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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审判队伍

第三节 建国后的法院干部

一、概况
安徽省自1949年各级人民司法机关建立以来,按照“德才兼备”的要求,不断加强组织建设。
1950年,皖北区法院干部由1949年的297人增到782人,皖南区为104人,全省法院干部(包括法警)共有886人。
1951年12月,皖南、皖北人民法院合署办公,全省共有干警1252人。1952年,经过“司法改革”运动,调出不宜做司法工作的干警663人,调进394人,到年底实有983人,其中省人民法院80人。
1954年《人民法院组织法》颁行后,全省法院组织建设进一步加强,到1957年增到1512人,其中省高级人民法院68人,中级人民法院165人,基层人民法院1279人。
1957年以后,经过“整风”、“反右”等政治运动,人民法院的干部一度逐年减少。到1961年,全省法院实有干警1149人,比1957年减少24%,其中,1960年以后长期下放329人,经常参加中心工作的185人,在机关坚持业务工作的只有635人。
1962年贯彻中共中央扩大工作会议精神,整顿法院秩序,通过整顿,调整、充实了司法队伍,全省法院干部又逐年增加,到“文化大革命”前的1965年已增到1446人,其中省高级人民法院83人。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各级人民法院被“军管”,干部被下放。1973年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恢复办公,干部编制为1587人,实有1366人,其中省高级人民法院55人。
1978年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国家加强了法制建设,人民法院不断增编,到1985年底,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共有干警6085人,其中,省高级人民法院242人,中级人民法院1108人,基层人民法院4735人。
安徽省各级人民法院干警情况统计表

