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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律师

第一节 律师制度

一、清末律师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清政府开始起草包括律师制度在内的《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于宣统二年(1910年),编纂告竣,缮写成册。这是中国封建社会第一部诉讼法典。法典第四章第一节首次对律师的资格、职务、注册、纪律以及外国律师上堂辩案等作了具体规定。法典规定,“律师者非官吏也,必应具法定之资格也”。对律师职务的规定有两种:第一,律师在民事则为代理人或辅佐人,在刑事则为辩护人,而与审判衙门共事之司法机关也。故其职务为公法上之职务;第二,律师在民事则因当事人委任为代理人或辅佐人,以从事于诉讼行为与非诉讼行为,而保护当事人之利益,故其执行职务为当事人,非国家也。
宣统二年4月16日,清政府又制定了《律师考试法草案》,对典试组织、应考资格、考试程序和考试科目均作了具体规定。同时,还说明了考试理由,认为“律师职务为司法上三大职务之一,任当事人之辩护,防司法官之擅专。无律师则保护人民权利之方未得周密,然不良律师反足为人民权利之障害,故东西通例律师必经考试。”“必须在法学堂考取入格,给有堪为律师文凭者”才能担任律师。当时拟定建立的律师制度,未及颁行,清王朝就被推翻了。
二、民国律师
民国元年(1912年)3月,临时政府内务部起草了《律师法》(草案),未及提请参议会讨论通过,临时政府即已解散。
同年9月16日、9月19日,先后颁布了《律师暂行章程》38条和《律师登录暂行章程》7条。从此,中国才有了律师和律师制度。《律师暂行章程》颁布以后,从民国2年至民国12年,先后作了8次修正。《律师暂行章程》共7章39条,其中对律师职务、资格、证书、名簿、义务、公会、惩戒等作了规定。此章程,安徽各地曾依照执行。
民国2年,安徽怀宁率先成立了律师公会,并制定了《安徽怀宁律师公会会则》。《安徽怀宁律师公会会则》共12章50条。总纲规定:“本会遵照国民政府司法部制定之律师章程组织之,名曰怀宁律师公会”、“本会会员依律师章程之规定,得在通常法院及特别审判机关执行法定职务”、《会则》规定会员的权利:“本会律师得向各级法院请求抄阅关于承办案件内一切文卷,但以经法院许可者为限;本会律师得通知监狱或看守所,于接见时间内接见并询问承办案内之囚人或在留人;本会律师受委托,所具之书状或言词辩论理由书,除留稿存查外,须备具同式缮本二份,以一份送致法院,一份送致当事人;为各种契约之证明或代订时须备具有同样书式,送交双方当事人,并存留一份备查。前二条书具须盖律师本人章印,并于骑缝上盖章,添注涂改亦同”。会员的义务:“不论何种事件,受委托后应有守秘者须严守之;本会一应事宜,会员均有维持之责,本会律师有收公费之权”。规定风纪规程:“律师办理案件,应听当事人自由委托,以尽辩护之责,不得唆讼掺越;律师不得指示原被告捏造或湮没证据;无论原被告之律师既受一方委托,不得再受他方之嘱托;律师出庭辩论不得涉及案外别情;律师并其延聘人及书记均不得沾染嗜好;律师到庭与推事检查官各行一鞠躬礼,退庭时亦同;律师到庭辩论时,须起立陈说;律师到庭恪恭将事,不得举动轻慢,言语诙谐。”还规定:“凡有害律师风纪者;任有俸给公职者;依律师惩戒法或司法官惩戒法受停职或除名之处分者;法律上规定不许当律师者;自愿撤销登录者;在精神丧失之常况者;加入公会二年以上,不曾设立律师事务所,或虽设立律师事务所而本人并不在所执行职务者,则令其退会”。
民国20年3月,《安徽省高等法院公报》转发了《高等考试司法官律师考试条例》。《条例》规定:考试分为初试和再试,初试又分第一试、第二试、第三试。再试由学习期满后行之,再试时间由司法院咨请考试院定之。考试合格者给予律师证书。领取证书由本人书面申请并纳证书费,其证书呈司法部或由高等法院院长呈司法部部长发给之。领有证书之律师将证书及申请登记书呈交高等法院,经法院院长验明后,登录于律师名簿,并交纳登录费20元。
