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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刑事检察

第四节 建国后刑事检察

一、审查批捕[批准逮捕人犯权限]
50年代初期,国家对批准逮捕人犯的权限尚未作出法律规定,批捕人犯是根据中央批准公安部的意见办理的。即对于一般刑事犯罪分子的逮捕,由县委决定;对一般反革命分子的逮捕,由地委决定;内部清查出的反革命分子的逮捕,应分别经省委或报中央决定。检察机关受理报捕案件,只负责材料的审查,然后根据当时的法律和政策,提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意见,报请党委决定。
1955年6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下达了审查批准逮捕人犯工作的指示,规定了各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人犯的权限。
1956年5月,关于批捕人犯的权限、一律收回到地委一级。对有继续或重新犯罪可能的,妨碍侦查活动或有自杀逃跑可能的,可请示党委决定扣押,然后补办内部批准逮捕手续。
1957年初,安徽省一些地方残余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散发反动传单,煽动群众哄闹农业社、殴打干部,个别地方还发生了抢劫、纵火、杀人等事件。为了适应当时斗争形势的需要,省检察院党组建议将批捕人犯的权力部分下放到县委,省委于同年3月9日批转了《省人民检察院党组将批捕人犯授权给县的请示报告》。
1958年5月19日,中共安徽省委政法部对逮捕人犯内部审批制度,提出了具体意见:
凡逮捕下列人员须报经省委审查批准:
1、属于省委管理范围内的国家机关干部(包括省委委托地、市委代管的干部);
2、全国性或全省性模范人物;
3、工矿企业中工程师以上的技术人员;
4、大专学校讲师以上人员、中学校长和科学研究机关相当于讲师以上的人员;
5、卫生技术级11级以上的主治医师、医药卫生人员及在市、县范围内有名望的中医师;
6、文化艺术界的作家及全省知名的运动员、演员;
7、市、县级各民主党派负责人,工商联正、副主委,政协副主席,省级各民主党派、政协、工商联、民族委员会委员以上人员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8、人民解放军营级以上复员转业军人;
9、在机关工作的起义人员中团级以上人员;
10、宗教界中全国、全省知名人士及有代表性人物;
11、少数民族中的知名人士及有代表性人物;
12、归国华侨;
13、重大的有组织的反革命案件及美蒋特务间谍案件。
凡逮捕下列人员须报经地、市、淮委指治理淮河委员会。审查批准:
1、属于地、市、淮委管理范围的国家机关干部以及相当于乡长和农业社社长以上的干部;
2、市、县级模范人物;
3、大专学校助教、中学教员、完小校长及文化艺术界在市、县内的知名人士;
4、工矿企业中助理工程师或相当于助理工程师的技术人员;
5、经登记合格的中西医医师及卫生技术14级以上的医药卫生人员;
6、市、县级各民主党派、政协、工商联委员及市(区)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7、人民解放军连级复员转业军人;
8、在机关工作的起义人员中的营级干部;
9、一般有组织的反革命案件。
凡逮捕下列人员须报县委审查批准:
1、国家机关一般干部;
2、乡人民代表,乡人民委员会所属各委员会委员以上的干部;
3、农业社大队长以上干部;
4、各级模范人物;
5、一般工程技术人员和医务人员;
6、小学教员;
7、民间艺人、演员;
8、烈军属、复员转业军人、残废军人;
9、贪污、盗窃、流氓集团案件;
10、破坏中心工作的案件。
除上述规定外,其他需要逮捕的人犯,由各级人民检察院自行批捕,审批后报告党委备案。
1950年批捕权又一律收归地委。
1962年9月,安徽省检察院根据中央和省委指示精神,拟定了逮捕审批权限,原则规定除十个方面的犯罪分子和集团案件必须报请党委批准外,其他需要逮捕的人犯均由省检察院、检察分院、市检察院(以下简称省、分、市检察院)批准,并具体划分了应由各级党委和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案件范围。基本原则是:属于省委管理的干部和全省范围内各界知名人士,报中央批准;属于地、市委管理的干部和专市范围内各界知名人士由省委批准;公社生产队长以上基层干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中股长以下干部,以及现行反革命案件和集团案件,由地、市委批准;分、市检察院审批的只是工矿、企业、机关、学校中、勤杂人员、工人,农村人民公社社员,社会上的五类分子指地主、富农、反革命、坏分子、右派分子;;省检察院审批权限与地、市委批准权限相同。
1964年2月,省委决定将“五反”指反对贪污盗窃、反动投机倒把、反对铺张浪费、反对分散主义、反对官僚主义;案件批捕权一律收归省里掌握,后随着社教“二十三条”指《中共中央关于农村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中一些具体政策的规定》(草案);文件精神和依靠群众实行专政,依靠群众办案方针的进一步贯彻,又重新研究决定除区以上干部的批捕权由省里掌握外,其他仍按原规定办理,批捕权由地、市委掌握。
1967年12月1日,省公安厅、省检察院、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关于政治、刑事案件拘捕批准权限的意见。即凡原属专市审批的案件,已军管的专、市,可由公、检、法指公安、检察院、法院。审结后,请当地驻军支左领导小组(师以上党委)审批;原属省审批的,由各专、市审理后,分别报省公、检、法审核,然后报省军管会审批。
1968年后检察机关被砸烂、取消,批捕人犯权由人民保卫组、公安机关行使。
1979年,恢复重建检察机关后,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关于认真执行逮捕拘留条例的通知》,规定除十个方面的案件需逮捕的人犯,暂按原审批权限规定报党委审批外,凡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的一般案犯,应由县以上人民检察院审批,然后通知同级公安机关执行。
1980年以后,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两法”)全面实施,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报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均依照《刑法》第10条、《刑事诉讼法》第39条、第40条、第46条、第47条的规定认真审查,作出是否逮捕的决定,然后由公安机关执行。
[审查批捕工作制度]
1952年阜阳检察分署采用携卷实地核对的方法,会同公安部门复核逮捕材料。在重点复核蒙城县望町区报捕的材料时,发现经专区批准的8个反革命分子的材料,大部分是假的,有的甚至是当地公安员捏造的。对此,省检察署当即通报各检察署,并转致省公安厅通报各地公安处引起注意。1955年,宿县检察分署在“镇反”第一次集中搜捕时,复核了各县已经批准逮捕的740起案件,发现错批的有204件,占27.6%,及时进行了纠正。
1957年1~8月,据24个单位不完全统计,公安机关对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不当要求复议的有32件,经过复议认为公安机关的意见大部分是正确的,并作了改正。
1963年,公安机关和下级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决定申请复议的有90件,有的向省检察院提出异议,还有的则直接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经复议改变原决定而批准逮捕的有34件,维持原决定的56件,防止和纠正了错漏。
1983年的“严打”(指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以下简称“严打”)斗争中,各地都组织力量对已确定的第二批打击对象进行了认真复核,检察机关在复核中把住了批捕关。全省预计第一战役第二仗打击对象为2.4万人,经过1个多月的认真复核,减为1.4541万人,使打击目标更集中,更准确。
备案审查制度:
1982年至1985年期间,全省分、市检察院都强调认真执行备案审查制度。宿县、六安、徽州、宣城检察分院,在审查的5322件备案审查表中发现有的案件事实不清,有的罪与非罪界限不清,有的该追捕的未追捕,有的定性不准确,适用法律不当和该捕未捕等问题,均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及时提出纠正。
批捕案件复查制度:
1953年批捕案件的复查,主要是通过案件排队,承办人回忆,或根据人犯申诉、家属控告、群众反映的问题,或选择以往在处理上办案人意见不一致的案件作为重点,按照中央的政策精神,写出若干疑难案例,经集体评议修正,作为复查其他类似案件的准绳。
1956年根据中央关于补办由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人犯法律手续的指示,安徽省各级检察院结合补办法律手续,对全省批捕案件进行了一次大复查。据各地统计,全省共补办批捕手续4390件,复查出拘捕不当的案件达690件,占补办手续案件总数的15.7%。特别是芜湖市补办法律手续的52件批捕案中,拘捕不当的达29件;巢县53件批捕案中,教育释放的就有33件。
1957年上半年,全省复查批捕案件发现在少数县错捕现象比较严重。宣城县院批捕80起案件,不该捕而捕的有42件,占52%。舒城县院批捕的65起案件中,有各种问题的40%。出现这种错误的原因,主要是把人民内部矛盾当作刑事犯罪行为来看待了。
1959年7月29日,省院黄建中副检察长在芜湖检察片会上,强调要建立案件复查制度,要求各地对所批案件做到每月一检查,每季一总结,采取上下查、互相查的方法进行。此后,案件经过复查,正确率一般都在96%左右。
