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查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案件建国初期,法制不健全,人民的法制观念淡薄,有些基层干部不讲政策,违法乱纪,侵犯公民民主权利和人身权利的行为时有发生。
1951年皖北地区各级检察机关所处理的案件中,有乱捕乱打人的案件5件,逼死人命案16件,诬告陷害案5件。
1952年,全省检察机关受理违法乱纪案件1287件,专案检察210件,均作了严肃处理。宿县检察分署检察处理了濉溪县海孜村村长纪俊章对检举人打击报复,非法殴打管制一案,维护了群众的合法权益;怀远县检察署处理了朱疃区周庙乡一副乡长为上河工事,非法捕押一农民,宋被拘押后并遭区委一干事毒打案,经报告党委后区委书记受到行政处分,通报全县。芜湖检察分署,检察处理了当涂县护河区午征工作中吊打捆绑群众,非法没收农具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并通报各地;歙县检察署重点调查整理了干部违法乱纪材料,报请县委作了严肃处理,并部署各级党委检查纠正。
1953年2月,为了保卫“新三反”运动的顺利发展,召开了全省检察工作会议,部署了检察工作的重点是①综合研究违法乱纪情况,供领导指导工作参考或通报。省署在斗争刚开始即综合若干区乡干部乱捕乱押事件的情况,提出处理意见,由省政府通报全省,责成各地检查纠正;②抓住重大典型的违法乱纪案件,调查处理,推动“新三反”斗争深入贯彻。各级检察署,从“新三反”以来,受理违法乱纪案件1219起,专案检查523起。省署受理301起,办结170起,作案成员中有县干27人,区干1人,乡干107人,村干34人。阜阳检察分署与临泉县检察署,检察了滑集区、乡干部及民兵私设公堂,追查高集乡合作社失款事件,严重刑讯逼供的侵权案件,主犯被逮捕起诉。这一年,公安人员侵权犯罪比较突出,蚌埠市检察署,公开处理了黄庄派出所一所长压制民主,违法乱纪案件,当即递来控告信19件;芜湖市检察署检察生产教养院劳动习艺所,发现管教人员对教养人员捆绑、吊打、扣饭、灌粪便,致劳教人员因虐待逃跑160余人的严重违法乱纪情况,对为非作歹,残害群众,强奸幼童罪行严重的中队长杨铸之、谭展云逮捕起诉,判处死刑。
1954年,根据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开展了一般监督的试点工作。主要是运用调查研究,综合违法情况,提请主管机关通报制止。对个别违法案例建议处置或纠正。对于触犯法律的违法乱纪行为诉诸法律。一年来,各级检察机关提请通报的专门报告达121件。提请通报纠正和处理的主要问题仍然是基层干部非法拘禁等侵权案件。淮南市洛河区王集乡、怀宁县三义乡、宿松县均发现少数干部未经批准非法逮捕非法扣押群众的问题。淮南市检察院、安庆检察分院发现后及时检察,报告党委,提出处理意见,及时作了纠正。
1955年,各级检察机关,通过典型案件的查处,提请党委通报纠正等方法,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现象进行了斗争。肥东县、怀远县、宣城县、和县、炳辉县等检察院,结合检察业务,对统购统销中执行政策法律的情况进行了检查。检查中发现,宣城县寒亭区有县、区、乡级干部60人有不同程度的违法乱纪行为,用吊、打、精神疲劳、喂蚊子、烤太阳等16种刑罚强迫购粮。报经县委对区主要干部作了纪律处分。怀远、肥东县乱捕乱押,私设公堂,侵犯公民民主权利;怀远县码头乡三个选区关押群众32人,闹得人心惶惶,不事生产。检察机关均及时报告党委给予纠正,对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理。
1956年,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运用检察工作职能,从法律上保障农业合作化运动的顺利发展”的文件精神,在安排部署工作时,强调了正确地同一切破坏农业合作化运动的违法犯罪现象进行斗争。之后,各检察机关运用侦查手段和一般监督职能,查处了一批侵权案件。省检察院,安庆检察分院,宿县、宣城县检察院,还对违法乱纪情况作了多次专题调查,综合报告党委和上级检察部门,提请重视,认真及时纠正。
1957年,各级检察机关均认真贯彻了“加强和改进侦查工作”的指示,积极开展了对职务犯罪和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分子的斗争。怀远县、凤台县、桐城县、亳县、萧县检察院,工作中重视调查研究违法乱纪犯罪活动的规律及因果关系,提出防范和纠正意见,提请党委重视。对基层干部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和造成的严重后果进行了认真的检察处理,提高和发挥检察机关的职能作用。7月省检察院发出了“关于违法乱纪情况的通报”,要求各地在打击反坏分子破坏活动的同时,对各种严重违法乱纪案件亦须注意及时查处。