安徽省部分律师登录和撤销登录情况一览表


民国时期,安徽从业律师,城市较多,县城偏少。民国21年10月,安徽省高等法院院长陈福民,对怀宁、芜湖、宣城及皖北各县进行了40多天的视察,写出《民国二十一年视察报告书》,呈司法行政部。《报告》认为:“县府为兼理司法官署,亦为通常法院之一。依照《律师章程》第一条,律师本无不可执行职务之规定。从事实言,今日县府办理司法事务种种违法,应待律师逐案逐事为之纠正者,尤有急切推行之必要。试举其违法各点,拘提羁押为刑法上最重要之行为,且为保障人权之第一信条。县府拘押人证,完全不依法律,如因拘票有一定程式,也则从鉴行之,违法之处,无从查究矣。如有拘票有一定送致机关,也以口喻交卫队或班长行之,则羁押人之出入,无从稽考矣。其他种种,不胜枚举。”“如推行律师制度,也不但违法行为日益渐减少,即当地土劣,勾结盘踞,恃县府为生活者,迹可消灭矣”。据此,建议县政府推行律师制度。
据民国34年在安庆执行律师职务的黄光章回忆,由于县府兼理司法,司法与行政不分,县府法官收受贿赂,敲诈勒索,实行刑讯逼供,枉法裁判,律师执行职务遇到许多困难。
民国时期,安徽各地的律师组织,是设在各地法院内的律师公会,以及律师公会下设的律师事务所。律师公会是律师的行业团体,不领导业务工作,但律师如不加入公会,不得在通常法院或特别审判机关执行职务。
40年代初期,徽州、安庆、芜湖等地律师较多。如休宁县就设立三家律师事务所。即,董传律师事务所,董传俊律师事务所和孙熙鼎律师事务所。其中孙熙鼎除在休宁设立律师所外,还在屯溪银行办事处设立律师事务所。民国34年,黟县地方绅士程梦余和县财政委员会主任孙云卿联合向徽州法院提起控告该县县长武斌贪污一案,经孙熙鼎代理诉讼,得胜诉,武斌被迫下台。孙由此扬名徽州。三、建国后律师
民国38年(1949年)7月,皖北人民行政公署发出《对目前司法工作的指示》,宣布废除国民政府一切法律、法令,废除六法全书,取缔旧律师,解散旧律师组织。1950年9月,司法部部长史良在第一届全国司法工作会议上作了《关于目前司法行政工作报告》,明确提出全国各地要迅即着手建立新的律师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可酌予试办。9月25日,皖北人民法院召开皖北第三次司法工作扩大会议,传达贯彻第一届全国司法工作会议精神。会议要求各地要建立新的律师制度。12月,皖北人民法院根据司法部《关于取缔黑律师及讼棍事件的通报》,发出《关于加强司法建设工作的指示》,要求各地取缔在社会上挑词架讼,敲诈勒索的“黑律师”,在法院公设辩护人,为涉讼人撰写诉状,担任辩护、代理或辅助参加诉讼活动。
1954年9月28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7条规定:“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外,可以委托律师为他辩护。”
1955年春,在芜湖、蚌埠两市法院内开始设置专职律师,试行公设辩护人。各地法院,从法院干部中,物色律师人选,出庭试行辩护。1956年1月,国务院批准了司法部《关于建立律师工作的请示报告》。该项《报告》对律师的性质、组织、任务、条件等作了规定,提出凡30万人口以上的市和高、中级法院所在地的县、市均应建立法律顾问处。随后,司法部又下发了《律师收费暂行办法》。3月,全省第七次司法工作会议决定各市、县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处,司法部副部长闵刚侯出席这次会议并讲了话。4月20日,安徽省人民委员会同意司法厅拟定的《律师收费暂行办法》(草案),并印发各地试行。6月12日,省司法厅召开全省律师工作座谈会,参加会议的单位有合肥、蚌埠、肥东、肥西等18个市、县法律顾问处主任、律师20多人。10月,全省已有67个市、县抽调司法干部充任律师,报经司法厅批准的律师有74人,已有53个市、县正式成立了法律顾问处,占74个应建立单位的71.6%。法律顾问处成立后,工作应接不暇。据合肥、芜湖、蚌埠、安庆市及六安县等法律顾问处统计,在不到两个月的时间里,律师为群众解答法律询问3610件,代写各种法律文书1551件,办理刑事辩护150件,民事代理78件。