1961年,为了贯彻省第八次政法会议和3月、5月两次检察工作座谈会精神,全省各级检察院对以往批捕案件进行了复查。在省院对肥东、滁县、全椒3个县批捕的423起案件复查发现,不应捕或可捕可不捕的有54件,占12.76%;在不批捕的146件中,该捕未捕的有5件,占3.42%。
1962年,徽州分院对专区新生农具厂125名留厂职工案件复查,发现错捕20人,可捕可不捕的23人,事实不清草率逮捕的16人,占复查总数的47.5%。同年省院会同宿县检察分院,对怀远县1958年至1961年的批捕案件进行了全面复查。该县在此期间共逮捕3298人,经复查认为逮捕正确的978人,占逮捕总数29.6%;存在各种问题的2320人,占70.4%。其中冤案252件,错案1660件,计占复查总数的57.6%;可捕可不捕的342件,占10.4%事实不清的66件,占2.4%。有问题的案件,主要是把劳动人民因生活困难而不顾集体利益发生的错误和一般违法行为当作犯罪,扩大了打击面,甚至造成严重后果。
1963年,安庆检察分院复查1958~1961年批捕案件,发现各地把一些瞒产私分、小偷小摸、偷青吃青、外流谋生、牢骚怪话等等,当作破坏生产而逮捕判罪。
1963年省检察院和各分、市院对当年1936件批捕案件复查,正确率达到92%。不批捕的1525起案件中,正确率达到96%。
1979年检察机关重建后,批捕案件正确率达97.3%;1981年批捕正确率达98.8%;1982年批捕正确率达98.5%。1983年和1984年,由于“严打”出现了捕人过宽的倾向,省院发现问题后,及时派员调查了解,找出问题所在,发文通报各地纠正。各级检察院一方面严格批捕条件,把好批捕关;另一方面在捕后的各个诉讼阶段,更加注意把关,仔细审查证据材料,发现错案及时纠正。
[批捕的做法与实效]
1950年至1953年,特别是1950年、1951年“镇反”期间,公安、检察、法院三机关虽有分工,各有侧重,但各自的法律职能还不十分明确,一般是采取大兵团作战方式。当时,检察干部参加清案委员会,任务是注意材料的核实,政策的掌握,把好捕人关。这就是最初形式的审查批捕工作。省检察院还要求各检察分院(以下称分院)加强对批捕工作的领导。应经常抽调一定数量和质量的干部深入各县或分片召开小型会议,检查工作,掌握工作进度和政策执行情况,对工作中的好经验要及时推广,对工作中的问题要认真研究,提出解决办法,对普遍性的问题,还应采取通报、简报形式提出防范。具体审查方法:承办人仔细审阅卷宗,发现材料不充分或有矛盾时,便退回原单位重新搜集材料补报。如发现有疑问而又涉及政策时,派专人下去调查,弄清事实,听取群众反映,然后作出正确处理。
1954年3月20日,根据安徽省人民检察院与省公安厅发出《关于实行批准逮捕拘留问题的意见》,提出:凡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人犯,只要材料中有一、二条肯定被告人构成犯罪的事实,有可能被判处徒刑或死刑的,应予批准逮捕。在试点工作期间,安徽省检察院于12月7日至1955年1月19日共受理省公安厅提请批捕案件82起,其中批准逮捕62件,占75.6%;发回补充侦查10件,占12.2%;不批准逮捕2件,占2.4%;交公安自行处理8件,占9.8%。
全省检察机关在执行批捕工作上,有三种情况:一种是正式履行职责的。有6个分院、5个市院和一些重点县院。仅据省院、阜阳、安庆分院和合肥市院4个单位统计,1954年共审批案件432件。另一种是正在着手作准备工作的。他们主要是学习文件,与公安机关商讨共同拟定具体做法,并参加公安机关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讨论。最后一种是工作基础较差,本身力量较弱,加上统购统销指对粮食和棉花的统购统销。、救灾工作繁重,没有力量和精力进行批捕工作的。
在批捕程序方面,先是公安机关在逮捕人犯前,拟就《逮捕报告书》,由公安机关领导审批后,连同侦查材料和证据送交检察院。检察院接到案卷,确定专人负责审查,承办人摘要填表提出处理意见,最后经检察长决定。如属于重大复杂的案件,需经集体讨论后才能作出是否逮捕的决定。如应送党委决定的,则送党委批示后,制作“批准逮捕决定书”或“不批准逮捕决定书”通知公安机关执行。对于证据不足的,说明理由,并提出补充侦查事项,经检察长批准拟好“发还补充侦查意见书”连同原卷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犯罪事实确不成立,不够逮捕的应与公安机关共同研究,以便作出正确决定。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所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认为有错误时,有权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意见。公安机关在执行逮捕时,必须持逮捕证,并注明被告人姓名、性别、年龄、住所、逮捕理由及解送处所。
1955年,全省检察机关基本上担负起了审查批捕人犯工作。在“镇反”运动中,共审查批捕案件4.2万件,批准逮捕2.77万件。但是,在经过预审、起诉和审判后,分别予以释放数达3100多人,个别地区甚至达到逮捕数的40%。为指导批捕工作的正确开展,省检察院派员前往阜阳、徽州、安庆、芜湖等专区进行检查,发现在此项工作中主要存在着两种倾向,一种是该捕未捕的;另一种是不该捕而捕的。其原因:(1)超越审批权限,将应报专区审批的反革命案件,县里擅自决定逮捕。颍上县批捕案件161件,就有55%超越了批捕权限。(2)坏分子挟嫌报复,诬告无罪者,检察机关审查草率、造成错捕。针对上述偏差,省检察院于1955年12月5日通报各地注意纠正。
1956年,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多次派工作组深入基层,着重对审查批捕质量进行了检查和指导。发现阜阳,滁县等专区,批捕率低,存在定案证据不足和错捕问题。主要是把某些人的不满言论和落后表现看成是反革命造谣、破坏,把某些人因生活困难偶而小偷小摸当成惯窃予以逮捕。省检察院根据存在问题,于2月22日向省委报告,建议加强批捕工作的领导,研究解决执行中存在的种种弊病,防止工作中的偏差,做到既不放纵一个反革命分子,也不冤枉一个好人。省委于3月批转了省院党组的报告。同年8月15日,省检察院与省法院,省公安厅联合发出通知,规定除确认非捕不可的反革命分子、重大刑事犯罪分子外,只要在侦查中发现有重新或继续犯罪可能的;有毁灭或伪造证据,妨碍侦查工作进行的;有自杀逃跑可能的等情形之一者,应实行逮捕。
1957年1~10月份,全省检察机关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人犯1.7448万名,在审结的1.6724万名人犯中,批准逮捕1.3625万名,占81.48%;不批准逮捕的2190名,占13.09%;公安机关撤回报捕的188名,占1.12%;退回补充侦查的721名,占4.31%。在已批捕的1.3625万名人犯中,反革命犯3629名,比1956年同期上升89.7%;其他刑事犯9996名,比1956年同期上升3.37倍。
1958年1~4月份,全省反革命案件增多,反革命破坏活动有所抬头。在已捕获的反革命暴动案中,有反革命分子阴谋杀害干部,夺取抢支,上山打游击;有的计划攻打劳改队,释放犯人进行大规模暴动;有的妄图坐朝称帝;有的企图偷越国境,叛国投敌。在普通刑事犯罪活动中,以盗窃案为最,占总数的74.3%;作案成员中惯窃犯占总数的43.7%。盗窃主要目标是国家和集体财产,突出的是盗窃百货商店、供销社、粮站、食堂的钱、粮、布。杀人案中图财害命类较突出,有的仅为抢劫一点财物就杀人灭口。据5起杀人案统计,总共只抢得人民币24.2元,油1斤,米10斤,鸡4只,旧衣服9件,就杀死了6条人命。
根据省委指示,全省检察机关有组织、有计划、有重点地对反革命分子进行了清查。在蚌埠专区境内的大宏山、皖西的大别山区和长江、淮河以及某些支流,逮捕有血债的反革命分子5584名,隐藏反革命分子24名,派遣特务36名,组织反革命组织、阴谋暴动犯661名,重新犯罪分子7190名,罪恶重大的反动道首1800名,取缔了185种反动会道门组织,并缴获抢支2969支、电台8部,以及其他大批物资。
1958年下半年,全省检察机关批捕各种破坏人民公社案件842起,批捕破坏钢铁生产案件553起。后经复查证实这里有不少是混淆罪与非罪界限的错案。
在反右运动中,各地在党委统一领导下成立公检法联合办公室,办案时三员指预审员、检察员、审判员同时承办,三长指公安局长、检察长、法院院长定案,最后由党委批准。在具体工作中,有的地方组织政法工作组,结合中心分片包干;有的将联合办案变成混合办案,一员指侦查员、预审员、检察员、审判员顶三员,一杆子到底,将三个业务部门的职权分工由一人代行。
1959年,各地批捕工作主要强调从当地斗争形势出发,进行阶级分析,认真研究犯罪动机、目的、手段、后果,以及作案者的出身成份、历史、政治态度、一贯表现,并运用“携卷下乡,就地办案”,“边生产、边办案”等群众路线的办案方法,对事实不清、性质不易区分、可捕可不捕的案件,采取个别访问、小会座谈、发动群众辩论等形式,弄清事实,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同时,对于破坏中心工作和其他有教育意义而又可以公开的案件,报请党委批准后,就地发动群众斗倒斗透,当众宣布逮捕。1959年全省共审查批捕人犯15483名,报请党委批准逮捕9870名。在逮捕的人犯中,属于现行破坏的反坏分子占85.53%。罪恶严重、民愤很大的历史反革命分子占14.47%。
同年7月,党的八届八中全会以后,华东地区在南京召开了检察工作片会,提出检察干部要加强政策业务学习,克服怕犯右倾错误、怕负责任的思想,纠正忽视相互制约的倾向,改变“一员顶三员”、“一杆子到底”的办案方法。
1960年全省各级检察机关抽调667名检察干部投入为当时整风、整社、镇反、肃反等中心工作服务,占当时干部总数814人的82.3%,因此,全省86个检察院只有40个单位能基本上担负审查批捕工作,39个单位没有力量全部担负,只能审查一小部分批捕案件,对大部分案件只是单纯办办法律手续,其余7个单位审查批捕工作无法开展。在逮捕权收归地委后,分院批捕任务大,一年约要办理3000件左右的批捕案件,经常只有二三人办理,人少事多,案件常有积压,更没有精力对案件逐一仔细审查。对案件存在的一些问题不能去作全面、历史、本质地分析,而是就事论事,草率马虎,以致混淆了两类矛盾,错误地用专政手段对付人民内部问题,对一些现行破坏的反坏分子则当作一般问题进行处理,放纵了犯罪分子。为了更好地执行党的对敌斗争的方针政策,省检察院提出:当前敌我斗争形势总的是趋向缓和,批捕工作必须适应敌我斗争复杂性、隐蔽性的新特点,坚决执行把对敌斗争“搞紧一些”的方针,掌握各个时期斗争变化情况,严厉打击现行破坏分子,正确区分和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对只有一般不满言论,没有进行破坏活动,或者虽有某些反动言论和违法行为,但情节比较轻微的,应按照人民内部矛盾的办法处理。批捕案件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认定性质正确。
