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权范围程序制度控告申诉检察工作,是在信访工作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各级检察机关从成立时起,即很重视信访工作,但业务范围在全省、全国均没有明确统一的规定。
1951年皖北人民检察署关于处理人民来信和接见人民来访工作,制定了几项制度:
(一)接见:人民群众要求见面谈话,分由科室主管人或指定承办人接待,对群众所提出的问题,尽可能及时解答,如不便立即回答,告知以后用书面答复。
(二)回复:按照人民来信的性质,分发主管科室研究提出意见,经领导核阅后用书面答复,如需经过调查处理,则在每一阶段结束后,及时通知当事人说明情况。
(三)自办:重大案件由本署自行办理,一般均经过调查校对,分析研究,确定处理办法,并通知当事人和有关机关。重大的再上报请示。
(四)转办或交办:接信五日内由主管科室提出处理意见,认为需要转办的,经领导批准后,缮稿抄录原件发出,并每半月催办一次。
(五)会合办理:重大复杂的案件,主动邀请有关机关组织力量会合办理。
1952年,安徽省人民检察署,综合总结各地经验,提出了“处理人民来信的几项制度”:
(一)收支登记制度。收发员收文后转承办信访的同志登记,填转办单,如系正式发文的要编字号、摘由、登记、催报处理结果后记入处理登记表,以利查考。
(二)材料处理制度。
①接到检举,及时办理,由承办人提出意见,交主管人批示办理。重大的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应配合有关部门调查,一般的转请有关部门办理。
②一般信访填转办单转请有关单位查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另拟公文发出。
③案件处理结束须向检举人答复。
(三)催办制度。信访案件转办后,应每半月催办一次。
(四)总结报告制度。每月检查小结一次,三个月全面检查总结一次。
(五)归档制度。每个信访案件办结后整理编号归档。
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了《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各级检察机关总结积累经验,提出了信访工作的大体范围:
(一)接收群众来信来访中的检举、控告和提出的申诉,以及犯人的自首;
(二)受理业务范围内的来信来访,转检察机关的业务部门处理,不属检察业务内的转请有关部门处理,也可要查处结果;
(三)综合分析信访工作情况,及时向领导汇报反映。
1957年5月,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召开了第一次全国信访工作会议,安徽省检察机关进行了认真贯彻,于1958年6月18日对公安、检察部门如何处理控告、申诉工作提出了两点办法:
(一)公安部门的控告、原被告的申诉和对公安机关的控告,可由原地区检察机关或有关部门共同研究,请示党委解决。
(二)下级人民检察院不服上级人民检察院决定的申诉,应由上级人民检察院派员或由下级人民检察院进行检查,经当地党委提出意见后,仍报请上级党委决定。
1961年,省检察院根据省委要重视信伤工作的指示精神,为进一步做好人民来信来访工作,对检察机关处理信访工作的范围和制度提出了具体意见:
(一)自办和转办的界限和范围
①对于检举反革命分子和刑事犯罪分子或五类分子重新犯罪的来信,除重大的自办或转公安部门侦查外,一般的交所在地的分、市、县检察院办理。
②对于人民群众对处理反革命分子和刑事犯罪分子提出不同意见的来信以及反革命分子和刑事犯罪分子本人不服刑事处罚的申诉,一般均交原案处理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办理。重大的省院办理。
③对于不服劳动教养处分、治安处罚、调处委员会处理和党团、行政处分,以及关于就业、工资、福利等各种要求和意见,转有关部门办理,自己能够解决的,自办或交下级检察院办理。
④对于检察干部违法乱纪、违反政策或作风问题,以及责任事故和浪费问题,根据被检举者职务进行处理。省直科长级干部,应转省委有关部委或请示省委后,会同有关部门办理;副科级以下干部自查或转有关厅局办理;专市科长级干部,由省院自办或转有关厅局办理;专市直属机关一般干部和公社委员以上干部,可转分、市检察院指定专人办理或转地市委办理;公社、大队的一般干部,转县检察院指定人办理,或转请县委办理。
⑤对省委、省人委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交办的来信,省院自行办理。二、处理来信来访制度
①凡收到人民来信,承办人先行登记,认真审阅,提出处理意见,处长阅批。重大问题及时请检察长批示。
