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建国后监所检察
一、对刑事案件的判决裁定执行实施法律监督[对狱内执行刑事判决、裁定的监督]
人民检察院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实施法律监督,大量的工作是对狱内执行的监督,即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的判决执行实行监督。《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有违法情况时,应当通知执行机关予以纠正”。
1951年,全国开展了镇压反革命运动,并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为检察机关进行法律监督活动提供了依据和准绳。同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署指示各级人民检察署,要把保障《惩治反革命条例》的正确实施作为检察机关的主要任务,并指出“在纠正‘宽大无边’偏向的同时,又须注意防止主从不分,轻重倒置,乱打乱杀的现象发生。”根据这一指示,安徽省各级人民检察署初步开展了对监管场所的法律监督工作,重点是发现和纠正错捕、错判现象。1953年,怀远县检察署在监所检察中发现死缓犯张中胜一案有疑点,便派员调卷审查,证实此案为地主吕怀兰诬陷所致,立即对张中胜予以平反,无罪释放,将诬陷致人入狱的地主吕怀兰逮捕法办。临泉县检察署通过检察监所,发现错案4起,经审查宣布无罪10人,其中释放9人,1人被错判后自杀。并查出有罪未判的1人,提出纠正意见后,法院依法予以判刑。
1954年7月,省检察署参加了由省法院、省公安厅联合组成的改判小组,检查全省审批加减刑和无期、死缓的改判工作。改判小组在一个月中,共审查了506件案卷,发现案卷和原判方面存在着不少问题:判决书上罪责不明的;法院填写判决书草率出差错的;量刑上畸轻畸重的;不符合当时的政策法令的等等。经过慎重审查,复核研究,完成改判案件414件,占审查案卷总数的81.8%。
1956年,遵照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中央公安部关于检查劳改工作和清理积案的联合指示,6至9月份各地检察院在各级清案小组的统一领导下,配合有关部门彻底清理了1954年以前未决案件5437件,其中有3735件分别作了妥当处理。全省各级检察院还对监所、劳改单位进行了两次普遍检察,发现有的监管场所对犯人加、减刑缺乏严肃认真的态度,而是以加刑代替管教,以减刑刺激生产。洪泽湖农场治淮专门法院第三分庭的加刑案278件中,因材料不全,证据不足的占80%以上,其中不应加刑而加刑的占13.3%,可加可不加的占3.6%,加刑过重的占9%。由于加刑不当,影响了犯人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的情绪,也妨碍了党的劳改政策的正确贯彻执行。对此,省检察院提出了纠正意见。同时,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发出了“关于犯人再犯罪加刑法律程序”的指示,为及时纠正劳改单位与法院在加刑案件中主观草率现象起到了积极作用。
1959年9月,第二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根据1954年宪法第31条第15项的规定,决定“在庆祝伟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十周年的时候,对于经过一定期间的劳动改造,确实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和伪满州国的战争罪犯、反革命罪犯和普通刑事犯,实行特赦。”并决定摘掉确已改好了的右派分子帽子。特赦令公布后,全省各地检察机关立即抽调了一批干部,协同法院及其他部门,深入监狱、劳改队摸底排队,审阅材料,严把材料关、审批关和复查关。国庆节前,全省完成第一批特赦罪犯和摘掉右派帽子工作。通过特赦,促进了犯人的劳动改造。据省直新生棉织厂、二轮窑厂、黄山茶林场等19个监所、劳改单位对3.219万名罪犯的摸底排队,特赦后犯人中表现好的由32.18%上升到47.39%,一般的由52.05%下降到43.17%;表现坏的由15.77%下降到9.44%。根据犯人的表现情况,上述劳改单位还对确有悔改和立功表现的犯人,依法减刑189名,提前释放了31名。
1962年,省检察院对省一监、二监、三监、四监和白湖农场5个单位的在押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进行了调查。这5个劳改单位共有在押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520名,其中反革命犯346名,重大刑事犯174名。已逾期未作处理的366名,占70.39%,其中逾期8年以上的3名,逾期5至8年的30名,1至5年的305名,不满1年的28名。逾期没有及时处理的主要原因,是因为1958年以来监管劳改部门的领导重劳轻教,只注意抓生产,忽视了正确执行政策,认为死缓犯改判也是长刑,晚些时候再改判没关系。同时在整风反右后,监管干部中普遍存在着宁“左”勿右的思想,怕提出对死缓犯改判就是替反革命分子说话。因而,明知很多死缓犯人已逾期,也不敢提出处理意见。有的则是因为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呈报死缓改判案件不及时审批,影响了下面按时呈报。省检察院分别向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委政法领导小组作了报告,并提出了改进意见。
1979年至1985年,全省各级检察机关结合对办理刑事案件超过法定期限情况的检察,着重加强对看守所关押的已决犯未按期交付执行情况进行了检察。据检察统计,1982年一年就有485名罪犯未按期交付劳改单位执行。检察院向公安机关指出问题的严重性,建议纠正。省公安厅特此向各级公安机关发出通知,要求各级公安机关必须严格执行中央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在(84)司法劳改字第110号文件中关于“现由公安机关看守所羁押的余刑在一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犯应当移交劳改机关执行”的规定。使这个问题得到改进。
1979年底,中央“两院一部”:(指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以下称两院一部,下达了关于死缓犯和无期徒刑犯减刑的联合通知,全省有劳改检察任务的一些地、市检察院配合劳改单位做了大量工作,落实了党的劳改政策。1980年安徽省第三监狱对死缓犯减刑84人,无期徒刑犯减刑283人,其中减刑后假释的有54人,释放的21人;原死缓、无期徒刑犯减刑后再次减刑的187人。通过减刑工作,促进了罪犯的改造。
纠正违法,是人民检察机关对刑事判决、裁定执行情况实施法律监督的一个重要任务。依法保障服刑罪犯合法权益,则是此项法律监督工作的另一个不可忽视的方面。南陵县流窜盗窃犯胡木青因盗窃作案时间长,次数多,数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一审法院依法判处胡犯死刑。在报经省高级法院复核期间,胡犯对判处其死刑不服,多次向看守所反映判决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大部分是自己主动交代的,要求体现党的政策。看守所内在押犯对此也反应强烈,并对党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政策产生怀疑。芜湖市检察院在南陵县看守所进行检察时,发现了这一情况,院领导随即派员了解该案发案的经过和被告人坦白交代的情况。经调查证实,犯罪分子胡木青不仅在派出所初审时,经过教育主动交代自己的真实姓名、住址和犯罪事实;在侦查预审阶段,胡犯又继续主动地作了补充交代,并揭发了一同盗窃作案的4名罪犯,使公安局由此破获了一起重大的盗窃团伙案。胡木青的坦白交代,对全案的突破起了决定性的作用。市检察院认为,根据党的坦白从宽政策,判处胡犯死刑有些偏重,不利于分化瓦解敌人、教育改造罪犯。便将查证情况上报省检察院,省检察院同意市院意见,并把查证材料函送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法院依法改判胡犯无期徒刑。该案在南陵县看守所公开宣判后,收到了良好的效果。罪犯胡木青连连表示一定要改恶从善,在押犯中也反响强烈。蚌埠市检察院在监所检察中发现市看守所一名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人,因客观原因误过上诉期,在押送劳改时请求上诉。经检察干部联系请示,法院决定延续其上诉期,结果二审改判其有期徒刑15年。驻监所检察干部还积极协助看守干部,对判处死刑的罪犯,在宣判前慎重确定关押号房,严密制度;接到执行命令后,检察干部参加值班,严防罪犯自杀。1985年,在被处死刑的17名罪犯中,除改判、上报待批的5名外,其余12名死刑犯全部安全交付执行,保证了刑事诉讼程序的贯彻执行。
[对在社会上执行刑事判决、裁定的监督]
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除深入监狱、劳改队检察判决、裁定的执行情况外,还要负责监督和考察在社会上执行刑罚五种罪犯的改造情况。这五种罪犯是:(1)判处管制的;(2)判处剥夺政治权科的;(3)宣告缓刑的;(4)监外执行的(包括保外就医);(5)被假释的。(以下简称“五种人”)其工作内容是:一方面考察了解这些罪犯的表现情况,看他们是否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另一方面检察执行机关是否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
50年代到60年代期间,由于监所检察工作尚在摸索和逐步发展阶段,全省检察机关对在社会上执行刑罚的罪犯实施监督和考察工作,还未能作为一项相对独立的检察业务开展起来,只是在进行其他检察工作时有侧重地做了一些工作。1953年,配合检察“三错”(错捕、错杀、错判)案件,全省检察机关对管制工作进行了检察。怀远县检察署在检察马城区仲集、中井两乡的管制工作时,发现这两个乡依法批准管制的有36人,而仅凭区、乡政府宣布管制的则达101人。县署即要求公安局对该区管制的234人重新予以审查。其中有50人属不该管而管的被宣布取消;管制后真诚悔改的58人,被解除管制;并重新管制49人;对抵制管制,犯有罪行的10人即行逮捕。依法纠正了乱管错管现象,正确执行了管制政策。1962年,全省检察机关在进行劳改检察的同时,有重点地对劳改犯保外就医情况进行了检查。潜山县人民检察院在检察1958年以来劳改犯保外就医情况时发现,由于手续混乱,制度松弛,该县劳改单位对犯人是“保外多,收监少”,在保外就医的649名犯人中,到1961年底只收监128名,占保外总数的19.7%。其中除死亡和交监外执行等处理的244名外,还有277名没有收监,内有不少保外犯已经病愈。五河公社11名保外就医犯人已有10人病愈,但只收监2名。对此,县院提请有关劳改单位健全制度,严格手续,对保外就医罪犯认真进行清理。
1981年1月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工作试行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检察判处管制、缓刑的罪犯或者监外执行的罪犯,是否依法正确执行”。省检察院加强了这方面的检察工作。为了切实贯彻《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工作试行办法》,省检察院于同年7月发出通知,要求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监外执行及保外就医的罪犯的判决、裁定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察,落实监管措施,促进改造,防止重新犯罪。全省7个分院、24个县院、7个市院和9个区院重点检察了监外改造罪犯557人,其中管制51人,宣告缓刑331人,假释40人,监外执行23人,保外就医112人。据调查,各地在监改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1)判而不管,没有履行交付执行手续。对监外改造的“五种人”,没有通知当地派出所、公社公安特派员和基层治安组织,而是一判了事,形成判管脱节,监管落空。(2)治安组织没有发挥作用,监管措施不力。许多基层治保组织和监改小组有名无实,工作无人抓,使得监改对象汇报思想找不到门。有监改组织的地方,没有把监改工作位置摆正,监管措施不力,使不少监外改造罪犯重新犯罪,危害社会治安。(3)保外就医罪犯违法和再犯罪现象比较突出。有的罪犯利用保外就医、无人监管之便,大搞投机倒把活动;有的拒不接受改造,胡作非为,又重新犯罪。经过检察,找出了漏洞,省检察院根据各地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1)各地检察院必须将这项工作经常化,摸清监外执行罪犯的底数,造册登记,定期进行检察;(2)要发挥基层治保组织的作用,建立监督改造小组或监督考察小组,做到“四落实”,即落实监改组织、监管人员、监管内容、监管措施;(3)对重新犯罪的必须收监,依法予以惩处。纠正判而不管,判管脱节的现象。