1961年,为加强批捕工作,各地从下放检察干部中抽回124名,使全省从事检察业务的干部由1960年的30%增加到57.4%。不少单位恢复了“个人阅卷,集体讨论,检察长审查,党委批准”的办案程序,并注意研究一些具体政策界限。有的对宰杀牲畜等案件罪与非罪、捕与不捕的界限,作了专门性调查研究,提出了具体执行政策的意见。有的选择一些该捕和不该捕的典型案例,组织办案人员进行座谈讨论或通报交流经验。
1962年,扩大的中央工作会议(当时称7000人大会)后,检察工作复苏,再次又强调,公安、司法部门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工作制度。各地与公安部门又草拟了审查批捕等侦查监督工作制度。据省检察院和分、市院对1636件批捕案件初步检查,批捕正确的占92%;不批准逮捕的1525件案件中,正确的占96%。
1963年,全年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人犯1.0329万名,其中批准逮捕5485名,占审结总数7934名的69.13%;不批准逮捕1912名,占24.09%;不作任何处理的537名,占6.78%。主要原因是大多数检察机关都建立了审查批捕业务班子,基本上改变了过去各项业务“一揽子”现象。各地还普遍认真执行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审查批捕等工作的26条规定”,严格坚持了批捕程序。据省检察院第三季度对合肥、马鞍山市院,安庆分院和宿县县院批捕的377名人犯的检查,批捕正确的358名、占94.7%;有问题的19名,占5.3%。安庆、合肥、铜陵、马鞍山市院和徽州、安庆分院,相继担负了自行审批十个方面以外的一部分案件,至年底自行审批568名,占同期办案总数989名的58.5%。经省院检查,这部分自行审批案件正确的占95.5%。
1964年和1965年,由于贯彻中央关于清组织、清思想、清政治、清经济的四清工作“二十三条”文件精神,以及依靠群众专政,矛盾不上交和少捕、少杀、少判的“三少”三少指少捕少判少杀。以下简称“三少”方针,捕人数相继下降。1964年全省批捕人犯2856名,1965年批捕2482名,是全省历年来捕人最少的年份,达到了“捕人少、治安好”的社会效果。
1979年初,刚刚恢复重建的安徽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在边建边干的情况下,为“两法”(注:指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两法”)的贯彻实施,为认真贯彻执行《逮捕拘留条例》,开展审查批捕工作,并在巢县进行了工作试点。是年,针对十年动乱造成社会治安混乱,犯罪分子的嚣张局面,安徽省先后三次比较集中地打击了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各种犯罪分子。3、4月份,重点批捕了少数利用发扬民主聚众闹事、破坏社会秩序的害群之马。7、8月份,集中打击了城市中凶杀、抢劫、强奸、流氓等严重刑事犯罪活动,各级检察院及时审批了公安移送的各种批捕案件。12月份再接再厉,又依法逮捕了一批严重刑事犯罪分子,使社会治安情况有所好转。1979年全省检察机关共受理公安部门提请批捕人犯3666人,审结3601人,其中批准逮捕2719人,占受理总数的75.5%;不批准逮捕515人,占14.3%;退查367人,占10.2%。
1980年全面实施“两法”开始,省院和大多数分院及时举办批捕业务短训班,轮训干部。许多地方采取小型业务会、案件讨论会和法律知识讲座等形式,联系工作实际,抓好在职学习,提高检察干部的法律水平和业务水平。
各地在审查批捕工作实践中,注意积累经验,提高审批工作质量。他们的主要做法是:(1)审批时首先在所有犯罪事实中抓主要犯罪事实,在主要犯罪事实中抓主要情节;(2)对材料多、案情复杂的集团案件,实行多人阅卷,分类归纳,共同研究讨论;(3)为熟悉案情,及时作出审查批捕决定,检察人员提前介人,参加公安破案汇报会,亲自查看现场。在认定证据材料时,他们的做法是:(1)证据与口供矛盾时,重证据;(2)物证与言证矛盾时,重物征;(3)证词之间互相矛盾时,重耳闻目睹而无利害关系者;(4)证据之间相互矛盾时,重原始证据、直接证据;(5)所有证据必须经过查证核实后,方能作为批捕的依据。
1981年,根据中共中央有关指示和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精神,全省检察机关注意在工作中清理“左”的思想影响的同时,又注意克服打击不力和打击不及时等现象。各基层检察院主动参与公安的侦查、预审活动,掌握第一手材料,把工作做在审查批捕之前。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批捕案件,既注意防错,又注意防漏,严格批捕条件。针对当时刑事案件特别是重大刑事案件发案率高;重大案犯及共同犯罪增多;作案成员中青少年犯罪、刑满释放和解教的两劳分子重新犯罪增多等特点,全省各级检察院共批捕人犯8155人,比上一年增加50.6%。在批捕人犯中,重大刑事犯罪分子占39.1%。
1982年,安徽省各级检察机关本着“抓好城市治安工作的同时,大力抓好农村治安”的要求,突出打击重点,优先办理大要案,及时批捕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人犯。全年批捕盗窃犯2460名,占捕人数的30.8%,在各类人犯中占第一位。
批捕强奸、轮奸犯1071人,奸淫幼女犯411人计1482人,占捕人数18.6%,居第二位。
批捕伤害犯911人,占捕人数12.4%,由上年的第四位上升为第三位。
批捕抢劫犯709人,占捕人数8.8%,由上年的第三位降为第四位。
批捕流氓犯350人,占捕人数4.4%,比上年309人上升13.3%。
批捕杀人犯344人,占捕人数4.3%,比上年366人下降6%。
批捕诈骗犯333人,占捕人数4.2%,比上年261人上升27.6%。
批捕投机倒把犯201人,占捕人数2.5%;批捕拐卖妇女、人口犯171人,占捕人数2.1%;批捕放火、决水、投毒,爆炸犯100人,占捕人数1.3%。
批捕反革命犯56人,占捕人数0.7%,比上年46人增加21.7%。
全年批捕的人犯中,青少年有3371人,占捕人数42%,其中不满18岁的少年犯547人。比上年有所上升。并在以下几类案件中比重较大:在反革命犯中占48.2%,杀人犯中占27%,伤害犯中占47.3%,强奸犯中占50.3%,抢劫犯中占72.5%,盗窃犯中占39.4%,流氓犯中占74.3%。
1983年下半年,中共中央发出了关于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指示,安徽省各级检察院根据统一部署,为贯彻执行“从重从快”的方针,把工作重点很快转移到对抓获人犯的审查批捕工作上。8月22日凌晨,“严打”第一仗(指第一次打击行动)首先在合肥、淮南两市打响,接着全省各地陆续展开,到8月26日基本结束。第一仗中,各级检察机关全力以赴,加紧审理,及时批捕,截止10月10日,全省检察机关共受理公安提请批捕人犯2.25万人,审结2.2080万人。其中批准逮捕2.1823万人,占审结数的98.8%,不批准逮捕257人,占1.2%。在一个多月里,全省批捕人犯数比前3年批捕总数还多231人;全年批捕数则相当于1982年批捕数的5倍。批准逮捕率大大增高,前3年半平均批捕率为91.3%,而这次“严打”第一仗的批捕率则为98.8%,不批准逮捕率,过去占9%,这次只占1.2%。
从8、9两个月的审查批捕数字看,批捕各类犯罪分子的次序是:盗窃犯、流氓犯、抢劫犯、强奸犯、伤害犯、拐卖人口犯、诈骗犯、赌博犯。其中,有重、特大案犯4587人,占捕人总数的24.8%;刑满释放、解教及逃跑的两劳分子335人,占1.8%,成年犯罪占46.2%,青少年犯罪占53.8%。
在审查批捕工作中,为了简化办案手续,加快办案速度,各级检察机关都参加了党委统一领导的联合办公会议,公、检、法三家采取集体办案的方式审理案件,由此产生弊病。有的地方擅自扩大捕人范围,不依法办事,捕了一些不该捕的人;有个别县甚至带着空白逮捕证下去捕人,置法律于脑后。11月21日,省检察院在《安徽检察简报》上转载了马鞍山市检察院《在实行党内联合办公中,认真履行检察职能》的文章;同月又批转了《泾县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几点做法》一文,要求各地在坚持党内联合办公制度的同时,注意发挥检察机关的职能作用,严格依法办案,防错防漏,确保办案质量,并做好打第二仗的准备。
1984年1月5日至18日,安徽省16个地市按照全国和全省政法会议的部署,先后进行了“严打”第二仗的统一行动。全省共抓获各类刑事犯罪分子1.3173万人,其中逮捕12025人。第二仗比第一仗批捕质量有所提高。其原因:(1)准备工作比较充分。各地在检查总结第一仗的基础上,整训了检察队伍,重申要依法办案,提高了干警的政策思想水平和斗争艺术。(2)在审查批捕工作中,各地坚持做到“两个基本”,即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力求改变重复历史上“一长代三长”、“一员顶三员”、“一杆子到底”的错误做法。经过严厉打击,刑事发案数有较大幅度下降。1983年9月至1984年2月,平均每月发案852起,比1983年3至8月平均每月发案1730起下降50.5%。