1958年至1961年的几年里,破坏法制的现象相当严重。不仅非专政机关的公社、大队可在各种名义下,设立变相的劳改队、集训队,任意关押、打骂群众,有的还逼死人命,严重侵犯人身权利;甚至政法公安部门,一些党政负责人也违反政策法律规定,随便决定捕人,有时还乱拘留,乱扣审,刑讯逼供,长期关押不作处理。
1959年,全省拘留扣审7万多人,伤害了大批好人。省检察院根据南陵县,广德县、宣城县、郎溪县检察机关“关于因强迫命令、违法乱纪造成死亡情况”的调查报告,向省委写了专题报告,提出了纠正和处理意见,履行了法律监督的职责。
1960年,据肥东县、定远县、宣城县、宿县、全椒县五个县检察机关的检察,1月至8月份扣审的1.2万人中,非法拘留扣审的达78%。据肥东、定远、怀宁、阜阳、宣城等县1月至9月份不完全统计,用捆绑、吊打、罚跪、罚冻等多种非法侵权手段,直接受摧残的群众2923名,致死270人。因犯侵权罪行逮捕187人(159案),拘留420人。
1961年,全省各级检察机关,自行查处的2360件人民来信来访中,40%是违法乱纪案件。省检察院组织人员重点检查了定远县1960年拘留扣审3674人的情况,发现有76%以上是错误拘留、扣审的。经向党委汇报后,对有关人员作了严肃处理,对存在的问题作了纠正。
1962年,安徽省认真贯彻了扩大的中央工作会议精神,总结了前几年的经验教训,提高了干部的政治觉悟,加强了法制观念,强调依法办事,违法乱纪行为减少。这一年,全省受理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案件910件,占受理总数的34.5%,发生在本年度内的占33.9%。主要类型是乱捕,乱押,乱拘留,乱搜查、乱没收和诬陷犯罪。这一年,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在党委领导和有关部门配合下,同严重侵犯人身权利等违法乱纪行为进行了斗争,自侦查处结案1872件,其中逮捕法办的578件,占30.9%;建议作行政、党纪等处理的363件,占19.4%,有些地区还协助有关部门建立了一些制度,以堵塞漏洞。对带有普遍性、典型性的侵权违法现象,各级检察机关还进行了调查,全年向党委作调查报告131次,起到了防微杜渐,维护法制的积极作用。
1963年,安徽省各级检察机关认真贯彻全国第六次、全省第七次检察工作会议精神,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依靠群众,依靠组织,积极地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社、队干部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行为作了斗争。一年来,共受理严重侵权案件392件(占当年发案数的45%),其中刑讯逼供232件,占40%,最为突出。这些案件大多发生在农村或各项中心工作中贯彻执行政策不好的地方,以及自然灾害比较严重,治安问题多发期的收获季节。为此,各级检察机关,认真贯彻群众路线,严格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依法逮捕起诉违法犯罪分子86人,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187人。不作处理的65人。
1964年6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下达了“关于严肃查处侵犯人权案件的通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按照依靠群众办案的原则,区别情况,抓紧处理,加强教育,防止和减少侵权事件的发生。8月,省检察院下达了“关于严肃查处侵犯人权案件的通知”,要求结合“社会主义教育运动”,抓典型案件,大张旗鼓地处理,以教育干部和群众。10月,省检察院又根据宿县、徽州、阜阳检察分院,合肥市院等十一个单位,对内部违法乱纪情况进行的61次调查研究的情况,向党委作了汇报。调查发现侵权案件中刑讯逼供,非法拘禁案197件,仍占侵权案289件的68%。造成群众被打死43人,逼死50人,致残23人的严重后果。对严重违法乱纪犯罪分子依法逮捕。