1982年全省各级检察院对监外改造“五种人”的检察,比上一年较为普遍,并且在方法上有改进,工作上更深入细致。有的地方采取“四个结合”,有的采取“一请、二会、三谈”的方法,既结合实际,又方法灵活,效果较好。同年十月省院监所检察处会同滁县检察分院,派员到定远县对判处管制、缓刑、假释和监外执行的36名罪犯,进行了一次重点检察。定远县有监外改造罪犯36人,其中管制1人,缓刑18人,假释8人、监外执行3人,保外就医6人。分布于全县24个公社,4个乡镇、36个大队。根据分布面广、居住分散等特点,他们在检察中首先做到“四个结合”。(一)召开小型座谈会与个别访问相结合。他们先后接触干群120多人,召开座谈会30多次,全面了解情况。(二)检察与宣传法制相结合。以提高干群的思想认识,加强对改造对象的监管工作。(三)普遍检察与重点检察相结合。对36名罪犯的改造情况普遍登记考察,对抗拒改造,或有重新犯罪危险的罪犯进行重点检察,摸清底细。(四)听取干群反映与罪犯本人汇报相结合。力求全面,防止片面性。根据考察,这36名罪犯中改造表现好和比较好的有10人,占27.8%;一般的17人,占47%;表现不好的8人,占22.2%;重新犯罪的1人,占2.8%。然后,针对不同对象,不同情况,采取了不同的检察教育方法:对改造表现好的和比较好的,实事求是,恰如其分地加以肯定,给予鼓励,促使他们继续向好的方面转化;对表现一般的,立足于促其改造,着重向他们讲清两种可能,即老实守法,认真改造,就可能向好的方面转化,受到党和政府及群众的欢迎。否则就有可能走向反面,重新犯罪。指出其前途,使他们下决心改造,对表现不好或有重新犯罪危险的,采取教育、挽救的方法,使其真正体会到党的改造政策是在挽救他们。通过检察,检察干部协助基层建立和调整了监管考察小组24个,并注意选配一些党、团骨干,年龄较轻具有一定法律知识和敢于管理的群众参加监改小组,要求他们做到“五勤”(勤了解、勤监督、勤教育、勤检查、勤汇报)、“三不”(不侮辱罪犯人格、不讽刺挖苦、不感情用事)。检察干部还对因回去无房无地、生活困难的7名居住在农村的罪犯所存在的实际问题,向基层组织提出建议,适当解决他们的困难,以便为他们更好地改造创造条件。这次检察,取得了比较成功的经验,省院专门下文推广了这些做法,供大家在检察时借鉴和参考。巢湖地区各县对监外改造罪犯的执行情况进行了重点检察,收到良好效果。地委政法委员会批转了分院的检察报告,推动了工作。马鞍山市检察院在检察的基础上,还对监外改造罪犯的思想表现进行分析,找出他们转好的因素及转变成效不大的原因,制定了相应的监管考察措施。
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斗争开始后,在打击的同时,全省各地检察院从监所检察的环节上,抓综合治理,预防犯罪。1984年,全省检察机关对管制、缓刑、假释和保外就医的1917名罪犯进行了考察。安庆、芜湖市院,徽州分院,和县、砀山县院等单位,在考察中坚持做到“三见面”、“五结合”,即与监改单位领导见面,与监改罪犯见面,与被监改罪犯的亲属见面;把考察教育与检验办案、改造质量相结合,考察教育与法制宣传相结合,考察教育与完善监改组织、措施相结合,考察教育与解决实际困难相结合,考察教育与实行法律监督相结合,对保证法律的执行,提高改造质量,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徽州地区对监外改造罪犯的监改工作抓得好,不仅工作重视,组织措施落实,而且在具体帮教工作中不歧视,坚持做到“四心”,即诚心、热心、细心、耐心。1984年全区141名监外改造罪犯和46名免诉人员中,就有5名监外犯和7名免诉人员成为生产骨干和积极分子,有27人由原来不务正业、游手好闲,变为缝纫、屠宰、修理等行当的能工巧匠,还有34人也开始参加劳动,改邪归正。
1985年,全省各级检蔡院对监外罪犯实施监督和考察工作,基本上步入了正轨。同时,各地都创造了一些好的经验。界首县检察院对监外改造罪犯考察工作的具体方法是:组织力量定期查;选择典型重点查;下乡办案结合查。既避免了重新犯罪,又改造出一批新人,1979年以来,县34名监外“五种人”无一人重新犯罪;县检察院还购买了十二大文件汇编、新宪法、刑法、论道德,以及怎样养鱼、养鸡、养长毛兔等多种农村科普读物,分送给考察对象。他们之中不少人苦钻技术,努力生产,成了农村专业户、重点户。萧县地区监改工作的做法是:严管、深教、勤查、多帮。严管:严格要求,严格管理,罪犯有事要报告,外出要请假,7~10天要向监改小组成员汇报一次思想改造情况;深教:监改小组对改造情况十天一碰头,一月一研究,针对具体情况及时进行谈心教育;勤查:监改小组对罪犯的思想改造、遵纪守法情况及平时表现进行经常性检查,做到十天一小查,一月一大查,特殊情况重点查;多帮:有针对性地给予政治上和经济上的帮助,激发罪犯改造的自觉性。这个县对监外改造罪犯监改教育工作特点归纳起来是:抓得紧,管得严,帮得好。萧县检察院监所检察科把改造罪犯视为自己和劳改部门的共同任务,积极动员社会力量,配合监改单位加强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在提高改造质量方面,取得了显著效果,得到上级机关的肯定和监改单位、犯人亲属的赞扬,被评为1985年度全省监所检察工作先进单位。亳县检察院在检察中,对该县11名保外就医的罪犯分别查阅了案卷。查医院的病情鉴定,看是否符合保外条件;查保外手续和审批机关,看手续是否齐全,审批是否合法。通过审查,发现其中只有3名罪犯符合保外就医条件,但手续不全,其余8名罪犯,虽个别有病,但病情较轻,不符合保外条件。这些罪犯河以保外就医?监所检察干部深入有关单位,找知情干部了解,弄清了原因:有的罪犯亲属通过在公安部门工作的亲戚进行活动,获得保外;有的罪犯因其亲属权居高位,家中出面说情获得保外;有的通过拉关系,请客送礼而获得保外;有的则是因为某些看守干部以权谋私、利用工作之便,将罪犯保外。这些罪犯非法保外就医后,引起了社会上强烈的不满,监所检察干部查清问题后,便向公安机关提出纠正意见,并专题报告县政法委员会。县政法委员会对此十分重视,及时派员调查,并严肃指出这是一起严重违法事件,责令公安机关限期收监执行,今后不许类似问题再发生。在县政法委员会和检察院的督促下,公安机关对3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罪犯补办了手续,其余8名非法保外就医的罪犯全部收监执行。
附:社会改造检察
50年代后期,根据中共中央关于“矛盾不上交”,就地监督改造的方针,对于不法地主、富农、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只要他们没有进行重大现行破坏活动,就不予逮捕判刑,而只在群众面前揭露他们,并在人民公社生产大队中监督生产,加以改造。相对于在监狱、劳改队中对罪犯的劳动改造工作来说,这种改造工作称为社会改造。
鉴于社会改造工作的重要性,1958年第四次全国检察会议决定将这项工作列为检察机关的一项任务,建立了对社会改造工作的检察工作,简称“社改检察”。其内容主要是检察地、富、反、坏分子是否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纠正工作中放松监督改造,或者混淆两类矛盾,不讲政策、违反法制的现象。根据这一决定,安徽省检察机关于1958年开始社改检察工作。
当时,全省共有五类分子(地、富、反、坏、右)××万名,占总人口2.5%。其中包括摘帽五类分子××万名,占五类分子总数26.1%;没有摘帽,仍被管制、监督改造的五类分子××万名,占73.8%。这些五类分子有96.6%分布在农村,3.4%分布在城市、机关、企业内部。开展社改检察工作初期,主要是围绕党的中心工作,抓住改造与反改造的斗争环节,对五类分子的活动规律和特点进行深入调查研究,严厉打击他们的现行破坏活动。
1959年,社改检察工作主要是结合整社,参加对五类分子的评审和要害部位的政治审查工作,从检察工作的角度,既要对抗拒改造、有犯罪活动的五类分子及时予以打击,又要注意检查执行社改政策情况,发现问题,协同有关部门及时加以解决。在评审工作中,各级检察机关重点检查了192个公社,870个大队,13个街道,42个厂矿的五类分子认罪守法、接受改造的情况。从总的方面看,通过评审工作,五类分子表现好的,接受监督改造的增多了,坏的减少了,五类分子内部得到分化,根据青阳、阜阳、涡阳、凤台4县55个公社统计,评为正式社员的占五类分子总数33.3%,比评审前增加6.4%;评为非正式社员的占35.1%,比评审前减少2%;监督生产的占31.4%,比评审前减少4.5%,被评为正式社员的五类分子,劳动积极性大大提高。没有被评为社员的五类分子,纷纷表示遵守政府法令,接受监督改造,争取早日被评为社员。但是在某些控制不严的山区、边沿结合部和星星点点的落后村队,五类分子的反改造活动较为突出,各地给予了严厉打击。
各地检察机关对评审中存在的有关执行政策方面的问题,一经发现即加以纠正解决。当时评审中比较普遍存在的问题是:(1)对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和政策界限划分不清,有错划、错评和漏划、漏评的现象。有的地区把有小偷小摸行为的、全民整风时有过错误言论的、有过瞒产私分行为的、好吵嘴骂人的,以及劳动中表现不好的均划为坏分子;有的则把当过伪兵或有一般政治历史问题的划为反革命分子;有的把地富子女也以地富分子看待。和县、歙县15个公社有490名是属不应划而被错划的。漏划、漏评的主要原因,一般是由于档案不健全、干部调整变动,及五类分子外流、居住地址迁移等所造成。(2)将五类分子评为社员比例过大。有的地方评审比例占到40%到50%,影响了质量。(3)对五类分子监督流于形式。和县濮集公社有133名五类分子擅自外流,占该社五类分子总数516名的21.9%。有的五类分子在管制期间偷窃、做投机生意,却无人过问,各地检察机关根据了解的情况,及时总结经验教训,选择各类典型例子教育干部和群众,提高政策水平,明确政策界限,统一标准。并协同兄弟部门共同帮助社队整建治保、调处组织,认真贯彻“十好夹一坏”和“三包一保证”(包生产、包教育、包控制,保证监改猎施)的改造措施,建立和健全社改工作制度。有的地方建立五类分子“功过簿”,定期出榜,定期考察评比;有的地方对五类分子实行“三查三比”(查劳动、比工分;查思想、比干劲;查守法、比立功)和“五规定”(定数量、定质量、定时间、定工分、定出勤);有的地方采用“群众监督栏”、“检举箱”和“五类分子改造栏”等形式,或“月评、季评、年总评”制度等,加强了对五类分子的监督改造。
从1960年到1963年,检察机关进行社改检察的主要方式是:组织专门力量深入重点地区进行检察或者巡回检察;结合办案进行社改检察;在干部参加劳动生产中结合进行社改检察。徽州地区检察分院1961年采取围绕中心,结合办案,重点检察和巡回检察的方法,共检查61个大队、1119名五类分子,发现有不同程度违法犯罪活动的112人,经过查证核实,决定逮捕20人,管制19人,劳教1人,监督生产11人,批判斗争47人,戴帽子9人,作其他处理5人。同时,发现并纠正错漏59人,其中把地富子弟划为地富分子的17人,把一般政治历史问题划为反革命分子的16人,把一般违法行为划为坏分子5人;应管制未管制8人,应撤销管制而未撤销的13人。整顿建立监改小组162个,清理监改小组中的不纯分子123人,充实骨干分子72人。
1964年到1966年,根据中央“一个不杀,大部(95%以上)不捉”的指示,检察机关着重加强了对依靠群众处理一批矛盾不上交的犯罪分子改造情况的检察。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对不捕不诉依靠群众处理的犯罪分子进行考察的主要内容是:犯罪分子是否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劳动;监(帮)改小组是否发挥作用,改造措施是否落实,方法是否对头。
考察方法一般有三:一是依靠组织与听取群众反映相结合。二是找犯罪分子汇报改造情况与教育争取其家属子女相结合。三是重点考察与一般考察相结合。
考察时间主要是根据犯罪分子的特点,灵活安排,适当调整。对恶习较深,反复性大的犯罪分子,一般是勤考察;对罪行轻、能够侮改或过失犯罪的,则作为一般考察,考察间隔时间可长一些;对反革命分子,要在国内外发生重大事件时进行重点考察;在春节和农闲期间,主要对赌博犯进行考察;在青黄不接季节,加强对盗窃犯的考察。
