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第三章 公证

第一节 公证制度

一、民国及其前的公证制度宋朝的开宝二年(969年),曾规定:典、卖田宅,应于两个月内验契验印,盖上官府的红印后,方能得到确认权。民国时期,公证是“证明特定法律行为或其他关于私权事宜之制度”,目的在于“保护私权,遏止讼蔓”。民国9年(1920年),以澄清讼源为目的的公证制度,首先在东省(即东三省)特区法院推行。民国16年,国民政府拟定了《公证人法》(草案)。民国24年7月,经司法院拟定,由司法行政部公布《公证暂行规则》,规定地方法院设立公证处,指定推事专办或兼办公证事务。并规定有必要时,得于管辖区域内适宜处所设公证分处。民国25年2月14日,司法行政部颁布《公证暂行规则施行细则》、《公证费用规则》。民国32年3月31日,国民政府颁布了《公证法》,计4章52条;7月,颁布了《公证费用法》。民国32年12月6日,行政院给安徽省政府下达渝文训令,伤令自民国33年1月1日起施行《公证法》。安徽省政府于次年3月始下转了该项训令。
民国25年10月,行政院新闻局编发一则消息说:“民国24年司法院拟订公证暂行规则,规定地方法院为办理公证事务,应设立公证处。正式实施此项制度,则在民国25年。当时因多数法院尚未开办公证,多数人民大都不明了公证的利益,司法行政部乃于民国26年5月令饬各高等法院积极倡导,设法推进。民国28年通令各高等法院转饬各地法院,凡未开办公证者,限期开办,已开办者,认真整顿,加紧推进,以期人民能够普遍受到公证的实益。此令发后,各法院呈报成立公证处者甚多,民国31年,司法行政部将推行公证制度列为中心工作,通令各省尚未成立公证处的地方法院,自同年7月1日起,分批成立,每三个月成立一批,由高等法院呈报一次,以二年为完成期限,到民国33年6月底,全国各地院公证处,大多如期完成。33年6月以后新成立之地院,规定同时成立公证处”。
《国民政府年鉴》记载:“截至民国26年抗战以前,各省已开办公证之地方法院,凡27处。至民国20年10月,各法院先后成立公证处者,又有192处。旋复通令各省,分期举办,务达到每一地方法院均能成立公证处之目的。”
民国33年9月9日《全国各省地方法院设立公证处简明册》记载,安徽省能行使公证职权的有阜阳、歙县、桐城、立煌(今金寨县)、休宁;不能行使公证职权的有怀宁、芜湖、合肥、凤阳、宣城。
《全国各法院设立公证处清册》记载:民国35年度预算核定,拟配置专任公证人员之地院中,安徽阜阳地院,专任公证人1名,佐理员1名,录事1名,公役1名,安徽怀宁、芜湖地院专任公证人2名,佐理员2名,公役2名。
民国时期,公证工作,不允许私人开业。司法行政部部长谢冠生,于民国32年4月26日,在一次报告中说:“各国公证制度,有由以公证为业的公证人自行设立事务所,向嘱托人收取定额费用,办理公证事务,有如律师事务者,亦有公证机关合并于司法机关,即由法院兼办公证事务者,衔以我国现时国情,若许公证人自行设所办理,恐滋流弊,故……规定由地方法院专设公证处或分处办理,以便监督。”
民国时期的公证原则,按《公证暂行规则》规定,大体有:推事不得就违反法令事项及无效法律行为作为公证书,公证书应以中国文字作成之;推事执行公证职务,应按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实行回避;公证处职员,除法令别有规定外,于经办事件应守秘密;推事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当事人的公证请求;推事办理公证事务有不当者,请求人或利害关系人得提出抗议。
另外规定,办理公证,按章收取公证费,如果要求在公证书上载明“迳受强制执行,加倍收费。”
