学,见效快。这种办法分、市检察院采用的多,几年来培训753人。省检察院采用这种办法,1955年训练194人,1979年至1980年训练582人。
自办职工业余学校和以会代训:这种方法主要是为新调进检察机关的干部适应和初步熟悉检察工作而举办的。恢复重建检察机关后培训521人。
选送中央政法机关培训:训练对象主要是基层检察院的负责人和分、市检察院的科长、省检察院检察员以上干部。1964年以前培训62人,恢复重建后培训113人。
联合举办训练班:省检察院(署)从50年代起,即利用安徽行政学院和省政法干校的师资和办学经验及条件联合举办多期检察干部训练班。“文化大革命”前的9年共培训1362人,恢复重建的7年培训989人,总计2351人。
委托代训:1953年、1954年先后选送36人去华东政法学院学习,1985年选送10人去政法院校的法律系学习法律专业,提高专业系统知识和专业理论水平。
提倡和鼓励干部上政法函授、电大法律系、业余夜大、党校和文化学校,带职学习,1981年后全省检察机关有81人在这些学校和班系结业。仅省检察院,在恢复重建7年来,通过华东政法学院、安徽大学法律系和电大学习毕业14人,中央政法干校学习结业18人,省政法干校培训28人,省检察院训练班培训17人,共培训干部77人。
组织大学毕业生到基层锻炼:凡分配在省检察院工作的大学毕业生和函授、电大毕业生,都要分配到基层检察院锻炼一年。从1982年至1985年共有48人分批下基层锻炼。这种方法是快出人才、出好人才的好途径。
安徽省检察系统干部培训情况表

说明:3、4、5、7、8项填写受训时间在一个月以上的人数。
9、11、12、13、14、15、16项填写数字是当年毕业人数
安徽省各级检察机关干部构成情况统计表


安徽省各级检察机关干部文化程度、年龄构成情况统计表

说明:①1950~1953年、1956年,1958年至1979年都未作统计。
②1957年只统计文化程度:大专10人,高、中专90人,初中以下964人,合计1064人。
③1980年检察长内有党组专程书记1人;1984年检察长内有顾问41人;1985年检察长内有顾问57人。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历年干部情况统计表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历年干部文化程度和年龄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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