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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公证

第二节 公证业务

一、国内公证[业务范围]
省法院在《安徽省1954年司法工作计划纲要》中就提出“为推行公证工作,邀请有关部门座谈,介绍其工作性质、范围、方法,以利工作开展。”1956年9月,省司法厅发出通知,邀请了省工业厅、商业厅、手管局、合作社、物资局、税务局、财贸办公室、百货公司、化工公司、农产品采购厅、盐业管理局、石油公司、财政厅、纺织品公司、省委财贸部、政法办公室、建筑公司、运输公司、建设银行,举行座谈会,征求各部门对公证工作的意见。据司法厅1957年6月《关于公证工作开展情况的报告》记载:“有些企业单位对公证感到麻烦;对公证收费无法报销而不愿前来公证……甚至说,违了约,法院还要问,公证是多花钱。”省财政厅于10月15日,就曾向各专署,市、县人民委员会发出(56)财地字第1254号《关于租赁公房应向当地公证机关申请公证的通知》,指出“以便通过公证活动达到保护国家财产,保护承租单位或承租人的权利及合法利益”的目的。
关于国内公证的业务范围,50年代,首先办理经济合同公证。开始时规定只办理国营企业与私营企业之间的经济合同公证。省司法厅在《对蚌埠、芜湖、淮南、合肥四个市院的五四年“五四年”是人们的习惯说法,即1954年。下“53年”亦同。公证工作总结》中说:“芜湖市53年指1953年。公证134件,私与私之间的合同竟占74%,蚌埠市自1951年至53年底共办理公证58件,均属一般买卖、租赁契约,而生产上的合同则一件皆无。”“对私人之间的权益关系事件,暂不宣传,如当事人申请,亦应予以公证。”到1955年4月25日,司法部在召开的第一次全国公证工作座谈会上,仍然明确提出“公证工作的任务是以证明几种公私合同为重点”。1956年1月30日,司法部下达《关于公证业务范围的通知》说:“公私间加工订货、经销、代销等合同关系必将随之减少,以至于消失。因而,各地公证机关必须随着客观形式的变化,除继续办理证明市场上尚存在的公私合同外,应该大力加强并开展有关公民权利义务关系方面的公证业务”,“首先着重开展有关财产关系方面的公证业务,如证明处分财产的委托书、遗嘱、继承、赠与、分析共有财产,以及房产转移和租赁等几种。其次,根据公民的申请,还可办理以下几项业务:一、证明合同(契约)委托书:二、对于没有疑义的债权文书,证明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并发交债务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执行;三、证明公民亲属关系,身份关系和财产状况的文件;四、证明文件上的签名盖章属实;五、证明文件的副本、节本与原件相符;六、证明文件的译文与原文相符;七、证明遗产无人继承,并发给无人继承证明书;八、保管遗产;九、保管文件。”4月17日,司法厅下达了《关于公证工作几个问题的指示》,贯彻了司法部的上述文件精神,并且指出“公民之间的法律行为需要公证的潜在数字很大,如城市房屋买卖、租赁及无疑义的债务文书上的执行许可签证等,都需要我们积极宣传,内部与有关部门联系控制,以扩大业务”。12月,省司法厅请示拟在全省各地开展公与公之间的合同公证,经省人民委员会于1957年1月2日批复同意。1958年6月,省法院、省司法厅在《关于1958年5月至12月司法工作意见》(草稿)中,提出“各地公证工作须深入厂、矿,面向城镇,兼顾农村,大力开展城镇工商经济合同和积极开展农业社、手工业合同契约的公证证明,注意开展公民间的公证事项。今年城镇工商经济合同公证要达到50%左右”。1958年,全省75个公证处(室),共办理公证事项39986件。后来,由于受到“左”倾思潮的影响,到1959年冬,全省公证机关大多相继撤销,业务中断。
