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侦讯制度[受案范围]
1950年7月全国第一届司法会议召开。此次会议提出当时检察机关的具体任务中涉及经济检察方面的几项任务是:(一)保障共同纲领第八条之实施,注意检察损害公共财产和经济建设等案件;(二)保障共同纲领第十八条之实施,注意检察贪污案件。安徽省人民检察署在它初创时期,与镇反运动同时,即把检察起诉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案件和不法资本家的经济犯罪案件,列为自己的一项重要任务。当时主要受案范围:一是对贪污、盗窃国家财产的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检察;二是对资产阶级的“五毒”“五毒”即行贿、偷税漏税、盗窃国家财产、偷工减料、资料经济情报。罪行以及侵害工人阶级合法利益的犯罪行为运用法律武器配合经济工作与之斗争,保障国家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改造和国家法令的贯彻施行。受理案件方法:一是由各级检察署从各有关机关企业搜集而来;二是从参加检查土改生救工作中调查发现。处理方法:(1)由检察机关直接起诉于法院,予以依法判决;(2)不予起诉的,由检察机关提出意见转给监察委员会处理。
1954年,第二届全国检察工作会议决议指出,检察机关必须逐步建立检察业务制度,其中之一就是要建立对重要刑事案件的侦讯制度。根据当时安徽各级检察署的工作情况及需要,省检察署初步规定了检察机关自行侦查工作的范围和程序。其自侦工作的范围,主要是对破坏与危害工农业生产的刑事案件、奸商“五毒”案件、国家公务人员渎职案件,以及其它危害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重大刑事犯罪案件。大体包括:(1)偷逃或抗拒税收的案件;(2)发现劣质产品或以假品冒充真品的案件;(3)违反对外贸易法规及渔猎管理法规的案件;(4)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公职人员收受贿赂的案件。
[办案程序]
(一)立案。检察院收到控告案件或从自己的工作中发现犯罪案件,需审查登记,提出处理意见,报检察长或处室负责人审批。批准进行侦查的案件,即立案。对不需立案侦查的,用口头或便函答复控告人和控告单位。需作其他处理,商同有关单位解决。
(二)侦查活动。(1)派人到发案地或发案单位进行实地调查,搜集证据和旁证;查对材料;(2)讯问被告,询问证人;(3)根据案件性质和需要,进行鉴定、勘验或搜查;(4)必要时对被告可以采取交群众监督或逮捕的办法,一般不采用人保。逮捕或实行搜查,应按《逮捕拘留条例》规定进行。
(三)起诉。向法院起诉的案件,应按案件性质由主办人或主办单位制作起诉书,报检察长批准后,即移送法院审判。决定不起诉的,应先与控告人或控告单位进行联系,除直接发给被告人不起诉书外,还要以口头或便函告知控告人和控告单位。需作其他处理的,应提出意见商同有关部门解决。免予起诉的案件,应发给被告免予起诉书。
另外,省院还规定经济检察部门受理的案件,必须是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对于检举、控告的经济案件,一般应由发案单位或上级机关先行调查处理,如发案单位认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再移送检察机关立案侦查;重大、复杂的经济案件,检察机关可以协同有关部门组织联合调查组,调查处理。需追究刑事责任的由检察机关办理,不需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分别不同情况建议有关党、政部门给予党纪、政纪或经济退赔等处分。
1980年8月,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作出了关于建立和健全经济检察机构,加强经济检察工作的决议。安徽省各级检察机关普遍设置了经济检察机构,配备了专业队伍,积极开展了经济检察业务。
[案件管辖范围]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中央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以及检察机关的内部分工,安徽省人民检察院规定经济检察主要办理国家工作人员中发生的下列刑事案件;(1)贪污案;(2)行贿受贿案;(3)挪用救灾、抢险等款物案;(4)偷税抗税案;(5)假冒商标案;(6)破坏森林案(1985年7月1日划归公安部门办理);(7)玩忽职守案和重大责任事故案(1984年划归法纪检蔡部门办理);(8)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自己受理的案件。
案件管辖通知,还对地区管辖作了规定:
1、省直单位及中央驻安徽的单位发生的案件,均由所在地的检察院办理。
2、按照刑事诉讼法管辖规定,由哪一级法院作为第一审受理的案件,就由哪一级检察院办理。
3、人民法院按照法律程序审理检察院自办案件的二审案件,由同级人民检察院参与诉讼活动。
4、全省、全地区性的重大案件和跨地区的重大案件分别由省、分、市院直接办理或上下结合办理。
5、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案件,应按照法律认真办理。
6、上级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可以把自己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下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上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上级检察院可以派员协助或者调上来直接办理。
