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第一章 法制宣传

第一节 清末及民国法制宣传

一、清末法制宣传清王朝制定的大清法令规定:“凡国家法令,……百司官吏,务要熟读,讲明律意,剖决事务。年终考校”,若不能讲解,不晓律意者,官罚俸一月,吏笞(杖或打竹板)四十。”“并将通晓律例的内外各官注册”,“升迁之时注明,以示鼓励”。还制定了《大清律集解附例》。清王朝对于百姓也规定有学习和宣传法律的义务。据大清律例吏公式的讲律令,对于百姓中通晓法律和讲解法律有成绩的人,只要不是谋反叛逆,若犯了过失以及因连累致罪,可以免除处罚一次。
清末的《大清新刑律》只颁布实施一年多时间,《大清民律草案》、《刑事诉讼律草案》和《民事诉讼律草案》都未及审议颁行,因此事实上没有得到广泛宣传,有的尚未开展宣传。这些法律后来为北洋政府所援用。
二、民国法制宣传
民国元年(1912年)1月1日,南京临时政府成立。临时政府对其颁布的《临时约法》等法令以及资本主义民主制度、司法制度进行了广泛的宣传。
民国元年4月至民国17年6月,北洋政府在其统治时期,先后颁布了《中华民国约法》、《中华民国宪法》等多种法律、法令。在实施过程中,都作了广泛的宣传。
民国4年8月北洋政府策令:安徽巡按使李兆珍特别委任监督该省司法行政事务。负责宣传和实施其政治法律制度。
民国14年7月至民国16年7月,与北洋政府相对峙的,实行国共两党合作的广州、武汉的国民政府,在此期间也制定了许多革命的政策和法令,同时开展宣传。其宣传方式大致有三:一是领导人作宣传报告;二是编辑司法公报;三是利用报纸等宣传工具进行宣传。
南京国民政府,在其统治期间,颁布实行了许多法律、法令,并督促省、市政府进行宣传。同时,司法机关还在宣传实施过程中加以补充。共产党则针锋相对地开展宣传,发动群众,反对国民政府各种法律。民国17年8、9月间,蒋介石到合肥,共产党组织发动肥西3000农民进城具状请愿,拦住蒋介石的座车,要求取消烟草附加捐,蒋被迫在状子上批准“退还二成三”。
民国31年,司法行政部编印了《宣传公证说明》及《公证须知》,并咨商各省市政府转发各乡镇公所及各种民众教育馆,广泛传播。
下一篇:第二节 根据地法制宣传
平台声明

平台收录的姓氏家族文化资料、名人介绍,各地方志文献,历史文献、农业科技、公共特产、旅游等相关文章信息、图片均来自历史文献资料、用户提供以及网络采集。如有侵权或争议,请将所属内容正确修改方案及版权归属证明等相关资料发送至平台邮箱zuxun100@163.com。平台客服在证实确切情况后第一时间修改、纠正或移除所争议的文章链接。

族讯首页

姓氏文化

家谱搜索

个人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