②对所有人民来信,不论自办或转办,都应给来信人复信,告知办理情况,办结后告知查处结果。
③查处来信时必须深入实际查深查透,写出书面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请领导决定,答复来信人。
④需上报处理结果的人民来信,要及时催办,对事实已经查清,未作最后处理的,可先报事实,处理后报结果。要做到半月催办一次,久拖不报的要派人检查。
⑤对报来的处理结果要认真审查,审查事实是否清楚,政策执行如何,不妥的要提出意见。不准照抄照转。
⑥接见人民来访,态度要和蔼,热情,耐心听取申述,认真做好笔录。凡能够解决的应尽量解决。重大问题,请领导亲自接见。无理取闹的给予说服教育批驳和处理。
⑦办结的信访要立卷归档,做到手续完备,件件有着落,案案有交待。
⑧加强对信访情况的综合研究,通过处理信访了解社会动向,及时向领导机关和领导人反映。
⑨做好每月一次统计、简报,一季一综合,半年一总结,重要的写出书面报告。
检察院领导要深入检查督促,亲自审阅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
1966年开始的“文化大革命”,使检察机关被砸烂、取消,信访工作也随之停顿。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检察机关得到恢复重建,信访工作得到发展。
1979年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召开了全省办公室主任会议,研究了信访工作,草拟了检察机关接待和处理人民来信来访工作试行规定(草稿),经过各级检察机关讨论修改,于1980年3月17日制发了《安徽省人民检察机关处理来信来访工作试行规定》。这一规定,指导和初步规范了全省检察机关的信访工作。
1981年10月,省院召开了第一次全省检察机关信访会议,会议讨论了最高人民检察院草拟的《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工作暂行规定》,这一规定使信访工作朝专业化、制度化、规范化迈进了一步。从此时起,全省检察机关处理来信来访,办理控告、申诉的范围是:
(一)统一受理来信、接待来访,处理涉及刑事问题的控告、检举、申诉自首。受理后认真登记。口头控告申诉制作笔录,当事人签名或盖章。投案自首的认真制作笔录,向其宣传政策、法律、防止发生意外事故。最后根据案情移送本院分管处室或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二)承办分管的控告申诉案件,省检察院控申处负责:
①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的;
②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
③不服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决定的;
④刑满释放人员不服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虽经法院复查,仍有错误可能的;
⑤上级机关和检察长交办的;
③认为需要自己办理的。
办理控申案件,发现法院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各级检察院的控申检察部门配合或转请监所检察部门,主动与有关法院联系,交换意见,提出建议,由法院自行依法处理。
(三)结合处理来信来仿和办案工作,宣传法制,提供法律咨询,预防犯罪,参与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矛盾可能激化的控告、申诉,及时受理,抓住主要矛盾,说服教育,晓以利害,防止酿成犯罪或当事人自寻短见。配合有关单位,做好巩固工作,防止事态反复,产生乱子。
(四)综合分析信访情况,及时反映信息,提供办案线索。各级控申部门受理案件后,按问题性质,分送给检察机关有关业务处室办理。重大刑事案件及时向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报告。事实不清,性质不明的由控申部门初查,搞清基本事实后再行分送本部门有关处室或有关单位依法办理。经常综合分析控申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掌握社会脉搏,了解犯罪活动情况、规律,利用简报,专题报告,定期或不定期地向领导和上级机关反映,为领导决策提供资料。
处理程序是:
(一)接受检举、控告、申诉和自首案件,要认真填写卡片,注明接受的时间、检举人、控告人、申诉人和自首人的姓名、单位、住址、案件性质、内容、处理情况等。承办人签字。
接见口头控申、自首,要制作笔录,来访人要签名,接见人要向控告检举人说明应负的法律责任。