[立案标准]
经济案件的立案标准,在1980年前,各地没有统一的规定,为了使全省在办理经济案件时,能做到立案标准基本统一起见,省院根据上级检察机关有关规定,结合安徽办案实践,于1980年和1985年下达了经济检察立案标准(讨论稿)和自侦经济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初步意见。
附:经济检察立案标准规定:
贪污案
1、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公款额在一千元以上;粮食5000斤;粮累5000斤;布票5000尺以上者。
2、国家工作人员坐探、出卖、泄露国家经济情报,使国家经济遭受损失,后果严重者;
3、国家工作人员如因掩盖贪污罪行,消灭罪迹,损坏公私财物,或嫁祸与人,造成严重后果者。
4、国家工作人员假公济私,长期挪用公款,违法取利,情节恶劣,使国家经济遭受损失者。
5、国家工作人员贪污金额虽不足千元以上,但性质严重,情节恶劣,影响极坏(如贪污救济费,党费、福利费、抢险费等)者。
6、国家工作人员,因贪污而拒不坦白,并阻止、打击迫害他人检举揭发,造成严重后果者。
7、邮电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私自开拆,窃取邮包、有价证券、汇款,破坏邮电、信誉者。
收受贿赂案:
1、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的便利,或者为谋取私利、收受贿赂金额1000元以上或物品价值1000元以上者。
2、国家工作人员贪赃枉法,敲诈勒索,或者用不正当手段,骗取、套取国家财物千元以上者。
3、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胁迫、诱惑他人收受贿赂,情节严重,致使国家或公民利益遭受损失千元以上者。
4、国家工作人员假公济私,强索他人财物,金额千元以上者。
玩忽职守案:
1、国家工作人员,由于严重官僚主义,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物,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发生人身重大伤亡事故者。
2、工、矿、林场,建筑企业或其他企事业单位职工,因玩忽职守,不注意劳动保护,忽视安全生产,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使国家经济造成损失,大型企业单位十万元以上,中、小型企业单位五万元以上,或因质量低劣,使国家经济遭受严重损失者。
重大责任事故:
1、工、矿、林场、建筑企业或其它企事业单位,由于重生产、轻安全,违章指挥,冒险作业,或强令工人违章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机械设备损坏,造成直接损失万元以上;大型厂、矿企业单位十万元以上、中、小型企业单位五万元以上者。
2、上述单位的职工、由于违反劳动纪律,不服从管理,违章操作,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机械设备损坏,造成直接损失万元以上;大型厂、矿企业单位十万元以上;中小型厂、矿企业单位五万元以上者。
3、上述单位的职工,对重大事故隐患长期不解决,或隐瞒不报,因而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经济损失,大型厂、矿企业单位十万元以上;中小型企业单位五万元以上者。
挪用救灾、抢险物资案:
1、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挪用抢险、救灾物资5000元以上者,或因挪用抢险、救灾物资影响工程质量、进度,而贻误时机者。
2、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挪用抢险、救灾物资千元以上,或因挪用抢险、救灾物资,影响工程质量、进度,而贻误时机者。
盗伐、滥伐森林案:(略)
偷税、抗税案:
1、伪造帐目,隐瞒营业额,有意长期逃脱缴纳税款,集体单位万元以上,个体户千元以上,或金额虽不足万元、千元,但问题性质严重,情节恶劣,有意刁难、围攻、谩骂、殴打税收工作人员,使税收工作无法进行正常工作者。
2、无视国家税收政策,接到纳税通知后,有缴税能力,经屡催仍抗缴所得税款,且情节严重,影响极坏的主管人员。
3、长期偷、漏所得税款、经发现指出后,仍抗拒不缴者。
假冒商标案:
凡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或弄虚作假,欺骗群众,非法经营获取暴利者。
附:自侦经济犯罪案件立案标准初步意见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根据我省办案实践,对自侦经济犯罪案件立案标准提出如下意见:
贪污案
1、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和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以及受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金额或实物折款在二千元、粮食(票)五千斤以上者,应立案侦查。
2、贪污数额虽不足上述标准,但具备以下条件的,也应立案侦查:
(1)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款物以及党费、团费等,后果严重,造成极坏影响者;
(2)掩盖贪污罪行,毁灭罪证,损坏公共财物或嫁祸于人,造成严重后果者。
(3)拒不坦白贪污罪行,并阻止、打击迫害他人检举揭发,造成严重后果者。
(4)贪污国家重要统配物资,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者。