1965年5月,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制定了“检察机关办理内部违法案件的程序、制度(试行草案)”。对立案范围、调查取证、请示汇报、逮捕起诉分人办理,审批案件集体讨论,定期复查等制度作了明确规定,提高了办案质量。这一年,各级检察机关注意了对违纪侵权问题的调查。仅安庆、芜湖、蚌埠、萧县等检察机关,即向党委和上级业务部门报送报告57件,其中经批转或在刊物上登载的有16件。大抓了典型案件的处理。马鞍山市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市委检查组对郊区卜塘公社严重违法乱纪事件进行调查,查明市公安局副局长兼公社党委书记×××,公社主任×××,部署各大队开展挖“三个根子”(封、资、修),煞歪风运动,对群众非法管制,刑讯逼供,殴打群众94人(自杀4人)。公社8个干部,有6个人动手打过群众。经报告党委后决定,市公安局一位副局长和一位公社书记受到行政撤职,留党察看处分;公社主任×××开除党籍,撤职查办;其他人员也分别受到党纪、政纪处理,并由市委通报全市,对干部群众震动较大,影响较深。
1966年,因“文化大革命”,影响了人民检察工作的正常开展,受案数比往年下降。据统计,全年受理侵权案件107件,120人,查结84件,决定起诉46人。
1978年3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颁布的新宪法第47条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住宅不受侵犯。非经人民法院决定或人民检察院批准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宪法还规定了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这是检察机关开展法纪检察,保障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主要法律依据。
1979年全省办理侵权案件18件,内非法拘禁案11件,约占总数的60%。
1980年,省院制发了《法纪检察工作细则》对案件管辖,立案标准,证据收集,办案程序作了明确规定。1980年至1981年,全省法纪检察部门,根据案件管辖范围,积极开展法纪检察工作,办理侵权案件171件。其中非法拘禁46件,占26.9%;诬告陷害35件,占20.46%;非法管制搜查18件,占10.5%。
1981年,省检察院法纪处拟写了《做好法纪案件立案前的审查工作》的意见,在全国检察系统首先提出了不构成犯罪的不作为法纪案件立案的观点,印发各级人民检察院参与试行。对非法拘禁罪和诬告陷害罪作了调查分析,并将调研结果发往全省检察机关参考。铜陵、安庆、马鞍山、淮南市检察院、霍邱、五河、灵璧等县检察院,对违法乱纪案件亦作了不少调查研究,写出了处理和防止事件发生的具体意见,报告党委转发各行各业引起重视。
1982年,安徽省各级检察机关,在人少阻力大的情况下,坚定地依靠党委,在纪委筹部门密切配合下,积极办理了侵权案件54件。其中非法拘禁案26件,占近50%。侵权案件直接危害公民人身权利,造成7人死亡,2人伤残的严重后果。界首县检察院发现有些社队采用办学习班的形式,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及时向县委作了报告,县委转发并作了通告,很快制止了这种违法侵权行为。
1983年,全省各级检察机关的法纪检察部门,依法办理了一批侵权案件,还重点查处了一些政法干警滥用权力,打骂体罚,刑讯逼供等法纪案件。对其中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分子,依法给予了惩处。全年共办理侵权案件34件,比上半年减少37%。34件中非法拘禁14件、非法管制、搜查10件,共占侵权案件的70%。
1984年,在“两打”斗争中,刑讯逼供,非法拘禁和一些人借机诬告陷害的案件发率有所上升。一年来,办理侵权案件61件,其中非法拘禁24件,占39.3%,比上年上升71.4%;刑讯逼供7件,占11.47%,比上年上升100%;诬告陷害22件,占36%,比上年上升一倍以上。犯罪成员中,基层干部所占比重较大。肥东县路口乡油坊村党支部书记刘金林等人,为阻止四川省巴县公安局彭国兴等五人解救被拐卖至该乡的妇女,将彭等非法拘禁、捆绑吊打。县检察院接案后立即侦查,及时拘留刘金林,使问题得到妥善解决。灵璧县刘寨公社团委副书记赵××,因过去与其恋爱过的女青年王××与青年曹××相爱,赵连写四封匿名信,捏造事实,诬告陷害曹强奸王××。在公安机关拘审了曹××后,预审中发现疑点,将全案移交检察院。县检察院查明系赵××故意诬陷他人,立即无罪释放了曹××,将赵××逮捕起诉。