民国时期办理公证的方法,规定“办理公证事务,应在公证处为之,但法令别有规定,或依事件之性质,不能在公证处为之者,不在此限。”民国36年12月,司法行政部发出训令,要求各高等法院增办巡回公证,以节省请求人之劳力,间接有助于公证事务之发展。民国38年初,司法行政部给安徽省高等法院院长廖江南发出指令,批准安徽省宣城地方法院在湾、油榨、水阳、沈村和孙家埠五个乡公所设立巡回公证办事处,在制作公证书的文本上,还有两条特殊规定,一是“删除字句,应留存字迹,俾得辨认。”二是“公证书末尾或栏外,应记明增删字数,由推事及请求人或其代理人、见证人盖章。”
民国时期,在争取扩大公证业务方面,还采取了一些措施。司法行政部于民国33年5月制定了《各地方法院办理公证事务竞赛办法》,规定竞赛每年举行一次,“竞赛结果,其成绩特殊者记大功,列上等者记功,列下等者视其情节得记过或记大过。”民国38年初,又以训令下发《各地方法院推进公证制度宣传文件》,供各地进行宣传。此外,还要求各法院酌量聘请当地公正士绅及征收机关征收人员担任公证劝导员,亦可在农工商会、同业公会、市县参议会,以及乡镇保甲内自治团体的主管人员中聘任。凡由劝导而来的公证事件,即在该事件所收的公证费中提取百分之十,作为奖金,发给该劝导员,以资鼓励。
二、建国后的公证制度
建国后,推行公证制度始于1951年。是年3月24日,华东军政委员会司法部给各省级法院发出《关于1951年上半年度公证工作的指示》称:“本部迭次接到中央司法部指示,要推行公证制度,在1951年上半年度,本部……对于中央指定其他各省区直辖市、如杭州、徐州、济南、蚌埠、芜湖、宁波、烟台、镇江、无锡等市,希于今年上半年度将本部所发之公证资料详细研究,根据各该市县具体条件,拟订本年下半年度公证工作的试行办法,在五月底以前报部……。”从此,安徽的蚌埠、芜湖两市法院先后开始办理公证工作。蚌埠并且拟订了《蚌埠市人民法院办理公证暂行办法》,报经华东司法部作了审核修正,后即着手试行。
1951年9月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暂行条例》中,第十二条及第二十条规定,中央及大行政区、直辖市、县人民法院管辖“公证及其他法令所定非讼事件”。这就把法院办理公证事项,以法令形式固定下来。
从1954年起,公证工作在全省范围内逐步全面推开。
1957年3月22日,司法厅召开全省第一次公证工作会议。会上,开展公证工作较早的县、市就办理工商经济合同或公民间公证行为所起的作用和体会进行了交流。到年底,全省76个市、县中已建立公证处和法院附设的公证室75个,配备公证员68人,助理公证员4人,六安、歙县等地还布置人民法庭代办公证业务。这一年全省共办理公证事项39986件,是安徽省50年代公证工作的全盛时期。
50年代初期的公证工作,明确提出着重办理国营企业与私营企业之间的经济合同公证业务,目的在于防止私方不履行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对于国营企业之间的合同,一律不办理公证。1956年下半年起,开展办理国营企业与公私合营企业之间、私营与私营企业之间,以及公私合营企业相互之间的经济合同公证。在此同时,还提出开展公民之间的权利义务公证。
反右派斗争后,1958年6月,随着省司法厅与省法院合署办公,以及“左”倾思想的影响,全省大多数公证机构相继撤销,公证业务停顿。1961年间,省法院在其拟订的《在省公、检、法三长会议司法业务会上关于几个具体问题的解答》一文中说:“关于公证工作搞不搞的问题,我们意见,已搞的合肥、芜湖、蚌埠、淮南、安庆等市,在党委的同意下,可以继续搞下去;其他市、县一般的不要再搞,也不要再对外宣传这项业务。”从此,剩下的几所公证机关也逐步撤销了,后来,省法院也曾研究过要抓几个省辖市的公证工作,但并无实效。仅有阜南县法院兼办公证工作一直坚持到1966年,终于被“文化大革命”的浪潮所催垮。1967年,各级法院被“军管”,后被并入当地的“人民保卫组”,公证被斥之为“修正主义制度”,说“证明遗嘱、遗产继承权是扩大资产阶级法权、给资产阶级找接班人”,“办理涉外公证是为里通外国开绿灯”。