行贿受贿案
1、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的国家职工,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受贿、索贿金额或物品价值在一千元以上者,应立案侦查。
2、个人或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集体经济组织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为谋取非法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的国家职工、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行贿或者介绍贿赂,金额或物品价值在一千元以上者,应立案侦查。
3、行贿受贿数额虽不足上述标准,但使国家和公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者,也应立案侦查(介绍贿赂的参照上述精神办理)。
挪用救灾、抢险等款物案
1、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挪用国家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等款物万元以上的直接责任人员,应立案侦查。
2、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挪用国家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等款物三千元以上归个人使用者,应立案侦查。
3、挪用国家救灾、抢险等款物,虽不足上述标准,但严重危害了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者,应立案侦查。
偷税抗税案
1、违反税收法规,伪造帐目,毁灭凭证,隐瞒营业额,故意长期偷税,大型工、商企业单位十万元以上;中型工、商企业单位五万元以上;小型工、商企业单位一万元以上者。个体工商户三千元以上,或煽动群众,以暴力进行抗税的直接责任人员,应立案侦查。
2、虽有缴税能力,但无视国家税收政策,一贯偷税、抗税屡教不改,且情节严重、影响极坏,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责任人员,应立案侦查。
假冒商标案
违反商标管理法规,假冒他人已注册的商标,包括擅自制造和销售他人己注册的商标标识,侵害商标专用权,影响其他企业信誉,致使产品滞销、积压或冒称已经注册商标进行欺骗,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企、事业单位直接责任人员和个体工商业者,应立案侦查。
二、查处贪污犯罪案件
50年代前期,由于全国刚刚解放,旧社会的遗毒还残存在一部分人的思想中,因而贪污犯罪作为一种较普遍的犯罪形式,存在于一些国家机关、团体、企业等单位中。据皖南、皖北检察署统计,1949年至1951年共发生贪污案224件。从发案时间看,以1950年为最多;从发案单位看,以财经企业为最严重;按人员分类,以接收留用的旧人员为最多,其中又大多是从事财经工作的人员;贪污方式,多为侵吞生产盈余物资、生意利润和额外收入。案件来源:群众自诉18件,下级检察署上报51件,皖南北两署检查发现94件,党政机关交办13件,有关机关转办48件。1951年检察机关起诉107件,转作其他处理17件。
1952年1月“三反”“三反”指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五反”“五反”指反行贿、反偷税漏税、反盗窃国家资财、反偷工减料、反盗窃国家经济情报。运动开始后,皖南、皖北检察署积极参加了本级增产节约检查委员会检查组的工作。深入到问题严重的重点单位,查处贪污案件。在检查过程中,他们查对材料,追寻线索,分清罪责,严防了草率浮夸等不切实际的偏向。4月21日,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各级检察署为保证案件的正确定性,坚持不枉不纵的原则,参与了人民法庭和巡视检查工作,对某些处理不当,证据不足,追算过重,折价过高等偏向,以实事求是的态度加以纠正。芜湖市检察署在协助人民法庭的工作中,发现在运动中个别单位不注意掌握证据材料,满足于检举数字,甚至变相使用肉刑,经查实后报请党委予以纠正,并将因此而造成的虚假数字认真核实后剔除,保证了案件的准确性。至1953年底,各地检察署共查处贪污盗窃案件237。与贪污盗窃国家财产的违法行为作了有效的斗争,同时也教育了广大干部和群众,许多企业因此而讨论修改了工作制度,以预防贪污盗窃行为的发生。
1954年至1956年,农村基层信用社、供销合作社的贪污、挪用公款现象颇为突出,芜湖专区乌江基层供销社21个干部,就有20人有贪污行为。和县仅供销合作系统有贪污分子48人,占全县贪污人员总数的76%,占该县基层供销社干部总数的16%,其贪污公款额占全县贪污总数的72%。上半年,全省各级检察署集中力量,有重点检查了30多个基层供销社,查处了76件贪污犯罪案件,并及时将检查中发现的违法问题加以综合分析,建议主管领导机关通报所属单位。肥东县人民政府建设科前会计员吴和义以盗窃空白发票私作报销单据,为其主要贪污手段,计贪污人民币625.56万元(旧币)。该案由肥东县检察署侦讯结束,提起公诉,法院判处吴和义有期徒刑10年。为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安徽省检察署以(54)检二字第0140号文向中国百货公司安徽省公司发了“注意对空白发票的管理防止被窃的提请书”,安徽省公司接到“提请书”后,随即向所属各站店、专区办事处、店以下办事处发了“加强发票管理防止贪污事件”的通知,对消除违法起到了作用。这一年各地共受理贪污案件993起,其中起诉判刑249件。