1985年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了全国自侦工作会议,印发了《关于加强法纪检察工作的意见》的通知。3月,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召开了全省法纪检察工作会议,贯彻了最高人民检察院自侦会议精神,总结部署了工作。5月省检察院下发了《安徽省人民检察院二处工作试行细则》。7月、8月转发了最高人民检察《自侦法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和《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刑事案件办案程序》(征求意见稿),推动了安徽省各级检察机关的法纪检察工作。这一年,共办理侵权案件89件,比1984年增长45.9%,比1983年增长1.6倍。其中非法拘禁案50件,占56.1%;诬告陷害19件,占21.3%,两项合计占到77.4%。全省有95名检察长亲自参加办理法纪案。太和县检察院检察长,亲自参加侦查张路口乡公安特派员五允许非法拘禁案。查明王在两个月时间内处理8起民事纠纷中,滥施罚款(用于吃喝),打骂体罚群众6人,非法拘留、关押6人,致1人自杀未遂,1人自缢身死。王被依法逮捕起诉判刑3年。枞阳县检察院检察长,顶住压力,排除阻力,亲自出庭,公诉了乡党委书记周××、副书记朱××等6名乡干部非法拘禁、捆绑打骂教师案,使罪犯得到了法律惩罚。凤台县丁集区副区长费宏,因辛长军直呼其名而不快,发生口角,竟要派出所两名干警将辛非法捆绑,用手铐铐在门框上、床腿上半夜晚。辛因不堪忍受自杀身死。县检察院侦查终结后起诉到法院,以侵权罪判费一年徒刑。维护了公民的合法权利,教育了基层干部和群众。
1978年,安徽检察机关恢复重建,1979年开展法纪检察工作至1985年底,全省共办理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案件387件,起诉212件,免予起诉76件,判处刑罚99件,给予其它处理的128件。(后两项数字缺1979年数字)比较突出的有以下四类案件:
非法拘禁案共办理171件,居侵权案件首位,占总数的44.2%。蚌埠铁路分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留条例》公布后,仍然非法拘禁着文化革命中因遗留问题已拘禁审查一年之久的8人不予释放。有病得不到及时治疗,亲人探视不准见面。1979年,蚌埠市检察院根据群众反映,认真进行了检查,并协助铁路分局作了清理,除一人因“文革”中持枪杀人报请逮捕外,另7人恢复了自由。1981年,颍上县公社政法干事谢会修,凭道听途说,认为社员藏敬国有问题,以个人名义通知大队,将藏非法拘押,两次捆绑拷打,致藏自缢身死。谢会修被依法起诉判刑。
诬告陷害案共办理94件,居侵权案件第2位,占总数的24.29%。1980年,枞阳县西坛公社吴大恕,欲与女青年邹桂来恋爱,后发现邹与青年吴家国接触频繁,吴大恕为了切断吴家国与邹的关系,编造了反革命组织名称,代号,成员名单,活动情况等假情况,并涂写攻击宪法,攻击无产阶级专政,辱骂国家领导人的反标13张散发,嫁祸吴家国,欲陷吴为反革命。经检察机关侦查破案后,逮捕起诉了吴大恕。
非法搜查、管制、侵人民宅案共办理42件,居侵权案件的第3位,占总数的10.85%。1981年,歙县生产队长钱观火等3人,怀疑社员钱立闵偷生产队茶叶,将其非法关押,先后捆吊达三小时,在严刑拷打逼供下,钱立闵乱咬他人“参与偷窃”,钱观火等人立即非法对社员钱松云等几户进行搜查。县检察院侦查终结,确认钱观火等三人触犯刑律,依法逮捕起诉。阜南县人民检察院,1979年11月受理了县委交办的县林业站副站长吴同立、亦工亦农合同工黄成国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在办理时困难多,阻力大,报请县委同意,组织县委监委、公安、法院抽人组成专案,由检察长亲自负责。经调查使案情大白,确认吴、黄二人犯有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依法逮捕起诉,法院公开审判,处以刑罚。
刑讯逼供和报复陷害案共办理46件(各23件),居侵权案件的第4位,占总数的11.9%。1980年,寿县张李公社宣传委员李景超,在处理弟媳出走一事中,和其弟一起将婚姻介绍人庞云捆绑吊打,逼庞交待弟媳下落,庞不堪刑讯逼供,在双手被捆非法押解寻人途中投河自尽。县检察院侦查终结后,对李依法逮捕起诉,法院对李判刑7年。
二、查处渎职犯罪和重大责任事故案件