1956年10月,安徽省第一次律师工作会议在合肥召开,会议选举产生了《安徽省律师协会筹备委员会》,次年2月,省司法厅派出律师工作检查组,对律师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检查。4月,省司法厅根据检查的情况提出,要继续充实加强法律顾问处,组织律师全面开展业务活动,对检察院起诉的案件,尽可能指派律师出庭辩护,还应积极开展民事代理、法律咨询、代书以及担任法律顾问等工作。业务收费要严格按照《律师收费暂行办法》执行,争取在半年内做到收费自给。同时提出,在下半年内正式成立安徽省律师协会。8月,全省已有法律顾问处73个,占应建76个单位的96%。律师103人,实习律师3人。司法部于1957年6月24日至7月3日召开了第二次律师工作座谈会。会上,提出市、县律师组织建设工作,应贯彻“根据需要与可能,重在建设,逐步推广”的方针。安庆市法律顾问处主任、省律师协会筹备委员会委员杨诗光参加了会议,并在会上介绍了为人民群众解答询问工作的经验。
1957年下半年,反右派斗争开始,绝大多数律师被划为右派,律师制度也从此夭折了。被划为右派的律师,经过1962年和1979年两次复查,已全部得到平反改正。
1978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厅下达安徽省160名律师编制数时,因省司法厅行政机构尚未恢复,暂山省法院代管。
1980年1月,司法部《1980年工作要点》,明确提出要建立律师制度,8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5次会议通过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
1980年6月底,全省只有合肥、芜湖、蚌埠三市筹建了法律顾问处。有4个省辖市,3个地区中院,26个县(市)法院配了律师人员。全省共选配律师人员51人,其中兼职律师人员3人。当时开展的律师业务,主要是民事代理和刑事辩护;接待群众来访;解答法律询问,以及代写各种法律事务文书。8月28日,省司法局在合肥召开全省律师工作座谈会。参加会议的有全省8个地区和合肥、芜湖、蚌埠三市的部分律师及安徽大学法律系代表20人,会上传达了司法部8月召开的全国司法行政工作座谈会精神,汇报了全省律师工作情况。1980年10月29日,司法部在北京召开全国律师工作座谈会,交流了律师工作情况,讨论了进一步开展律师工作的问题。会后,省司法局于当月下旬,先后在当涂县、安庆市、淮北市召开了有地、市司法局长、律师参加的皖南、江淮、淮北三个片会。传达贯彻全国律师座谈会精神。12月下旬,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司法局《关于全省司法工作座谈会情况的报告》。要求尚未建立法律顾问处的市、县要抓紧建立,配备必要的人员,并选调一批符合律师条件的人担任兼职律师。到12月底,全省已建立法律顾问处20个,从事律师工作的人员有122人。全省82个市、县,已有63处配备了律师人员。芜湖、蚌埠市法律顾问处已开始全面办理律师五项业务。
1981年6月,华东地区六省一市第一次律师工作经验交流会在上海召开,8月11日,司法厅组成五人工作组到滁县搞审批律师资格的试点,9月初,司法厅召开审批律师资格座谈会,会上讨论了考核对象、考核办法、报批程序等问题。
1983年1月11日,芜湖、马鞍山、铜陵三市司法局在芜湖市联合召开了律师工作经验交流会,三市司法局负责人和全体律师40余人参加了会议。5月31日,司法厅在合肥召开全省律师工作座谈会,全省16个地、市司法局局长、公证律师科长和部分县(市)法律顾问处负责人参加了会议。芜湖市法律顾问处主任万寿椿和淮北市司法局副局长李祥升在会上分别介绍了建立法律顾问处律师人员岗位承包责任制和律师承担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的经验。8月11日,司法部邀请6省、市律师工作者在合肥举行了《律师法》初稿修改座谈讨论会,历时3天。上海、北京、吉林、山东、湖北、江苏、安徽的律师工作者出席了会议。
