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律师业务
一、民国时期律师业务范围民国时期安徽律师的业务范围主要是:为当事人撰具词状及搜集证据;为当事人到庭实行言词辩论;开庭时得请求审判长许可;当庭向当事人及证人等发问,或指定事项请求审判长代行发问;代理法律行为;证明契约遗嘱等法律文件;代订契约及其他法律文件;办理和解事项。此后,根据《律师章程》和《律师法》的规定,律师还可担任工商金融等行业的法律顾问。
民国34年(1945年),黟县地方绅士程梦余和县财政委员会主任孙云卿联名向徽州法院控告县长武斌贪污一案,经孙熙鼎律师代理胜诉,武斌被迫下台。
二、建国后律师业务范围
[刑事辩护及代理]
50年代的律师业务,主要是担任刑事辩护及代理。据统计,1955年至1957年,全省律师接受刑事被告人的委托和法院的指定出庭辩护及代理的案件有2158件,当时省委政法部、省司法厅都强调律师参与刑事案件的辩护活动,要密切与法院、检察院等有关部门的联系,指出:法律顾问处与法院、检察院等单位总的任务是一致的,都是为巩固国家法制、保护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的,只是具体分工不同,彼此之间是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1956年,省直机关办理27起肃反案件通过律师辩护、法院裁定退回重新侦查的就有6件。1957年,太湖县法律顾问处收办101件和自诉案件40件,共计141件,通过律师辩护和参与代理活动,事实不清,退回补充侦查的5件,改变性质的6件,撤四起诉的3件,建议改判的6件,宣告无罪的6件。无法判处的1件。共27件,占律师辩护和代理案件的19%。
1979年下半年起,开头两年,律师的业务活动,主要是配合《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全面实施搞刑事辩护,1980年,全省律师共办理刑事辩护案件273件,多数是由法院指定的。律师开始办案时,有些人还心有余悸,不敢大胆辩护,但也有一部分老律师归队后刚直不阿。敢于仗义执言。1980年9月,马鞍山市法院公开审理一件轰动省内外被称之为安徽“渤二事件”的“常州烟囱”事故案。芜湖市法律顾问处律师万寿椿接受被告人的委托,依法出庭辩护,万律师的辩护发言赢得几百名旁听群众的一片掌声。法庭基本上采纳了辩护意见,宣布两名被告人分别从轻判处缓刑和免予刑事处分。公诉人认为量刑过轻,当庭提出抗诉,后经省法院二审裁定,予以驳回。
1981年8月下旬,省委政法委员会召开全省政法工作会议,贯彻对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要实行“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会议期间,省司法厅召集参加政法会议的司法局长开了座谈会,就律师工作如何贯彻“从重从快”方针的问题,进行了讨论,提出律师为这类案件的辩护,要配合检察、法院办案,在辩护中,不要作无原则的争论。
据统计,1981年安徽律师参与刑事辩护的案件1767件,占法院公开审理案件的20%。这一年,由于刑事案件有所上升,委托律师辩护的案件随之增多。但因律师少,许多地方不能满足当事人委托辩护和代理的要求。祁门县农村,有两个社员因水利纠纷打架致死人命,被告人委托该县律师为其辩护,被害人亲属也要请律师代理,而该县只有一名律师,被害人亲属只好跑到黟县、歙县、屯溪市去请律师,往返行程一千多里,车旅费花掉近百元,结果还没有请到律师。宣城县有两件法院公开审理的案件,被告人因没请到律师,在法庭调查中拒绝回答问题。1982年下半年,在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犯罪活动中,律师参与这类案件的辩护发挥了很好的作用。寿县许永周投机倒把案,是全省当时经济犯罪的26个大案要案之一。检察机关指控许犯有投机倒把罪,投机倒把金额达22万元,非法牟利两万多元。律师接受许的委托,通过调查取证,在辩护时提出,许在任商店会计工作中有些违法行为,但没有投机倒把,非法牟利,不构成投机倒把罪。一审法院未采纳律师的意见,判许有期徒刑7年。许上诉后,二审法院改判许免予刑事处分。