50年代末和60年代初,因“五风”(共产风、浮夸风、命令风、干部特殊风和对生产的瞎指挥风)泛滥、阶级斗争扩大化所致,在严重违法乱纪案件中,贪污是一种带有普遍性的违法乱纪行为,此类案件占违法乱纪案件的比例最大。据1962年材料统计,贪污侵吞国家财产和集体经济犯罪案件,约占全年受理严重违法乱纪案件总数的32.5%。作案成员主要是财贸、工厂、企事业等部门的财会、保管、营业等人员。银行系统的安庆、淮南、祁门、桐城、滁县等38个县、市支行和78个营业处、所,先后发生贪污案件50起,贪污公款7.33万元,挪用104.39万元。蚌埠市东市区检察院对33个工厂、企业单位的63名财会人员调查发现,有不同程度贪污行为的40名,占60.2%,共贪污2.96余万元,粮票4100余斤。桐城县检察院对该县14个公社信用部门调查,在56名信用社干部中23名有贪污行为,占41%。根据1962年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和第六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精神,安徽省检察机关结合反“五风”和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与贪污犯罪行为作了积极而有效的斗争。当时,省检察院规定贪污盗窃案件处理界限是:贪污盗窃指凡机关、集体国家工作人员、企事业职工和社队基层干部,利用职务盗窃、侵吞、骗取、套取国家或集体财物,强索他人财物,接受贿赂,贪赃枉法以及其它假公济私违法取利的行为。在处理时,必须贯彻执行党的“过去从宽,现在从严;坦白从宽,隐瞒从严;退赃从宽,不退从严”的原则,具体分析每个案件的不同情节和犯罪分子的不同表现,有区别地加以对待。对贪污集团为首分子和屡教不改的惯犯,以及为贪污盗窃分子窝赃、销赃、清节严重的分子,应当从严;对于从犯,胁从犯以及确因生活困难偶尔犯罪,情节轻微的,应当从宽;销毁罪证、抗拒交代、威胁行凶、畏罪潜逃者应当从严;确能坦白交代、真诚悔改、主动退赃、检举揭发他人者应从宽。同时,对“五反”和“社教”运动中进行贪污盗窃的现行案件,应当从严处理。
1964年,全省共揭发出国家工作人员、企事业职工和基层干部中贪污侵吞公共财产案件1.4962万件,其中千元以上1602件,万元以上41件。
1980年,围绕国民经济调整,经济体制改革这一中心任务,安徽省各级检察院陆续组建了经济检察业务机构,初步开展了专门性的经济检察工作,依法查处了贪污犯罪案件。从1980年、1981两年受理贪污犯罪案件来看,作案成员:国家工作人员占63%,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占37%;作案时间:多系长时间多次作案,具有连续性;牵涉范围:单位有内有外,对象有上有下,关系纵横交错,具有复杂性;作案手段:有明有暗,合法掩盖着非法,具有虚伪性,欺骗性。在办案中,往往干扰多,阻力大,办一个案子需要花很长时间,很大气力。阜南县检察院从调查研究入手,打开了工作局面。他们深入27个基层供销社,对商品流通、财务管理等方面的问题进行清理,发现不同程度贪污、短缺营业额的就有166人,金额高达45.8万元。其中1000~5000元64起,5000~1万元21起,万元以上8起。他们有目的地选择了影响较大,群众反映强烈的贪污案件11起17人,立案侦查,提起公诉,取得了成效。1980年全省共立案侦查贪污案177起,起诉120人,追回赃款赃物折合人民币28万余元。1981年受理万元以上的重大贪污案26件35人,贪污数额最多达6万余元。
1982年春,中共中央关于打击严重经济犯罪的《紧急通知》下达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同时公布了《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全省各级检察院通过报纸、广播、电视宣讲《决定》,号召犯罪分子走坦白从宽的道路,大张旗鼓地对经济犯罪分子发动了政治攻势,使一批经济上违法犯罪分子迫于形势,纷纷投案自首。合肥市西市区芜湖路街道办事处会计邹国辉,利用职务之便,先后从桐城县南演化工厂、合肥郊区义城供销社等处,采用开假发票、提取材料转让、私销产品金额不入账等手段,共贪污人民币6000余元,邹国辉从中获取赃款1900余元。在法律和政策的震慑和感召下,邹国辉主动向市人民检察院投案自首,积极退赃,并检举揭发了同伙。经市检察院查证核实,依法对邹国辉作出了免予起诉的宽大处理。截止4月底,全省共召开政策兑现宽严大会51次,有402人向检察机关投案自首,交代和揭发问题,退出赃款69.5万余元。此外,检察机关还根据依法从重从快惩处的方针,狠抓了重大案件、现行案件和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有关的案件。1~11月份,全省检察机关自行立案侦查万元以上的贪污等经济大案99件159人,5000~1万元的大案101件136人。与此同时,各级检察机关注意打防并举,通过办案发现某些单位在用人上、管理上和规章制度上的漏洞,及时提出建议和改进措施,开展预防犯罪的工作。界首县检察院在配合公安机关查处城关张庄粮站商品粮油核批员孙自敏为首的贪污、盗窃、投机倒把一案时,发现孙犯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伪造粮本、勾结社会上的不法分子大量盗卖国家面粉,总计达4.13余万斤,公开在市场上高价出售,从中牟取暴利1.29万余元。县院在办案中,针对该粮站核批粮本管理不严,制度不全,手续混乱等问题,及时向县委、县政法委作了汇报,提出整改建议,并积极协助县粮食局和发案单位制定了5条防范措施:(1)改组县局领导班子,责令原局一把手(孙犯的父亲)停职检查,交待问题;(2)纯洁队伍,对不适合做粮食工作的均予调出;(3)按照派出所城镇户口管辖范围,对所属商品粮供应户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实行一户一本就近定点供应的办法,改变过去人为管理上的混乱状态;(4)制作并使用一种不易伪造、无法冒领、比较科学的粮本;(5)由原来一名粮油供应核批员增加为两人,以便互相监督、制约。收到了办理一案、教育一片,安定一方的显著效果。
