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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监所检察

第一节 民国监所检察

自清朝末年建立检察制度和检察机关以来,未见法律明确规定由检察机关担当对监狱、看守所的监督和视察任务。从民国初期(北洋政府时期)始,才由法律确定检察机关负有监狱、看守所的监督、视察职责。
民国3年(1914年)9月17日教令一二八号公布了《监狱官制》。其中有关检察规定:
第一条:各高等检察长由司法部委任监督各该区域内各监狱。
第五条:前职员(指典狱长、看守长、技士)外,得设男女看守、教诲师、医士、药剂士,其名额由各典狱长酌量报由各该管高等检察长详报司法部核定之。
第六条:典狱长受司法部及该管高等检察长监督,掌理监狱事务,指挥督率所属职员。
第七条:典狱长得提出各种报告,经由该管高等检蔡长汇报司法部或临时径报司法部。
第十五条:管狱员应受各该省巡按使、高等审判厅长、高等检察厅检察长及其他依法令有监督权限之官吏之监察。
以法律规定省级监狱的监督权,由司法部执掌,并委任省高等检察厅之检察长监督管区各监狱和审定监狱官员报司法部核定之权,并可直接听取典狱长的狱政报告。还可监察县级监狱之管狱员。
根据《监狱官制》规定,安徽高等检察厅检察长,从民国5年开始,对监狱、监所的改建等方面做了一些具体事情:
民国5年省高等检察厅报经司法部批准,将怀宁监狱(清时之模范监狱)改建为安徽省第一监狱。
民国9年,省第一监狱人犯有患梅毒等病症,治疗乏术,由高等检察厅函请同仁医院派有经验的西医张存智到监掌理医务。
民国11年,监狱员工增补之薪水,由高检厅转报司法部令准。
民国12年4月,皖赣圣公会韩教主仁敦,热心对犯人说教,经省高等检察厅呈报司法部指令核准韩在监教诲犯人。
同年6月10日,在监服刑犯人凌雨村,已逾假释期,且有改悔实据,各科职员考察众口一词,典狱长呈请高检厅转报司法部核准予以释放出狱。
民国14年5月25日,省第三监狱由省高等检察厅呈报司法部批准,设立了售品处,销售日用品,方便职员与人犯。
省高等检察厅还为建立省第二、第三监狱筹集资金,组织建筑,达成由旧监改造为新监的任务。
民国时期,监狱为己决犯服刑的处所,看守所(或监所)是羁押未决犯和短期徒刑犯的地方。根据法律和文件,各级法院之检蔡处、检察官负责对监所行使监督、视察之职权。
从民国16年12月13日之后,国民政府公布了《地方法院检察官办事权限暂行条例》,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首席检察官对于看守所由检察官羁押之被告人等事宜有指挥监督权”。这是这一时期检察官对监所行使监督视察权的第一个法律依据。国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公布了一批法律和文件,作为检察机关、检察官行使对监所监督和视察时规范性法律依据。依靠这些法律,安徽高等法院检察处和各级法院检察官对改善监狱狱政管理等方面做了一些工作。
民国24年1月,国民政府公布了第二个《刑事诉讼法》,该法第十章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羁押被告之处所,检察官应勤加视察。”这是第二个法律依据。
民国35年1月19日,国民政府公布了《羁押法》、《监所行刑法》,《羁押法》第四条等法律要求高等法院及分院检察处,每年派员巡视看守所至少一次;检察官得随时视察。
同一时期,还公布了《监所作业规则》、《拘留所规则》、《监狱条例》等法律。
根据这些法律,凡法院所属监所、高等法院、地方法院及检察处均可径行派出检察官进行巡视。法律规定有检察巡视权的人,主要是首席检蔡官,检察官、法院院长和司法部派出的视察人员。对县政府所辖监所,由县政府派“视察员”进行巡视。检察巡视的主要内容:对各监所非司法机关关押的人犯进行干预;对司法机关羁押人犯是否逾期进行考察;对犯人作业条件、情况、收益支配情况进行视察。巡视中发现的问题和成就提出巡视意见,对存在的问题要提出纠正,并通饬改进。
安徽高等法院及检察处,为遵循法律和上级指令,根据安徽情况转发并提出了一些贯彻措施:
民国19年1月16日,安徽高等法院奉司法行政部第二零六七号训令,要求凡属法院所属监所,由检察处派检察员,县政府所属监所由县政府派视察员,每两个月详细视察一次。视察所得情形要按规定记载明确,每两个月由高等法院首席检察官综合报司法行政部考核。视察监所后要求写出书面报告,检察巡视和报告的主要内容是:人犯数目;监房建筑情况;监所卫生情况(要求每月报一次);人犯作业情况,教诲情况;教育情况;人犯请求事项及处置方法与结果;改良狱政管理意见。
民国25年,安徽未设法院之各县成立了司法处,司法部要求各县对旧监所进行改良,提出推行外役,筹设工场等事项的标准。安徽省高等法院检察处把这些标准作为检察监所的重要内容。分别对55个监所进行了视察,对各监达标情况提出了视察报告。报告综述了各监所设施情况,劳动作业情况,吏警办案中的积弊,司法经费收支情况,办理司法文书、图表等各项作业的达标情况。供司法部考察。
民国30年8月19日,安徽高等法院训令第一联合监狱,第三监狱、各县看守所称:监所卫生及犯人医治注意事项应由法院院长和首席检察官随时考察督促实施。注意事项规定:犯人患病要按时诊治,急症要随时诊治;药品要立时煎服;病人饮食要照顾;时疫病要隔离;病犯食具衣被要消毒。卫生注意事项规定:饮食要足量卫生;每日放封运动半至一小时;沐浴夏隔一日,秋隔三日,春冬隔七日沐浴一次;理发每月一次;组织清洁队对监所各场地每日洒扫一次;犯人食具沸水洗濯,厕所常撒石灰;随时设法扑灭臭虫、蚤、虱之类。
此外,安徽高等法院检察处对于狱政管理等方面还发布了一些命令、训令、指令等文件。例:
民国24年3月24日,安徽高等法院检察处第五三七四号训令各法院首席检察官、各县县长:“本月七日午前零时,无为县城安徽第二区保安第二团第一大队第三中队哗变,并劫狱纵囚在逃。据此,令仰饬警一体协缉,务期戈获归案究办。”
民国26年9月15日,安徽高等法院检察处第一零四六号指令和县县长兼司法处检察职务王殿之:查该县监所定额一百名,而收容人数七、八两月均有一百五十人之谱,较容额超过二分之一,应由该县县长督饬管狱员一面积极清理积案,并查明情况分别办理假释、保释,保外服役,藉资疏通,仰即遵办。
民国26年9月16日,安徽高等法院检察处指令第一五六号,令南陵县县长兼理县司法处检察职务刘仰山:民国26年9月10日呈报监犯汪秀山病重,可否保外就医祈鉴核示遵由。查该县监犯汪秀山患赤痢症,大便失禁,在监不能适当之医治,应准保外医治,惟该犯系杀人罪,案情重大,所有具保手续,务须妥慎办理,以防意外,一俟该犯病体就痊,仍应依法继续执行。
民国30年8月6日,安徽高等法院检察所歙字九六七号训令各级法院首席检察官、各县兼理司法处检蔡职务之县长:查处各监所减少定囚口粮问题,保持每囚每顿新制秤自十两至十四两之标准。在监不能因为粮价暴涨而将囚粮分量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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