据各地检察机关对636名犯罪分子考察情况看,表现好的407名,占63.9%;一般的170名,占26.7%;不好或有违法活动的59名,占9.4%。休宁县依靠群众处理的惯窃犯吴义富,曾三次拘留,一次传讯教育,都没改好。群众说他是个“无根的萝卜”、“贼骨头”“只有用4块板钉起来才能老实”。在依靠群众处理后,表现很好,再未偷窃。安庆市贪污犯柯志雅,依靠群众处理放回搬运公司板车队后,积极劳动,以自己的劳动收入退清了赃款。蚌埠船厂盗窃分子王化昌,经群众教育后劳动表现很好,一次在船上用氢氧吹管焊接部件时,突然皮管破裂,冒火燃烧,在场工人不知所措,王化昌不顾个人危险,捂住皮管,保护了国家财产安全,避免了一场爆炸事故的发生。
检察机关对社会改造的检察工作,一直持续到“文化大革命”开始。
二、对监管场所执行政策和法律实施监督
[对看守所活动的监督]
人民检察院对看守所的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包括三个方面内容:
1、对看守所收押、释放人犯和保外就医的罪犯是否合乎法律规定实行监督,防止错拘错捕和违法释放。
2、对看守所羁押人犯是否遵守法定时限实行监督,防止久押不决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
3、对监管措施是否遵守法制实行监督,防止人犯逃跑、行凶、自杀、闹监串供等。保障侦查、起诉、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
文化大革命前,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对看守所进行检察的方法,基本上是定期检察和不定期检察相结合。1951年,皖北行署辖区有看守所61个,当时检察机关对看守所的检察,主要是协同公安、司法机关,并配合镇反镇压以革命简称“镇反”。运动不定期地进行检察。检察重点是:监房围墙是否牢固,武装看守力量是否充足,管理制度是否严格,人犯的劳动、教育、生活设施是否完备等。
1954年省检察署建立了监所检察制度,要求各级检察署每年应于春末夏初及秋末冬初,会同公安、法院对监所定期检查两次。一些基层检察署根据各自情况,也相应制订了监所检察工作细则。是年全省看守所发展到84个。由于当时国家法制建设尚不健全,办案程序和手续不严,人犯久押不决的现象比较严重。省检察署要求对看守所检察的重点是检察有无久押不问、有人无卷、违法捕押等不符合司法手续的现象。1955年,省检察院和16个分、市、县院对所在地区的看守所进行了普遍检察。检查发现,有的看守所来建立收押人犯登记检查制度,出现有人无卷和不应收押的混乱现象;有的不认真执行逮捕拘留条例的规定,违法捕押。亳县看守所1955年漏掉20名在押犯没有登记,检查时才被发觉。临泉县看守所收押人犯仅凭公安局长或秘书在逮捕证上的签名,以致将精神病犯、妊娠女犯及年满55岁已对社会失去危害可能的迷信女犯予以收押。亳县公安局自1955年1月至6月5日共拘留63人,经检查,这些被拘留的人犯,除经县委批准12名,公安局副局长批准29名外,有22名找不到批准者的文字根据。
1956年全省看守所增至90个,各地检察院全年共检查监所273次。
1959年上半年,安庆检察分院在地委政法部领导下,与公安,法院组成联合检查组,检查了宿松县看守所,发现在492名未决犯中就有63名查不出送押机关,长期关押未作处理的97名,其中1951年的1人,1955年的1人,1957年的9人,1958年的77人。通过检查,一些问题得到纠正。
1961年,鉴于看守所未决犯数量大,对拘留犯处理拖拉,积案多,关押的已决犯多等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与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联合发出通知,清理看守所在押犯,指出要“迅速审结未决犯,并对现押看守所的己决犯,在未送劳改部门前,也应严肃认真地再进行一次复查甄别”。根据指示精神,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均派员参加了各地清案小组,协助各看守所对在押人犯进行了认真的清理工作。截止1962年9月底,共清理、处理了6943名人犯。寿县检察院1961年7月参加县委组织的7人清案办公室,采取逐案排队,分片包干等办法,在一年多的时间内清理了未决人犯742名。但是,某些地区案犯久押不决的情况仍比较严重,有的看守所在押未决犯不能得到迅速清理,为了及时解决这些问题,省检察院提出意见:
1、对确属错捕、错拘留的,要立即释放;罪行轻微不够逮捕、起诉、判刑的,可以教育释放;罪行稍重一点的,可以判处短期徒刑,监外执行;其他够逮捕、起诉、判刑的,应根据政策、法律迅速处理。
2、对于案情复杂,涉及面广的疑难案件,要由原拘留机关组织力量积极进行查处,对一时难以查清的,可以先根据已经查明的主要罪行判刑,然后进一步查证其他罪行,再合并处理。
3、对于只有嫌疑,缺乏有力证据,关押时间已久不能定案的人犯,只要有可靠的保人,放出去又没有什么危险性的,可以采取取保释放、加强控制的办法继续进行侦查。
4、对于内部肃反和整风、整社运动的遗留案件,可以由公检法三部门根据案件受理范围共同研究解决,一时定不下来的,可报请党委和上级业务部门研究决定。
1962年,芜湖、滁县、合肥等19个分、市、县院检查了23个监所、拘留所,大多贯彻了党的政策和监规制度,改变了收押制度混乱、管理不严等现象,注意改善了生活、卫生管理。但是,这些监所在使用在押犯的监管工作上,严重麻痹和混乱。在检查的23个监所、拘留所中,就有17个单位违反政策和规定,乱用犯人为机关打扫卫生和为私人做家务劳动,甚至让他们擦武器,致有些地方发生在押犯乘机逃跑和严重失密事件。对此检察机关建议,对已决犯必须押送专区以上劳改单位进行劳动改造;未决犯不能带出劳动;机关或个人不能使用犯人搞生产和打扫卫生;合肥市东市分局经常使用刑事犯打扫机关卫生、上街购买东西,并由他们带领拘留犯搞小集体生产,第二季度就有8人乘机逃跑。灵璧县公安局长提犯人为自己家搭浮棚,犯人刘一厚乘机窃走笔记本一册,内记有肃反政策界限和中央十人小组规定的一些政策界限的解释,以及宿、灵公路两侧敌人基础情况和反动道会门的调查材料。宿松县看守所有个不设岗哨的后门,白天敞开,有时深夜不关,门旁设有修理自行车和木工等用的工棚,有8个犯人日夜居住在里边,这8名犯人中有反革命犯3人,未决犯2人;判18年徒刑的1人,后门由他们负责开关,犯人可以自由迸出,犯人家属可以直接人内接见,群众也可常来常往。上述问题严重违反了省公安厅关于不准个人使用犯人进行无偿劳动的规定,在政治上造成了很坏的影响。检察机关建议,对已决犯必须押送专区以上劳改单位进行劳动改造;未决犯不能带出劳动;机关或个人不能使用犯人搞生产和打扫卫生;对因丧失警惕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主要责任人员,应请示党委给予必要的处分。
1963年各地检察机关对看守所工作,共检查90次。淮南市在检查中发现该市看守所长期关押精神病人,对未决犯长期用镣铐,即提出纠正意见,使问题得到解决,精神病人也得到了妥善地安排和医治。
1964年11月至1965年2月,全省各看守所关押人犯骤增。10月份以前,全省看守所每月月终关押人犯均约5000余名。11月份增至6590名,12月份增加到8369名。安庆地区1965年1月在押犯1233人,比1964年同期686人增加近一倍。看守所人犯的增加,给看守所带来了很多问题。监房拥挤,看守人员少,管教工作顾不过来。合肥市看守所共有24个号房,有的一间16平方米的号房就关了二三十人。该所只有两个看守员,每天看守在押犯放风就占去一个人的全部工作时间,其他管教业务工作很难开展。由于管教工作跟不上,不少看守所发现案犯在监内散布反动言论,传播犯罪手段,打架斗殴,串供翻供,甚至组织越狱逃跑等破坏活动。针对这一问题,各级检察院对看守所在押犯情况作了调查了解,省院也派出干部在省委政法小组的统一领导下,会同省政法有关部门,对合肥看守所进行了检察。据各地调查情况发现,在押犯增多的主要原因是:(1)强调打击现行从严,忽视了依靠群众就地改造一般犯罪分子的方针。把有的可以依靠群众监督改造的分子,矛盾上交了。有的甚至把以往依靠群众处理了的案犯,也重新上报批捕。六安地区12月各县报捕的案件,有不少是原封不动重报过去已决定不捕或不作处理的案件,其中有40%左右是1962年的老案,还有一些是解放前发生的一般刑事案件。还有些地方扩大了现行犯的范围,扩大了打击面,错拘、错捕了一些好人。据省院工作组对安庆地区各县拘留报捕的17件四不清干部打击报复案件的复查,认为有10件是不应拘留和逮捕的,占58.9%。(2)刑事拘留控制不严,不依法办事。先拘留后报捕的现象比较普遍,有的地方市场管理委员会和税务部门也直接办案拘留人。(3)随意扩大行政拘留面和拘留期限。合肥市116名行政拘留案件中,被关押半月至1个月的28名,1~2个月的16名,2~3个月的18名,3个月以上的21名,合计83名,占71.55%。对上述问题,省院建议各地对逮捕、拘留人犯进一步加以控制,坚决贯彻执行少捕少判少杀的“三少”政策和依靠群众专政的方针。
1979年全省有看守所82个。检察机关恢复重建后,各地检察院根据全国和全省检察工作会议精神,会同公安、法院对所在看守所进行了两次全面性的检察,促进看守所工作的加强。不少看守所达到了“五无一少”要求,即无行凶、无逃跑、无自杀、无闹监、无传染病,违反监规少。当年监所检察主要抓了四件事:
(一)清理在押犯,切实执行逮捕拘留条例。防止以拘代侦、以拘代捕的问题再发生,使《逮捕拘留条例》得到了切实有效的执行。
(二)制止在押犯违反监规的严重现象。对闹监严重的看守所,通过清理在押犯,召开训话会,结合宽严处理,孤立少数,教育多数,收效很大。
(三)发现冤错案件,及时纠正。各地在看守所检察中,注意检查在久押不决的人犯中有无冤错假案,一经发现,立即建议释放。巢县检察院在检查看守所时,发现在押犯张非子原以参加“11.1”反革命集团判刑十年,这个组织于1979年6月地区中级法院已复查否定,而张仍在服刑(张因是医生,留在所内为犯人治病,未送劳改队)。发现后即提请中级人民法院改判。
(四)对变相看守所着手进行整顿。在整顿中,检察院建议治安拘留所予以保留,对变相看守所应予撤销,以保证公民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省委将省院的报告和建议及时批转各地,以便各地在看守所整顿中改进。
这一年,全省检察机关在监所检察工作上建立了一系列制度:(1)定期与不定期的检察制度;(2)按照预审、起诉、审判法定程序的犯人换押制度;(3)督促公检法三机关按法定时间结案的催办制度;(4)公检法同志对在押人犯定期训话教育制度;(5)检察、法院、预审、民警、看守所的联席会议制度;(6)向公检法三长和当地党委、上级检察院请示汇报制度。
1980年春季,为了配合整顿社会治安,看守所检察着重加强了安全检察。各地在检察中,仅从15个看守所查出来的危险品和违禁品就有183件,查出隐患8处。寿县、舒城、肥西和六安地区检察院,在检查中发现看守所在押犯有企图逃跑、自杀、暴动等事故苗头,由于防范严密,措施果断,避免了事故的发生。刑法、刑诉法实施后,各地对于不批捕、不起诉或免予起诉后而没有放人的,根据法律规定,建议及时释放;发现对判处徒刑的罪犯已发生法律效力而没有送劳改单位的,督促迅速交付执行。
随着监所检察工作的不断深入,过去每月和重大节日对看守所定期检察的做法,已不适应形势发展和实施“两法”的需要。第七次全国监所检察工作会议要求实行派员常驻看守所开展检察工作。1980年上半年寿县、霍邱、肥西、无为、太和、亳县、六安等7个县检察院,先后派检察员进驻看守所开展检察工作。霍邱县检察院派员驻所后,掌握了在押犯闹监的严重情况。与看守所干部密切配合,提讯在押人犯58人,查明了问题,区别不同情况作了处理。对有破坏行为已构成犯罪的陈大田、木永林为首分子及时起诉,依法加刑2年,并进行公开宣判,抓往典型在看守所以监房为重点进行全面检查和整顿,有效地制止了其它在押犯违反监规的现象。寿县看守所驻所检察人员主动配合看守所干部干了三件事:一是整修了围墙,拆除犯人可利用逃跑的厕所加强了安全防范;二是杜绝了多年使用犯人烧饭的做法;三是协助看守所恢复和健全了20多种规章制度。霍邱、肥西、寿县三个县看守所基本坚持做到了凭证收押人犯、入所人犯登记、凭证提审犯人、每天二小时放风等制度。杜绝了无证收押、无证释放和无证提审等现象。由于驻所检察,耳闻目睹,检察干部能及时、准确地掌握情况,使一些违法乱纪现象得到有效防止。寿县驻所检察员发现县公安局在执行逮捕强奸犯孟庆先时,由于人犯在逃,便将其女儿拘留在看守所,立即对此提出纠正意见,及时释放无辜者,保障了公民的人身权利。无为县驻所检察员发现民警张××接受在押犯贿赂,为在押犯邮寄信件,购买物品,事情暴露后还威胁在押犯不许供认,查明情节恶劣,建议严肃处理。经上级批准,对张××作了提前退伍处理。这7个县院从驻所到1981年9月,共纠正违法乱纪57件。为了保证刑事案件的办理遵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驻所检察员与有关部门共同订立了案件催办制度。在一年多内,这7个县驻所检察员共催办248次,解决久押不决案件20件。省院认为这种做法效果很好,特将他们的经验转发各地,要各分院选择重点县院加以试行推广。