说明:1958年的数字包括省司法厅干部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干警情况统计表

说明:1963年至1979年间,因无资料。
二、管理和任免
解放初期,各级人民法院为同级人民政府的组成部分,干部实行任命制。安徽省(包括皖南、皖北时期)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由省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提请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任免;各分院院长、副院长由省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提请华东军政委员会任免;县、市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由该管地区专员公署提请省人民政府(行政公署)任免;各级人民法院庭长、副庭长由同级人民政府任免;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书记员由所在人民法院任免。
1954年《人民法院组织法》颁行后,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实行选举制,其余干部实行任命制。安徽省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同级人民委员会任免。其中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由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省人民委员会任免。各级人民法院的助理审判员由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任免,1960年改为由该级人民法院任免。
1973年人民法院恢复后,安徽省各级人民法院正、副院长由中国共产党同级的委员会任免;正、副庭长和审判员由同级党委组织部任免;助理审判员、书记员由该级法院任免。
1979年新的《人民法院组织法》颁行,对人民法院干部的选举、任免程序与原《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基本相同,只是将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的任免,修改为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助理审判员由同级司法行政机关任免。
1983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的各级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由同级司法行政机关任免,修改为由该级人民法院任免。
1984年6月,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各级法院协助党委管理法院干部的办法以及省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工作人员办法的规定,提出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干部任免程序的意见,通知各地执行。其主要内容是:
1、高级人民法院、省辖市中级人民法院、县(市、区)人民法院院长经过党内研究后,分别由同级党委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罢免;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经过党内任免后,由省委有关部门提交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罢免;在地方两次人民代表大会之间,如果本级人大常委会认为人民法院院长需要撤换,由本级人民法院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提请上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2、各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在经过党内核准后,由本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免;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的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在经过党内任免后,由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提出建议,报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任免。
3、各级人民法院的助理审判员,凡列入同级党委管理的,由本级人民法院党组织提出意见,报请同级党委批准后,由本级人民法院院长任免。
三、政治和经济待遇
1979年以前,法院干部均按实际职务和工资级别享受政治、经济待遇。
1979年11月,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根据中共中央(1978)32号、(1979)64号以及中共中央组织部(1979)44号文件精神,以皖组字(79)第49号文件通知: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员配处级干部,助理审判员配科级干部。1984年,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上述文件精神,明确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审判员一般配备区级或股级干部;正、副院长和正、副庭长是当然的审判员,应是区级干部。
198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85)47号文件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配备同级政府副职一级干部。依照上述规定,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执行副省级职务工资标准;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执行副专员(副市长)级职务工资标准;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执行副县级职务工资标准。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按照同级政府职能部门的正职或副职(根据干部条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定),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员为处级,助理审判员为科级,书记员为副科级和科员级;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员为副处级和科级,助理审判员为副科级和科员级,书记员为科员级和办事员级;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员为科级和股级,助理审判员为科员级,书记员为科员级和办事员级,并执行相应的职务工资标准。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庭长、副庭长,按照该级法院审判员确定职级,并执行相应的职务工资标准。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人员中的处、科级干部的比例限额:
1、高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人员中,处级干部与全院处级以下工作人员之比一般为1∶2.3,最高不超过1∶1.7,正处级与副处级之比为1∶1,科级干部与全院科级以下工作人员之比最高不超过1∶1。
2、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人员中,处级干部与全院处以下工作人员之比一般为1∶4.2,最高不超过1∶3.5;科级干部与全院科级以下工作人员之比一般为1∶1.6,最高不超过1∶1.3,正科级与副科级之比为1∶1。
3、依照法律规定设有人民法庭的基层人民法院审判业务人员中,科级干部与全院科级以下工作人员之比,一般为1∶2.3,最高不超过1∶1.9;未设置人民法庭的,该比例一般为1∶2.5,最高不超过1∶2.1。正科级与副科级之比一般为1∶1,最高不超过6:4。
四、教育与培训
1949年以来,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为提高审判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适应工作需要,采取了多种方法和渠道进行培训。据不完全统计,到1985年底,法院共培训全省法院系统各级干部3990人,其中法院自训2888人,占72.4%;委托省行政干校、省政法干校代训860人,占21.6%;选送中央党校、中央政法干校、中央政法大学、华东司法干部训练班及其他院校培训的242人,占6%。
1985年3月,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统一部署,成立了全国法院干部业余法律大学安徽分校。在全省法院系统招收85级学员1598人。
五、奖惩
1950年4月,皖北人民法院制定了《皖北区司法干部奖惩办法(草案)》。1957年10月国务院《关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暂行规定》公布后,全省司法干部的奖惩执行《暂行规定》。1984年11月,省高级人民法院参照《暂行规定》制定了《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奖惩实施办法》。
解放以来,全省各级人民法院,遵照上述文件精神,对那些秉公执法、清正廉洁,成绩突出,有立功表现的干警,通过年终总结,开展民主评选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活动,层层召开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予以表扬和奖励。1956年12月,全省召开第一次司法先进工作者代表会议,出席会议的先进工作者代表94人,列席代表12人。1959年3月召开的全省政法系统先进工作者代表会议,出席会议代表650人,其中司法代表(包括司法厅)150人,并在司法代表中选出13人出席了全国政法系统先进工作者代表大会。
1959年全省法院出席全国政法系统先进工作者名单
陈天策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程彩桂(女)歙县北岸公社调委会副主任
吴锡藩宣城县人民法院书记员
陈彬马鞍山市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
李家连蚌埠专区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余锡镜宿松县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登榜阜南县赵集公社土营调委会主任
方诗太湖县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怀玺阜阳县人民法院庭长
蒋庆龙亳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屠其俊霍邱县叶集法庭庭长
陶桂楼六安县人民法院副庭长
马克勤巢县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
1982年4月召开的全省政法系统先进工作者代表会议,法院系统出席会议的先进集体15个,先进工作者50名。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全国法院系统“双先”表彰大会,安徽省出席会议的先进集体3个,先进工作者7名。
1984年全省法院出席全国洁院系统“双先”受表彰者单位和个人名单
先进集体: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萧县黄口人民法院
先进工作者:
刘彪舒城县千人桥法庭庭长
徐锦淮旌德县人民法院审判员
魏跃华太和县人民法院法警
刘桂珍(女)阜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庭副庭长
徐国威安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庭副庭长
张德保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济庭副庭长
汪宗启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九成蚌埠市郊区人民法院院长
1985年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全省法院系统“双先”表彰大会,出席会议的先进集体35个,先进工作者145名。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对于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干警及时进行了严肃认真的查处,以教育广大干警。1952年,全省法院共查处违纪干部19人,其中警告1人,记过3人,降职4人,撤职8人,开除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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