人民检察院法纪检察另一重要业务,是查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渎职犯罪案件。它主要包括:(1)泄露国家机密罪;(2)玩忽职守罪;(3)徇私舞弊罪;(4)私放罪犯罪;(5)妨害邮电通信罪;(6)重大责任事故罪。
1953年,安徽省人民检察署对各种危害经济建设的重大责任事故进行了重点检察。淮南市人民检察署会同有关部门,查处了蔡家岗煤矿一号井下生产工作区因严重官僚主义,忽视安全生产所造成的一死三伤责任事故案件。肥东县人民检察署会同有关部门,检察了县粮食局护城仓库因保管失职而造成库存小麦变质霉烂90余万斤的严重事件,对主要责任人员作了处理。省检察署还根据矿山工作的特点,在淮南新庄孜煤矿进行试点工作,着重检察危害生产、阻碍生产计划实现的各种违法行为,尤其是因玩忽职守所造成的重大责任事故等案件。主要做法是建立一般监督制度,对违法行为以提请书的形式建议有关部门纠正;对重大案件及时查处。
1954年国家进入大规模经济建设时期,省检察署为了研究城市检察署如何从检察工作方面保障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主义改造的顺利进行,于1954年1月14日至18日召开了城市检察工作座谈会。从各地汇报情况中看出,当时国营工矿企业中存在的问题一是人身伤亡事故不断。淮南新庄孜煤矿自1952年1月至1953年6月发生人身伤亡事故508次,平均每出一万吨煤即出工伤事故4.7人。二是责任事故严重。蚌埠市1953年共发生责任事故102件,造成国家财产损失达旧币3亿多元。淮南煤矿修筑小铁路因设计不周,一次就损失旧币16亿元。对此,省检察署提出必须对国家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而造成国家集体重大损失的刑事案件,以及其它危害社会主义建设和社会主义改造的重大损失案件实行侦查,提起公诉。1956年,全省检察机关受理因违反劳动纪律造成重大损失案件60起,医疗事故案件113起,失密泄密案件1起,其中起诉18件。1961、1962年批捕责任事故案犯90人。
1962年,省检察院根据中央和局检院指示精神,拟定了《关于检察机关自行侦查案件范围意见》草案,其中规定侦查渎职案件包括:(1)工矿、企业的职工违反操作规程或安全生产规则致人身伤亡或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2)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擅离职守,而造成重大事故的;(3)国家工作人员故意泄露国家重要机密的;(4)利用职权私自开拆或非法扣留信件,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5)医疗人员在治疗中因过失或故意进行错误治疗,造成恶果的。
1980年,省检察机关比较全面地开展了法纪检察工作。一是查处开拆、毁弃邮件案件。此类案件的发案率占当时法纪案件的第5位,作案成员绝大部分是邮电部门的营业员、分拣员、投递员。合肥市邮电局邮递员陈志富,利用工作之便,开拆毁弃邮件,从中窃取美国寄来的刊物、或汇款,并将未投送的汇款单作为赌博的押票。合肥市检察院立案侦查,查明了犯罪事实,陈犯被依法判处了徒刑。蚌埠市中市区人民检察院,在对邮电部门进行调查时,发现蚌埠市邮电局平信分拣员张群新利用职务之便,私自开拆邮件,窃取物品,毁弃信件,以泄私愤,严重影响了邮政信誉。张群新被依法处罚后,省检察院会同省邮电管理局发了联合通报,对预防犯罪起了积极作用。高检院也将此做法刊登了简报。从1979年至1981年,全省各级检察院共受理破坏邮电通讯案43件46人,起诉19人,免予起诉5人,作其他处理19人。二是查处了玩忽职守案和重大责任事故案。这两类案件占1980年全省受理自侦案件总数的10.2%。三是查处了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私放罪犯案件。蚌埠铁路公安处民警刘××,在95次列车上已知赵亚军是逃犯,却故意让赵犯跳窗逃跑,构成私放罪犯罪。蚌埠市检察院依法对刘××提起公诉,追究其刑事责任。
1981年5月,安徽省检察院经济检察部门,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经济检察厅的指导下,召开了查处重大责任事故案件座谈会。针对两年来办理此类案件碰到的问题,以及办案中没有统一的立案标准以掌握、查处等,研究了发案规律和有关政策界限,制定了查处重大责任事故案的受案范围和立案标准(《暂行规定》),对当时办理此类案件起到了指导作用。这一年,全省共立案查处玩忽职守案件9人,侵犯通讯自由案17件,还办理了公安干警渎职和医疗事故等案件48件63人。