1981年全省有看守所83个,年底在押人犯3676名。一年中各地检察院共检察看守所2425次。滁县检察分院在四个月内对天长县看守所进行三次检察,发现该所不稳定因素较多,有的在押犯打通五个监房隔墙,串通案情,进行破坏活动;有的传递信件,与女犯谈情说爱;有的武警战士被腐蚀,违法乱纪。滁县分院协助公安部门对问题严重的分别作出严肃处理。萧县看守所盗窃集团主犯丁作华越狱逃跑,宿县检察分院派员前往检察,找出看守所工作上的薄弱环节,提出建议进行整顿,并通报地区各县吸取经验教训,加强检察。各地在检察中还发现违法乱纪事件253件,及时提出了纠正。
1982年全省检察院以安全检察为重点,共对看守所检察3640次。各地在安全检察中一般都注意抓住几个环节,一是检察执行警戒和值班制度,加强安全措施;二是严格检蔡纠正利用未决犯出所劳动,堵塞事故漏洞;三是重大节日由公检法3家派员联合检察,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四是严格检察把好出入所关,防止违禁物品带入所内,把信件消息带出去。
同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下达了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两个决定,随着打击经济领域犯罪活动的不断深入,各地看守所陆续关押了不少经济罪犯。各地检察院根据两院一部的通知要求,配合公安、法院等有关部门,加强了对关押的经济罪犯看管工作的检察。据统计,一年里各地积极协助有关部门作好人犯的思想教育,促使认罪服法,为保证预审、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共对在押经济罪犯集体教育720次,个别教育6345人次。天长县看守所关押的贪污犯周励,在预审阶段拒不认罪,监所检察干部9次深入看守所,向其宣讲决定,用党的政策反复进行教育,同时还动员其父来所规劝,该犯终于交代了问题,退出赃款3600元。霍邱县看守所在押大贪污犯杨贤凤(女,20岁),参加工作不到两年,竟利用职务便利与他人合伙贪污4万多元。逮捕入所后,她说:“站着走进来,死着抬出去,宁死不吃牢里饭”。入所连续五六天不吃不喝,成天哭泣。驻所检察员在看守所干部配合下,用3天时间反复对其教育,多方启发疏导,使杨犯放弃了绝食自杀的错误想法,不仅恢复了正常的饮食,而且交代了贪污罪行,并检举了同案犯。霍邱县院驻所检察员还结合县看守所关押的经济罪犯具体情况和存在问题,认真分析研究,对收押、提审、通讯接见、分管分押、专人管教等制定出贯彻措施,严防事故发生。该所在押投机诈骗犯陈炳乐、刘德好及贪污犯汪学银等人联系串供,竟将铺板搭在监房后墙上,利用天窗互相打“电话”,订立攻守同盟。驻所检察员针对这一问题多次提出建议,看守所没有经费无法解决,他们又向公安局提出,引起重视,很快批给经费将监房人犯睡觉铺板全部用铁螺钉固定,从而杜绝人犯打“电话”串供现象。他们在节日安全检察中,还从监房查出各种危险品和违禁物品1500多件,发现人犯串供和传递案情的书信12封。
各地检察院还对办理刑事案件超过法定期限的,以及看守所关押的已决犯未按期交付执行的情况,进行了一次全面检察。据统计,1982年各地超过拘留期限的34人,检察机关超过批捕期限的16人,公安机关超过侦查期限的133人,检察机关超过侦查期限的16人,超过起诉期限的314人,法院超过审判期限的660人,未按期交付劳改的485人,各地检察院一年共催办案件1716人次。
1983年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以后,全省看守所关押人犯剧增,关押场所拥挤成为一个非常突出的间题。据全省86个看守所、53个临时关押点统计,人犯住宿面积平均只有1.16平方米,最少的只有0.53平方米。不少地方因住宿拥挤无法睡觉而引起斗殴,以致伤亡。一些地方因监房少,混关混押,而造成人犯互相串供情况较严重,给预审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雄。还有的看守所在押人犯越狱逃跑、自杀以及哄监闹事现象时有发生。一些关押场所由于条件差,措施不力,人犯生病比较多。省检察院及时下发了“关于加强看守所检察的紧急通知”,同时严打带来的监管场所的种种问题,也引起了各级领导的重视。淮南市委领导鉴于严打斗争第一战役第一仗行动后关押人犯多,临时决定增设7个临时关押点,并抽调357名人员充实管理队伍,加强看管力量。贵池县委为改变监房拥挤状况,拨款扩建监房10间250平方米。各地检察院的领导同志也先后深入监管场所,检查关押人犯情况和安全设施状况。为了确保安全,防止逃跑、行凶、自杀、暴狱等事故的发生,各地检蔡院把此作为安全检察的重点。萧县检察院与公安、法院联合检查监所,消除违禁物品200余件。砀山县看守所死刑犯王义光,处决前曾把筷子磨尖,准备自杀,被驻所检察员及时发觉。该所在公安机关年终评比时被评为全区先进集体,通报表扬,看守所干警高兴他说:“这里面有检察院的功劳”。庐江县检察院会同有关部门,在看守所成立了“四组一室”,即号内管理组、人犯思想教育组、审查来往信件和人犯家属接待组、生活管理卫生防疫组及办公室,负责处理号内发生的一切问题,及时掌握在押人犯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抓好安全防范工作。他们通过对人犯550封信件的审查,就发现有一般问题的50余封,有严重问题的20余封。
不少分、市、县检察院还对监管场所的卫生防疫和防寒情况进行了检察。歙县、休宁等县院协助和督促看守所配备了专职医生。休宁县院除协助看守所解决已关押人犯的棉衣棉裤外,还为打第二仗做好了物资准备,订购棉絮100床,棉被50床,棉衣、裤87件。徽州各县看守所普遍建立了卫生防疫制度,食堂卫生公约,以及岗位责任制。铜陵市检察院针对市劳教审查队一度人犯疥疮比较多的情况,积极协助有关单位在抓紧治疗的同时,努力改善生活卫生条件,使发病率由68.8%下降到2.7%。
1984年为推动“严打”斗争深入发展,各地检察院积极主动协同公安、法院、司法等部门,对在押人犯开展政治攻势,深挖余罪漏犯。六安分院注重抓查证落实工作,及时兑现政策,推动政治攻势不断深入。他们在查证落实的基础上,根据从轻从重不同情况,已决犯未决犯不同对象,诉讼程度不同阶段,恰当灵活地选用减刑、假释、从轻、免诉、从重、加刑等法律手段,宽严相济,效果很好。全区在押人犯共检举揭发各种案件线索564件627人,查证落实104件226人,破获积案26起。合肥市在政治攻势中着重突破死角、死面,深挖隐藏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内部的犯罪分子,仅一个多月时间在押人犯就揭发了531起案件线索,有近50%属于在押人犯的“漏罪”和已处理过的案件,还有50%左右属于死角、漏犯。
全省检察机关一年计对看守所检察5209次,检察出各种不同程度违法乱纪行为人员220名,其中给予批评教育146人,给予纪律处分65人,追究刑事责任11人。亳县检察院对该县看守所非法批准11名人犯保外就医的违法行为一件一件寻根究源,查清事实,及时作了纠正,8名无病的立即收监,3名有病符合条件的补办了法律手续。各级检察机关对办案时限执行情况进行了检察,重点检查久押未决的案犯。淮北市院通过检察使超时限的人数由42.8%下降到3.1%。
1985年全省基层检察院对看守所的检察,在健全制度和坚持经常化方面有较大进展。全省已建立监所检察机构的检察院,均实行了驻所检察,未建专业机构的检察院也大都配备了专职监所检察干部实行驻所检察,使看守所检察逐步走向经常化、制度化。据安庆、滁县、阜阳、合肥、马鞍山等十个分市院统计,全年共对看守所检察2023次。据宣城、阜阳、滁县、淮南等8个分市院统计,全年共对在押人犯进行各种教育3524人次,有效地促进了人犯的思想改造。阜阳地区检察院采取“三勤”“一坚持”,即勤分析,掌握人犯思想动态;勤观察,抓住事故苗头;勤教育,消除事故隐患;坚持月大查,周小查,重大节日全面查,重点号房天天查的方法,确保看守所安全。淮北市院采取发现苗头突击查的方法,把事故消灭在萌芽中。该市看守所在押女犯唐庆芳,一天下午趁倒垃圾的机会,将一纸条塞进被判处死刑的特大贪污犯李永恩的号房,驻所检察员当机立断,与看守所干部突击搜查了这个号房,查出李的同案犯孙惠娟给李的串供纸条,又在李的铺板下搜出李永恩给孙惠娟写的长达万字的串供信。检察干部把这些材料随即转给办案单位,为法院审判该案提供了有力证据。
同年6月份,各地检察机关根据两院两部“关于抓紧审查处理看守所在押人犯的通知”和省人大常委会的要求,对公安、检察、法院办理刑事案件超期羁押情况进行了认真检察。截至10月底,全省各级公检法机关共清理超期羁押人犯298名,占上半年超期羁押人犯总数的556名的53.6%。其中检察机关对审查批捕、审查起诉阶段超期羁押的187人,清理了156人,占83.4%。12月中旬,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省检察院关于检察纠正公检法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超期羁押人犯情况的报告,并作出了《关于在法定期限内办理刑事案件的决议》,省院立即要求各级检察院在贯彻执行《决议》的同时,加强检察监督,带头执法守法,限期清理积案,对纠正超期羁押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省检察院在执法检查中不仅强调基层检察院要排除干扰,坚持原则,积极发挥纠正违法的主观能动性,而且还要求上级检察院支持下级业务部门的工作,共同克服阻力,积极查处。阜南县检察院1985年第一季度执法检查时,发现公安局违法留用已决犯、提前释放犯人等问题。之后,阜阳分院与行署公安处联合进行调查,通知县局立即将违法提前释放的犯人收监执行,但他们拒不纠正。省院监所检察处得知这一情况后,便向省院检察委员会做了汇报,并会同省公安厅、地区公安处、检察分院、县院组成12人的联合调查组,进行为期一个多月的深入调查,彻底查清了他们以权谋私、徇私枉法等严重问题。经查,该县公安局提前释放的46名犯人中有一半以上都替干部干过私活,有的罪犯释放后不到20天就持刀报复杀人,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由于各级检察机关层层支持,敢于碰硬,终于使这一严重违法现象得到纠正,该收监的被收监,畏罪潜逃的被追捕归案,徇私枉法触犯刑律的干警被依法逮捕,并将此问题通报了全省,以引起警惕,严防违法事件的再发生。
劝更好地推动看守所检察工作,省检察院适时表彰和通报了一些工作成绩突出的先进单位。他们是:
六安检察分院监所检察科;巢湖检察分院监所检察科;六安县检察院监所检察科;定远县检察院监所检察科;无为县检察院监所检察科;蒙城县检察院监所检察科;歙县检察院监所检察科;以及徽州分院监所检察科、望江县院监所检察科和芜湖县院监所检蔡科。
[对劳改、劳教机关执行法律政策活动的监督]
根据1979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劳教机关监督的重点是劳教机关对劳教人员贯彻执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的情况,纠正违反政策和法律的行为。
安徽省的劳改工作,是在1949年接收国民党政府的安庆、凤阳等监狱及各地看守所,彻底摧毁反动的狱政制度之后,逐步建立起来的。到1951年底,全省共有4个监狱,行署、专区、市、县均没有劳改队,由各级公安处、局统一领导。有劳改犯3.3万余人。劳改单位大都是以农业为主,手工业及各种副业为辅,犯人除参加劳动外,劳改队中还设有俱乐部,订立了生产、学习、生活、奖惩等各项制度,大多数犯人能接受改造,生活安心,劳动积极,争取立功减刑,期满回家。
1951年皖北检察署的劳改检察工作,着重于执行狱政政策方面。当时皖北一些监管场所在执行狱政方面出现一些错误和偏向,过分强调教育改造的作用,忽视劳动改造,放松惩罚管制,致犯人脱逃、杀伤人命的事件时有发生。皖北检察署组织了检查组,深入7个县,先后检查监所5次,劳改队1次,专案检察26次,对存在问题分别提出改进意见。
1952年皖北检察署监所检察组在普济圩劳改总队了解情况时发现,该总队犯人疾病和死亡严重,从1951年1月至4月10日止共死亡犯人154名,到检察时还有轻重病犯1863人。其原因除客观上由于该总队处于低洼之地,物质卫生条件困难等外,主要是因为该总队有些干部存在着“反革命分子死了没关系”等错误思想,致违反政策的现象极为严重,上自总队干部、下至通讯员,普遍地打骂体罚犯人。据不完全统计,被打吊、罚跪、罚冻的犯人计758名。检察组返署后,立即与公安局联合组成检查组深入该总队检查,并由行署派两个医疗队,公安局派一个医疗队前往救治。经检查处理后,死亡现象得到控制,病犯开始减少,违反政策现象基本停止。
1953年结合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的斗争,省检察署对监所、劳改机构进行了检查,发现在管教方面重劳轻教、乱施体罚、敌我不分的现象较为严重。肥东县劳改队不分体力强弱统一编组,每日进行重体力劳动10小时以上。劳改队长杨中伦克扣囚粮,滥施刑罚,致1952年犯人逃跑30余名,死亡11人,吐血、气喘、病残者达15%。杨中伦被开除党籍,追究刑事责任,判处有期徒刑3年。治淮劳改指挥部用犯人当大组长管犯人,致他们在犯人中组织团体,接受馈赠,并随意打骂其它犯人,形成“牢头”,“狱霸”。有的监所用犯人掌管经济、伙食、事务及案犯名单,让他们登记犯人统计表和死刑呈批表。省署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综合报省委政法委员会,通报各地纠正。