1980年3月,省司法局、省法院联合下达了《转发司法部关于恢复国内公证业务的通知》,请全省各级法院和合肥、芜湖、蚌埠3市公证处,结合当地具体情况,逐步恢复国内公证工作。并且指出,司法部要求“开始受理有关收养子女、继承财产、遗嘱,以及房屋买卖、委托、赠与、转让等方面的公证”,“对其他方面的国内公证,可同时做好调查研究,并提出建议报司法部,待条件成熟后,再行办理。”从此,国内公证业务发展迅速,公证项目日益增多。内容包括:证明遗嘱、继承权、收养子女、解除收养、抚养、扶养、赡养、亲属关系、确认产权、分家折产、房屋租赁、房屋搬迁、宅基地使用权、追偿债务,执行许可证明书、委托书、赠与书、声明书、签名印鉴、出生、居住、生存、死亡、经历,证明文件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以及证明有奖储蓄开奖。
同年春天,嘉山县便开展了农业供用水、供用电合同公证,保证了合同的顺利履行,及时交清了水、电费用;界首县办理了房屋建筑合同公证,有效地保证了工程质量和如期竣工;霍邱县提出,准备办理油菜籽收购加工合同公证。4月中旬,在省司法局召开的5县市公证人员的小型座谈会上,嘉山、界首两县介绍了经验,会后及时予以推广,同时提出在全省范围内开始试办经济合同公证,把公证工作纳人为经济建设服务的轨道,同年6月3日,省司法局又在芜湖召开了公证工作座谈会,交流了涉外公证和试办经济合同公证的情况和经验。
1982年,全国司法厅局长会议明确提出“公证工作要以经济合同公证为重点”。省司法厅立即进行了传达和贯彻。从此,全省各地办理的公证事项中,经济合同项目日益增多。这一年,全省还办理了计划生育合同公证1400余件,并且已有7个县试办了农业生产责任制合同公证。同年9月,司法厅在《关于贯彻全国、全省政法工作会议精神的意见》中,提出“继续抓好农业生产责任制合同公证的试点,总结经验,向当地党、政领导汇报,并按党、政领导的意见执行。”
1984年4月公布的《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农业技术承包责任制的若干暂行规定》,对承包合同,规定“一方或双方要求鉴证或公证的,可由地方工商行政部门鉴证或公证机关公证”。这一年,全省各地办理的国内经济合同公证的项目有:贷款、劳动(协议工)、供用电、建设工程承包、加工承揽、货物运输、财产租赁、科技协作、工业产品购销、农副产品购销、粮油订购、商品赊销、工副业承包、农业生产承包、农副业承包、林业承包、渔业承包、畜牧业承包、商业承包、乡镇企业承包、衣机具使用承包、联营、合股经营、补偿贸易,以及建筑工程招标、开标,还有租赁经营、拍卖、资产经营责任等。
1955年3月19日,省司法厅在《对蚌埠、芜湖、淮南、合肥四个市法院五四年指1954年。公证工作总结》中,指出“在手续上极其繁琐,一件公证,由申请、登记、经院长批办,公证组收到后,又须传讯当事人,开庭审理,视同一般案件办理,有的开庭两三次,费时数日,才能办好。这样,造成当事人感到麻烦,不愿进行公证。在作风上,高高在上,不申请,不公证,不告发,不检查,不宣传公证意义,孤立等待,未能引起有关部门重视和党政领导的支持。……坐在机关等待当事人上门的偏向,因而认证多,公证少。”要求简化手续。1957年,六安县法院就深入农村开展公证工作,并全面布置人民法庭兼办公证业务。还有霍邱、寿县、歙县也开展了人民法庭兼办公证。六安县苏家埠人民法庭8月份即办理公证35件;寿县下塘人民法庭,最多的一天有20多人到法庭要求办理公证。到了80年代,司法部公证律师司于1981年2月12日所发的《各地传达公证工作座谈会精神的情况和我们的意见》一文,也指出“公证工作程序中的繁琐现象亟待改正。公证工作必须注意到便民原则,简化程序,废除一些实践中证明行之无效的手续。”“对某些显然清楚的事实,也不要死扣程序。如果正常人死亡,只要有正式医生证明,就可以发给死亡证明书。有的地方制定的公证申请表,不论当事人申请办哪一项公证行为,都要填表列中有父母兄弟配偶的出身、经历、政治面貌,然后经介绍单位盖上公章才接受。因为公证机关要求不合理,引起当事人及所在单位的反感,有些单位拒绝盖章,公证员则拒绝办理。目前尚存在的层层审批制度,也不符便民原则。公证员办理公证行为,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他所经办的公证行为应独立地负责,不受干扰”。此后,司法厅在一次题为《认真总结经验,努力开创我省公证工作新局面》的工作报告中说:“加强群众观点,落实便民措施。随着公证业务的开展,某些离公证处较远的地方,出现了办证难的现象。大家从实践中逐步认识到,要方便群众,必须改变坐堂办证、等客上门的工作作风。1985年,全省有四分之一的公证业务是走出办公室办理的。从而缓和了办证难的现象,受到了干群的赞扬。”
