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根据地法制宣传
民国17年(1928年),在安徽南陵县成立的南芜边区苏维埃政府和农民赤卫队、皖北苏维埃政府,民国19年的鄂豫皖特委,以及霍山、霍邱县的苏维埃政府,都开展了各种法制宣传。
民国20年11月7日,在瑞金召开的中华工农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会议,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宪法大纲》以及《土地法》、《劳动法》等法案,均在各革命根据地宣传实施。
民国28年至民国32年1月,各根据地对于在此期间所制定的《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豫皖苏边区《区乡级行政委员会组织条例》、《司法机关审理民刑案件暂行规程》、《惩治盗匪暂行条例》、《淮南、苏皖边区施政纲领》,以及在皖江根据地内实行的“二五”减租法令、淮北苏皖边区《关于减租减息还债的办法》、皖南行署管制物价办法等,在制定公布时都立即开展了广泛的宣传。
民国38年1月至9月,宣传的内容主要是:毛泽东发表对时局的声明,提出把“废除伪法统”作为与国民党实现和平谈判条件之一的原则,中共中央《关于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江淮行政专员公署关于废除国民党政权的保甲制度,成立民主政府,肃清残匪,维持治安的布告,皖北人民行政公署关于以废除国民党反动政府一切法律、法令,迅速建立与键全新的司法机构为主要内容的《对于目前司法工作的指示(草稿)》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