1954年,《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颁布实施,省检察院根据高检院尽快建立和健全检察业务制度的要求,于1954年和1956年两次与省公安厅、省法院共同制定关于劳改监督工作若干制度,把监所监督制度进一步固定了下来。《制度》规定检察机关的检察方法是:应会同公安、法院等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力量,对监所、劳改机关的劳改工作进行定期检查或临时抽查。少年犯管教所应每月检查一次;监狱、劳改队应每季检查一次或二次;大型劳改队(3000人以上的)应每季或每半年检查一次;若监所、劳改队中发生重大事故、以及其它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临时抽查,通知监所、劳改机关进行检查。检察机关进行检查或抽查时,可采用听取有关人员汇报,对有关问题调查、讯问,调阅案卷、犯人登记表册及其它材料,视察监房和劳动改造场所,提讯犯人等方法进行。被查单位,应予认真积极协助。检察内容是:检察监所、劳改单位在执行劳改方针政策上,有无重劳轻教,克扣囚粮、错押、错放、任意使用刑具及其它违法行为;检察监所、劳改工作人员对犯人有无刑讯逼供、体罚虐待、挪用或贪污犯人财物及其它违法行为。检察机关发现有上述违法行为时,应制作纠正违法通知书,通知监所、劳改单位或其主管公安部门予以纠正。被通知单位接到通知后,应迅速认真处理,并在十日内将其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检察机关备查。如有特殊情况,处理期限可适当延长。对上述严重违法并已构成犯罪的人,应按刑事案件处理的法定程序进行处理。
1956年全省各级检察院共检察监管场所163个单位,占全省172个单位的95%,检察计273次。据对57个单位检察情况的不完全统计,经检察发现的各种违反政策和法律事件共5148件,其中刑讯逼供102件,体罚犯人429件,虐侍致死致伤6件,刑期不明776件,不应押而押77件,捕押缺乏法律手续200件,刑满不放121件,有人无卷273件,有卷无人3164件。对此情况分别采取口头或书面建议的方法,提交有关部门作了纠正和处理。省院在几个大型劳改农场检察中发现,白湖、普济圩等劳改单位在执行中央多留少放的政策上,没有按照中央规定的原则予以贯彻,只是单纯地从考虑生产的需要出发,造成一些该留而未留、不应该留而强留的现象。治淮工程总队二、三支队变相强制留队现象较严重,致很多工程队员思想混乱,不安心生产。在对待留用人员的工资标准上,工资不合理,大大低于社会工资标准,工资最低的每月仅14元,自身生活很难维持。省院对此提出了纠正意见。在工作实践中,全省不少地区都与监所劳改机关及其主管部门建立了互相联系的工作制度。据第三季度不完全统计,己有30多个检察机关与监所劳改机关订立了定期检查、临时抽查、抄送文件、参加会议等项监督制度。
1957年,省检察院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指示,将劳改检察列为主要检察任务之一,各地先后确定了专职干部专理劳改检察工作。白湖等劳改农场还设立了检察员办公室,实行驻场(厂)检察。各地公安、劳改部门还根据省委指示精神,为了既有利于对犯人的强制改造,又有利于生产,将全省劳改摊子进行适当集中,即县属摊子逐步撤销,由省、专市集中管理,使旁改管理工作大大加强。据基建检察院1955年至1959年的统计,经过劳动改造,刑满释放的罪犯中有82.57%的人改造得比较好,成为安分守法、自食其力的劳动者。
50年代末期至60年代初期,全省各劳改单位中犯人非正常死亡现象比较突出。1958年全省死亡犯人占年底在押犯人总数的5.78%。与全国相比,1958年安徽在押犯约占全国在押总数的十分之一,而死亡数则占五分之一。死亡原因主要是因为在大跃进的口号下,旁改单位为了实现名目繁多的开门红、月月红、卫星日,过分地加班加点进行强体力劳动,犯人经常每天劳动17个小时以上,常年不得休整,大大削弱了三类分子的体质所造成。尤其是1960年12月到1961年2月,在这个困难时期粮食标准过低,工业劳动力由每月46斤压到22.5斤,营养不良引起浮肿、肺结核、贫血、肠胃炎筹各种疾病,病后又无药治疗,造成死亡。此外,由于当时强调阶级斗争,某些管教干部存在宁“左”勿右的思想,忽视人道主义,打骂虐待犯人,加之大跃进期间公安劳改机关也大办钢铁,放松了劳改管教工作。针对上述存在的严重问题,省检察院着重检察了阜阳专区水利工程队、华阳河农场、芜湖专区陈村水库旁改队。南湖农场等劳改单位,并同时发出“关于协助公安劳改机关迅速制止三类分子非正常死亡的通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对此进行检察。省检察院在检察华阳河农场时发现,该场干部体罚虐待三类人员情况严重。仅对徐湾、驿里两个大队45个干部的调查,就有39人捆绑吊打过三类人员,体罚形式不下20余种。不仅破坏了党的政策,还使三类分子产生恐怖和畏惧心理,失去改造信心。省院检察组建议该场对严重违法乱纪干部,应分别情节严肃处理。各级检蔡院也在当地党委和政法部的领导下,组织检察干部分赴各劳改单位检察督促,纠正重劳轻教的倾向,使犯人死亡情况有了很大扭转。1963年第五劳改支队和第十七劳改独立大队共计5407名犯人中,只死亡17人,仅占0.3%。
1962年秋季,各地检察机关对乱没收、乱处理犯人财物等违法乱纪现象进行了专题检察。据合肥、滁县、芜湖、蚌埠、濉溪等分、市院报告,管教干部乱没收犯人财物,并私自挪用、侵占赃款赃物、动用囚粮,占用犯人布匹,药品等现象比较突出。芜湖市劳改单位违反国家财经和粮食制度,隐瞒大批物资及劳改经费,并冒领大量囚粮。他们还从省公安厅拨给该市1962年修理监狱的3万元经费中,挪用1万元盖市局宿舍楼。芜湖新生采石场从1960年到1962年7月底,以虚报人数、假报工种和三类人员死亡不注销等方法,冒领国家粮食12.3万余斤。这些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没收赃款赃物如何处理的规定。各地检察机关对检察中发现的问题,向劳改单位指出问题所在及其严重性,协同公安机关共同研究,使问题得到及时解决;检察机关检察后注意定期复查劳改单位的改进情况,发现未纠正的问题抓住不放,直到彻底解决。
1963年安徽省人民检察院芜湖分院了解到南湖农场在当时国内外阶级斗争激烈的精况下,该场三类分子重新犯罪活动相当突出,抗拒改造,气焰嚣张。经检查发现,造成问题的主要原因是该场管教干部在执行党的劳改政策上不依法办事。他们在管教工作中,不是以党的劳改政策教育、管理、改造犯人,而是忽视管教,干部本身醉心于经营私人小生产。该场丹山、马山埠两个分场,上至场长,下至一般干部,都有私人小生产地。44名干部共占公家土地47.71亩。因此,犯人的休息日就成了干部私人生产的高潮日,干部之间为了争夺犯人劳力,有时还争吵不休。他们把私人生产的果实除自食和卖给犯人外,还拿到自由市场高价出售。由于他们热心私人小生产,有的队长、指导员连该队有多少犯人、几个犯人小组也不知道,甚至对犯人组织的阴谋暴乱,进行各种现行破坏活动,也不能及时发现。有的虽已发现,也是听之任之,不加处理。如反革命犯操洁夫为首组织的“中华保全党”反革命组织,1959年就开始活动,历时三四年之久,直到1962年冬训时才被发觉。这些不良倾向严重地影响了党的劳改政策的正确贯彻。为了改进工作,把党的劳改工作纳入正常轨道,芜湖分院建议该场全面进行检查整顿,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加强管教改造工作,坚决打击罪犯的各种破坏活动,对已发生的问题要认真追查,严肃处理。
1964年以后,根据全国省、市、自治区检察长会议关于加强劳改检察工作的指示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的八个地区劳改检察业务座谈会的精神,全省各级检察机关采取点面结合,以点带面的方法,有重点地对劳改单位执行劳改方针政策情况进行检察。特别是对长期没有检察过的或问题比较严重的单位,采取蹲点的办法深入下去,把问题查深查透,并一抓到底,协助有关单位切实加以解决。因此,使劳改单位违法乱纪现象较前几年大大减少。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监所检察工作陷于瘫痪。
1979年检察机关恢复重建。当时面临在监所检察干部面前的是,由于“文化大革命”中极“左”思潮的影响,监管单位由军管组判处案件错的多,干部违法乱纪、犯人对抗的多,改造秩序坏。1980年1月,安徽省检察院为从根本上改变这种情况,召开了重建以后第一次全省监所检察业务工作会议,认真贯彻全国监所检察工作会议精神和高检颁发的《劳改检察试行办法》。四月彭真同志在中央政法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讲话指出:“当前搞好治安的一个关键问题,就是劳改、劳教问题。这个问题已成为当前紧迫的问题,成为重要环节。”劳改、劳教检察工作更被引起各地重视。1980年全省配备了169名监所检蔡干部,各分、市院建立了监所检察科,一年中各地检察院对全省9个劳改、劳教场所检察27次。在检察中,一方面针对当时反革命犯罪减少,人民内部犯罪增多;成年人罪犯比例下降,青少年罪犯比例上升;管教工作处于“老办法不灵,蛮办法不行,新办法不明”的徘徊状态,积极帮助劳改管教干部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依照党的劳改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来改造罪犯,并注意发现两劳单位促进罪犯改造的一些好做法,加以总结推广。另一方面注重调查研究,摸清情况,探讨新经验,以适应工作需要。安徽省检察院于4月会同合肥市院、省劳改局共同派出于部组成工作组,对合肥消防器材修配厂劳教人员逃跑情况作了专门调查,找出了逃跑原因,研究改进措施,对今后工作起到促进和防范作用。省院还先后对合肥消防器材厂、南湖茶林场、蚌埠橡胶厂和第三监狱干部违反政策等情况,进行了检察。合肥消防器材厂、南湖茶林场的一些管教干部不执行政策,对劳教人员以打骂体罚代替教育,违法乱纪情况比较严重,省院建议省公安厅对这些单位要认真进行整顿。中央和省委负责同志对消防器材厂干部严重违法乱纪的问题作了批示,省院与有关部门组织了联合调查组,查清事实,提出意见,经省公安厅报告省委批准,对违法乱纪的干部分别给予处分。蚌埠橡胶厂和第三监狱对犯人随意关小号,乱用戒具,以关代惩,管教方法简单粗暴,对生活卫生不注意改善,增加了犯人抗改情绪,以致发生绝食、闹监事件。省院及时派员赶赴现场进行检查,平息了事态。为此,省院将蚌埠市检察院对省第一劳改支队关“小号”问题的检察报告,及如何使劳改单位改进管教工作,严格执行政策的问题,具文给省劳改局。省劳改局以劳管字(80)第006号文转发所属两劳单位,要大家改进改造工作方法。白湖农场二大队一副中队长,擅自滥用刑具,对犯人同背铐7天,右手麻木,经医治无效残废。省院派员查清事实,认为已构成虐待犯人罪,即责成驻场检察组立案侦查,后依法逮捕,判处6个月拘役。此外,鉴于劳改、劳教单位存在的实际问题,为了更好地加强劳改、劳教检察工作,省院会同省公安厅于3月发出联合通知,提出解决建立驻场(厂)检察组有关问题,又共同派员前往各地督促选配干部,在全省9个劳改、劳教单位建立了检察组。
1981年8月中央政法委员会召开了11省市改进改造工作座谈会。11月中央政法委员会、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出了关于抓紧改进劳改、劳教工作,迅速做好宣传准备的联合通知。省检察院据此提出监所检察工作的重点:(1)检察两劳单位是否实行革命人道主义和文明管理;(2)检察两劳单位是否落实11省市改进改造工作座谈会提出的“八件事”,即:吃饱、吃熟、吃得卫生;不打骂,不体罚;每个人要有睡觉的地方;有病及时治疗;搞好个人卫生,定期洗澡;并下作业和高空作业的保健补助费按国家规定发足,并保证物资供应;建立起学习、劳动和业余文化生活的正常秩序;刹住逃跑风,发现逃跑的要迅速追回。各地行动很快,对本地区劳改、劳教单位进行检察。合肥市检察院自10月28日到11月20日,对合肥柴油机厂、省消防器材厂、劳教审查队等场所按照“八件事”的要求,一件一件检查落实。蚌埠市检察院对蚌埠橡胶厂、劳教审查队在20天内进行了3次检查。1982年以后全省两劳单位一般都改善了生活卫生条件,改进了管教方法,并组织犯人开展文体活动,加强学习制度。