1983年8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通知。同年9月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和《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分子程序的决定》。为了贯彻上述“通知”和“决定”,安徽省各地采取公、检、法、司四长联合办公的办法,从快审理案件。在当年8月至11月,这三个月内,对于“严打”案件,根据司法部的指示,全省有79个市、县的律师停止了刑事案件的辩护,只有合肥市、淮北市、凤阳县律师经当地党委同意,仍正常开展刑事案件的辩护业务。1983年11月8日省司法厅在合肥召开地、市司法局长、律师科长和市、县法律顾问处主任座谈会,传达贯彻司法部《关于在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中充分发挥律师作用的通知》,开始纠正一度停止律师刑事辩护的失误。会后,各地法律顾问处很快恢复了刑事辩护。1984年,全省各法律顾问处,全力以赴,参加辩护。凡是被告人及其亲属委托或法院指定的案件,都予以受理。这一年,全省律师担任的刑事辩护案件为6922件,是1983年2749件的2.6倍。
1980年至1985年,据统计,全省律师共办理刑事辩护案件18795件,其中法院指定的1297件,被告人及其近亲属委托的17498件。1985年,司法厅律师管理处派人抽查了巢湖市法律顾问处律师承办的73个刑事辩护案件的卷宗材料,法院采纳律师辩护意见的有60件,占82%。据芜湖市法律顾问处的统计,1981年至1985年,律师接受委托,出庭辩护的案件被告人数为1270人,其中法院判决无罪的21人,占1.65%,撤诉的6人,占0.47%,兔除处罚的29人,占2.28%,减轻处罚的8人,占0.63%,二罪改一罪的14人,占1.1%,重罪改轻罪的18人,占1.42%,从轻处罚149人,占11.73%。以上共计245人,占被告人数的19.3%,有些案件,经律师的努力,通过两审、发回重审,或者是通过复核、申诉程序,获得正确处理的有37人,占律师辩护总人数的2.9%。例如,方国栋诈骗案,由律师为其辩护、支持其上诉,历时两年,先经过一审、二审审理,发回重审后,又经过一、二两审进行审判,最后,到1985年终于由二审法院作出无罪判决。
同期,全省律师接受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的案件583件,担任刑事公诉案件被害人代理人的案件122件。刑事自诉案件诸如虐待、伤害、遗弃、侮辱、诽谤、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类案件,具有人民内部矛盾性质,各地律师对这类案件在代理诉讼过程中,立足于防止矛盾激化,一般都协助法院进行调解,规劝委托人接受法院提出的调解方案,力争使当事人双方最后能够消除对立情绪。
[民事诉讼代理]
据查,1957年全省各地法律顾问处,共收办民事案件997件,其种类有婚姻、家庭、土地、买卖、产权、继承、赡养、收养、房产、租赁、典当、借贷以及宅基地、包工承揽、产品合同纠纷等。
1981年,芜湖、蚌埠、淮南、淮北市及滁县、安庆地区部分县法律顾问处开始办理民事诉讼代理业务。次年,随着全省各地律师工作机构普遍建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和一些重要民事法律的陆续颁布,民事案件当事人要求律师代理诉讼的日益增多,1980年,全省律师办理民事案件12件,1982年为729件,增长近60倍。从1983年开始,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大幅度的上升,各地律师担任民事诉讼代理的重点转向经济合同纠纷。律师代理的案件类型有:买卖、赠与、结算、租赁、承揽、运输、加工、委托、合伙等方面的合同纠纷。这一年律师担任民事诉讼代理的案件921件,其中经济合同纠纷337件,为当事人索回欠款,避免经济损失共合304万元;1984年律师担任民事诉讼代理的案件2040件,其中经济合同纠纷731件,占35.79%,为当事人索回欠款、避免经济损失共合939万元,比1983年增长2倍;1985年,律师担任民事诉讼代理的案件为3882件,其中经济纠纷案件为2120件,占律师担任民事诉讼代理案件的54.6%,为当事人索回欠款、避免经济损失共合3350万元,又比1984年增长2.5倍。
1985年,随着农村和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民事案件增加了一些新的类型。例如,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中,承包户之间出现了争水利、争土地、争其他生产资料的纠纷;侵犯“两户一体”合法权益的纠纷;企业租赁、经营承包和横向经济联合经营中的权益纠纷;涉外经济活动中的权益纠纷等。律师代理民事诉讼的任务随之增大。律师代理进行民事诉讼,可以有效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例如,1985年,安庆石油化工总厂与江苏省燃料公司签订了一项价值760万元的重油购销合同,由于江苏省燃料公司的违约,使石化总厂生产陷入困境。该厂委托律师代理起诉,协助法院很快查清了案情,公正的调处了这起重大经济合同纠纷,保证了重油生产的正常进行。
