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国时期律师收费民国时期,司法行政部对于律师收取委托人的费用,只按诉讼的种类规定最高数额,实际数字双方自行商定。
安徽律师收费有两种办法。一种为分收公费办法,另一种为总收公费办法。
分收公费办法名目繁多,其中规定的有:讨论案法、阅卷、接见在留人、节录文稿或造具清册,撰写和解状或申诉状、民事出庭、刑事出庭、出具专供当事人参考之意见书,撰写民事诉状、抗告状、辩诉状、反诉状及第二审上诉状;撰写刑事诉状、抗告状、辩诉状及第二审上诉状;撰写民事第三审上诉状、辩诉状;撰写刑事第三审上诉状、辩诉状;撰写第一审或第二审民事案件追加理由书;撰写第一审和第二审刑事案件辩护意见书;撰写第三审民事案件追加理由书;撰写第三审刑事案件辩护意旨书;办理民事执行案件和处理和息事项、在执行职务区域内履勘调查、在执行职务区域外处理民事、刑事出庭等,除以各条款收取公费外,还要收取日费。
总收公费办法,主要是办理刑事、民事案件,按审级收费、第一审和第二审收费标准一样,第三审收费比照第一审和第二审减半。对于诉讼费标准的在5万元以上者,第一审或第二审按诉讼标准的2%收取公费,第三审不超过1%;办理诉讼外一切法律行为,按小时收取公费,每小时不得超过4元。
上述两种收取公费办法,根据法律事务的不同情况,分为按时收费。按日收费、按件收费、按审级收费、按标准的收费。收费低的5元至20元,高的达420元至700元。办理第一、二审刑、民案件收费最高。有关法律规定,刑事案件中,刑事被告未选任辩护人,而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可以指定律师为其辩护,被指定的律师出庭费用由法院付给律师。当时的律师收费归个人所有。
全省律师业务统计表
说明:1980年至1981年律师业务统计不完整。
二、建国后律师收费
1956年5月,国务院第29次会议批准的《律师收费暂行办法》,对律师收费标准作了具体规定,同时规定,对于当事人确属经济困难,无力负担,律师应当免费给予法律帮助。
50年代,各地法律顾问处业务收费很低,有些地方律师代书只收二三角钱,法律咨询尚未收费,太湖县法律顾问处是安庆地区13个县中律师业务开展较好的一个,该处1957年业务收费1513.68元。
1981年12月,省司法厅、省财政厅联合转发了司法部、财政部关于《律师收费试行办法》,在全省各地贯彻执行。据统计,1981年至1983年,全省律师收费共429579.55元,1984年起,各地法律顾问处试行律师岗位责任制,调动了律师人员积极性,提高了工作效率,增加了收入。这一年全省律师业务收费68.9万元,其中合肥市收费6.6万元,芜湖市收费5.6万元,律师人均收费近万元。1985年,司法部、财政部联合下文件,提出律师经费管理要进一步改革的意见。同年,省司法厅、省财政厅根据两部文件,联合发出《关于改革法律顾问处经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要求各法律顾问处,在建立健全律师岗位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经费管理采取“独立核算,自收自支、节余留用”或“全额管理、差额补助、超收提成”两种办法。同年,全省律师业务收费大幅度增长,达到187万元,比1984年增长3倍。全省97个法律顾问处,其中有40个实行了独立核算,自收自支的管理办法。实行自收自支的40个法律顾问处有律师人员259人,业务收费达144万元,人均业务收费5559.8元。实行“差额补助”的57个法律顾问处,自给部分大部分达到了50%以上。律师业务收费管理办法的改革,进一步调动了律师工作的积极性,业务收入增加,减少了财政支出,改善了法律顾问处的工作条件和律师生活。
全省律师业务收费统计表
表3—2—3(1980年至1985年)(单位:元)
说明:1980年的统计数不完全,有部分市、县法律顾问处未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