[办证程序]
各公证机关办理公证行为严格依照办证程序进行。办证程序的依据,主要是1982年4月国务院发布的《公证暂行条例》,司法部制定的《办理几项重要公证行为的试行办法》。省司法厅1983年12月拟定的《关于办理几种类型的收养公证的意见》(试行),以及1984年12月11日省司法厅、民政厅、公安厅、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实施〈安徽省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规定〉中有关办理弃婴收养公证证明问题的意见》等文件。具体做法是,按照接待申请、审核调查和出具证书三个阶段,循序渐进。在这三个阶段中,尤其着重把住审核调查关。
接待申请,一是贯彻自愿原则。自愿到公证机关申请办证,填写《公证申请表》。否则,稍有勉强,就会产生副作用。某县一个工厂建造职工宿舍楼,县公证处动员他们办理了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公证,按章收取了公证费。事后,该厂研究施工问题的大会小会,都通知公证处,要求派人参加,厂长还说“既然办了公证,施工方面的事情你们都要管,否则你们收了我们的公证费起什么作用呢?”二是要求公证事项必须是当事人各方意思表示一致的行为,并且不存在他人的争议。因为公证是非诉讼活动,凡有纠纷、非经诉讼解决不可的问题,公证处便不能给予办理公证。在公证实践中,就曾不断发现有些申请确认房屋产权、确认宅基地使用权等类公证,正是因为存在着他人争议的,而申请人对这种争议又往往加以隐瞒,不向公证机关说明。各地公证处在接待申请时,一般都充分注意到这一方面,防止转易受理、出证,产生后遗症。至于公证处提前介入,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使之达成协议,然后予以办理公证,则是可行的,这又当别论。
审核调查。据蒋敏端的一次工作报告记载:“据我们调查,仅阜阳、宿县两个地区17个公证处,1985年上半年共揭露和制止虚假、违法经济合同169件,标的总价款37922万元,如85年4月,泗县种子公司(需方)与江苏省睢宁县种子公司(供方)签订了‘徐州21号’小麦良种10万斤的购销合同,价款3.8万元。双方到泗县公证处公证。在审查供方推销员介绍信时,发现签发单位与供货单位的名称不一致,又无法人代表委托书,公证处立即向濉宁种子公司发电询问,经对方来人鉴别,介绍信是假的。公证处提请有关部门查明,原系违法分子盗用供方单位介绍信,冒充其推销员,企图骗取需方的预付定金。揭露了诈骗分子的诈骗行为。”又如,1985年10月8日,阜南县外贸局(供方)与湖北省某县的一个基层供销社(需方)签订了一份价值180万元的兔毛购销合同,申请办理公证。来了三方代表,一方是阜南县外贸局,一方是湖北省某县供销社驻武汉办事处,一方自称是南京畜产进出口公司。南京一方的代表说他是湖北人,父亲是南京畜产进出口公司经理,他想为家乡办点事,代表湖北方面签订合同。湖北的供销社收购兔毛是卖给南京的。合同规定兔毛直发南京。兔毛已经装上汽车随时准备发车,但南京一方的代表没有任何身份证明。阜南县公证处建议县外贸局派员去南京了解,查明南京畜产进出口公司没有委托任何人到外地收购兔毛。立即取消了原订的购销合同。使供方避免了经济损失。
办理公证的审核调查。对于成批的合同,公证机关采取提前介入的办法,帮助双方研究,统一确定几项原则,大大地简化了事后逐件审查,提出修改合同建议的手续。例如马鞍山市公证处,1982年有重点地为4个大队30份农业生产责任制合同办理公证时,事先就协助公社充分发动群众讨论,具体确定合同内容,并且在合同中坚持了五个原则:一是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大型农具和水利设施由集体统一管理使用的原则,保证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性质不变;二是坚持国家计划领导的原则,把主要作物种植计划、产量指标安排落实到户;三是坚持公共提留的原则,社员应当上交公共提留,以充分体现社会主义优越性;四是根据当时的规定,坚持粮油棉的统购统销,二类农副产品派购的原则,合理确定二类农副产品收购基数;五是坚持公共建设劳务必须户户参加的原则。