[非诉讼事件的代理]
1956年,司法部制定的《律师章程(草案)》,没有规定律师办理非诉讼事件代理业务。1981年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接受非诉讼事件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帮助,或者担任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活动。”1981年全省律师办理的非诉讼法律事务101件,1985年为1010件,比1981年增加10倍。
律师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帮助当事人解决没有提起诉讼的纠纷。在民事方面,有山林、土地、水利纠纷;有公民与机关、团体、企业之间关于财产权益或损害赔偿的纠纷;有家庭关系发生的遗产继承、预立遗嘱、抚养、扶养、赡养、收养的纠纷;因所有权占有、使用、处分发生的买卖、拍卖、租赁、转让、抵押、担保、信托纠纷;在经济方面,因经济合同履行中发生的购销、加工运输、供电、用电、仓库保管、财产保险、技术转让纠纷;因侵权行为发生的专利、商标、版权等纠纷;在行政方面,有民政行政管理中发生的农村救灾、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纠纷;在公安行政管理中发生的劳动教养、户籍管理、城市交通、消防管理纠纷;在工商行政管理中发生的市场管理、商标管理、广告管理、合同管理、企业登记、行政处罚纠纷等。另一类是无争议的法律事务。例如:代办申请专利、产品生产许可证、商标注册、商品检验、税务减免、企业开业、企业歇业登记;代理企业进行市场信息调查;代理参加经济合作、合资联营活动;代理企业审查经济合同;代办股票、债券发行登记手续;代办债权债备中发生的抵押、担保事务;代办企业破产后原有资产、债权债务的清理;代办技术、专利转让事务;代理企业招标人开标和选择投标人;代理地方政府参与草拟、审查、修订地方性法规等。
[常年法律顾问]
1955年初,合肥市法律顾问处曾指派方本荣担任安纺总厂法律顾问;1955年3月,安庆市法律顾问处指派律师杨诗光等应聘担任市房产公司、市供销合作社、市纺织品批发站,以及个体工商业者周王氏的法律顾问;1957年,芜湖市法律顾问处指派律师万寿椿、牛运昌等应聘担任了17个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同年12月,太湖县法律顾问处指派律师担任该县徐桥手工业联社法律顾问。担任顾问的律师,为聘请单位及个人办理了草拟、审查法律事务文书,以及代理参加诉讼等业务。
80年代,安徽省最先开展常年法律顾问业务的,是芜湖、蚌埠两市。1981年,芜湖市法律顾问处指派律师担任了皖江轮船运输公司和东方纸板厂的法律顾问;蚌埠市法律顾问处指派律师担任了市第三人民医院的法律顾问。1982年,全省律师担任企事业单位顾问的,由点到面,逐渐铺开。这一年,芜湖、安庆、合肥、蚌埠、淮北、金寨等市、县,聘请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的企事业单位已有27家。9月,财政部向全国转发了金寨县律师担任县税务局法律顾问,协助县税务局以法治税,连续两年超额完成国家税收计划,改变该县税收落后面貌的经验。此后,省内外不少税务单位派人到金寨县取经。到1983年年底,全省有46个市、县的律师应聘担任了144家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次年年底发展到544家。
1984年9月23日,徽州行署司法局牵头召开了“皖南地区律师工作经验交流会”,主要交流了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工作的经验。1985年5月,淮北市司法局牵头召开了“皖北地区律师工作为经济建设提供法律服务经验交流会”