1983年全省检察机关在办理贪污犯罪案件中,发现不少经济案犯有恃无恐,贪污活动猖獗,贪污数额惊人。当年查处的25件万元以上大案中,有14件是在《决定》公布前实施犯罪,《决定》公布后仍继续作案的占56%,《决定》公布后开始作案的3件,占12%。合肥市储运公司和平桥棉布仓库保管员余士传,从1982年8月到1983年8月,与他人勾结先后70余次从和平桥仓库和安徽印染厂监守自盗棉布551件,价值43.9万余元,分别通过7县2市的16个集体单位和商店,以及22个私人商贩低价销赃,其中余士传一人就得赃款8万余元。此案涉及人员多,贪污数量大,销赃面广,是合肥市建国以来的特大贪污案。大贪污主犯余土传被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另一个突出的特点是,青年犯罪增多。25件万元以上大案中,35岁以下的有8人,占32%。据省粮油食品局统计,全省粮食系统立案审查的贪污等经济案件中,青年职工作案的约占60%以上。
1984年和1985年,以城市为重点的经济体制改革在全国深入开展起来,社会经济活动越来越活跃,经济关系越来越复杂。在新的经济立法和规章制度还未健全的情况下,经济领域中许多消极的现象乘隙滋长,经济犯罪活动迅速蔓延。根据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的精神,安徽省各级人民检察院继续加强了以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活动为主要内容的经济检察工作。这一时期,全省经济犯罪案件中犯罪数额万元以上的大要案大幅度上升,而其中又以贪污犯罪案件居多。1985年一年,全省查处的万元以上大要案就达154件,占全年立案总数的20.8%,比1984年查处大要案总数增加3.2倍,比1983、1984两年查处的大要案总和还多32.7%。在1985年查处的28件特大案件中,有22件属贪污案,占78.6%,其中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或非法活动的贪污案11件,占特大案件的39.3%。针对这一突出特点,安徽省各级检察机关继续狠抓了贪污犯罪案件的查处。一是重点抓了重大案件,现行案件和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有关案件的处理。因为这些案件案情重大,依法查处对社会震动大,影响大,教育面大,能收到更大的政治效果和经济效果。淮北市人民检察院,集中力量侦查破获了市财政局预算科副科长李永恩贪污7万元的特大案件,使大贪污犯李永恩就地正法。这起案件的破获,在全国范围内造成了很大影响。二是运用“抓系统,系统抓”的方法,逐行业、逐系统地开展清查经济犯罪活动。清查的重点,首先是商业、供销、银行、粮食等系统。具体方法:(1)深入各系统调查研究,了解经济犯罪的动向和情况,深挖细找犯罪线索;(2)侧重一个发案多、问题严重的系统内,选准突破口重点突破,积累经验,带动其他系统;(3)既查处经济犯罪案件,又找出发案原因,落实综合处理的各项措施,努力扩大办案效果。1984年,安徽省各级检察机关深入粮食系统,发现此系统的贪污犯罪活动相当严重,渗透到收购、入库、调运、加工、销售等各个环节,而且犯罪特点有“五多”,即基层粮站发案多,年轻人作案多,直接掌握钱粮的职工作案多,内外勾结、共同作案的多,“顶风”作案的多。犯罪分子采取各种手段贪污盗窃国家粮食、粮票和钱款,严重破坏了国家粮食政策。全省检察机关与各地粮食部门密切配合,共揭露出粮食系统贪污5000元款和万斤粮以上大案97件,贪污总数达311.94余万元,粮油票381.46余万斤,追缴赃款(物)147.84余万元,粮油票86.09余万斤。
三、查处行贿受贿、偷税抗税等犯罪案件
1952年“五反”运动中,皖南、皖北检察署积极配合工商界,重点查处了不法工商户的“五毒”行为,办理了奸商诈骗国家财富案5起。
1953年,国家进入大规模经济建设时期,随着国家经济情况的好转和广大人民购买力的提高,城市中的私营工商业有了显著发展。但是,一些资本家唯利是图,反对国家利用、限制和改造的政策,进行着各种不法活动。在私营工商业方面,“五毒”行为仍很严重。他们一是偷税漏税,抗交税款。“五反”后,偷漏税款日益增加,偷漏面大,数额多,几乎是无税不偷,严重危害了国家经济收入。蚌埠市共有私营工商业户2737户,就有868户偷漏税。1953年10月,蚌埠市抽查37户大工商业户,就有34户偷漏税,偷漏税额最高达应交税的90%。合肥市达到93%。而且,拒纳税款情况亦很严重。据1953年合肥、蚌埠、芜湖三市税务局统计,私营工商户尚欠税款74亿(旧币)。他们不仅以软拖硬抗、耍无赖等方法拖欠税款,更严重的是有的私商以殴打、辱骂、诬告等手段,对抗税务工作人员。二是非法经营,攫取暴利,如套购抢购,囤积牟利;买空卖空,投机倒把;抬高物价,转包渔利;掺杂使假,以劣充好。三是偷工减料,盗窃国家资财。芜湖第一合营铁工厂在承包芜湖县十三联圩水闸工程中,以缩小尺寸、旧货充新货的方法,盗窃资财1000多万元。1954年1月14日至18日,安徽省检察署召开了城市检察工作座谈会,提出当时城市检察工作的重点,应放在保障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事业的顺利实施方面,向不法资本家反限制反改造的违法犯罪行为作坚决斗争,积极检察不法资本家“五毒”案件和违反公私合营、加工定货、统购包销、代购代销等合同的重大案件,以及破坏劳动法规侵害工人合法利益的案件。当时,各地对不法资本家的斗争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采取配合补查工作,选择典型,召开工商代表会公诉处理。蚌埠市查处了德康棉布号、鸿康油号两奸商偷税漏税案件后,当即有866户迅速交待了偷漏营业额92亿元之多,有些一贯抗税的工商业户也进行了自查补报,大大推动了反偷漏税斗争和税收任务的完成。另一种是采取综合分析的方法,研究私营工商业者的破坏活动,提出对策,报请党政领导通报或建议主管部门注意防范。
