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民国经济检察
“经济检察”亦属于刑事检察的范围。清末,国民政府时期,社会经济不发达,因此,在实体法方面,经济立法不够完善。国民政府时期,除刑事法规和税务法规外,没有其他规范经济活动的立法。
在《刑法》分则中,经济犯罪的罪名有:普通贿赂罪、违背职务之贿赂罪,准受贿赂罪、伪造货币罪、伪造有价证券罪、伪造度量衡罪等种类。但违反经济合同、侵犯商标等犯罪《刑法》中未列入,也没有单项法规。
检察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在办案程序上,均遵循办理刑事案件的程序制度办理,也没有另外的程序制度方面的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