同年5月14日,省检察院发出《关于认真贯彻中央(1984)5号和省委(1984)26号文件,坚决打好第三仗的通知》,要求各地把打流窜、追逃犯、查内部,破积案应作第三仗主攻方向,除配合兄弟部门集中力量突破死角死面,深抓犯罪分子外,在审查批捕工作中要注意防漏,以扩大战果。同年9月20日前后第二战役第一仗又开始了。11月下旬,省检察院组成4个组,分赴滁县、徽州、宣城、宿县、安庆地区及蚌埠市等21个县市调查了解批捕情况。各地在这一仗中都比较注意将打击锋芒指向7个方面杀人、放火、爆炸、强奸、抢劫、投毒和其他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的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徽州地区检察机关在8至11月批捕的211人中,属于7个方面的犯罪分子有157人,占批捕人数的74.4%;蚌埠市所属县、区院在统一行动中共捕获各类人犯794人,属于7个方面的犯罪分子有608人,占76.6%。各地在批捕工作中,一般都坚持了个人阅卷、集体讨论、检察长审查、重大案件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等制度,同时实行了岗位责任制,案件包干,责任到人,及时完成了审批任务。但仍有少数地方沿袭了“联合办案”的做法,由公安、检察、法院、司法“四长”审批案件,检察院只简单履行法律手续,影响了批捕案件的质量。
1985年,全省又进行了第二战役第二、三、四仗,各级检察院把提高办案质量作为工作重点,审查批捕严格把关,批捕后作免予起诉或不起诉处理的比1984年明显减少,1984年占16%,1985年只占11%。各地在审查批捕中,坚持凡是基本事实不清、基本证据不足的,坚决退查、自行补查或与公安联合补充侦查,不草率作出决定。审批时掌握法律政策界限,注意区别对待,可捕可不捕的坚决不捕。省检察院还选择疑难案例,提请各地讨论,提高从事批捕工作的检察干部的业务水平。
此外,根据《刑诉法》第4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三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安徽省各级人民检察院自1979年以来,在审查批捕工作中注意遵守这一法定时限。1979年至1984年,全省检察机关对公安提请批捕的案件,有95%以上是在3天内办结的;1985年在法定时限内办结的则达到99.1%。
审查批捕人犯统计表

说明:1967年至1978年因“文化大革命”无资料。
二、审查起诉
50年代初期,国家没有制定和颁布一部完整的刑事诉讼法典,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工作,主要是根据一些关于刑事诉讼制度程序方面的单行法规而进行的。其做法是:对一切反动罪犯由公安机关负侦查与逮捕之责,然后由检察机关审核,向法院提起公诉与出庭支持公诉,在“镇反”运动中,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工作主要是根据共同纲领第七条与政务院最高法院联衔的惩治反革命指示,检察、公安机关的侦查是否证供齐全,应否起诉。到了1954年,最高人民检察署制定了侦查监督制度,各地开始进行审查起诉工作的试点。安徽省人民检察署首先在临泉、肥西两县署进行重点试验,并责成芜湖、蚌埠市署根据力量有重点地试行审查起诉制度。全省各地区检察分署也先后确定5个重点县署进行试验。当时审查起诉的要求是:一是看证据材料是否真实完备,二是依据法律看是否需要起诉,三是看公安机关在侦查活动中是否有违法情况。如证据材料不完备,可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在确认被告犯罪事实成立,足够向法院起诉时,应即制作起诉书,经领导批准后连同全部材料移送法院审理。如认为被告人犯罪构成要件不足,不能证实被告人犯罪,或虽构成犯罪、但依照法令或某种特殊情况,可以免予论处者,应制作不起诉处分书,送达被告人、被害人及其他有关之人。他们如有异议,可以向上级人民检察署申请复议。
1955年6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了审查起诉工作会议,确定起诉案件的重点是:(1)有组织的特务间谍案件;(2)现行反革命破坏案件;(3)重大的刑事犯罪案件。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根据高检院的指示,要求各分、市及重点县院全面担负起上述三个方面案件的审查起诉工作;矿区、治淮检察院和有5名检察干部以上的县院要把有组织的反革命破坏案件和部分重大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工作担负起来;其他机构不健全的县院可以量力选择个别影响较大的案件进行审查起诉工作。全省各级检察院于1955年11月以后全部担负起了审查起诉工作。1955年7月至1956年1月,全省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案件1.1101万件,在审结的1.0229万件案件中,决定起诉8611件,占84.2%;退查1125件,占11%;不起诉493件,占4.8%。
1956年,全省审查起诉工作配合了有关部门合法及时地处理了大批案件,有力地打击了犯罪。在一定程度上纠正和防止了错案的发生。阜阳县院在审查起诉中发现假案16件,均分别作了纠正。积累了经验,初步建立了一些有关业务制度。各地做好审查起诉工作的经验是:掌握三个环节。即(1)审查起诉应与公安机关的预审工作紧密结合,其方法:了解公安机关的预审工作计划,主动选择参与预审的案件;在参与预审中了解案件情况及被告人认罪态度,以掌握案情关键;参与定案会议,研究认定被告罪责的材料和证据,力求避免案件移送后因材料不足而退查现象的发生。不少地区检察院与公安部门订立了参与预审的工作制度,不仅发挥了侦查监督的作用,而且也为审查起诉工作做好了准备,提高了办案效率,保证了案件质量。(2)审查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切实掌握“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原则,严格按照政策和法律规定,慎重研究,作出起诉与不起诉决定。(3)审查起诉工作要与法院的预审相结合,凡遇有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在决定起诉时邀请法院派员参加,共同审查,以求统一认识,使案件能够迅速正确地交付审判。巢县人民检察院在此方面取得了经验,收效很好。
该年安徽省检察机关开始了免予起诉工作,根据高检院要求,免予起诉的条件是:除少数有特殊政治意义的案件,为了分化瓦解敌人,可以免予起诉外,一般案件不宜采取免予起诉的办法。据当年全省65个检察机关统计,在审查511起投案自首案件中,决定免予起诉的有240件。
1957年根据毛泽东主席“1957年夏季形势”的讲话,结合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开展了对“地、富、反、坏”的斗争。从安徽省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情况看,反革命及刑事犯罪案件的特点是:春季,利用灾荒所造成的困难,乘机哄闹农业社,破坏生产,抢粮、扒粮、聚众赌博、偷窃、殴打干部、凶杀纵火等现象严重;入夏以后,出现了不法地主富农向农民反攻倒算,不法资本家抗拒改造,反革命分子组织暴乱等严重情况。是年,全省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人犯9390名,在审结8358人中,决定起诉6826名,占81.6%,不起诉723名,占8.7%;免予起诉299名,占3.6%;退回补充侦查392名,占4.7%;公安机关自行撤诉118名,占1.4%。7月3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了《关于侦查监督工作程序方面的意见(试行草案)》,对审查起诉程序作了规定:检察机关接到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案件以后,应根据公安机关送来的《起诉意见书》或《免予起诉意见书》连同全部侦查卷宗(即预审卷宗)进行审查。审查时注意以下问题:(1)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2)认定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是否确凿无误。(3)根据国家法律、政策的规定是否应当起诉。(4)侦查活动是否合法。经审查的结果,应起诉的即提出同意起诉的意见,移送审判监督部门向法院起诉;需免予起诉的,即制作《兔予起诉决定书》,连同全部侦查卷宗退回公安机关。并将“免予起诉决定书”交给被告人及其工作单位各1份;对于不起诉的,即应制作《不起诉决定书》,连同卷宗退回公安机关。同时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给被告人及其工作单位各1份;如认为犯罪事实尚未查清或尚不能证实,即应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1958年大跃进,各级检察机关要求:办案“苦干、实干,不压积案”、“又快、又好,保卫生产”;提出起诉要快,一般的不超过5~10天,其中典型的案件或民愤很大,必须及时处理的案件,不能超过3~5天;并提出了冲破繁锁的程序制度,采取群众路线的办案方法等工作方式。全省绝大多数地区公检法都成立了联合办公室,审查起诉采取三员汇报,三长决定,党委批准,分别办理法律手续的做法。很多地区组织政法工作组携卷下乡,分片包干,就地办案。1958年1~11月,全省检察机关就受理公安部门移送起诉人犯6.592万名,其中决定起诉6.4913万名,占移送数的98.47%,不起诉352名,占0.57%;免予起诉36人,占0.05%;退回补充侦查22人,占0.03%。这个时期,各级糙察机关的办案效率平均都比过去提高了几倍甚至几十倍,但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法律以能被削弱了,法律程序成了一纸空文,案件质量得不到保障。
1959年安徽省检察机关认真贯彻全国政法会议,特别是中共八届八中全会精神,加深了对党的政策精神的理解。各地审查起诉案件本着先中心后一般的原则及时办理,使起诉案件质量较前有了提高。全年决定起诉案犯9232名,免予起诉69名,自行侦查起诉1832名,正确率达97.59%。与此同时,安徽省人民检察院还要求各地对已起诉和不起诉的案件,采取上下查、互相查的方法进行复查,做到一月一检查,一季一总结,发现错漏及时纠正。