据蒋敏瑞的一次工作报告记载:“审查完善合同条款,提高合同履约率……。几年来,各公证机关做到办证前做好调查,保证真实、合法;办证中认真审查,帮助完善合同;办证后及时检查回访,消除纠纷隐患,使经过公证的经济合同履约率达到95%以上……。霍山县公证处85年共帮助当事人修改合同120多份,深受当事人欢迎。如霍山县东风造纸厂与淮南水泥厂多种经营公司签订联营合同,霍山县公证处在审查合同时,逐条推敲,对合同中权利义务不对等,双方责任不明等地方提出了八条修改意见……;85年庐江县同春农工商联合供销公司(供方)与六安县新安区农技站(需方)签订1.8万斤魁麻籽购销合同,要求六安县公证处公证。公证处审查发现……麻籽无产地证明和技术鉴定书(即发芽率等)……,农业部门鉴定,这一批出芽率很低的陈麻籽,解除了合同,避免了可能给农民带来的巨大损失。”
省司法厅1955年3月19日《对蚌埠、芜湖、淮南、合肥四个市院的五四年公证工作总结》中记载:“简化手续……当事人申请公证,随到随办。……截至年底为止,四个市院办理公私合同的公证共1636件……,这就有效地对私营工商业实行法律监督……,通过公证能够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建议,从而克服某些企业部门的官僚主义,堵塞工作中的漏洞。……如蚌埠市1951年至53年底共28个月,仅受理公证58件,54年一年即受理627件;芜湖市54年所办理的公证事件等于52年的三倍多”。1955年,全省全年办理公证事项2910件,1956年第4季度,全省办理公证1757件;1957年,全省全年办证20520件。详情如下表:
全省办理公证事项统计表

第四季度全省办理公证事项统计表

全省办理公证事项统计表



80年代,全省各地办理公证数量增长的速度更快,1980年全省办理国内公证共计654件,1981年上升到4143件,比1980年增长5倍多;1982年又猛增到18258件,1982年办理的国内公证事项中,经济合同公证为9604件,占总数的52.6%。
1984年元月25日,《国内动态》(清样)第204期刊登安徽省旌德县“林业干部陈菊生自愿保职停薪承包5000亩荒山造林引起争论”的消息,内容涉及许多政策性问题和合同公证问题。中共中央总书记胡耀邦看到以后批示:“杨钟①同志,对这样的大好事,你们要有明确的态度。”引起林业部、安徽省委书记黄璜和省林业厅、司法厅的重视,派员进行了调查。省司法厅写出《关于对陈菊生同志承包荒山造林合同公证的意见》,报经省委批准,给予办理了公证。此后,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制定了《关于办理林业承包合同公证的试行意见》,其中对保职停薪搞林业承包问题也作了具体规定。该项《意见》经征得省林业厅同意转发各地试行,大大地推动了全省林业承包合同的公证工作。省司法厅10月写的《积极改革,更好地为党的总任务、总目标服务——关于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情况的综合报告》一文记载:“在公证业务中,过去办理收养、赡养、继承等一般的公民权利和义务方面的事项较多。今年以来,不仅办证多,伺时各地都把办理经济合同公证作为公证工作的重点来抓,突出为农要‘两户一体’和城市经济改革服务,并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大胆进行了改革。如登门向‘两户一体’和企事业单位宣传办理经济合同公证的重要性;由坐等办证改为走出办公室上门办证,便民利民;招聘技术顾问,协助审查经济合同,聘请特邀公证员,设立公证点;加强对经济合同真实性、合法性、可行性的审查和履约情况的回访检查;在公证处推广实施了岗位责任制等等,取得了较大的成效。全省上半年办理公证14847件,比去年同期增加24.4%,其中国内经济合同公证比去年同期增加73%;农业经济合同公证为8138件,比去年同期增加1.2倍。经济合同公证,特别是农村‘两户一体’合同公证所占的比例大幅度增加。如徽州地区所属各县公证处,今年上半年共办理经济合同公证578件,占国内公证总件数74%,其中‘两户一体’合同公证432件,占经济合同公证数的77.4%,比去年同期增长84.6%。
