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清朝司法官吏
一、任免与奖惩清朝行政司法合一时期,安徽省各级行政长官行使审判权。各级官吏的选任,以科举考试为主。对省以下各级官吏,每3年考核一次,视其称职与否,决定去留升降。巡抚自陈政事得失,按察使、布政使由巡按密考,出具评语,均由皇帝最后评定。府、州、县各级衙门的官吏,由吏部、考察院考核。凡经考核受到处分的官吏不得返职。因一事一案处理失当而受到处分的不乏其人。乾隆六十年(1795年)寿州知州周光粼把徐六孜图财杀人案应处斩立决而错断为斗殴杀人处绞监候,除周本人及安庆府同知瞿兆麟受到处分外,布政使周樽受到罚俸6个月,按察使恩明受到罚俸1年的处分。光绪元年(1875年),六安知州刘奎光因未能审出车士河强奸毙命真情而错以斗殴致死论处,受到革职究办。
清末“仿行宪政”后,从中央到地方设立专门的司法机构与司法官吏。对审判官吏的遴选、任用,依照宣统元年(1909年)制定的《法院编制法》和《法官考试任用暂行章程》的规定:“推事以经过二次考试合格者始准使用。”参加考试人员的资格为:举人及副拔优贡以上出身者;二、文职七品以上者;三、旧充刑幕确系品端学裕者;四、在政法法律学堂三年以上领有毕业文凭者。对于“在京师法科大学毕业或在国外政法大学政法专门学堂毕业,经学部考试,给予进士举人出身者,以经第一次考试合格论。”第一次考试科目为:“一、奏定宪法纲要;二、现行刑律;三、现行各项法律及暂行章程;四、各国民法、商法、刑法及刑诉法;五、国际法。”第一次考试分笔述、口述。笔述除上述科目外,还增论说文1篇。笔述及格后,再令口述。口述以主科为限。第一次考试合格者,分发初级审判厅实习,成绩优异者分发高等以下审判厅实习。实习2年期满举行第二次考试,仍分笔述、口述,笔述以实地案件为题,口述以法律主科为限。第二次考试合格分发初级审判厅补缺,成绩优异者分发高等以下审判厅补缺,不及格者再分往原实习的审判厅实习1年,再行考试,仍不及格者即免除。同时规定推事任职期间不得为下列事项:“一、于职务外干预政事;二、为政党员、政社员及中央议会之议员;三、为报馆主笔及律师;四、兼任非本法所许之公职;五、经营商业及官吏不应为之业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为推事,即:“一、褫夺公权,丧失为官吏资格者;二、曾处三年以上徒刑或监禁者;三、破产未偿债务者。”
二、培养与训练
宣统二年(1910年),安徽省审判筹备处为了培养人材,设立审判研究所。旋将该所改为法律专修科,以该所原定每月银400两为经费,招收学员,六学期毕业。翌年3月奉法部令筹设法官养成所,即以法律专修科改设,招收学员120名,三学期毕业。省教育会根据法部章程的规定,呈准开办一所法官养成所。省提法司就督审局旧址设立法学研究会,以提法使及高等审检厅丞长为正副会长,招收在省候补具有准应法官考试资格各员,遴选各校教员及各厅通晓法学人员分任讲授,研究期满,发给证书,以利其参加法官考试。
上述培训司法官吏的决定和措施,因清朝覆亡,未能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