1960年大规模的整风整社,大批检察干部被抽调下乡,全省86个检察院只有44个单位能基本担负审查起诉工作。为了保证案件质量,省检察院提出:每一个案件都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认定性质正确。在审查起诉时,既要全面审阅,又要明确重点,抓住关键。并向各级检察院推广了“四抓四看”的审查方法,即抓主罪看一般,抓现行看历史,抓事实看证据,抓主犯看同犯。同年全省经审查后提起公诉的人犯12474名,法院作有罪判决的达99%。
到1961年3月全国检察长座谈会和安徽省第九次政法会议后,安徽省公检法三家业务不分的现象开始得到纠正,各自的法律职能逐步得到恢复。1963年6、7月间,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了《关于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工作的试行规定(修改稿)》(以下称试行规定)。《试行规定》指出:各级检察院要坚持“专人审查、集体讨论、检察长决定”的办案制度,坚持“有反必肃、有错必纠”的方针和严肃与谨慎相结合的原则。在审查起诉中,必须遵照“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和“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原则,按照规定的办案程序和制度,对每一个案件的犯罪事实进行认真负责的审查核对。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运用阶级分析的方法,对被告人行为的动机、目的、条件和后果,被告人的阶级地位和一贯的政治思想表现、认罪悔改态度,进行客观全面的分析研究,然后根据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作出决定。要求办理的每一个案件都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认定性质正确,符合政策,合乎法律,处理及时,法律文书完备。《试行规定》中对审查起诉程序方面的规定,与1957年7月高检《关于侦查监督工作程序方面的意见(试行草案)》所作规定相同(见前)。是年,安徽省各级检察院在业务活动中,普遍执行了《试行规定》,坚持了三道工序和“专人审查,集体讨论,检察长决定”的办案制度,彻底纠正了“一杆子到底”的做法,工作有了新的进展。各地在审查起诉案件中,不仅做到专人审查,而且坚持在审查材料的基础上提讯被告。通过讯间核实材料,澄清疑点,发现问题,防止错漏。合肥市检察院在提讯被告中,纠正部分犯罪事实和主罪有重大出入的18名,发现新的违法犯罪分子和新的犯罪事实的27名,改变原定性质的14名,事实不清需要补充材料的30名,合占提讯人犯405的20.9%。据43个分、市、县院统计,在起诉案犯中提讯被告占80%。不少单位对于犯罪事实基本清楚但个别问题仍须证实的,几次退查仍未解决的,案件事实有重大疑点可能冤错的,以及性质难以认定、是否起诉没有把握等疑难案件,不仅坚持自行查对证据材料,而且还注意与公安部门协作共同进行查对。据42个单位统计,当年检察机关自行查对和与公安部门共同查对案件有362件,占办理案件总数的8.8%。各级检察机关为了进一步加强上下监督和兄弟部门的相互制约,还坚持了案件复议制度,对公安机关和下级检察院提出申请复议的不起诉案件,都本着坚持真理、修正错误的精神,认真严肃地进行审查处理。对确有错误的,坚持作了纠正;对正确的,仍维持原决定;对没有把握的,请示党委决定,有效地防止和及时纠正了错漏。
1964年以后,全省各级检察机关认真贯彻了中央关于依靠群众加强专政的方针,积极实行了依靠群众办案的方法。即检察机关办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一般都深入发案地,依靠群众查明事实证据,研究前因后果,弄清案件性质。对于需要批判斗争的犯罪分子,发动群众,摆事实讲道理,开展说理斗争。把犯罪分子斗倒制服后,根据案件情况、群众意见和政策法律,作出处理决定。凡是行凶报复、杀人、抢劫、放火、放毒等重大现行犯,以及其他罪恶大、证据确凿、又不悔改,绝大多数群众要求法办的犯罪分子,就决定起诉。凡是罪恶不大、低头认罪、愿意悔改,群众能管得了的犯罪分子,就不采取逮捕起诉的办法,放在群众中就地改造。对于依靠群众改造的犯罪分子,检察机关必须经常深入群众进行考核,检验办案效果。各地通过依靠群众办案,收到了一定的成效:
(一)可以有效地制服改造犯罪分子。因为群众最了解底细,犯罪分子最怕群众,有的罪犯宁愿判刑劳改,也不愿向群众检查交待。所以把可诉可不诉的犯罪分子交给群众处理,可以彻底制服。这类案件在1965年起诉案件中约占30%以上,不起诉而交群众处理的也近30%。
(二)可以更好地保证办案质量。依靠群众办案,容易彻底查明事实,便于分析认定性质,正确区分两类矛盾。对于事实有分歧或处理没把握的案件,拿到群众中去容易取得有说服力的材料,便于澄清疑点,消除矛盾,做出正确结论。据1964年8个分、市院统计,依靠群众办理的1710件案件中,防止冤错案32件,发现事实情节有重大出入或补充、否定主要犯罪事实的165件。
(三)可以扩大办案的政治效果。依靠群众处理案件,能够达到少捕、少判,教育一大片的目的,既防止了就案办案,又扩大了办案的效果。
1978年检察机关恢复重建,审查起诉工作依然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1963年的《试行规定》执行。1979年下半年,《刑法》、《刑事诉讼法》公布实施,使国家刑事诉讼法律制度走向健全和完备,并具有了稳定性和连续性。《刑诉法》第95条至第104条,对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任务和程序作了详尽的法律规定。通过一段时期集中对“两法”的学习理解,1980年全省依法审查起诉,秉公执法逐步形成风气。各地在审查起诉工作中,牢牢掌握一个“准”字,对罪该起诉的坚决起诉;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的坚决不予起诉。在整顿社会治安,执行从重从快方针时,绝不为了从重把不构成犯罪的当成犯罪,为了从快而不按诉讼程序办事,并严格保证在法定期限内审结。1980年全省审查起诉案件在法定期限内办结的达94.2%。为了避免在一些具体案件的处理上出偏差和在执行政策上有失误,省院和各分、市院注意加强对下级的业务指导,经常组织干部下去巡回检查,了解各地执行政策法律情况,并注意搜集疑难复杂案件,专门进行研究,或整理成案例下发。当年复查了起诉人犯3107人,免予起诉238人,不起诉54人,内有应起诉未起诉的11人,不应起诉而起诉的31人,事实不清、定性不准而起诉的21人,免予起诉不当的23人,各地对此都分别不同情况采取了补救措施。
1981年,全省检察机关继续贯彻了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加强了同重大刑事犯罪的斗争,全年决定起诉案犯7444人,比1980年增加45.6%,免予起诉518人,不起诉99人。为了依法从重从快打击重大刑事犯罪,各级检察机关及时调整部署,集中力量,突出重点,重大案件随到随办。不少检察院积极参与侦查预审活动,加速审查起诉工作。蚌埠市检察院在此方面取得了一些好的经验。他们从实际出发,根据案件的不同特点,有目的、有重点地参与侦查预审活动。在做法上,对于杀人案件,主要是参与勘查现场,或参与复查、复验现场,以利对现场位置、周围环境和证明犯罪的物证等有一个清晰明确的了解。对其他重大案件特别是共同犯罪案件,着重参与提讯被告人或询问重要证人,以利直接掌握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与作用,从而搞清各罪犯应负的刑事责任。通过参与侦查预审活动,直接获得第一手材料,掌握基本的事实与证据,不至于在枝节上发生纠缠,或在事实上、证据上出现“夹生”现象,为及时正确地起诉打下了坚实基础。省院及时推广了蚌埠市院的做法。当年,各地对所办案件进行了两次复查,据12个分、市院统计,在复查的969名审查起诉人犯中,起诉正确的845人,占98.1%;免予起诉正确的91人,占95.8%;不起诉正确的13人,达100%;各地检察机关还积极参加了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对不起诉和免予起诉的人员,协同有关单位落实“帮教”(帮助教育)措施,定期进行考察,促进了教育改造。
1982年全省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工作,注意突出打击重点,优先办理大案要案,依法从重从快地惩处了一批严重危害社会安全的刑事犯罪分子。在全省决定起诉的人犯中,有“六类”重大案犯3012人,占起诉总数的38.5%。各地在办案中,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讲究办案的社会效果。许多地方结合典型案例研究政策界限,提高法律、政策水平。并坚持了办案制度,在核定事实、审查证据、确走性质、适用法律等各个环节上严格把关,普遍重视了法律文书的制作,总的办案质量较好。据7个分、市院统计,经过复查,在决定起诉的1200名人犯中,正确率为98.7%,在起诉到法院一审判决案件中,判处刑罚的案犯占97.5%,免于刑事处分的占2.1%,无罪判决的占0.4%,审查起诉案件在法定时限内办结的占95.8%。
1983年在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的斗争中,全省依法惩处了一大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共决定起诉案件22248件33349人,相当于1982年起诉人犯数的4倍多,在一年内完成了相当于过去4、5年的工作量。其中在8~12月这5个月内起诉的就有29231人,占全年起诉总数的87.7%。全年还免予起诉866人,不起诉180人,对罪该起诉而公安机关没有移送起诉的241名罪犯依法进行了追诉。
