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清末及民国法制宣传
一、清末法制宣传清王朝制定的大清法令规定:“凡国家法令,……百司官吏,务要熟读,讲明律意,剖决事务。年终考校”,若不能讲解,不晓律意者,官罚俸一月,吏笞(杖或打竹板)四十。”“并将通晓律例的内外各官注册”,“升迁之时注明,以示鼓励”。还制定了《大清律集解附例》。清王朝对于百姓也规定有学习和宣传法律的义务。据大清律例吏公式的讲律令,对于百姓中通晓法律和讲解法律有成绩的人,只要不是谋反叛逆,若犯了过失以及因连累致罪,可以免除处罚一次。
清末的《大清新刑律》只颁布实施一年多时间,《大清民律草案》、《刑事诉讼律草案》和《民事诉讼律草案》都未及审议颁行,因此事实上没有得到广泛宣传,有的尚未开展宣传。这些法律后来为北洋政府所援用。
二、民国法制宣传
民国元年(1912年)1月1日,南京临时政府成立。临时政府对其颁布的《临时约法》等法令以及资本主义民主制度、司法制度进行了广泛的宣传。
民国元年4月至民国17年6月,北洋政府在其统治时期,先后颁布了《中华民国约法》、《中华民国宪法》等多种法律、法令。在实施过程中,都作了广泛的宣传。
民国4年8月北洋政府策令:安徽巡按使李兆珍特别委任监督该省司法行政事务。负责宣传和实施其政治法律制度。
民国14年7月至民国16年7月,与北洋政府相对峙的,实行国共两党合作的广州、武汉的国民政府,在此期间也制定了许多革命的政策和法令,同时开展宣传。其宣传方式大致有三:一是领导人作宣传报告;二是编辑司法公报;三是利用报纸等宣传工具进行宣传。
南京国民政府,在其统治期间,颁布实行了许多法律、法令,并督促省、市政府进行宣传。同时,司法机关还在宣传实施过程中加以补充。共产党则针锋相对地开展宣传,发动群众,反对国民政府各种法律。民国17年8、9月间,蒋介石到合肥,共产党组织发动肥西3000农民进城具状请愿,拦住蒋介石的座车,要求取消烟草附加捐,蒋被迫在状子上批准“退还二成三”。
民国31年,司法行政部编印了《宣传公证说明》及《公证须知》,并咨商各省市政府转发各乡镇公所及各种民众教育馆,广泛传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