①杨钟当时是林业部长
1980年至1985年,全省历年办理国内公证的项目和数字见表3—3—4。
全省国内公证数统计表(1980~1985年)


司法部对安徽省办理国内公证的质量和成效,曾作过几次评价。1981年2月12日,司法部公证律师司,在其所发的《各地传达贯彻公证工作座谈会精神的情况和我们的意见》一文中记载:“为了了解各地在传达贯彻公证座谈会精神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我司派工作组于去年11月4日至12月14日,分别检查了湖南、湖北、河南、安徽、江苏、浙江、上海、天津等八省的公证工作。……有些地方根据农村的特点开展经济合同的公证业务。如安徽省界首县着重公证证明公私(农村闲散劳动力)建筑合同、土地征收合同。嘉山县就抗旱育苗需要,公证证明农业供水合同。长丰县根据农机部门要求,公证证明农机赊销合同。这些合同的履行情况与开办公证前大不一样。界首县的建筑合同,过去没有一件是严格按约履行的,经公证证明后的16件合同,件件顺利履行。嘉山县的两个公社,前两年欠国家水费18万元,至今未还。而80年代,经公证证明的供水合同近2万元都按期付款。因公证有成效,赢得领导的支持。界首县人民政府作出决定:建筑合同必须公证。程序是:基建局审查批准,领取准建证,而后公证证明,第三步才是银行拨款。不经公证是领不到钱的。这都是开展经济合同公证的良好开端。”1982年第30期《司法部简报》刊载了安徽省《公证工作在经济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的材料。这份材料中记载:“定远县水利局排灌队有排灌设备44套,前两年未经公证出租给社员,不仅收不到租金,连机器也收不回来。1981年排灌队与社员签订合同并经公证后,社员均能如约交付租金。……舒城、肥西两县的粮食部门……与社队加工厂去年又订立价值近3000万元的油脂代购加工合同。经过公证,完善了合同条款,明确了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结果社队加工厂基本如约履行了合同,并还清了以前的欠款。……绩溪县1976年开始修建一条11.6公里的弋坎公路,工程进行了6年,花费16.3万多元,仅修筑了5.6公里。后半段工程难度大,双方于1981年11月重新签订合同并进行了公证,结果工程按质按量提前两个月竣工。每公里公路造价由前一段2.9万多元降到1.2万多元,节约资金7万多元。
回访检查,调解纠纷。1956年11月,《安徽省司法厅关于目前各地开展公证工作情况的简报》中记载:“不少公证机关对较大的工商经济合同公证后,注意检查履行情况。如合肥市公证处和金寨县公证室都能深入工厂和工地进行检查,监督合同正确履行。”到了80年代,在回访检查方面,不定期地进行回访检查,宣传履约责任;参加当事人邀请的有关座谈会,宣传政策法令;发现违约纠纷,及时进行调解,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之中。无为县公证处回访检查的做法是“专题回访督促,顺道调查摸底,到期发函催促履约,委托公证联络员就近随时调处纠纷”。濉溪县公证处在回访检查过程中,“发现纠纷,及时处理;调查研究,慎重处理;邀请友邻,配合处理;尊重合同,灵活处理。”这个公证处在1985年间,采取上述方法及时解决了48件合同纠纷,使合同得以继续正常履行。淮南市公证处把巡回办证、审核调查、回访检查和调解,结合起来进行。他们总结出坚持巡回上门、就地办证制度有三大好处:“第一、深入实际,就地了解真实情况,保证办证质量;第二、便于向群众宣传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知识;第三,便于回访检查合同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据1957年省司法厅检查组所写的《关于检查律师、公证工作的情况报告》记载:“未能认真审查合同,以致经过公证的合同(契约)存在很多漏洞和问题。”