严打中,为保证第一战役第一仗的及时进行,各级检察机关内部的科室之间打破了分工,统一调配,最大限度地把力量集中到办案第一线。安庆地区为解决办案力量不足的问题,采取了“请(请回离休干部)、调、借、提(从有办案能力的书记员中提拔一批助理检察员)”等办法,充实办案力量。为加快办案速度,各级检察机关主动派人参加预审,提前介入公安机关的侦查预审工作,熟悉案情,做到及时起诉。在审查起诉中,紧紧抓住“两个基本”(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牢牢把住“三道关口”(事实关、证据关、定性关),对材料不充分的,一般都自行补充侦查,或与公安机关共同查证,严格保证办案质量。各地检察机关基本上都参加了党委统一领导的联合办公会议,采取了不同形式的集体办案方法:一是公检法三家统一预审、起诉、审判,分别办理法律手续:二是公检两家联合批捕、预审、起诉,法院单独审判;三是公安单独预审,检法联合办案;四是公检法各司其职。
由于时间紧,行动快,不免给工作带来了差错。少数地方审查起诉工作粗糙,把关不严,把不该起诉的起诉了,该起诉的未起诉。有些案件没有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法律文书不完备。还有的地方在办案中采取了“一员代三员”、“一长代三长”的做法,重复了被历史所否定的错误。省检察院及时指出了存在问题,要求各地予以纠正,有力指导了斗争的正确进行。
1984年全省各级检察机关一方面继续进行严打,另一方面注意掌握打击重点,深挖犯罪,严格办案程序,以巩固严打成果。在审查起诉工作中,各地普遍注意了这样几个区别:一是把集中打击的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同日常处理的一般刑事犯罪分子加以区别。对前看要集中力量优先办理,坚决起诉,从严惩处;对后者则要根据情况,分别不同层次,按照诉讼程序的规定,采用与其罪行相适应的法律手段加以处理。二是对7个方面的犯罪,要根据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把犯罪情节严重者与情节一般者加以区别,而不是同等对待。三是对共同犯罪案件要根据主犯、从犯、胁从犯等情况加以区别。四是把有自首情节或有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同负隅顽抗拒不认罪的犯罪分子加以区别,依法体现政策。各地还注意了深挖犯罪,并积累了经验。这就是:在审阅案卷核定证据时,注意发现矛盾,扩大线索,深挖余罪、漏犯;在审查团伙和共同犯罪时,注意深挖漏网的犯罪分子;在审查流窜犯和在逃犯时,注意深挖包庇、窝藏犯;在审查盗窃案时,注意深挖销赃窝赃犯;在审查累犯和惯犯时,注意深挖余罪和团伙成员;在审查青少年犯罪时,注意深挖教唆犯和传授犯罪方法犯;在自行补充侦查时,注意从群众反映中发现与案件有牵连的人和事;在提讯被告时,注意政策教育,促其交代问题并检举揭发漏案漏犯。经过一年的努力,办案质量有了提高。
1985年各级检察机关又参加了“严打”第二战役的二、三、四仗,同时还坚决打击了走私、制作、贩卖和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活动。全年共审结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案7942件10806人,决定起诉7236件9674人,其中检察机关追诉97人。在起诉案件中,一审法院宣告无罪的仅占判决数的0.65%,退查的占1%,案件质量是好的。1985年各地基本上杜绝了“三员办案”的做法,其他不依法定程序办案的现象也大大减少。各地还加强了起诉案件备案审查工作,恢复了案件质量检查制度,采取抽查、互查、重点查等方法,分析办案质量情况,提出改进意见。各级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中,还结合本身业务,积极参加了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工作。比较普遍的做法:(1)全面开展了对免诉人员的回访考察工作,并有重点地做好免诉人员的帮教工作;(2)在办案中发现有关单位工作上、制度上的问题和漏洞,有针对性地提出检察建议,帮助他们分析原因,吸取教训,制订和落实改进措施,以消除隐患,堵塞漏洞,预防和减少犯罪。检察建议已逐步形成了一套较完整的方法步骤,改变了过去案件一办了事,不问效果的现象;(3)对民事纠纷引起的刑事案件,无论起诉或免诉,能够从社会安定出发,注意做好疏导调解工作,消除矛盾,防止出现新的问题和避免矛盾激化。
审查起诉人犯统计表


说明:1967年至1978年因“文化大革命”无资料。
三、侦查监督
侦查监督是包括审查批捕、审查起诉,以及对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在内的全面法律监督。
1950年最高人民检察署试行组织条例第3条第3款规定:“对刑事案件实行侦查,提起公诉。”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4条第3款规定:“对于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因此,50年代安徽省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工作大体包括四项内容:(1)审查批准逮捕人犯;(2)审查决定起诉;(3)处理公安机关侦查活动违法现象和冤案、错案的申诉控告;(4)对发现有问题的案件进行审查。
1952年安徽省人民检察署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镇反检查时,发现不少地方由于控制不严或过火打击,出现了多捕和乱捕现象,即向党委汇报,并与有关部门研究加以纠正。
1953年省检察署总结了79起由于偏听偏信、刑讯逼供造成冤假错案的教训,通报全省引以为戒。
1954年至1957年,安徽省各级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工作开展得比较活跃。这一时期通过摸索和实践,逐步明确了实行侦查监督的内容和做法:(1)审查公安机关提起刑事案件有无依据,有无错捕、漏捕或非法捕人的现象;(2)审查公安机关受案后是否按法律程序进行,讯问、搜查、勘验、鉴定及采取强制措施是否合法,有无指供、诱供、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3)审查公安机关移送起诉人犯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认定罪名和性质是否准确,有无错诉、漏诉的人犯。这一时期,各级人民检察院着重于介人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即参与公安机关的预审、现场勘验、讯问被告、定案会议等,及时了解逮捕人犯的执行情况,人犯的释放,以及撤销案件等情况,使侦查活动与侦查监督同步进行,发现违法及时纠正,提高案件质量。据统计,从1957年1~8月各地参与预审、勘验、鉴定、侦查等活动5486次,从中发现错捕、指供诱供、刑讯逼供、违法搜索、拘留、该诉不诉等案件305起,分别采用口头提出纠正、发《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或与有关部门直接交换意见等方法,予以纠正,使错捕的立即释放,罪该逮捕起诉的依法进行了逮捕和起诉。
这一时期,安徽省检察机关还对公安机关应报捕而未报捕的人犯补办了法律手续,仅1956年就补办批捕手续2121件,以后此种现象基本得到克服。而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中违法现象提出的控告和申诉材料,检案机关也认真受理作了查处。经检察确实有违法现象,或造成冤案、错案的,立即予以纠正,并将结果告知控告、申诉人;如事实不符的,即予以驳回。
1957年反右斗争后,检察机关被指责为“监督凌驾党委之上,反对党的领导”,是“以监督者自居”、“故意挑剔”,于是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工作被迫中止。之后,由于各种形式的运动,检察机关只限于办法律手续,连大部分案件的审查也没有力量去承担。直至1962年第六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上,充分肯定了检察工作的成就和作用,从而使检察机关的工作有了恢复和加强,侦查监督工作有所开展。
1962年,全省检察机关各自对本地区1958年以来的审查批捕案件普遍进行了检查。合肥市检察院参加了市政法领导小组牵头的联合复查工作组,在当年复查结束的584件案件中,就有冤案63件,错案107件。蚌埠市院在复查中发现,仅1958年属于错捕、不应捕和可捕可不捕而逮捕的人犯,就占当年捕入总数的32.6%。
1963年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在审查案件的各个环节上认真执行了高检院关于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方面的有关规定和制度,首先是在审查案件时,注意对已拘留人犯的讯问工作。据淮南、宿县、萧县等8个市、县院统计,1963年上半年审查案件692件,讯问被告407人,发现有各种问题114件,其中事实不清、证据不足31件,发现新的犯罪事实和新的犯罪分子18件,重要或部分犯罪材料不实的50件,错定性质的13件,有刑讯逼供或赃物处理不当的2件。其次是坚持集体讨论案件制度。全年各级检察机关经集体讨论决定的批捕案件占97.8%,起诉案件占69%。
1964年依靠群众办案至1966年,侦查监督工作实际未开展。