1954年至1956年,各级检察机关有重点地开始试行侦讯制度。在自侦案件侦查活动中,一些检察机关选择一些不法资本家“五毒”案件,积极进行试验,成绩显著。1954年6月底,安庆市检察署派员参加了市人民政府商业调查办公室对资本家的摸底工作,发现私营久大布号违法情况严重。久大布号经理邵照堂、胡祥麟“五反”前五毒俱全,由于认罪态度好,给予了宽大处理。“五反”后不思悔改,重犯“五毒”,大量抽逃资金,其中邵照堂抽逃资金占其原投资额的115.2%,胡祥麟抽逃资金占其原投资额的94.8%,致久大布号营业不能维持,工人失业。邵、胡两人已构成犯罪,安庆市检察署决定立案侦查。经市委决定,以市检察署为主,抽调有关部门干部组成专门检查小组,对此案进行侦查。他们深入布号,通过向积极青工了解内部情况,从关键知情人身上突破,重点查阅帐册,为查明犯罪事实搜集了大量确凿的证据。邵、胡俩被告在检察署侦讯期间,表现狡猾,玩弄花样,肆意抵赖,最后终于在确凿的证据面前,才一一供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治贪污条例》有关规定,安厌市人民法院判处被告邵照堂有期徒刑10年,判处被告胡祥麟有期徒刑2年,并按二被告的投资额处以五分之一的罚金。省检察署及时总结了他们成功的经验,推广全省。1954年,全省检察机关共自行查处偷税漏税、偷工减料、抽逃资金、破坏统购统销政策案件462件,其中起诉判刑105件。1955年,自行查处不法资本家抗拒改造犯罪案件87件,职务上的犯罪案件486件。
检察机关恢复重建,安徽省各级人民检察院依法开展了各项经济检察业务,积极查处了偷税抗税、玩忽职守和重大责任事故等经济案件。1981年,为做好调整中的经济检察工作,各地检察院对关、停、并、转企业的财产设备的管理和保卫工作,作了摸底调查。不少检察院主动参与对重点纳税单位的调查,密切配合税务部门开展清查偷漏欠税工作,查处偷税抗税案件,使一些长期偷、漏、欠税得不到解决的老大难单位补交了税款,对保证经济收入,增加资金积累,收到良好效果。宿县地区检察分院根据财税部门反映,全区至1981年4月底共拖欠税款123.9万余元,其中国营单位拖欠58万元,集体轻工系统拖欠58.6万元,其他社队企业等单位拖欠7.3万余元,偷税抗税情况非常严重。宿县分院主动会同地区财税部门,召开怀远、砀山、宿县、泗县等县检察院和税务局有关人员联席会议,专门研究偷税抗税案件情况。他们一是对重大偷税抗税案件依法立案查处,二是由检察部门出面传唤偷税抗税单位负责人,配合税务部门,向其宣传法律、责令限期缴纳。一年中全区共清理出偷漏欠税款约180余万元,追补入库93万余元,查处偷税抗税案件6件,追交税款22.1万余元,初步扭转了过去无视税收法令的现象。对此,《安徽日报》、安徽广播电台分别作了宣传报导,进一步扩大了影响。1980年至1981年8月,全省共受理各类经济案件1972件,其中偷税抗税案44件,占总数的2%;其它案件97件(不包括贪污案和盗伐滥伐林木案,另写),占总数的4%。起诉623件,免予起诉167件,移送有关单位或撤销案件607件,挽回经济损失177万余元。 1981年5月,安徽省检察院经济检察部门,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经济检察厅的指导下,召开了查处重大责任事故案件座谈会。针对两年来办理此案件碰到的问题,以及办案中没有统一的立案标准以掌握、查处等,研究了发案规律和有关政策界限,制定了查处重大责任事故案的受案范围和立案标准(《暂行规定》),对当时办理此类案件,起到了一定的指导作用。
1982年,全省检察机关自行立案侦查各类经济犯罪案721件,依法起诉460件541人,挽回经济损失195万余元。同时,还审查批准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走私贩私、投机诈骗等破坏社会主义秩序罪犯276人,审查起诉了一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经济犯罪案件。在办案中,检察机关注意突出重点,始终把打击锋芒对准走私贩私、贪污受贿、投机诈骗、盗窃国家和集体财产等严重经济犯罪分子,对他们坚持依法从重从快惩处的方针。并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进行案件排队,做到心中有数。办大案,领导带头,集中力量,实行“三定一包”责任制,即定领导、定人员、定时间,包案件,一查到底,保质保量。在办案中,各级检察院还注意严格区分非与非罪的界限;注意划清工作失误同违法犯罪的界限;划清工作上的不正之风同经济犯罪的界限;划清走私贩私、贪污受贿、投机诈骗同实行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政策中由于某些制度不完善而发生问题的界限;划清正当经营、搞活经济、劳动致富与经济上违法犯罪的界限。对经济犯罪案件的处理,实行“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和打击少数、教育挽救多数的一贯方针,坚持“以事实力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力求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处理恰当,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巢湖、芜湖、马鞍山等分、市院,对这一年办理的自侦经济犯罪案件,就案件的认定犯罪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诉讼程序是否合法、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是否恰当、法律文书是否齐全这六个方面,逐案进行了全面复查。复查结果,起诉占有罪判决率的98%,办案质量较高。滁县地区各检察院,还对这一年办理的自侦经济案件中决定免予起诉人员及发案单位进行了回访和考察教育,采取向领导调查、召集知情人座谈、找被免诉人员谈话等方法,共考察教育免予起诉人员23人,占免诉总数的86%,其中认罪服法表现较好的18人,占79%。回访考察,巩固了办案效果。