1982年底至1983年,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在全省范围内,组织了办证质量大检查。也发现一些问题。例如,1982年,宣城县办理农业承包合同公证,没有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也没有公证书,只是在合同上套印上县公证处的公章。1984年3月,阜阳市公证处办理阜阳县袁集火车站信托贸易货栈(供方)与阜阳市泉河建材厂(需方)签订的钢材购销合同公证,对供方的权利能力(不能经营钢材)未经调查清楚,就轻易予以出证;后供方违约,该市公证处又超越本身的职权范围,直接进行查封财产和参与拘留当事人等违法活动。对此,中共阜阳地委作出了严肃处理,《安徽日报》和省广播电台播发了消息,省司法厅根据司法部要求查明情况具报,并通报全省,1985年4月,某县公证处在办理公证时,审查不严,在一个月内,即被颍上县的一名社会青年徐忠飞和关路陈乡徐塘村的一个村民持空白合同、假介绍信、信用社的假担保书,各自签订一份磷肥赊销合同,先后骗取了两份公证书。六安行署司法局1985年《关于全区公证质量互查情况的报告》记载:“丧失原则,违反现行法规。有个公证员违背回避原则,为其兄办理赊销毛巾公证(其兄是诈骗行为),给国家造成4万元的损失。收养子女,办了一些错证,造成超计划生育、非法顶替和农转非。”二、涉外公证
涉外公证是公证业务的一部分,是指涉及外国和外国人的公证事务。在国际交往中,有关国家处理婚姻家庭关系、财产关系、贸易关系等涉外民事事务时,往往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公证证明文书。
[业务范围]
申请办理涉外公证的当事人,主要是华侨、归侨、侨眷,中国血统的外籍人,港澳同胞及其眷属,出国人员,现居住在或曾居住在中国的外国人,外国法人,以及开展对外经济贸易的企事业单位。
《公证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我国驻外国大使馆、领事馆可以接受在驻在国的我国公民的要求,办理公证事务。”中国驻外使领馆受理公证的业务范围,一般有:证明委托书、遗嘱、继承权,证明财产赠与、分割、转让,证明亲属关系、身份、财产状况。婚姻状况、死亡,证明签名、印鉴属实,证明文书的副本、节本、译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等。个别使、领馆还办理国籍证明、无服兵役证明。
外交部、侨务委员会、司法部1955年6月20日下达《关于归国华侨、侨眷发往国外的文件办理公证认证的指示》。1963年8月13日,最高法院、公安部、外交部《复关于今后办理外侨各种证明问题》规定“外侨要求出具解放后(或解放前)的工作、学历、出生、死亡,结婚、离婚等项证明,今后一律由有关部门协助提供情况,统一由法院或公证处出具证明。”1964年9月23日,最高法院、公安部、外交部《关于严格涉外公证手续的通知》,重申了“涉外文件统一由法院(公证处)办理”的规定。同年10月,省法院、省公安厅转发了这个《通知》,同时规定“我省涉外公证事件,过去已规定一律由蚌埠市公证处统一办理,今后各地法院或公证处收到这类事件,可告知当事人或函转蚌埠市公证处去办,自己不得擅自办理。”“文化大革命”期间,涉外公证停办。
1974年11月,合肥、芜湖、蚌埠3个市中级法院的公证处重新办理涉外公证,但办证数量不多。据省法院司法行政处《1978年9月—12月工作情况汇报》记载:“合肥、芜湖、蚌埠三市公证处去年共办理涉外公证48件”。