1973年,安徽省各级法院逐步恢复,次年,又成立了合肥、芜湖、蚌埠3市公证处,承办江淮、江南、淮北3个片的涉外公证业务。1979年12月,省司法局成立,立即着手抓公证业务的恢复工作。次年春,召开了原已开展公证业务的5市、县公证员座谈会,研究确定在全省范围内分期分打地复建公证处。1980年4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颁布。该《条例》明确了公证的性质、任务和业务范围,公证处的组织领导,公证管辖,办理公证的程序,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的公证制度。此后全省公证工作发展迅速,到年底,全省除4个县的法院附设公证室外,已建立38个公证处,配备公证员52人,全年办理公证1082件,其中国内公证654件,涉外公证428件,共收公证费15889.09元。1982年,全省市、县公证处全部组建完成;1984年,淮南市还成立了一个市辖区公证处。到1985年底,全省已有公证人员331人,还聘请了公证联络员1296名,技术顾问112名。
三、公证制度改革
1983年3月上旬,省司法厅在六安地区召开的公证工作座谈会上,提出改革的初步设想,并确定在肥西县搞试点,推行定任务、定责任、定奖惩、包回访检查的“三定一包”岗位责任制。3月下旬,布置各地搞改革试点。到7月初,全省有8个地、市公证工作实行了改革。同年11月,省司法厅给司法部《关于我省司法行政工作的情况汇报》中说:“上半年里,我们还抓了公证工作的体制改革,进行了岗位责任制的探索。全省31个公证处拟定了承包方案,其中有6个得到了当地政府的批准。公证工作岗位责任制的试行,将为我省整个司法行政工作的改革提供宝贵的经验。”
1984年6月30日,司法部在芜湖市召开全国公证工作改革座谈会。《安徽省公证工作改革基本情况和今后打算》在会上交流。介绍了1983年3月以来,公证工作改革的三项内容,即实行定额承包责任制、聘请公证联络员、聘请技术顾问。重点是建立责任制,实行定时间、定任务、定质量、定奖罚、包审查、包回访检查的“四定两包”办法。同年8月,省司法厅下发的《关于安徽省公证工作的改革意见》规定了“公证工作改革,应坚持为经济建设服务,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服务的方向,坚持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的宗旨和真实合法的原则。”提出了“任务指标要科学合理”,“确定各人的岗位责任”、“严格考核评比,奖勤罚懒,奖优罚劣”、“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和学习制度”等要求。
1983年,全省47个实行改革方案的公证处,人均办证146.7件,比1982年人均76.7件增长91.1%;35个没有实行改革的公证处,人均办证57.7件,比1982年人均85.8件下降32.7%。实行改革的公证处贯彻便民原则,改变了过去那种只是坐在机关等当事人来申请办证的做法,做到贯彻便民原则,走出机关,登门办证。潜山县公证处1983年办证410件,其中有392件是走出办公室办理的。来安县公证处4人,1983年下乡工作达180人次。
公证工作普遍实行岗位责任制以后,1984年全省公证人员人均办证153件,超过原订人均办证110件的指标,较1983年增长的37.7%,淮南市公证处人均办证“千件万元”。
下一篇:第二节 公证业务
平台声明

平台收录的姓氏家族文化资料、名人介绍,各地方志文献,历史文献、农业科技、公共特产、旅游等相关文章信息、图片均来自历史文献资料、用户提供以及网络采集。如有侵权或争议,请将所属内容正确修改方案及版权归属证明等相关资料发送至平台邮箱zuxun100@163.com。平台客服在证实确切情况后第一时间修改、纠正或移除所争议的文章链接。

族讯首页

姓氏文化

家谱搜索

个人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