安徽省检察院在监所检察工作中深入实际,调查研究,不仅检察纠正违反政策和法律的行为,而且注意发现和推广先进典型的经验,借以促进改造工作。安徽省少年管教所的前身,原是省公安厅办劳教的消防器材厂,1981年底省公安厅根据公安部规定,撤销该厂,重新组建省少年管教所。几年来,这个所在贯彻党的“教育、感化、挽救”的改造方针,落实“八件事”等方面,成绩显著。对此,省院监所检察处会同合肥市检察院派员对该所进行检察,总结了他们的基本做法,并进行推广。这个所的管教干部懂得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目的是转化思想,把他们改造成为社会主义有用之材。因此,在实际工作中他们一是无微不至的做感化工作,对待失足青少年就象父母对待子女那样,医生对待病人那样,老师对待学生那样,在感情上亲近他们,生活上关心他们,学习上帮助他们,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以心换心,取得了成效。二是苦口婆心地坚持教育。从微小入手,以表扬为主,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他们对入所的失足者,先是通过查阅档案,广泛接触、个别谈话的方法,摸清违法犯罪的原因,家庭社会的影响,以及入所后的各种表现,进行普遍教育。然后针对不同情况,因人施教,使一些浪子回了头。对一些破罐破摔的失足青少年,不歧视,不冷淡,坚持教育,对他们一点微小的进步及时进行表扬鼓励,并转告其家庭,让家庭配合教育,使他们从实际中体会到温暖,下决心跟昨天告别。三是对两劳人员进行道德风尚、文明礼貌教育,洗刷心灵污垢。在全所干工的带领下,两劳人员走上合肥街头,分别到市委广场、公安厅大院,打扫卫生,擦洗公共汽车,清除垃圾。省电视台将其拍成电视播放,受到社会舆论的好评。四是实行探亲假,稳定改造情绪。1982年上半年所里共批准探家158人,没有一人超假或犯错误,探亲假期间有的还做了好事。五是运用社会力量,搞好综合治理。安庆市、合肥市负责同志率领送温暖代表团来所看望本地区的失足青少年,合肥市还组织了两劳人员的家长和亲属前来看望,帮助教诲孩子,激发了两劳人员改好的决心。在1982年上半年的评比中,全所提前解除劳教的6人,劳教减期的38人,减刑的1人,记功的29人,一等奖的3人,二等奖的27人,三等奖的38人,大会表扬的67人,计209人,占总人数的35%。在“尖子”改造中,原有36人,已有25人明显转变。
1984年以后,安徽省检察机关的监所检察工作,既加强了执法检察,又不断开拓新路,积极参加综合治理工作。芜湖市检察院与公安、法院、司法劳改等兄弟单位密切配合,将在押的认罪服法并确有悔改表现的五名已决犯和两名劳教人员组成“走向新岸汇报团”,深入市属四个县、六个区、市直机关、长航,建筑等地进行了16场(次)现身说法汇报,听众达两万余人。汇报团的活动,在社会上反应强烈,在关押场所也引起震动,深深打动了两劳人员。检察机关通过参与综合治理,克服了过去监所检察工作有份内份外之分的局限性,注意打、改、防、教一起抓,改过去封闭式的教育为开放式的教育,使封闭式与开放式相结合,监内教育与社会教育相结合,充实了监改教育的内容,有效配合了监管单位的改造工作。
1984年下半年,全省两劳单位普遍实行了改造生产双承包责任制,给监所检察工作提出了许多新课题。为了使两劳检察工作适应改革需要,更好地搞好改革,省检察院派出工作组会同有关分院对白湖农场、南湖茶林场、滁州市建材厂等两劳单位双承包情况进行了专题调查,联系实际认真研究,划清了一些政策界限,较好地处理了热情支持改革与大胆纠正违法的关系。一是大力支持两劳单位合理合法的改革,促进改革顺利进行。白湖阀门厂随着双承包责任制的推行和改造质量的提高,减刑、假释的增多,在办案力量、办案渠道上存在一些问题,案件积压较多,影响双承包责任制的实施。省院会同巢湖分院主动出面与有关单位协商,设立派出法庭,充实办案力量,保证了奖惩政策的及时兑现。二是对实际效果好,但与现行法律政策有一定矛盾的作法,本着改革的精神,探索的态度,具体分析,区别对待,不轻易肯定或否定,在探索过程中积极研究解决办法并向上级请示汇报。三是对两劳单位在改革中出现的一般偏差不作简单的苛求责备,而是主动地和他们共同研究解决,既保护他们的改革热情又及时纠正偏差。四是对两劳单位违背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的重大问题,坚持原则,大胆提出检察建议,予以督促纠正。如有的两劳单位在奖罚中株连其他犯人;有的对犯人申诉实行扣分;有的动员犯人或其亲属投资,与两劳单位合资办厂等,对这些做法检察机关一经发现即通知纠正,对促进两劳工作改革的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根据法律规定和加强两劳检察工作的需要,最有效的措施是建立健全派出机构,省检察院为此对各个两劳单位进行了为期3个多月的调查,并向省委政法委员会和省人大写了专门报告。安徽省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了省检察院的报告,决定批准设立安徽省白湖人民检察院、南湖人民检察院和九成坂人民检察院,作为省检察院的派出机构,委托巢湖、宣城、安庆三个地区分院代管,行使县级人民检察院的职权。省检察院还组建了驻场(厂)、监派出检察组七个,即阜阳分院驻省一监检察组,安庆市大观区院驻省二监检察组,宿州市院驻省三监检察组,蚌埠市东市区院驻蚌埠橡胶厂检察组,巢湖市院驻巢湖铸造厂检察组,合肥市西市区院驻合肥柴油机厂检察组,驻省少管所检察组。
为了全面深入地开展监所检察工作,省检察院于1985年11月20日至12月10日,对全省监所检察工作进行了全面检查评比,表彰了一些两劳检察工作抓得好的先进单位,推动了全省监所检察工作。
附:先进单位名单:安庆市检察院监所检察科。蚌埠市东市区检察院驻省第一劳改支队检察组。安庆市大观区检察院驻省第二监狱检察组。萧县检察院监所检察科。
[对管教干警违法乱纪行为的检察]
《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工作试行办法》对检察范围有下列规定:
第十九条检察干警对被监管的人犯或其家属有无敲诈勒索、收受贿赂、徇私舞弊、泄漏案件机密,或者利用职权非法放走犯人的行为。
第二十条检察干警对被监管的人犯有无刑讯逼供、体罚虐待、奸淫女犯、侮辱人等行为。
第二十一条检察有无虚报冒领、克扣囚粮或者贪污人犯财物和赃款、赃物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对于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干警渎职,构成犯罪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依法提起公诉。
1952年,安徽省皖南、皖北检察署在检查普济圩劳改总队时,发现该劳改总队的干部,上自总队个别负责干部,下至大队、中队干部及通讯员,违反政策打骂犯人的现象普遍存在。新生大队前教导员钟玉祥,在冬天下大雪时不问犯人有病无病,一律“打”着去雪地抬木料,结果冻死4人。干部体罚犯人的行为,除直接造成犯人死亡和疾病外,还引起犯人消极怠工及对政策的怀疑。检察署向皖南、皖北公安局指出问题的严重性,并在公安局的支持下召开劳改总队干部会议,大讲党的“惩罚管制与教育改造相结合”的政策,批评“反革命分子死了没关系”及“反革命分子不打不行”等错误思想,配合公安局对该劳改总队禁止打骂犯人、改善管教方法等工作,作了具体的布置。
1955年全省检察机关在监所检察中发现,部分监所劳改工作人员政策观点薄弱,任意虐待犯人和使用肉刑,其刑罚多种多样。治淮工程队六支队在犯人中发现一个组织暴动和特务组织嫌疑案,便对嫌疑者使用刑罚,刑讯逼供,结果案情扩大到百人之多,受捆、绑、吊、打的犯人有31名,当即造成犯人自杀、撞墙、上吊等混乱现象。经最后审理此系假案。还有的管教干部利用职权违法乱纪。亳县看守班长葛××向犯人借钱长期不还。砀山县公安战士展××,以借用或代管等方式,诈骗犯人钱财。亳县劳改干部丁××以提讯为名,半夜将女犯提出行奸。当被其他女犯发现,丁竟威胁说:“看谁敢向外暴露……。”检察干部向监所劳改单位提出纠正意见,受到公安机关和监所劳改机关的重视,先后得到改进。
1956年安徽省监所检察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典型违法乱纪事件,及时通报各地予以纠正和加强防范。宿松县劳改窑厂偷窃犯黄曦旺于5月戴镣逃跑,看守民警石明山等人分头追捕,途中捕获后,石明山竟非法擅自将黄犯当场连放两枪击毙,事后厂长等人还捏造因开枪警告不听制止而被击毙的假情况上报。经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勘验现场,发现所报情况与事实不符,调查证明黄犯系捕获后被枪杀的。为此,将犯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石明山逮捕法办。
60年代初期,全省检察机关在切实掌握情况的基础上,针对监所、劳改工作不同时期存在于警违法乱纪的突出问题,集中力量,选择重点单位,查深查透。
1962年春季,各地针对当时三类分子死亡情况,检察了非正常死亡和体罚虐待犯人的违反政策现象。省检察院在检查华阳河农场时发现,该场干部体罚虐待三类人员情况严重。仅对徐湾、驿里两个大队45个干部的调查,就有39人捆绑吊打过三类人员,体罚形式不下20余种,有的三类分子被活活搞死或搞残。驿里大队劳教人员王福顺,因偷吃一块豆腐皮,被干部体罚,除在其背上压一块十多斤重的石头,反手绑吊20多分钟外,还被绑在牛身上拉倒在地拖了十多圈,一直绑了三天两夜,先后昏死4次,致王的手膀淤血化脓,造成残废。更严重的是徐湾大队医生叶志强,虐待三类人员,被他直接搞死的就有5人。犯人袁佩法因重病送去治疗,叶一见就说:“装病,给我绑起来”,接着用木棍狠狠地捣袁的头,用脚踩嘴,致袁当日上午死亡。上述严重违法乱纪行为,不仅严重违反了党的“阶级斗争与人道主义相结合”的原则,破坏了党的政策,造成了极坏的政治影响。而且还使三类分子产生恐怖、畏惧心理,失去改造信心。有的说:“政府的政策变了”;有的说:“我要在华阳河农场看大坝了”(因死的人都埋于大坝附近)。更严重的是有的劳教分子有病竟拒绝治疗,绝食而死。据此,检察组建议该场对原党委书记夏文博(后被撤职)和其他严重违法乱纪的干部,应分别情节严肃处理。
同年秋季,各地检察机关着重检察了乱没收、乱处理犯人财物等违法乱纪现象。据芜湖、滁县、合肥、蚌埠、濉溪等分、市院和无为、祁门、绩溪、巢县、灵璧、涡阳、亳县、庐江、太和、繁昌、金寨、舒城、南陵、旌德等县院报告,管教干部乱没收犯人财物,并私自挪用、侵占赃款赃物,动用囚粮,占用犯人布匹、药品现象比较突出。灵璧县看守所1958年以来,未按法律手续私自没收赃款2400元,公安局干部拿此赃款买瓜和用作招待费。濉溪市看守所对入监押犯随身携带的物资或赃物,未建立登记、保管、移交等制度,致丢失现象严重,影响很坏。涡阳县从公安局副局长到管教干部,共占用犯人布匹299.9尺。芜湖市劳改单位违反国家财经和粮食制度,隐瞒大批物资,及劳改经费,并冒领大量囚粮。在1961年冬和1962年春清仓核资中,他们隐瞒物资,计棉布3.8718万公尺,棉纱40包,蚊帐66顶,肥皂600条,皮鞋100双等。为了应付检查,他们便制造假账隐瞒。自1958年以来,还隐瞒现金76.074万元,擅自动用26.3159万元他们还从省公安厅拨给该市1962年度修理监狱的3万元经费中,挪用1万元盖市局宿舍大楼。芜湖新生采石场从1960年到1962年7月底,以虚报人数、假报工种和三类人员死亡不注销方法,冒领国家粮食12.2764万斤。这些违法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没收赃款赃物的规定。各地检察机关督促有关单位切实加以解决,对实质上已构成贪污犯罪的人员追究法律责任。
检察机关恢复重建后,随着社会主义法制的逐步健全,保障在管教工作中严格依法办事,纠正违法行为,成为监所检察的经常工作。1979年在监所检察中发现,管教干部和民警战士对犯人体罚清况较多。对于一般违法行为,监所检察干部在检察中随即提出纠正,同时加强对干警的政策教育。对于严重违法乱纪的,则提请主管部门作出严肃处理。和县看守所看守员鲁士富,品质恶劣,在所内先后奸污女犯3人,造成极坏影响,发现后被依法逮捕,判刑7年。有的武装民警玩忽职守,泄露看守所机密,煽动案犯鸣冤叫屈,便予以提前退伍。萧县看守所民警中队指导员赵××,一次在与县煤建公司干部许成新喝酒时,酒后许成新提出要尝一下坐牢的滋味,赵××便打开正在午睡的女号房,让许到里面体验生活。事后女犯提出控告,中队民警还进行报复。县检察院对这起严重违法乱纪事件进行检察之后,由省检察院向省公安厅提出意见,省公安厅除对赵××给予警告处分外,还将此事通报全省。
1980年省检察院收到劳改、劳教和就业人员控告干部违法乱纪来信35件,直接派员实地调查9次,查清后分别不同情况,提出了纠正意见。
1981年全省监管改造场所落实“改进改造工作会议”提出的“八件事”,改进管理教师方法,管教干部的政策观念有所增强,很多干部注意对犯人和劳教人员进行教育感化工作,促进改造;很多中队打骂体罚人犯的现象,基本上得到纠正。
1982年各地检察机关共纠正违反政策现象44件。