1982年全省检察机关共受理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案件11件,玩忽职守案15件,枉法追诉、裁判案2件。
1984年受理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以及重大责任事故案件41件52人,占法纪案件立案总数的21%。这类案件共造成经济损失132万余元,仅淮北芦岭煤矿一次重大事故造成经济损失23万余元,致15名矿工死亡。1984年1月5日,省检察院会同省法院、省公安厅、省邮电管理局,联合转发了中央两院两部《关于加强查处邮政通信案件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加强查处破坏邮政、通信案件的工作,以确保国内国际邮政通信的安全。合肥市检察院主动与邮电部门联系,疏通办案渠道。该院办理的破坏邮电通信案件,绝大部分均来自邮电部门自己提供的线索。
1985年全省各级检察院认真贯彻全国法纪检察工作会议精神,狠抓法纪案件的查处,使全年受案和立案数大幅度增长,成为重建检察院以来办案最多的一年,基本上改变了法纪检察工作的被动局面。是年,全省立案侦查侵权案件和渎职犯罪的案件158件218人,比1984年上升46%,占立案总数的73%。其中,因严重官僚主义造成重大损失的玩忽职守案和重大责任事故案64件79人,占立案总数的30%。这两类案件占整个法纪案件的第二、第三位。重大责任事故案是1984年1.5倍,玩忽职守案是1984年的2.6倍,为上升幅度最大的一类。对此,省检察院结合办案,对玩忽职守和乡镇企业重大责任事故案作了专项调查研究,分类指导。从已办理的案件看,玩忽职守案犯罪行为表现形式多,与其他犯罪案件的关联性强,一些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玩忽职守案与经济犯罪案密切相关,经济犯罪案常常会牵连出玩忽职守损失案。重大责任事故案在查处时,往往发生把责任推给死者,或以经济处罚代替行政处分,以党纪政纪处分代替法律处罚。针对办理这两类案件的困难和特点,省院提出了具体指导意见,推动了案件的查处工作。
法纪案件的犯罪成员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处理这类案件,往往是查清问题难,索取证据难,处理结论难。各级检察院不畏权势,秉公执法,办案时注意“三抓”,即领导带头大力抓,从严治警认真抓,冲破阻力敢于抓,变“三难”为“三敢”。
各级检察院在办案中,主动开辟案源,与有关单位建立工作联系制度。省检察院加强了与劳动安全、邮电通讯部门的联系、主动派员协同工作。会同劳动安全等部门,对淮南新庄孜矿死亡28人、轻重伤12人的特大瓦斯煤尘爆炸事故进行了联合调查,排除种种干扰,作出了严肃处理。配合邮电部门,联合召开了全省邮电通讯保卫工作会议,传达贯彻全国邮电通讯保卫工作会议精神,结合实际,制定了措施。芜湖市镜湖区检察院,还聘请市邮电局保卫科长为检察联络员,两家工作上密切配合,及时查处了该局转运科接发员王印恩窃取报刊杂志,低价卖给个体报贩,获利1300余元的案件。
安徽省检察机关自办法纪案件统计表


说明:1979~1985年受理案件3068件。
三、一般监督
1954年《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了人民检察院行使“一般监督”职权,即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于地方国家机关的决议、命令和措施是否合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公,民是否遵守法律,实行监督。同时又规定了“一般监督”程序,即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发现本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命令和措施违法的时候,有权要求纠正;如果要求不被接受,应当报告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向它的上一级机关提出抗议。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发现国务院所属各部门和上级地方国家机关的决议、命令和措施违法的时候,应当报告上级人民检察院处理。对于人民检察院的要求或者抗议,有关国家机关必须负责处理和答复。
根据《组织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55年1月提出:因“一般监督”工作涉及国家的法律、法令等重大间题,而目前我们经验不够,应采取有重点地慎重进行的方针,探索经验。安徽省检察院据此成立了“一般监督处”,开始一般监督工作。其它各级检察院则是有重点进行试点工作。