(二)信访、控申材料要及时审查处理,不得积压。
(三)对不属于检察业务范围内的信访、控申材料要及时转有关部门查处并告知控申、检举者本人。但不得转被控告反映的单位和个人,避免打击报复。
(四)对检举控告材料经初步审查和调查,确认犯罪需追究法律责任的,应移交有关部门立案,并将处理情况告知检举控告者本人。
(五)申诉案件处理程序:①申诉无理的,依法制作复查通知书,说明不纠正理由。②应当纠正的申诉,信访控申部门应当实行法律监督,主动与法院联系,由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进行审理判决。检察、法院意见不一致时,可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六)转下级检察机关办理的检举、控告、申诉案件,应按分级分工负责制度办理,但其中存在现实危险性或情况紧急的案件,应当及时与接受案件的检察机关取得联系,并直接将材料转接受检察院负责人亲自阅处。
(七)对上级人民检察院转办的检举、控告、申诉案件,下级检察院应及时认真查处,承办单位应在结案后做好归档工作,并报上一级检察院备案。同时应将处理结果通知检举、控告、申诉者本人。
(八)向下级检察院交办的检举、控告、申诉案件,上级检察院应及时督促检查,调卷审查,调人来汇报。下级检察院一般应在三个月内结案,并上报结果。
(九)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的结案报告,要认真审查。可以结案的,应归档备查。如发现有事实不清或处理不当的,应指出问题,交下级人民检察院继续调查或重新处理。
三、群众来信、来访,控告检举和申诉的处理
1951年6月,皖北人民检察署积极贯彻了国务院“信访工作决定”,总结了经验教训,提出了改进提高信访工作制度的意见,省署确定信访工作由有关科室分别承办,1952年确定专人承办。分市县署专人兼办,设置检举箱。信访工作划为检察机关业务范围之内。
1952年,全省各级检察机关,设检举箱151只,从中收到检举材料625份。1953年蚌埠市检察署仅上半年从检举箱中收取的控告检举信占信访总数的70%。
1953年,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处理大量信访案件。共受理11446件,其中检举犯罪的占31.45%;控告违法乱纪的占15.8%。
人民信访成了检察机关联系群众的桥梁和发现犯罪线索的主要渠道。
1954年,《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颁布,给检察工作注入了新的活力,法律监督职能发挥,促进了人民来信来访工作的开展。各级检察院有专人承办信访,不少单位确定一名检察长负责此项工作,多数单位建立了检察长接待日制度。
1955~1956年,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受理信访29751件,大量信访主要是检举反革命分子,揭发贪污,控告违法乱纪等犯罪行为的。1956年当年办结的信访占79%。
1958年至1961年,信访反映的主要问题是农业上的高指标、高征购、瞎指挥、共产风和基层干部的违法乱纪。这类信访1959年占21%;1960年占44.9%;1961年占43%。针对这一情况,检察机关加强了同严重违法乱纪的斗争。
1960年,省院受理来信394件,接待来访16人。其中检举干部违法乱纪的184件,占受理数的44.9%,比重最大。针对违法乱纪案件上升的趋势,通过处理信访案件,对残害人民群众的坏人给予了坚决打击。
1961年,省院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人民来信来访工作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处理信访的范围和制度。这一年全省各级检察院受理来信来访10500件。其中大多数是反映干部违法乱纪和政法机关混淆两类矛盾,伤害人民群众的来信。为此,省院制定了认真处理信访,加强同违法乱纪斗争的工作计划,要求各级检察院的检察长要亲自处理重大信访案件,定期检查督促。
1962年,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受理人民来信来访10515件。特点是:
①写真姓名和真实事的占大多数,来信来访的质量提高了。查证属实的占来信数的70%左右。
②检举坏人坏事的比过去多了。合肥地区比61年增多64.7%;省检察院受理此类信访比61年增加77.4%。
③检举干部违法乱纪的信访比重仍较大。淮南市占18%,蚌埠市占24.8%,宿县地区占42.6%,徽州地区占23.5%,滁县地区占23.8%。省院受理此类信访中,违法乱纪当事人有71.4%是生产队、大队和公社干部。问题多数发生在1958年至1960年。