1983年8月,全国开展了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斗争,全省看守干警在对人犯的管理方面,比较认真地执行了党的方针政策,既注意严密看管又注意文明管教,在管教力量不足的情况下较好地完成了任务,对贯彻执行中央“从重从快”的方针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诸种主客观原因,不少地区看守干警中违法乱纪现象一度比较严重。在第一战役第一仗中,徽州地区发生违法事件22起,宿县地区发生37起,阜阳地区发生近百起。有的看守人员对人犯任意打骂、罚跪、捅电警棍;有的给人犯通风报信;有的与女流氓勾搭鬼混,等等,在人犯中造成了不良影响,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监管工作的开展。1984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三厅下发了第3号通报,要求对看守所干警违法乱纪情况进行调查分析,总结经验教训。省检察院三处及时将通报精神和要求向各级检察院进行了传达和布置,各地检察院很快组织力量,会同公安机关,对各地区自1983年8月以来看守干警中发生的违法乱纪事件进行了调查分析。其主要原因是:
(一)对贯彻党的方针政策认识上有片面性。第一战役开始时,不少看守所干警认为现在是“严厉打击”,平时一套不管用了,非常时期要非常对待。因此,人犯收押后普遍挨打。
(二)以感情代替政策,出于一时义愤打骂体罚犯人。第一战役第一、二仗进来的“几进宫”人犯比较多,流氓团伙比较多,监舍拥挤,分关分押有困难,人犯普遍有抵触和对抗情绪。他们中不乏哄监闹事、不服管教、互相串供等违监行为,激起干警的义愤,从而发生一些违法乱纪现象。
(三)法制观念淡薄,工作方法简单粗暴。有的干警不善于运用法律武器和党的方针政策的威力去管教、感化人犯,认为反正是人犯,怎么治都行,使得对人犯的打骂体罚不止。
(四)有的监所检察干部有畏难情绪,怕在“严打”浪头上,监督多了被误认为是“思想右倾”,犯立场错误。加之有的监管场所对看守干警违法乱纪有护短现象,认为干警出发点是好的,只是方法问题。因此,监所检察干部对纠正违法乱纪采取一种回避态度。
面对存在问题,全省检察机关为了保证“严打”斗争的顺利进行,有针对性地采取了各种措施,协助有关部门加强对看守干警的政策法制教育,查处严重违法乱纪案件,逐步减少了违纪现象。
针对有些监所检察干部的畏难情绪和怕得罪人等思想,各级检察部门的领导干部以身作则,带头深入监管场所检察纠正违法乱纪行为,以支持、教育监所检察干部大胆工作。徽州地区一些县院,仅分、县院领导就深入监所检察50多次。石台县检察长几乎每周都要到看守所去检察一两次。第二仗以后,徽州地区只发生5起违纪事件,比第一仗减少17起。
针对一些严重违法乱纪事件,各级检察院坚决依法查处,不姑息袒护,严肃法纪,教育干部。淮南市大通看守所武警刘德成,在执行看守任务时发现号房人犯在讲话,便将他们提出罚跪训斥,拳打脚踢,一脚踢中人犯王金友腹部,经抢救无效死亡。刘德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固镇县公安局民警王斌,在提审时发现收审人员汪本龙、申春亚(系同案犯)俩人互递眼色,王斌不由分说便向汪本龙的左肋部和头部连踢数脚,造成汪外伤性脾破裂,失血性休克,做了脾切除手术。王斌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半。和县有一看守干警为人犯通风报信,影响了案件的正常审理,发现后被开除党籍和公职。铜陵市看守所借用人员杜刚,利用监管人犯工作之便,为男女人犯作媒牵线,并擅自打开女号房,手持电警棍,要女收审人员跳摇摆舞,发现后即调离出看守所。
针对关押拥挤、监管秩序混乱等问题,全省各级检察院一方面积极建议帮助看守所扩大关押场所面积,搞好人犯的生活卫生,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做到当教则教,当罚则罚,教则有理有利,罚则有据有效;另一方面配合监管场所对人犯采取相应的教育措施,促进人犯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减少和消除人犯对看守干警的对立情绪。
1984年全省检察机关共检察出各种不同程度违法乱纪行为的有220人,其中给予批评教育146人,给予纪律处分65人,追究刑事责任11人。1984年2月,安徽省少年犯管教所五名看守人员用电警棍、竹竿、大头针,非法殴打、体罚、侮辱女劳教人员24人。事件发生后,劳教人员愤愤不平,思想混乱,大部分人都几顿不吃饭。省院监所检察处立即派员会同合肥市检察院认真查处上报,得到省委和高检院领导的重视和支持,省劳改局对上述违法乱纪人员分别给以开除党、团籍,留党察看,行政降职、撤职,开除留用等处分,并将这一事件处理情况通报全省监管改造单位,使看守管教干警受到了一次深刻的法纪教育。安徽省第三监狱六中队管理员张长年,趁犯人家属来监探视之机,假意关心,主动让出自己的宿舍挽留犯人家属住宿。是夜,张潜入房间强奸了女方。事发后,宿州市检察院依法对张长年追究了刑事责任。
1985年全省检察机关在着重于热情支持“两劳”单位进行改革的同时,检察处理了一些违法乱纪事件。1985年2月,安庆市检察院检察发现省二监原副监狱长带犯人外出经商的违法事件,立即向省二监党委提出纠正意见,并向有关部门作了反映,引起了重视,省劳改局组织力量对此事件进行了认真调查,对有关人员作了严肃处理。白湖农场七大队二中队指导员袁心江,因新入监犯人李文跃趁劳动之机逃跑,被抓获后,袁心江将犯人李文跃押至中队办公室进行体罚,同时又亲自指使4名值班犯人对李体罚,致犯人李文跃造成哮喘并外伤感染,抢救无效死亡。巢湖检察分院认为袁心江已构成犯罪,将袁逮捕法办。省少管所管理科副科长,利用职权与女劳教人员乱搞两性关系,影响极坏。省检察院监所检察处积极协助省司法厅、劳改局组成专案组调查处理,省少管所党委研究决定,给予开除党籍,保留公职,劳教2年的处分。无为、定远等县检察院,对少数干警利用人犯干私活、侵吞人犯财物等违法现象,敢于大胆提出纠正,得到了主管部门的支持,有效地保障了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和人犯的合法权益。
三、对监管场所犯罪案件的检察
在《刑事诉讼法》颁布之前,人民检察机关一直把对监管场所内犯罪案件的检察作为监所检察的一项重要任务。《诉讼法》颁布之后,按照该法第162条的规定,监所检察部门负责办理下列几类案件:
1、罪犯在服刑期间,触犯刑律又犯新罪的案件;
2、罪犯在服刑期间,发现了原判决时所没有发现的罪行,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3、刑满释放留场(厂)的就业人员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4、上级检察院交办的其它案件。
此外,劳教人员在劳教期间犯罪的案件,也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打击的主要对象是:
1、组织逃跑和煽动逃跑、暴乱的首犯、主犯或者是多次逃跑、暴力逃跑以及逃跑后重新犯罪的;
2、组织犯罪集团的首犯、主犯和拉帮结派、横行霸道的“牢头狱霸”;
3、行凶杀人、伤人的;
4、抢夺干警枪支的;
5、攻击诬蔑人民民主专政和社会主义制度,组织反革命集团,以及进行其他反革命活动的;
6、教唆犯罪、传授犯罪方法的。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劳改、劳教和留场(厂)就业人员重新犯罪案件中,始终是把打击反革命犯罪,打击脱逃、行凶等犯罪和打击“牢头狱霸”作为打击的重点。
50年代镇反以后,全省劳动改造场所关押的劳改犯以反革命犯和重大刑事犯居多。这些罪犯虽然大部分能认罪服法,接受劳动改造,但还有少部分人恶习不改,继续进行各种反改造活动。他们仇视社会主义制度,组织反革命集团,破坏生产,甚至抢夺枪支,凶杀管教干部。这一时期的打击重点是那些组织反革命集团,进行反革命破坏活动的反革命分子。当时,这些在押犯的主要活动:一是组织反革命阴谋暴动。九成坂农场刑事犯王德怀,组织11名犯人成立九路军,王犯自任总统,并委派盗窃犯张发林为副总统。同时,一面指派其组织人员惯窃犯姜家有潜逃作案,筹集活动经费;一面自己积极要求调入伙房劳动,以便接近干部,杀死队长和管理员,夺取枪支和现款,然后拉出队伍潜入皖南山区,扩大势力。阴谋败露后,王犯被依法加刑。二是造谣煽动,破坏生产。普济圩反革命犯钱家祥(死缓)在劳动中造谣煽动,谩骂共产党,煽动犯人的敌对情绪,被枪决。新生布厂反革命犯王忠先后两次进行技术破坏,意图造成锅炉裂口事故被加刑。三是组织逃跑。1958年全省1~5月份就逃跑犯人718名(捕回608名)。1~10月份全省逃跑人数达2508人,捕回1945人。全省各级检察机关,依法对重新犯罪分子进行了有力地打击。据不完全统计,1956年、1957年上半年和1959年,全省共起诉加刑重新犯罪案件3733件。
60年代初期,随着国际、国内政治局势的紧张,少数三类分子的破坏活动十分恶毒和猖狂。他们采取暴力的、“和平演变”的;公开的、隐蔽的;集团性的,非集团性的等手段,积极支持国际上的反华言行,暗中组织反革命集团,阴谋暴动或逃跑流窜制造重大案件,特别是反革命犯和重刑犯活动尤为嚣张。仅1963年发生的15起反革命集团案件,就都是以反革命犯和重刑犯为首组织或煽动起来的,而且多是有纲领,有番号,反革命旗帜鲜明,反革命成员居多。蚌埠市看守所1963年6月底共关押各类人犯239名、其中有“中国国民党苏皖委员会”、“中华民族爱国者同盟”、“三民主义小组”、“淮河擂”、“中华人民革命党”等7个现行反革命集团成员48名;历史反革命3名;其他刑事犯188名。7个反革命集团的首要分子,长期以来在号房内公开进行串联活动,实际上又形成了一个新的反革命集团。他们纠结在一起,秘密进行着各种破坏活动。1962年秋蒋介石企图窜犯大陆的消息传出后,“中国国民党苏皖委员会”反革命集团的为首分子李显贵认为时机己到,鼓励在押的另一反革命集团成员“要保存力量,不要交代组织”。还采取“安慰照顾”等办法来拢络鼓励同案犯人。他们还在号房内发展反革命组织,为反革命集团成员封官加冕,殴打向看守干部反映情况的犯人。据了解,因检举他们而遭毒打的就有8人,致犯人再也不敢向看守干部反映情况了。1963年7月10日晚十时许,“中国国民党苏皖委员会”反革命集团“军长”汪国权不听值班公安战士的制止,公开与之对抗,其他号房的7个反革命集团首要分子趁机煽动号内犯人闹事起哄,一直延续到午夜一点。骚乱事件发生后,省检察院和省公安厅立即派出工作组,对事件进行调查。针对看守所工作的薄弱环节,工作组与看守所干部共同研究,采取措施,加强看管工作。对为首骚乱分子,隔离关押,严格控制。同时,建议公、检、法各个诉讼部门加快对现行案件的审理,迅速清理在押人犯,严防此类事件再发生。
这一时期另一个突出的问题是,三类分子三类分子即劳改犯、劳教人员、留厂就业人员。亦称三类人员。逃跑情况严重。据统计,全省1~9月份共逃跑三类分子1388名,占三类分子总数的1.3%。逃跑的三类分子中,多是坚持反动立场的反革命分子和惯窃惯盗分子,他们的逃跑目的是和其反革命目的紧密联系在一起的。省水利工程总队五支队反革命犯陈兆惠,逃跑后到朝鲜驻上海领事馆要求去日本(捕回)。白湖农场反革命犯任财根、张洪椿逃到上海后,要求英国代办处将其送到香港(捕回)。普济圩农场犯人彭士才,逃跑窜到淮南市,以造谣煽动、金钱引诱的办法,纠集敌伪人员、劳改释放犯、反革命子弟等17人,成立了“中国国民党驻陆办事处皖淮支队102支队”反革命组织,积极策划暴动,妄图颠覆人民政权,被追捕归案。
面临这种严峻的形势,省检察院要求各地及时办理三类分子重新犯罪案件。各地检蔡机关与兄弟部门一道,本着“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精神,坚决打击了组织反革命集团,造谣煽动,组织越狱,行凶纵火,屡次逃跑及逃跑后作案危害社会治安等严重犯罪活动。1961年至1963年,全省共办理三类分子重新犯罪案件2437起。在办案中,各地都注意了办案质量。特别是省直属劳改单位对重新犯罪案件的批捕权收归省院后,对正确运用政策,保证办案质量,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据复查,在省院1962年所办的66起批捕案件中,处理正确的63件,占95.5%。同时,各地还根据需要,选择有教育意义的,典型案件,配合兄弟部门,在场(厂)就地公诉、公判。1962年省水利工程总队第一、五支队和普济圩农场三个单位,驻场检察员全年共出庭31次,揭发犯罪,宣传法制,使三类分子受到了深刻的教育。各地在办理重新犯罪案件中,运用政策,注意区分几个界限:(一)注意区分组织煽动逃跑与一般暴露逃跑思想、谈论逃跑的界限;(二)注意区分组织逃跑的首要分子与一般协从犯或被引诱分子的界限;(三)注意区分逃跑后重新犯罪与一般逃跑的界限;(四)注意区分蓄意破坏与责任事故的界限;(五)注意区分公开抗拒、屡教不改与一般违犯监规制度的界限,造谣煽动与一般错误言论的界限。
1964年至1966年,中共中央提出了依靠群众实行专政的方针。这一时期,各级检察院在打击三类分子重新犯罪活动中,积极贯彻执行了中央关于多用说理斗争,少用逮捕加刑的精神,打击锋芒始终对准一些进行严重现行破坏活动的重新犯罪分子。对于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多数是建议劳改单位运用说理斗争办法进行处理。滁县、六安、徽州三个分院和白湖、普济圩、九成坂三个地区检察院,还派员对部分不捕、不诉的有重新犯罪活动的案犯和抗改尖子进行说理斗争。蚌埠市检察院把罪犯带到发案地区、依靠群众斗倒制服,收到较好的效果。1965年全年,全省检察机关只办理重新犯罪案件143件,其中起诉93人,占65%,不起诉50人,占35%。