1984年6月25日至28日,司法部在芜湖市召开了全国律师公证工作改革座谈会。出席这次会议的有北京、天津、上海、黑龙江、吉林、辽宁、宁夏、河北、河南、湖北、广东、四川、云南、山东、江苏、浙江、福建、安徽等18个省、市、自治区司法厅(局)的领导人,律师、公证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和进行改革试点的市、县公证、律师代表共66人。同年9月23日,在徽州地区司法局的倡议下,首次在屯溪市召开了“江南地区律师工作经验交流会”,参加会议的有江南地、市司法局分管律师工作的局长、公证律师科科长、江南各市、县法律顾问处律师,以及江北各地、市司法局的负责人等65人。会议重点交流了律师担任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方面的经验。皖南皖北片会从此以后形成了制度(每年一次南北片轮流召开)。
1985年8月17日,司法部在江苏省无锡市召开了华东地区第二次律师工作经验交流会议。司法厅、省经济律师事务所以及合肥、蚌埠、芜湖市、宿县、凤阳等市县的律师代表参加了会议。会议主要总结交流了律师工作为经济建设提供法律服务方面的经验。12月26日,全国司法系统先进集体、先进个人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律师先进个人代表芜湖市法律顾问处主任万寿椿、合肥市法律顾问处副主任陈锡林参加了会议。
至1985年底,全省已建法律顾问处、律师事务所97个,律师人员共有714人,其中律师210人,实习律师84人,兼职律师269人,特邀律师39人,律师工作者112人。全年律师办理刑事辩护4357件,民事代理3946件,非诉讼事件1010件,涉外法律事务2件,接待人民群众来访43732人次,解答法律询问36042件,代写法律文书11439件,开展法制宣讲14770人次;全省聘请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两户一体”共1787家,办理经济法律事务3357件,为聘请单位索回欠款和避免经济损失折款共4689.8万元;全年律师业务收费187.16万元,是1980年律师业务收费的140倍。
四、律师制度改革
1983年3月,安徽省部署律师工作改革试点。次年6月,芜湖法律顾问处在司法部在芜湖市召开的18个省、市公证律师工作改革座谈会上介绍了改革试点的情况。司法部副部长朱剑明肯定了安徽等地律师工作改革的方向。会后,省司法厅下发了《关于全省律师工作改革的几点意见》,要求各地普遍建立和健全岗位承包责任制;有条件的市、县,可以试办不要国家编制、经济上实行自负盈亏的律师事务所;把律师工作的重点放在为经济建设服务上,并采取多层次、多渠道举办法律人才培训班,发展和壮大律师队伍。1985年7月,司法部党组在向中共中央书记处、国务院汇报整党工作中,肯定了安徽省律师工作改革办法,指出:“推广了安徽省律师、公证实行承包与责任制的经验,调动了律师、公证人员的积极性,使办案数成倍增长”。同年年底,全省96个法律顾问处、律师事务所,除个别县外,普遍实行了定岗位责任、定工作指标、定奖惩办法、定落实措施。实行德、能、勤、绩相结合的考核办法,奖勤罚懒,奖优罚劣,把责、权、利结合在一起。初步改变了吃“大锅饭”现象。
1985年起又对法律顾问处实行“独立核算、自收自支、节余留用”或“全额管理、差额补助、超收提成”办法。这一年全省已有64个收入大于支出的法律顾问处实行了独立核算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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