1980年至1985年,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在全面担负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的同时,依法逐步开展了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监督。一是,通过审查案件发现和纠正由于公安干警违法造成的错、漏案件,依法追究了犯罪分子。1982年至1985年,全省检察机关共依法追捕该捕未捕的犯罪分子1228人,依法追诉漏诉的犯罪分子694人。二是,对在侦查活动中的一些违法行为,如刑讯逼供、指供、诱供、伪造、隐匿罪证,非法关押,以及违反诉讼程序等,及时提出纠正意见。三是,对极少数公安干警的严重违法行为,如利用职权接受贿赂,徇私枉法,包庇、放纵犯罪分子的;严刑逼供致人伤、残的等,敢于秉公执法、坚持原则、密切配合有关部门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对有关人员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是,积累总结一些行之有效的经验,及时向全省推广,使之涌现出不少不畏权势,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刚直不阿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1985年,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根据高检院指示精神,召开了全省侦查活动监督工作座谈会,针对存在问题,着重讨论了如何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侦查活动监督工作,以期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职能能够全面切实的担负起来。
四、出庭支持公诉
出庭支持公诉的活动:(一)宣读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的罪行;(二)参与法庭调查,揭露和证实被告人的罪行;(三)发表公诉词,从事实上和法律上进一步论证被告人的罪行;(四)参加辩论,协助法庭查清有关事实问题和适用法律问题的争议。支持公诉的根本任务是有助法院对案件作出正确的判决。
在50年代初人民检察署时期,人民检察机关没有开展出庭支持公诉工作。1954年安徽省公、检、法三机关联合下达《关于协同进行检察制度重点试验》的通知,确定肥西、临泉两县检察院、法院开始试行预审和公判程序。凡检察机关侦查起诉的案件,法院认为需要进行预审程序的,检察长或检察员应出席法院预审庭,报告案情,说明起诉理由,由预审庭裁定移交公判或补充侦查。在预审中检察人员如发现起诉理由不足时,可撤回起诉。如认为预审庭裁走有错误时,可向法院提出抗议,由其上级法院裁定。同年6~7月间全省各地开始试行出庭支持公诉制度。当年全省各地共举行预审公判的案件有32起,通过出庭支持公诉,发挥了互相制约的作用。省检察院李锐检察长于7月19日对淮南汽车公司司机刘德志汽车肇事一案,正式向省法院提起公诉。9月16日省法院组织预备庭,李锐检察长作了案情报告,详尽地介绍了被告刘德志于6月23日下午在六安车站附近与人力板车交会时,没有及时采取安全措施,致使余少福碰伤致死的犯罪事实,分析了证据的正确性,说明起诉理由和法律依据。当经预审庭作出交付公开审判的裁定。9月20日下午省法院开庭公判审理,全省汽车司机代表800余人到庭旁听。法庭经调查事实,核实证据,辩护人辩护,检察长答辩,被告人最后陈述,合议庭评议等阶段,当庭由审判长宣布判决刘德志有期徒刑二年。此次公判庭给全省起到示范作用。当年全省各地共举行预审公判的案件有32起,通过出庭支持公诉,既保证了无罪人不受审判,也使检察机关得以纠正侦查审判中的缺点错误,发挥了互相制约的作用。
1955年全省各级检察机关根据检察院组织法规定出庭支持公诉,除有力地揭露犯罪,协助法院作出正确的裁决外,还对审判公开、陪审、合议、回避、辩护等五项制度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当庭提出纠正。出庭前对案件的有关证人、鉴定人进行审查,发现不妥立即建议更换。从而使开庭审判得以合法进行。
1956年全省77个各级检察院在1至10月共出席一审刑事案件预审庭1193次。当涂县检察院在出席144起案件预审度中,发现有3个案件预审庭裁定不予受理的理由不当,当庭提出纠正,使这3个案件重新决定交付审判,并分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省检察院除作出要认真参与二审案件的审判活动的决定外,还提出要积极开展提起和参与民事的诉讼活动。对有关国家机关、企业团体重大利害关系的民事案件和农业合作社重大财产纠纷、人民群众之间山林、水利、房产、债务等重大纠纷的民事案件,有政治意义的有关赔偿、抚养的重要民事案件,以及刑事案件中的附带民事案件,都要主动地提起或参与诉讼。提起民事诉讼前,认真审阅案卷材料,充分调查研究,取得确凿证据,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处理意见,经检察长批准后,派出检察员以法律维护人的身份,出席民事审判庭发表意见,并对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1957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上半年工作总结中指出,全国出庭工作情况大致分为四类:第一类是整个省市所有检察院全部担负了出庭工作任务,第二类是80%以上单位全部担负了出庭工作任务,第三类是50%以上单位全部担负了出庭工作任务,第四类是50%以下单位担负了出庭工作任务。安徽省检察院系统83个单位,有54个单位全部担负了出庭工作任务,属于第三类。当年1至10月份,全省检察机关派员出庭的案件共有3962件(内有法院直接受理的刑民案件52件),到九、十月份除个别地方个别案件外,已全部出庭支持公诉,接近全国先进省市水平。
为全部担负二审案件的出庭任务,1956年7月10日省检察院有关人员同省法院刑庭审判人员进行座谈,对出席二审法庭各个工作环节作了讨论研究,在此基础上初步确定出庭程序和方法。二审案件进行实体审理时,检察员不参加当事人或律师的辩论,只在法庭进行评议之前,发表评论意见。二审案件进行书面审理时,检察人员在合议庭评议之前发表意见。做法上分看卷出庭和不看卷出庭两种方法:看卷出庭,即在出庭前审查全部案卷材料,拟定发表意见提纲;不看卷出庭,在合议庭合议之前听取审半队员介绍案情,有重点地审阅关键性材料,作好发表意见的准备工作。出席二审实体审理发表评论意见要点:(一)简要叙述案件审理经过;(二)说明出庭的法律根据和身份;(三)从事实上与法律上论证上诉或抗议的理由和原判决是否正确;(四)对本案提出撤销原判、改判、补充证据、发回更审或驳回上诉或撤回抗议的意见。出席二审书面审理发表意见时一二两点从略。1957年全省分市检察院派员出席二审法庭审理案件135起。
1958年因反右派斗争出庭工作无法开展。
1959年大部分检察院又做到了全部出庭或大部出庭。据当时蚌埠地区15个县的统计,出庭支持公诉占法院审理案数的83.8%。全省各级检察机关还选择了1857个典型案件,配合法院等兄弟部门深入社队田间,大张旗鼓就地公诉公判,打击犯罪分子,宣传法制,教育群众。
1960年安徽处于极端困难时期,检察工作受到很大影响,出庭支持公诉案件的数字大大下降,一般单位出庭数只占到法院开庭数的30%到40%。1961年稍有好转,不少检察院检察长亲自出庭支持公诉,并对出庭工作作专门研究,注意提高起诉书、公诉词的质量,改变出庭工作中走过场的现象。
1962年底最高人民检察院草拟出庭公诉工作试行规定。1963年8月高检正式印发这个规定。省检察院根据规定精神要求全省各级检察院要认真做好出席法庭的准备工作,要熟悉全部案情材料,掌握人证物证,熟悉有关政策法令,了解被告人的思想动态和认罪态度,分析被告可能提出的问题,研究对策,同时拟好公诉词、以便支持公诉时掌握主动权。据同年1至11月份统计,全省检察机关起诉经法院审理判决的刑事案件2609件。出庭支持公诉2240件,将近占审判案件的90%。不少地方选择典型案件,大张旗鼓地公诉公判,震慑犯罪分子,教育群众。淮南市检察院会同法院于5月19日在田家庵和谢家集两地公诉公判一批犯罪分子后,五天内向政府坦白交代违法犯罪行为的就有49人,收到群众检举信133件,其中检举空投特务、叛国投敌、组织反革命集团等重大案件9件17人。
1964年出庭公诉案1643件,占法院审理公诉案件数的90%。各地继续选择典型案件,召开公诉公判大会。据13个分、市检察院材料统计,公诉公判投机倒把案42起,流氓强奸案80起。安庆市国庆节前后,公诉公判了11名投机倒把分子,印发3000多份公诉词,组织3万多人次座谈讨论,收到群众检举揭发材料800余份,坦白交代材料300多份。芜湖市公诉公判21名投机倒把分子后,半个月内有1272人交代投机倒把问题,交出赃款赃物计现金5000余元,黄金10多两,金戒指24只,耳丝19付,银元100余枚,手表21只,收音机11部,自行车35辆,还有些其他物品。
全省检察机关恢复重建后,出庭支持公诉工作有了新的发展。全省检察院1979年共出庭支持公诉案891件,占法院开庭审理公诉案1016件的80%,发表公诉词422篇。1980年出庭支持公诉案2607件,占法院开庭审理数的96%,发表公诉词1553件。1981年出庭支持公诉案4046件,占法院开庭审理数的98.2%。1982年出庭支持公诉4769件,占法院开庭审理数的97.7%,发表公诉词4690篇。1983年、1984年因“严打”斗争任务太重,检察人员力量有限,出庭支持公诉工作没有跟上去。1985年全省检察机关重视了出庭工作,这一年共出庭支持公诉6605件,占法院开庭审理6661件的99%。在出庭工作中各地都重视出庭前的准备工作,着重抓了三个环节:一是细心阅卷,作出笔录,补充必要的材料,排除证据间的矛盾,把事实搞的更扎实;二是熟悉与案件有关的政策法律规定,吃透其精神实质,以便掌握运用;三是准备好发间提纲和答辩的理由、依据,写好公诉词。为了提高出庭工作质量,省检察院从各地上报的公诉词中选择一批事实清楚,论证正确,引用法律确当,语言生动有说服力的公诉词转发全省各级检察院参考。不少单位对一些重大的典型案件开庭前,都作集体研究,发挥集体智慧,搞好出庭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开庭后又及时研究总结经验教训,使出庭工作不断改进、提高。
五、审判监督
审判监督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权。它的意义,在于贯彻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就此作了明确规定:检察院对于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对于刑事案件判决、裁定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审判活动的监督主要是通过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和出庭支持公诉来实行的。此章主要记载对刑事案件判决、裁定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的情况。