1955年,安徽省的一般监督工作,围绕党和国家的各项中心任务进行,各级检察院有重点地检察了厂矿、企业、农业等部门及粮食统购统销等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主要工作方法是:(1)发现违法。通过研究有关部门的文件,对照工作实际发现违法;有计划、有目的地深入各工矿企业、团体和机关检察执行法律、法令的情况,发现违法;从刑事案件分析中发现违法;从群众来信和检察通讯员的揭发中发现违法。(2)检察院在通过各种途径发现违法事件后,进行审查,证实和查明事实,对确有违法,而且需要作一般监督案件办理的,提出意见,由处室科负责人或检察长签字后,予以立案。(3)对违法事件和违法人员,由检蔡院发提请书、建议书和报告书等法律文书,要求有关部门纠正。对已构成犯罪的则按照侦查程序办理。不涉及刑事问题的,转请行政纪律部门给予适当处分。全省不少检察院注意纠正了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法律、法令中的违法行为。肥西县检察院检察了该县丰乐镇税务所工作人员擅自搜查工商者住宅等非法行为,提出了批评纠正,使税务干部得到了教育。
根据全省各级检察院不完全统计,1955年针对违法事件共发出提请书、报告书244件,其中经党委批转通报的报告书53件。
1956年,省检察院提出一般监督的重点:在农村,主要是保障《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的正确实施,着重检察危害农业合作社及其生产的各种违法行为;在城市,主要是对厂矿和国营企业及公私合营企业中,因疏于职守、违反操作规程而造成的责任事故,以及因违反法律、法令而使国家财富遭受损失的事件进行检察处理。这一年,全省一般监督工作开展得比较活跃。据82个检察院1~10月份统计,共受理违法案件1907起,发出法律文书的有1190起,其中提请书486起,建议书357起,报告书339起,抗议书8起。经党委批转通报的报告145份。案件性质分类:危害农业互助合作政策和农业生产的272起,违反劳动法令和危害工矿生产的27起,其他890起。处理结果:使违法者负行政纪律责任的658人,负物质赔偿责任的446人。
这一时期,全省的一般监督工作基本上是与侦查工作结合进行的。即在侦查案件时注意发现造成犯罪的原因,提请有关部门和单位加以防范;或发现其他违法现象后,按一般监督程序进行处理。但此时期还存在着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1)对一般监督工作的范围不够明确。少数单位将一般行政上的问题作了一般监督对象,超越了一般监督范围。(2)有时未查明违法事实,便盲目地提请处理案件,给工作带来被动。(3)一般监督法律文书质量不高,内容空泛,缺乏针对性和说服力,降低了法律文书的作用。(4)引用法律条文不当。有的地区对尚未正式公布,只供内部参考的草案或规定,也作为法律依据公开加以援引。(5)对违法处理情况监督不够,发出提请书和建议书就算了事,不能起到切实纠正违法的作用。省院对上述错误和存在问题发文各级检察院,逐项提出纠正意见,以提高一般监督工作法律水平。
1957年,全省一般监督工作在维护国家法制,保护农业生产等方面成绩明显。濉溪县检察院依法检察了马桥乡人民委员会非法越权管制44人的违法现象,提请乡人民委员会予以纠正,挽回了政治影响,保护了社员的人身权利。旌德县检察院对城关等镇、乡人民委员会违反“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10条规定,不按期召开人民代表会议的做法进行了监督,并提出建议纠正。
1957年下半年反右派斗争开始,一般监督工作遭到错误的批判,而被迫停止,一般监督机构也随之撤销。
四、检察通讯员
为了贯彻人民检察工作的群众路线,1950年最高人民检察署决定建立检察通讯员(组)组织。
初期,对于检察通讯员(组)的任务,各地要求不一。到1951年下半年,任务逐渐明确,即宣传国家政策、法令,检举违法事件,并协助检察机关进行调查,搜集证据,反映群众对政府颁布与施行各种法令的意见。1952年7月,华东检察分署魏文伯检察长在华东区检察通讯员(组)会议上提出:检察通讯员(组)的总任务是“检举违法,监督守法”。其一般任务是:“注意各种坏分子特别是反革命分子的破坏捣乱事件;注意不法资本家重犯五毒事件;注意防止贪污与严重浪费、渎职等违法事件;注意违反与破坏婚姻法、工会法、劳保条例等事件;注意宣传解释检察机关性质任务和政府的各项法律、法令、政策”。