1980年后涉外公证业务逐年增加。省司法厅1983年11月8日《关于贯彻司法部〈改进和加强涉外公证工作座谈会〉的意见》记载:“到1981年下半年,全省15个负责承办涉外公证业务的公证处都先后开展了业务。从1980年至1983年9月,全省共办涉外公证949件。其中:出生证明438件,学历证明172件,经历证明75件,死亡证明43件,收养子女证明72件,关系证明367件,婚姻状况证明184件,继承权证明12件,委托书证明15件,签字印鉴证明7件,赠与书证明3件,声明书证明17件,受或未受刑事证明432件,健康状况证明13件,成绩证明43件,技术职称证明13件,职业证明75件,其他证明42件。发往美国、日本、德国、加拿大、香港等33个国家和地区使用……。从7个市县公证处涉外公证文书质量检查情况来看,85%以上的证书是好的和比较好的。因此,我公证文书在域外,不仅保护了华侨、港澳同胞和中国血统外籍人,以及归侨、侨眷在身份上和财产上的合法权益,解决了他们出国探亲、定居、继承财产,求学、领取养老金、减免税收等问题,为国家调回非贸易外汇26000多元,而且对发展国际问的友好往来,增进团结和友谊,扩大我国的政治影响,巩固扩大我国的爱国统一战线,调动积极因素,起到了积极作用。”又据1985年3月15日《安徽政法》第六期记载:1984年,马鞍山钢铁公司生产的轮箍打入中东市场后,正遇埃及国兴建一条地铁,需2000个轮箍。当时有13个国家投标,马钢公司的产品以质量好,价格优惠占了优势,但是因为对该公司的法人资格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没有办理公证手续,无法与外商洽谈。为此,马鞍山市公证处为马钢公司的有关证件及时办理了公证,保证了中方参与的这项外贸洽谈的顺利进行。
[办证原则]
涉外公证文书统一由公证处或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未成立公证处的地方,由人民法院出具。其他机关、单位只能向公证机关提供情况,不得直接出具证明书寄往域外使用。
1955年,外交部、侨务委员会、司法部规定,涉外公证“只在文件的中文本上盖印”。1963年8月13日,最高法院、公安部、外交部《复关于今后办理外侨各种证明问题》中规定:“对于外侨要求出具或公证我不宜承认的经历(如伪满警宫、私人保镖、前外国祖界巡捕等)、学历(如伪满‘长春建国大学’的学员)等项证明,则不予办理。”1966年10月5日,省法院转发外交部《关于修改涉外认证方面规定的通知》中说:英驻华代办处送来外人委托书请我认证,委托中除有“香港殖民秘书”(go1onia1se grejary)印章外,在证词中也有“香港殖民地”(golony of HongKong)及“殖民秘书”字样。有的有“满州”字样。对此,1962年规定,凡有此字样,均不予认证……。1963年对1962年的规定作了修改,认为认证文件“只是一项具体民事法律行为,不影响香港地位问题”,可以予以认证。现再次对1963年的规定加以修改,即凡有上述字样(指“香港殖民地”等)的文件,均拒绝认证,但不直接向英国代办处或有关国家驻华使馆提出,是通过国内有关公证单位告受委托人,由他直接通告香港当事人说明,使用这类文件应遵守国家规定,文件内应除掉“香港殖民地”、“殖民秘书”等类似字样,经当地公证机构证明后,迳寄中国公证机关即可。这样做,可以把“香港殖民秘书”、英国代办处抛开,又可避免在证词中出现“香港殖民地”和“殖民秘书”字样。
[办证程序]
涉外公证文书除按公证程序办理外,按照国际惯例或双边协定,有些还要办理领事认证手续,其目的是使国出具的公证书能为文书使用国有关部门所承认。
认证的具体办理程序:50年代规定,凡公证机关所在地有省一级政府外事处和文书使用国的驻华领事馆的,文书经公证机关证明后,由省一级政府外事处认证,然后送文书使用国驻当地的领事馆认证,凡公证机关所在的省,当地没有文书使用国驻华领事馆,文书又必须经过外国使领馆认证的;或者是公证机关所在的省没有外事处的,文书经公证证明后,先由司法部证明,继由外交部认证,最后送文书使用国驻华使馆认证。1959年司法部撤销后,涉外公证书取消了司法部证明的程序。
司法部重建后,于1983年5月18日至20日,召开了涉外公证工作座谈会,会议印发了《改进和加强涉外公证工作座谈会纪要》。《纪要》要求各地公证处在办理涉外公证中要“严格办证程序”,同时必须“密切与外事、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的联系配合。
全省涉外公证数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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