1952年,省检察署检察了宿县法院一个助理审判员坐堂问案、压制民主,致坏人诬告得逞,错判民兵中队长吴开云死刑,及时提出引起各地关注,各检察分署亦检察了各地一些错误或不当的裁判,初步起到了法律监督作用。1953年,全省共检察错案188起,其中抗诉平反或提请改判的有58起。当时一些坏人利用建国初期工作中的缺点、漏洞,捏造假材料诬陷好人,造成错判案件的后果是严重的。仅据省检察署受理的79起案件材料统计,属于颠倒黑白错判元辜者67件,占79.9%,被错判错关的有192人,错杀15人,坐监病毙6人,提请法院复查改判释放150人。1954年各地检察发现并经查实的错判案件,通过提请再审的办法,由法院改正错误判决的有15件。
1954年省检察署、省法院作出规定,法院审理各种刑事案件,应予判决后二日内将判决书副本送同级检察署,检察署认为判决有错误时,有权按上诉程序提出抗诉,由原防法院连同原卷送上级法院裁定;检察署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如发现确有错误时应制作意见书送上级检察署审查后,按照监督程序向上级法院提出抗诉。
1954年宪法和检察院组织法颁布后,1955年的审判监督工作初步总结了前几年的经验,认为审查判决书必须抓住三个环节,即认定事实是否有出入,引用法律是否正确,量刑是否有畸轻畸重的现象。发现错误裁判的方法有两种:一是审查法院裁定、判决书的副本,通过同时同类案件排队比较,根据具体犯罪事实情节,对照政策法律,从而研究其裁判是否正确合法,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条文有无错误或不当,发现问题即调卷审查,然后再慎重地提请纠正或提出抗诉。另一种办法是通过查处被告人及其家属不服判决的申诉,从中发现错案。砀山县检察院采取上述方法审查120份判决书,发现错判和判决不当的有14件,效果很好。巢县检察院发现错判蒋××制造骚乱一案,该案已经省法院核准死刑,检察院查对犯罪事实与判决认定有重大出入,及时向法院提出,使这件即将执行死刑案件得到了纠正。当时存在的问题是对抗诉不够严肃慎重,有的该抗未抗,有的抗得不准。据1955年上报材料统计,经检察发现的错判案件182件,正式提出抗诉或提请纠正的仅78件,占43%。在提出抗诉的案件中有12件被法院裁定维持原判,占抗诉案的15%。
1956年1~10月,全省检察机关发现错判案件149件,查实120起,提请法院改正60起,按上诉程序抗诉21起,按审判监督程序抗诉的39起,法院再审终结104起,改判无罪释放15起,占14.4%,改判加重或减轻刑期61件,占58.6%。这对把好处理案件的最后一关,做到不枉不错起到了重要作用。如太平县法院以反革命罪判处黄××死刑一案,原认定血债累累,县检察陷发现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经派员查证否定了血债,法院改判无罪释放。当涂县院起诉王××反革命杀人一案,法院判决无罪释放,显有错误,芜湖检察分院发现提出异议,法院重新审理,改判该犯15年有期徒刑。
为了加强审判监督程序,1956年省检察院作出规定,凡下级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省院和分院认为抗诉得当,必须派员出席高、中级法院二审案件的审判庭。出庭的检察人员要以法律维护人的身份,从事实上法律上对案件关键问题,说明抗诉的理由是否正确,原审法院的判决是否有根有据,提出撤销、改判或维持原判的意见,协助法院作出正确的判决和裁定。为了发挥审判监督的积极作用,省检察院搜集整理反革命案和其他刑事判处的案例30件,其中有判处正确的,有判刑畸轻畸重的,有不该判刑而判刑的,供各地参考。并又会同省法院、省公安厅转发青阳县法院改判的案例14起,用以指导工作。
1957年全省检察机关审查了法院判决书、裁定书6573件,受理不服判决的申诉721件,监督判决执行201件。通过这些工作共发现判决有错误的案件294件,其中该定罪而未定罪的27件,不该定罪而定罪的36件,重罪轻判的82件,轻罪重判的47件,事实不清的45件,引用法律条文有错误的57件。上述案件,按上诉程序抗诉的73件,按审判监督程序抗诉的65件,提请法院改正的114件。从而纠正了一批错漏案件。
1958年到1961年,由于反右派、反右倾的严重干扰,在办案工作中只强调公检法互相配合,不讲互相制约,强调检察院、法院两家遇到问题要本着有利于统一对敌斗争的原则研究解决,从而也放松了审判监督,很少发现和纠正错案。
1962年贯彻中央政法会议精神,全省各级检察院运用审判监督职能配合兄弟部门对1957年至1961年底判刑的各类案件普遍进行了复查。复查结果说明各地在办案中混清两类矛盾性质问题是相当严重的。例如把反映农村饿病、逃荒、死亡的实际情况以及抵制“五风”的干部群众当作反革命造谣破坏判刑,把对当时现实不满讲一些牢骚怪话认定为蓄意破坏据以判罪,有的颠倒是非、张冠李戴而草率定罪。蚌埠市复查内部案件818起,其中冤错案275件,占复查案件数的36.6%;复查社会上案件705起,其中错案252起,占复查案件数的35.8%。安庆分院和所辖各县院共复查7233起,复查结论有各种问题的案件3286起,占复查数的46.4%,其中错判错管的有919起。具体案例如桐城县贫农汪××在1958年抗旱时说“亩产两千斤是县委吹的”,“20节水车车水,收到吃不到”等,竟被以破坏抗旱罪判刑3年。省委机关钢厂职工周××,1960年春回家发现有饿死人的现象,回厂后讲了真话,被视为反革命造谣判刑3年。错案给人们一个重要教训,是“左”的一套代替了法制,使检察院和法院都不能独立行使自己的职权,不能依法办案,造成冤错案件的发生。
检察机关恢复重建后,比较重视了审判监督工作。1979年检察机关刚刚开始办公,当年就提出抗诉案件24起36人,经法院当年审结12件15人,均作了改判。
根据中共中央(78)78号和(79)96号文件精神,1980年全省检蔡机关在纠正一般冤假错案的同时,强调对因刘少奇同志问题受株连而被判刑的案件,配合有关部门迅速进行复查平反工作。徽州地区复查平反因刘少奇问题而被错判的案件143起。如绩溪县家朋公社幸福大队社员傅××,1967年7月写信给刘少奇同志,劝他告老还乡,被定为刘少奇出谋献策、攻击伟大领袖罪判刑13年。宿县地区发现因刘少奇问题而被判刑的案件有67起,当年复查结束22件,宣告无罪21件,因有其他罪行改判免予刑事处分一件。怀远县在“文化大革命”中判处一起郑××为首组织所谓“中国共产党少奇同盟”案,该案涉及宿县、阜阳、滁县三个地区四个县,其罪行是坚决拥护刘少奇“三自一包”、“四大自由”,郑在监内未判刑之前病死了,张××、李××、倪××分别被判刑20年、12年、10年。该案共处理了36人,戴反革命分子帽子17人。复查结果全部平反。淮南市复查此类案件23件,宣告无罪20件,免予刑事处分1件,不追究刑事责任2件。
1981年全省检察机关办理抗诉案46件,法院当年审理结束38件,改判25件。按照法律规定,检察长列席法院审判委员会议,积极提出意见,也发挥了审判监督作用。如蚌埠市中级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王启明、颜承芝奸情杀人案,中级法院认为颜被逼参加犯罪,检察长在会上提出颜参与谋害本夫的事实依据,最后统一认识,正确追究了颜的刑事责任。
1982年全省检察机关不仅注重轻罪重判的抗诉;更注重重罪轻判的抗诉。一年共提出抗诉案38起55人,法院当年审结13件20人作了改判。贵池县法院开庭审理钱冬生伤害案,宣判被告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二年,公诉人根据刑法第68条2款之规定,认为缓刑期不当,当庭提出意见,法庭作了更正。为了加强审判监督,1982年3月11日省检察院、省法院发出《关于检察长列席本级法院审判委员会议的联合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召开审判委员会议,应通知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检察长也应当积极参加会议。
1983年上半年一些分、市检察院召开座谈会,研究总结审判监督工作经验。后来开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斗争,有的同志担心开展审判监督,会影响对犯罪分子的打击。经过反复学习“严打”斗争的方针政策,使同志们端正了认识,各地根据“严打”需要,提出审判监督工作的新要求。1983年8月至1984年7月,全省检察机关对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有27件39人。1984年底统计全年抗诉案43件61人。有的案件虽没有抗诉,但经提出异议由上级研究解决,亦及时纠正了一些不当的判决。如六安市郭劲松于1983年6月间伙同黄成友等人,劫持强奸妇女、持刀强奸妇女各一名,另又经常纠集6名男女流氓同室宿奸,并又有多次抢劫盗窃犯罪活动,经市检察院起诉一审法院判决郭犯死缓刑。省法院在复核时认为量刑过重发回更审建议改判。市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正确,上报省检察院提请省委政法委员会讨论,统一了认识,由省法院裁定维持死缓判决。
1985年全省检察机关把审判监督重点放在纠正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和重罪轻判问题上。当年提出抗诉的有226个被告,经法院改判109人。无为县检察院认为古刚盗窃集团案判刑过轻,提出抗诉,抗诉后一天内就有30人到检察院为之说情,但县检察院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抗诉到底,发挥了法律监督作用。
从全省抗诉工作情况来看,省检察院检查认为抗诉工作还是个比较薄弱的环节,抗诉的质量和效果都不理想。有些案件该抗诉而没有抗诉,有的不该抗的而抗了,准确率不高;有的抗轻不抗重。这些问题都亟待研究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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