“文化大革命”以后,劳教、劳改人员的成份较之“文化大革命”前,发生根本变化,出现了“三多”现象,即青少年犯罪多,劳动人民子女犯罪多,普通刑事犯多,均占95%以上。犯罪成员的变化带来了犯罪形式的变化,脱逃、行凶斗殴、盗窃、流氓、“牢头狱霸”便成为重新犯罪的主要形式。1980年全省劳改、劳教单位的三类人员中重新犯罪发生177起,作案成员274人,其中突出的有盗窃98起,占55%;集体逃跑51起,占29%。1981年上半年,全省共逃跑劳改犯154人,比1980年全年逃跑数还多11人;劳教人员逃跑962人,比1980年全年逃跑总数还多6人。
劳改、劳教人员重新犯罪继续增多,1981年上半年全省8个省辖市批捕的人犯中,有劳改、劳教人员103人,占捕人总数的11.4%。这些人绝大多数是惯犯、累犯和团伙头头,恶习很深,屡教不改,并有一套作案经验。
行凶伤人、聚众斗殴突出。全省劳改劳教场所打架斗殴不断发生,特别青年人多,打架斗殴逐步发展到群众性的,不仅人数多,而且手段残忍。巢湖铸造厂劳改犯与就业人员发生口角打架闹事,最后集结到二百多就业人员与数十名劳教人员进行掷石头对打,7人被打伤,两人重伤,经厂方采取措施才平息事态。
偷窃、赌博成风。据白湖农场二大队一个中队调查,全队135人,赌博占到三分之一,一般一次输赢几十元,有的竟达三四百元。这个队被偷窃过的就有28人之多,占到20%以上。
“牢头狱霸”嚣张。这些人犯在号房内不守监规,为所欲为,自称是“小管教”。有的打骂体罚人犯;有的哄监闹事辱骂干部;有的煽动人犯绝食;有的唆使人犯之间互相介绍作案经验;有的勒索人犯财物,等等,在所内形成一霸,严重破坏了监管秩序,并给预审和审判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影响。
对上述各种犯罪活动,全省各级检察机关给予了严厉地打击。1981年和1982年,全省检察机关共办理重新犯罪案件444件,其中批捕156人,向法院起诉315件,免予起诉11件,不起诉21件,出庭支持公诉185次,发表公诉词44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走》公布后,各地监所检察干部及时深入监管场所,配合劳改、劳教单位,对劳改犯、劳教人员宣传《决定》共281次,收到较好效果。一个月内,两劳人员自动回场(厂)的就有98人,家属到两劳场所规劝亲人改恶从善的就有1410人次,发寄规劝信2324封。劳改犯、劳教人员逃跑开始下降,1981年第三季度全省劳改犯逃跑减少到51人,劳教人员逃跑减少到181人,比第二季度下降39%。
1983年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斗争广泛开展,关押场所在押犯剧增,关押场所拥挤,看守力量薄弱,一些急待解决的问题一时难以解决,以致在押犯重新犯罪现象有所抬头。预谋暴动、越狱逃跑、哄监闹事、行凶杀人,一些抗拒改造的在押犯蠢蠢欲动。据两劳场所统计,1983年第三季度发生脱逃210人,其中集体逃跑9起;行凶杀人16人,其中伤7人,死亡9人。省第一监狱犯人王积章,聂清华,在狱中结识后频频接触,谈案情,叙经历,发泄对现实的不满情绪,企图越狱逃跑。他们对天盟誓“为争取自由而奋斗”。1983年12月25日,王、聂二犯翻越监管区棉织车间生产区二道围墙,潜入棉织四中队木工房,盗走斧头3把,凿子2把,钉锤1把,然后冲进监管值班室,用窃得的凶器向值班干警张运海、刘广信的头部、面部、腰部等处猛砍。犯人吕树清等看到后,与管教干部一起,当场将聂犯抓获。王犯见势不妙,乘隙逃跑。监狱领导闻讯赶到现场,组织搜捕。在干警和值班犯人的围追堵截下,王犯被及时抓获。事件发生后,阜阳地区检察分院与中级法院召开紧急会议,迅即组成联合办案组,及时查清全案。1984年1月5日监狱召开了宣判大会,宣布王积章、聂清华死刑,立即执行。对在这一事件中有立功表现的吕树清等5名犯人,分别予以减刑、假释,发给了奖金。
根据高法、高检、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看守所在押人犯于羁押期间进行犯罪活动的通知》和《关于严厉打击劳改犯和劳教人员在改造期间犯罪活动的通知》要求,各地检察院和驻场(厂)检察组加强了监所办案工作。仅据两劳场所的统计,“严打”后的近4个月中,共逮捕重新犯罪的在押犯91人,延长劳教期14人,加刑77人,处决9人,判处死刑待核准执行的31人。严厉打击了那些越狱、脱逃、行凶以及煽动哄监闹事的“牢头狱霸”和严重破坏监规的为首分子。
1984年,全省检察机关共受理重新犯罪案件673件,其中决定批捕79人,决定起诉398人。各地检察机关在办理重新犯罪案件的同时,为推动“严打”斗争的深入发展,还积极主动地协同公安、法院、司法部门对在押人犯和两劳人员开展了政治攻势,深挖余罪漏犯。据1984年1—10月统计,全省共有6139名两劳人员坦白检举了各类问题材料7622份。经过查证,破获了一批案件。全省在政治攻势中共召开宽严大多56次,宣布宽严处理1478人,其中起诉加刑417人,免予起诉40人,假释127人,减刑894人。
1984年和1985年,各地检察机关在办理重新犯罪中,着重注意了以下几点:
1、在案件多、任务重的情况下,各地采取领导亲自参加办案,办案人员交叉阅卷,过滤把关的做法,注意防错,保证案件质量。
2、在办理共同犯罪和流窜作案的案件时,注意深挖余罪漏犯,重点防漏,扩大战果,不轻纵罪犯。
3、在办理与管教干部有牵连的案件时,注意全面审查分析证据材料,严格区分是干部违法乱纪还是两劳人员抗改犯罪,是干部指挥上的盲目蛮干发生的事故,还是犯人破环生产造成的事故,坚持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4、在打击“牢头狱霸”的同时,重点放在加强防范工作。首先是把好拘留关、批捕关、起诉关;其次是定期配合监所向在押犯进行政策、法律教育,掌握动态,随时消除不利因素和隐患;第三是加强时限检察,对在押犯走期调动号房,取消使用犯人当“组长”的做法,消除形成“牢头狱霸”的人为条件,杜绝“牢斗狱霸”的发生。
各地检察机关通过对监管场所犯罪案件检察,对稳定监管秩序,确保监所安全,打击两劳人员反改造活动,保障党的劳改、劳教方针的贯彻执行和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促进文明管理,提高改造质量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四、受理劳改、劳教人员及其家属的申诉和控告
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的职责之一,是受理正在执行刑罚期间的罪犯及其家属的申诉和控告,它包括:
·向法院申诉不服刑事判决,被法院驳回,又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案件;
·多次申诉不服刑事判决,主管部门不予转递的案件;
·经检察院起诉的又犯新罪的案件,不服法院判决的;
·对劳改场所干警的违法行为提出的控告;
·上级检察院交办的案件。
1953年,贵池县检察署受理了案犯杜玉堂不服判决申诉一案。在1952年镇反运动中,群众检举揭发恶霸地主杜玉堂在民国34年(1945年)任伪保长期间,将新四军战士杜松源捕送国民党军队62师情报组,杜遭毒打而自首。民国35年又逼死人命,霸占民妻。解放后不接受改造,破坏政府修堤工作。经安庆专区反革命案件审批委员会批准依法逮捕,县法院判处杜玉堂有期徒刑15年。1953年,县检察署在检察监所工作时发现杜犯对判刑不服,并在收到判决书后就提出申诉。县检察署调阅了案卷材料,发现材料中疑点较多,事实确有出入,便向原判法院提出复查建议。经查证,杜玉堂解放前未担任过伪保长,逮捕新四军战士及逼死人命均属张冠李戴,霸占民妻也无事实根据。依据其它犯罪事实及当时的法律政策,显系轻罪重判,县法院将其改判有期徒刑3年。
1957年省治淮检察院受理犯人申诉案91件,发现不少申诉是错认为政府是为了过去判刑过重,现可以申诉减刑改判而提出申诉的。经检察干部教育后,有7件自动撤回了申诉。
1963年,全省共受理三类分子及家属的申诉案件184件,当年即办结100件。其中平反冤错案25件,减刑4件,驳回25件,做其它处理46件。查清了一批重大疑难案件。芜湖县法院1959年判处的张××等9人偷窃杀人一案,张被判死刑,经同案犯陶××提出申诉,芜湖市检察院审查发现原判事实有重大出入,随即报告省院。省检察院与有关部门共同深入查证,不仅完全否定了原判,而且查出了真正的杀人凶犯。
1964年全省检察机关共受理三类分子及其家属的申诉325件,办结289件,其中纠正冤错案9件,减刑12件,提前释放8件,驳回73件,其他处理29件,转办158件。从受理情况来看,三类分子无理申诉、阴谋翻案的比较多。新生棉织厂1964年三类分子申诉的占总数25%,有不少是无理申诉的,或者借申诉之名,进行翻案活动的。对无理申诉的检察机关除一律驳回外,还配合劳改机关对他们进行政策教育,使他们认罪服法;对进行翻案活动情节严重者,则依法惩办,打击了反改造分子的嚣张气焰。
1966年全省检察机关共处理申诉案131件,其中平反冤错案4件,提前释放2件,驳回38件,作其他处理15件,转请有关部门处理72件。
1979年,各地检察机关恢复重建后,监所检察部门把处理申诉工作逐步担负起来。在实践中,建立了办理申诉案件从登记、审查到查处、归档等一整套工作制度,并确定了4条办案原则,即对申诉犯罪事实基本存在,量刑过重要求改判的,转请法院办理;对申诉提出内容经审查认为可能有冤错的,定性显系错误以及多次申诉的,由各级检察院自行查处;对申诉要求解决其他间题的,转请有关部门处理;对明显错判而原审法院不愿纠正,案情特殊的申诉案件,则由省检察院查处。1979年一年就收到申诉1460件,其中转各级检察院办理714件,省院直接查处28件,转法院办理186件;转其他单位处理232件。在查处中,宣告无罪的9件,免予刑事处分或因量刑畸重改判的10件,占上报查处结果的21%。
1980年,仅省检察院就收到劳改、劳教人员及其家属的申诉2011件,处理重复申诉1042件,其中转请法院办理1581件,转请公安部门处理111件,由各级检察院查处170件,转请有关部门处理135件,省检察院自行查处13件。经各地查处上报结果的有110件,其中维持原判67件,无罪释放11件,免予刑事处分2件,减刑10件,其他20件。省检察院还收到劳改、劳教和就业人员控告干部违法乱纪来信35件,直接派员实地调查9次,查清后,对情节一般的,建议给予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影响很坏的,建议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对情节恶劣,已造成严重后果的,建议严肃处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淮北市人民检察院接到在押犯孙秀山申诉,称对“文化大革命”期间濉溪县公检法军管小组以“现行反革命集团”案判处其20年有期徒刑不服。通过调卷审查,发现该案主要事实不清,材料中矛盾很多,没有组织名称,没有行动纲领,没有活动计划,没有共同的行动目的,只发现孙秀山在三年自然灾害时期,曾与其他被告一起有过一些不满言论,以此认定组织反革命集团证据不足。经多次查证此案纯系错案,市检察院建议法院撤销了原判,并做好受株连人的平反善后工作。马鞍山市检察院受理在押犯胡维发申诉一案。胡在申诉中称他在1972年11月给蒋帮投递反革命挂钩信,声称与共产党有不共戴天的仇恨,表明反革命决心,是说了一些错话,是说着玩的。经调卷审查,证实胡犯既有犯意,又有反革命行动,且反革命目的明确。对此,马鞍山市检察院依法驳回了胡犯的无理申诉。
1981年、1982年两年,全省共受理申诉、控告案件2053件,重复申诉638件,最高检察院交办反革命集团申诉案17件。除绝大部分转请有关部门查处外,省检察院自行查处20件,并派员协助各地检察院进行查处,共办结37件。
“严打”以后,犯人申诉逐年上升,1983年省院受理107件,1984年169件,比上年上升57.94%。1985年犯人申诉则逐月上升,三月份比二月份上升一倍多,第二季度154件比第一季度83件上升85.54%。从各地检察机关查处情况看,申诉无理的比例相当大。徽州分院针对申诉比较集中的歙县,以分院副检察长为首组成7人调查组,对该县17件19人的犯人申诉进行阅卷调查核实,结果有9件9人属于无理申诉。阜阳市检察院1984、1985年两年共受理两劳人员申诉35件35人,无理申诉的21件21人,占申诉总数60%。无理申诉之所以比重较大,其主要原因是一部分犯人对自己所犯罪行缺乏认识,在事实面前拒不认罪,企图借申诉翻案。还有的犯人存在侥幸心理,希望通过申诉能得到减轻处理。对这些申诉案件,各地检察院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了认真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