1983年至1985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建设的发展,经济领域的犯罪活动趋于严重。一是犯罪数额巨大。在1985年查处的154件万元以上经济大案中,受贿、投机诈骗数额十万元以上的就有10件,超过百万元的2件,这些都是历史上所罕见的。二是经济犯罪活动范围扩大,参与犯罪人数增多。其中以投机倒把活动为最,国务院指示中12种投机倒把行为样样俱齐。有专门从事买空卖空的贸易货栈,有为投机倒把分子提供帐号、资金的专业公司、银行营业所、信用社,有为私人商店和投机贩卖活动提供紧张货源的供销社和掌握商品实权的经理、局长等负责干部,有集体从事投机倒把活动的公社党委。三是打着“改革”的旗号,干扰破坏改革的案件比重大。一些犯罪分子钻改革、开放和搞活经济的空子,不择手段地捞钱,其中一个突出的特点,就是以各种各样“公司”的名义,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进行投机诈骗或其他非法活动。四是经济犯罪与新的不正之风交织在一起,一些党员、干部支持、包庇甚至参与犯罪活动。有不少经济案件发生在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内部,涉及到党员、干部甚至是领导干部。1985年在已起诉、免予起诉的578名经济罪犯中,有县以上干部2人,其他国家工作人员287人,基层干部110人,计399人,占69%;党员128人,占22.1%。五是经济犯罪分子利用非法所得从事其他刑事犯罪活动,危害社会治安。这些经济罪犯在经济上大捞一把以后,往往涉足政治、文化和其他领域,重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具有更大的疯狂性和危害性。
因此,安徽省各级检察机关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中的严重犯罪活动的决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犯罪的决定》公布后,遵照高检院召开的自侦工作会议精神,重点打击了那些乘改革之机,投机诈骗、偷税漏税、受贿、侵吞国家集体财物等犯罪分子。五河县检察院根据县长淮供销社的报案,由正副检察长亲自参战,集中全院12名干警,往返于五河、蚌埠、长淮、浍南等地,查询70多人次、20多个储蓄所,连续奋战7个昼夜,破获了一起伪造单据骗取2.8万余元人民币的重大经济诈骗案。淮南、淮北、马鞍山等市院,针对本地区特点,重点打击那些利用手中掌握紧俏物资,进行索贿、受贿、敲诈勒索等犯罪分子。马鞍山市检察院根据在押犯的检举揭发,挖出了马钢公司轧钢二厂副厂长周长胜伙同其妻,为辽宁、江苏、山东、广东等7省1市38个县,以批钢材收取手续费、业务费、交际费等为手段,索贿受贿1.7万余元的大案。蚌埠、阜阳等地查处了一批套购国家紧缺物资,转手倒卖,从中牟取暴利等案件。1985年各地还查处了32件偷税漏税案件,比1984年同期立案数增加2.5倍。宣城地区配合税务部门检查偷税漏税问题,取得了增加税收的好成效。
在重点抓好查办经济大案的同时,安徽省各级检察机关对如何保护专业户和经济联合体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经济犯罪行为的检察工作等方面,进行了调查和探索,及时办理了一批侵害专业户和经济联合体合法权益的犯罪案件。1985年上半年,各地其办理投机诈骗、侵犯专业户和经济联合体的案件37件48人,比1984年同期增加2.4倍。同时,对“两户一体”中出现的违法情况,各地检察院采取抓典型的方法,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罚,并编发简报下发,要求各地注意引导“两户一体”遵纪守法,更好地发挥勤劳致富的带头作用,在政策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从事正当的经营活动。
四、查处盗伐滥伐森林案件
根据1980年资料,安徽省有森林面积2.622万亩,占全国有林地18.3亿亩的1.4%;森林蓄积量4.669万立方米,占全国95亿立方米的千分之五。森林面积和蓄积量在全国26省区(京津沪除外)中列第21位,系全国少林省份。安徽省的森林资源,主要分布在深山老洼,河流源头,集中在祁门、休宁、东至、岳西、金寨5县。这5个县的森林面积占全省总林地面积27%,蓄积量占70%。
十年动乱,群众法制观念淡薄,认为“靠山吃山,靠水吃水”理所当然,加之木材少、出手快、获利高,全省山林地区群众盗伐滥伐林木现象很严重。有的把滥伐的竹木就地高价出售,有的夜间盗伐偷运,或长途贩卖,有的毁林开荒,形成“山外买树成风,山里砍伐成灾”的局面,使全省森林资源遭受严重破坏。据不完全统计,1979、1980年两年,全省林区共开荒3万多亩。1951年到1980年(缺1966—1972年数字)23年累计,全省共发生山林火灾1.0855万次,烧毁山林面积629.36万亩,相当于解放后1950年至1976年26年造林保存面积1078万亩的58.3%。安徽省重点山区县之一的宁国县,素有“八山一水不到一分田”之称,1980年冬至1981年春,这个县的竹峰公社曙光大队,几乎是队队上山,户户砍树,使山林连遭5次较大规模的乱砍滥伐,被砍伐林木110多立方米,许多封山育林达十几年的山林都遭到毁灭性的破坏。