④申诉信增多了。淮南市占信访总数16.4%,徽州地区占19%,滁县地区占12.8%,蚌埠市占17.7%。
各级检察机关对信访工作反映的问题,一般能积极进行处理。当年办结的占信访总数的50.1%。各级检察机关在处理干部违法乱纪案件时,考虑到当时的复杂情况,除情节、后果严重者外,均建议有关单位给予适当行政纪律处理或批评教育。宿县地区上半年受理此类信件383件,办结186件,违法乱纪的当事人,给予行政处分的37人,批评教育71人,责令检讨的19人,向群众赔礼道歉、退赔物资等处理的26人,不作处理的33人。
1963年,全省检察机关共受理人民来信来谅15282件,总信访量上升,申诉下降。这一年平反错案42件。
1964年,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坚决贯彻了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共安徽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来信来访工作的指示。一年中,共受理信访10721件,比上年少,检举反革命。刑事犯罪的来信来访略有增加,控告侵权、违纪的信访下降了。纠正错案63件,检察机关的自办比例为54%。
1966年的“文化大革命”运动,信访工作受到干扰而停止。
信访情况统计表

1978年检察机关恢复重建,在筹备过程中,业务处室尚未组建,工作尚待开展的情况下,省检察院即指定有长期政法工作经验的人员负责人民来信来访的接待处理工作。稍后设信访科,继改信访处,控告申诉检察处,人员由3~5人增加到14人。1981年起,7个分市院设控告申诉检察科,各配3~5人;12个县区院设控告申诉检察科,其余县、区院均配有专人办理信访。到1985年全省己有控申检察干部215人,内兼职70人。制定了检察长、处室负责人接待日制度,重要信访领导亲自审阅批办制度。
1979年~1980年收到申诉信访2.2873万件,占申诉总数的43.9%。1982年、1983年平反冤错案件70件。
1979年~1985年,各级检察机关自行办理的信访51613件,占受理总数的30.47%。
1980年,为纠正历史上“左”倾干扰和十年动乱所造成的冤假错案,各级检察机关信访部门,做了大量的工作。
1980年3月,无为县人民检察院接省院转办的盛泽宏申诉,要求查明其父亲盛先明1951年被人诬告遭处决一案后,走访12位当事人,查阅了受盛案牵连被判刑的谢春林(1954年已平反)的案卷,跑了公检法和军事机关等7个单位,在南京军区军事法院查到了原始案卷,经调卷审阅和深入调查,彻底查清了盛案是一冤案。军事法院宣告盛先明无罪,使30年沉冤得到平反昭雪。县组织人事部门承认了盛先明的党籍和公职。县检察院配合安徽军区做了申诉人的安抚和善后工作。
1981年各级检蔡机关,通过处理来信来访,注意查处坏人坏事,支持群众的正义斗争。宁国县检察院上半年通过处理信仿案件,有7名犯罪分子被依法逮捕,其余建议有关部门作了党籍或行政处理。
各级检察机关,通过信访渠道对一些矛盾容易激化的不安定因素,主动配合公安机关做好疏导工作,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临泉县检察院收到群众来信,反映上坡公社胡老大队王寨东、西二队干部利用宗族、派性,组织武斗班子,制造凶器,准备大规模武斗,群众惶惶不安,生产停顿。县院副检察长李永西带队,会同有关部门深入调查研究,搞清事实,宣传法制,教育群众提高法制观念,主动交出了凶器,孤立了为首分子,及时平息了事态,使一场一触即发的械斗事件得以避免。
1982年全省各级检察机关通过处理申诉案件,复查平反冤假错案件60件。这一年来信反映违法乱纪案件4867件,占受理总数的21.6%,比上年度上升16%左右。一年中办理此类案件503件,通过办案宣传法制,教育群众,提高了国家工作人员的法制观念。
中共中央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活动的紧急通知下达后,检察机关的信访部门,及时综合情况,向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为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提供大量案件线索。滁县检察分院信访科和所属各县市检察院信访科承办人员,1982年向业务科共提供经济案件线索207件,立案侦查39件,作有罪判决的28件30人,免予起诉的9件9人。芜湖市新芜区检察院,通过一封匿名检举信,查出了贪污7000余元的案件,逮捕了罪犯,震慑了犯罪分子,促使同案犯投案自首,主动退交赃款和电视机,一举查清三起经济犯罪案件,查出贪污犯罪分子6人。