1985年,全省法律顾问工作出现了新格局。一是扩大了服务领域。过去聘请单位主要是工厂企业,当年已扩大到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新闻出版、科研教育、交通运输、商业部门及农村经营承包专业户。二是法律顾问点迅速增加,据统计,该年全省聘请法律顾问的单位已达1787个,其中农村经营承包专业户有110多个,是1984年544个的3.3倍;三是法律顾问工作产生了明显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该年全省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共办理经济法律事务3357件,是1984年办理的1309件的2.6倍;为聘请单位挽回和避免经济损失4689.8万元,是1984年1289.6万元的3.6倍。
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1985年全省小化肥滞销,砀山县化肥厂受到停产的威胁,法律顾问及时建议该厂在销售环节上采取对策,改变过去销售的方式,代之以经销、代销和赊销相结合的办法。在签订代销、赊销合同时,采取支付定金,规定违约责任、提供担保、银行监督,以及办理鉴证、公证等法律手续的做法,保证了合同的履行。
审查经济合同。1984年5月,蚌埠针织厂举办产品展销会,成交额达70余万元,该厂供销人员把批发价作为出厂价计算,这样做使厂方亏损4万多无。经法律顾问审查合同发现予以纠正,避免了损失。
健全企业管理制度。芜湖市卷烟厂,1981年经济合同履行率为62%,1982年聘请了法律顾问,顾问律师按照经济合同的要求,帮助厂里建立了签订、审查、登记、归档、管理、使用等一套合同管理制度,到1984年,经济合同履行率提高到95%,1985年达到98%。贵池县啤酒厂,在聘请法律顾问前合同履行率为40%,1985年聘请了法律顾问,建立了经济合同管理制度,1986年,厂方与外单位签订的65份供销合同,履行率达100%。
调解经济纠纷、仲裁或诉讼活动。1980年至1985年,全省法律顾问代理聘请单位参加经济纠纷调解的有2183件,参加仲裁的461件,参与诉讼的1217件。1984年11月,淮南市驻深圳联络处(供方)与香港恒星针织厂(需方)签订一份238吨本色棉纱购销合同,标的金额为港市326万元。香港恒星针织厂收货后只付给港市150万元,下欠款项久拖不付。淮南驻深圳联络处的法律顾问接受委托与港商谈判,提出要追究恒星针织厂的违约责任。该厂感到理亏,愿意分期付款,还同意赔偿经济损失31元万港市。该顾问律师受到了淮南市人民政府的表扬和嘉奖。
参加涉外经济活动。1985年8月,安徽省举办大型对外贸易洽谈会,全省有35名律师参加。其中大部分常年法律顾问受聘请单位的委托参加经济项目的谈判。据统计,在这次洽谈会上,律师参加了27个经济项目的洽谈活动,谈判121次,草拟、审查技术贸易合同15份,提出法律建议30条。解答中外客商法律咨询70人次。对此,省长王郁昭在一份《送阅材料》上批示“律师参加省最近举办的贸易洽谈会,作出了成绩,是有贡献的。今后各单位同外商举行洽谈和签约,都应当有律师参加。”此后,马鞍山、芜湖、铜陵、安庆等市的律师,也参加了一批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和联合开发项目的谈判、签约活动。
[法律咨询]
1955年,新的律师制度刚刚建立时,就有许多群众不远数十里纷纷来到法律顾问处提出法律咨询。有的法律顾问处每天接待咨询者数十人,据统计,芜湖、蚌埠等42个法律顾问处,律师接待人民群众法律咨询1956年为3610件,1957年为2419件。通过法律咨询,使一些多年纠纷获得解决。
1980年,各地法律顾问处,共解答法律询问1046件,1981年为13731件,1982年为17231件。这三年咨询的内容主要是涉及民法、刑法、婚姻法方面的问题。从1983年开始,各地法律顾问处的法律咨询业务量增加,其中经济纠纷方面的法律问题明显增多。1984年各地律师解答法律询问25824件,其中民事方面的15458件,刑事方面的8119件,其它方面2250件。1985年为34535件,其中民事方面的21939件,刑事方面的9243件,其它方面的为3353件。
[代写法律文书]
早在1949年6月,皖北人民法院就发出通告,成立撰状处,为贫苦劳动人民撰写书状。7月,皖北人民行政公署要求“各级司法机关须一律设立撰状处”。1955年,各地法律顾问处普通开展了代书业务。据统计,律师代写各种书状,1956年为1551件,1957年为12873件。1979年,各地法律顾问处复建后,又开展了代书业务。1983年起,应聘担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的律师,还帮助聘请单位草拟规章制度、经济合同、协议书、申请专利等法律事务文书。据统计,1980年至1985年,全省各地法律顾问处共代写各种法律事务文书33478件,年平均为5579件,律师人均12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