检察通讯员的条件:政治上纯洁,品质优良,大公无私,能联系群众者。产生方式有4种:(1)领导指定,检察署同意聘请;(2)检察署在工作中培养和发现积极分子,经本人同意聘请;(3)领导推荐,群众同意,检察署批准;(4)通过宣传,由群众民主选举,检察署批准。
检察通讯员的纪律:不能以检察机关或个人名义,书面或口头提出意见;不能因联系群众而怠隋本身工作;不能对任何人或机关团体泄露所了解的情况;不经过上级允许,不准自由发展组织;注意加强政策与业务学习。
检察通讯员(组)制度:(1)定期会面制度。每半个月一次,由检察署主动到检通组去了解情况,听取反映,研究问题;(2)报告制度。除每月将情况报告一次外,有事随报;(3)会议制度。小组会不定期,有事随时召开,可常碰头联系。检通员全体会议或代表大会,每季度召开一次。
检察通讯员(组)活动方式:(1)检察通讯组是协助检察机关监督法律执行的群众组织,必须组织公开,身份公开,才便于联系群众,宣传法令。其工作方式是采取公开和秘密相结合的方法开展工作。(2)检察通讯员(组)的工作,必须取得单位领导的支持与帮助,发现问题一般应报告本单位的领导,同时报告检察署,或由领导转报检察署,以减少工作阻力。如果案件与领导有关,应直接报告检察署。(3)检察通讯员要密切联系群众,善于运用各种机会,向群众进行守法教育,宣传法令。(4)检察通讯组必须把协助检察工作与改进本身工作结合起来,取得各方面的支持。(5)检察通讯员只能反映问题,不能处理问题。(6)各单位检察通讯员不可直接交换情况,必须由检察署处理解决。
检察通讯员(组)在业务上受检察署直接领导。
安徽省检察通讯员(组)工作,1950年至1951年为筹建期,各地本着边筹建边开展工作的精神,对检察工作起到了协助与扩大影响的作用。涡阳县检察通讯员检举了地主、特务等异己分子混入土改队任中队长残酷欺压农民、文教系统内部严重不纯等现象,经检察署调查属实,逮捕20人,判处死刑2人,清洗60人。在保护国家财产方面,检察通讯员揭发出各区合作社领导贪污案件6起,其他贪污事件多起。到1952年底,结合决“镇反”、“三反”,全省在工矿企业、财经和机关学校中先后发展检察通讯员1187人,建立检察通讯组111个。据芜湖市检察署,宿县、徽州、芜湖检察分署4个较先进的单位统计,357个检察通讯员中,起作用的有224人,占62.7%;不起作用的有133人,占37.3%。徽州分署直接领导的28个检察通讯组,自1951年建立以来共反映检举违法事件80多起,凡经调查属实的违法事件,均得到处理。芜湖专区人民银行检察通讯员,在“三反”时向检察署报告该行违反政策情况,经检察署转报地委,作了纠正,得到了群众的拥护和信任。
1953年,全省检察通讯员发展到1437人,分布在国营厂矿269人,国营商店、运输部门401人,合作社117人,工商、税务、财政等部门287人,农村生产互助合作组织31人,群众团体84人,文教卫生部门168人,城市街道居民组织44人,私营工厂、商店36人。从1950年至1953年,全省检察通讯员共检举和反映损害国家资财,不法资本家犯五毒,违反工会法,婚姻法,贪污渎职,违法乱纪,官僚主义,危害农业生产等各种案件和材料2556件。1953年全省不完全统计,检察通讯员开展法制宣传达263次,受教育者达3.0141万人(次)。
检察通讯员工作经过三年的摸索和实践,省检察署对各个部门检察通讯员的工作作了一次综合调查分析。全省1437名检察通讯员,其中党员251名,团员724名,群众462名。这些人中,领导干部有48人,中层干部267人,一般干部818人,工人168人,店员21人,摊贩6人,教员7人,学生34人,农民35人,技术人员33人。
1956年,全省各级检察院配合有关单位对原有的检察通讯员组织作了整顿,清洗和解聘了一部分不合条件、在运动中本身有问题的检察通讯员。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56)高检一字第209号关于《各级人民检察院建立检察通讯员试行办法》(草案),全省新发展检察通讯员3467人。到1956年底,全省共有检察通讯员4644人,各地加强了对检察通讯员(组)工作的领导:(1)由负责侦查和一般监督工作的干部按地区分工,通过办案对检察通讯员进行领导、教育和联系;(2)运用书面或会议形式,交流经验;(3)委托检察通讯员所在地党组织进行领导。检察通讯员的作用得到提高。1956年1—10月,各地收到检察通讯员提供的材料439件,口头反映120次,这些材料中,作为刑事案件进行立案侦查的25件,按一般监督程序进行处理的68件。
1957年,一般不再发展检察通讯员,主要是做好整顿和巩固工作。
1958年,随着“一般监督”工作遭受批判,检察通讯员(组)工作也就停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