1983年,全省检察机关受理检举经济犯罪的信访2634件,占20.4%;检举其它刑事犯罪的信访9206件,占71.3%。为积极配合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和经济犯罪活动的斗争,提供了大量的案件线索。霍邱县检察院,通过查证人民来信提供的35件线索,逮捕了流氓、强奸、抢劫、拐卖人口的人犯11人。由公安机关收容审查5人。芜湖市检察院通过查证一件匿名信,破获芜湖县航管局一起经济大案。新芜区检察院受理的15起经济案件中,11起是从信访渠道发现的,占73%,有8件12人起诉后作了有罪判决。五河县检察院从处理信访中发现经济案件31件37人,其中立案侦查的29件30人。在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期间,徽州检察分院上半年受理信访585件,主要是检举刑事犯罪活动的。
1983年,遵照最高人民检察院指示,对上访老户进行排队,逐件研究,找出原因,制定处理措施,由分、市、县检察院,省检察院同步进行工作。滁县检察分院信访科,不回避矛盾,不怕困难,深入调查,做过细工作,自办老大难上访32件。使许多久拖不决,濒于激化的矛盾得到缓解。
1984年,深入开展“严打”斗争以来,群众检举控告严重经济犯罪的信访有较大增长。宿县检察分院通过信访渠道提供线索立案查处的经济案件45件;六安县立案侦查的三起贪污案件中2件7人是信访渠道发现的。
这一年,通过信访,注意纠正错案,追捕漏犯。宿县检察分院通过信访渠道发现错案9件11人,无罪释放4件6人,发现漏捕漏诉的2件2人。
这一年,通过处理信访,对保护个体户的合法权益做了大量工作。东至县检察院领导,根据群众信访中反映的问题,率领干部走访33户万元以上的专业户,支持他们勤劳致富,回答他们提出的法律问题。南陵县检察院领导人走访专业户的事实在报上发表后,不少专业户来访要求支持。
这一年,各级检察机关多数领导人亲自参加办信访,推动了信访工作。省检察院四个正副检察长,共阅批来信208件,其中主要领导人阅批127件,还主持讨论信访案件,对重大信访调查前指示具体方法。宣城检察分院受理信访1047件,分管负责人阅批的达30%,并亲自带人办理5件。安庆检察分院1至5月份由检察长接待审批的信访493件,占38.8%。滁县检察分院领导人阅批来信,接待来访148人次,占属于检察机关业务范围的来信来访数的63%。
1985年,各级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在自办案件中,为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和严厉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活动提供案件线索2168件,占22.7%,其中万元以上经济大案27件;其他刑事案件线索5404件,占56.5%。控申部门还直接查处了一些大要案。同时还直接查办了一批时间长、难度大、案情复杂、牵涉面广、反复告状、久拖不决的上访老户和历史积案。宿县检察分院组织6人清案小组,历经3个月,将16件控申积案查结。阜阳检察分院查结全部26件积案,占全省积案的32.9%。全省1984年以前积案79件,年终查结78件;1985年省以上领导机关负责人交办36件,查结29件。
这一年,全省各级检察院控申检察部门,积极改进接待工作,变上访为下访,取得了社会效果。据岳西县、阜南县、颍上县、利辛县、涡阳县、萧县、全椒县、芜湖市新芜区、马塘区检察院统计,深入基层207人次,接待群众656人,受理信访548件,直接查结206件,方便了群众,促进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下访人员在群众中上法制课49次。
这一年,各级检察院的检察长,不仅把控申检察工作摆上了议事日程,坚持检察长接待日制度,且亲自查办重大疑雅案件。据不完全统计,全省各级检察院检察长亲自接待群众来访2525人(次),办理控申案件304件,办结262件。淮南市谢集区检察院检察长朱元甫,坚持每星期六接待来访,1985年1—9月份,亲自接待处理来访94人(次),占全院受理数的61.8%。岳西县建立了检察长每月定点下乡接待制度,这一年该院三位正副检察长四次深入山区接待群众89人(次),处理信仿65件,直接查处14件,协同有关部门查处15件。省检察院检察长冯建华,11月份到岳西检查工作,发现一起错案,立即组织调查,及时予以纠正,报纸披露后,引起很大反响。
附:1979~1985年控和清况统计表。
安徽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受理来信来访控告申诉统计表

说明:①受理数169413件次加重复信访数54379件次=223792次+未结数2559件=226351件次。
②平反十一届三中全会前冤错案70件。
③受理总数内不包括重复信访和未结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