为了保护国家和集体的森林和其他林木的所有权,保护森林资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把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规定为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犯罪之一。1980年12月5日国务院发出了《坚决制止乱砍滥伐森林紧急通知》。安徽省检察机关根据中央两院一部关于刑事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精神,把办理破坏森林案件,列为经济检察业务之一。尤其是地处林区的分、市、县院,在人少事多任务重的情况下,承担起这项任务,重点查处了破坏森林案件。1980年,在检察机关直接承办盗伐滥伐森林案件的第一年中,就受理破坏森林案件614起,占经济案件的65%。其中起诉187起205人,免予起诉46起57人,不起诉80起115人,移送其他单位处理197起223人,挽回经济损失50余万元。从各地受理的破坏森林案件来看,大体有盗伐牟利、滥伐哄抢、森林火灾、非法收购、贩运倒卖、毁林开荒、殴打护林员、强占国有森林等数种情况。
但是,森林案件又不似其他经济案件,情况比较复杂。它既有多年遗留下来的山林权益纠纷等问题,安徽省与苏、浙、赣、鄂4省边界纠纷就达25处之多,省内地区与地区、县与县、场与社的山林纠纷也十分严重;而且还有十年动乱造成的管理混乱等多种因素,致使盗伐滥伐林木往往是群众性的,一哄而起,乱砍滥伐,很难制止,也不易处理。对于这种情况,安徽省林区检察院遵照高检研字(1980)第10号文件规定:“检察机关担负着对盗伐滥伐森林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任务(属于行政处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应由当地公安部门和林业部门处理)”的原则,在办案实践中,对于不是以营利为目的,而是由于生活所迫或为了自用,偶尔盗伐滥伐小量林木,情节轻微的,以及毁林开荒、毁林搞副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以犯罪论处,交由林业部门或公安部门根据《森林法》或者《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加以处理。对那些极少数煽动、策划、幕后指挥的为首破坏山林者,乱砍滥伐殴打护林人员致人伤害者,盗伐滥伐林木数量大而屡教不改者,盗伐滥伐林木高价出售,牟取暴利,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分子,才绳之以法。此外,检察机关还参与林业综合治理工作。(1)通过出庭支持公诉,揭露犯罪,宣传法制,教育群众;(2)选择典型案例,或刊登地方报刊,或利用广播,进行宣传,扩大影响;(3)针对问题写出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有措施的报告,让地方党委、政府及时批转基层,引起重视;(4)帮助乡队建立和完善乡规民约,把制止和预防盗伐滥伐作为乡规民约的主要内容,严格规章制度,解决林权纠纷;(5)积极开展《森林法》宣传月活动,宣传森林法规家喻户晓。
1981年1月9日至14日,安徽省检察院在芜湖召开了林业检察工作会议。会上研究了盗伐滥伐森林案件的发生规律及其政策界限,明确了案件管辖范围,提出了切实加强以法治林的工作任务。1981年1月至9月份,全省各林区检察院积极查处了带头盗伐滥伐林木的干部,和以营利为目的,组织或煽动策划盗伐滥伐林木,数量较大,情节严重的犯罪分子。共立案侦查243件318人,比1980年同期214件280人上升14%,其中盗伐滥伐50立方米以上的大案7件。金寨县检察院莱获县“护林工作先进集体”和鄂、豫、皖3省5县“护林联防先进单位”。该县检察长亲自带领检察人员,几次深入边远山区,勘察现场,询访分布在13个自然村的社员,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对沙堰公社沙堰大队大西生产队发生的哄抢、盗伐滥伐林木折合材积373立方米一案的主犯,依法提起公诉,严惩了犯罪。宣城分院有计划、有目的地选择了全省重点山区县之一的宁国,对有关破坏森林的情况,深入进行了调查,针对存在问题和产生原因,及时提出了制止和防范措施,为进一步开展森林检察工作掌握了主动权。
到1982年底,全省林区初步刹住了大规模盗伐滥伐森林的歪风,破坏森林案件呈下降趋势。1983年立案400件503人,起诉285件352人,免予起诉59件73人;1984年立案214件281人,起诉194件230人,免予起诉53件66人。
同时,全省林区还出现了一些好的势头。休宁县江潭乡自1981年到1985年,四年没有发生过一起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全乡1984年林业生产收入达61万元,占全乡总收入的23%,比1983年增加1.4倍。徽州分院、休宁县院组成联合调查组,调查和总结了他们好的做法,其中根本的一条就是严格管理,依法治林,从而做到了山上管严,山下搞活,青山常在,靠林致富。
根据实践经验,检察机关侦查工作主要应对准国象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盗伐滥伐森林案件,就其性质来说,属于破坏社会治安的案件,就其犯罪主体来说,多数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因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和公安部共同讨论决定,从1985年7月1日起,将盗伐滥伐森林案件划归公安部门管辖。
安徽省检察机关办理经济案件统计表

说明:犯罪分子中县团以上干部6人,玩忽职守,重大责任事故案,1980~1983年属经济检察处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