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清朝刑事审判
安徽自康熙六年(1667年)建省后,各级问刑衙门审判刑事案件,依据《大清律》之规定。雍正五年(1727年)颁行《大清律集解》,《大清律例增修统纂集成》,乾隆五年(1740年)又将原有律例逐条考证,重新编辑。定名《大清律例》,诏令全国遵行。清末,《大清律例》经删改、修定,更名《大清新刑律》,于宣统二年(1910年)颁行。此外,皇帝的诏令、谕旨、朱批,具有超越法律的效力,为审判案件的最高依据。
清律的刑罚,分为笞、杖、徒、流、死五种。死刑分斩、绞两种,其刑外之刑有凌迟、枭首、戮尸等。法律还附设迁徙、充军、发遣等刑罚。咸丰三年(1853年),法律创“就地正法”之条,可先斩后奏。光绪五年(1879年)安徽共处决人犯22名,其中亳州案犯曹四嬉孜、张氏、李大言及祁门县逆伦犯江蚁禾、孙邢氏5人被凌迟处死;光绪七年安徽发配军流犯11名,其中新疆1名,甘肃1名,陕西3名,浙江1名,福建4名,河南1名。光绪十一年,安徽除处决32名人犯外,还将已死亡人犯张见宾、李小和尚、简朱氏戮尸。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清律废止凌迟、枭首、戮尸三种酷刑,改为斩决,但各地仍可援引则例。如光绪三十三年7月,安徽道员徐锡磷刺杀安徽巡抚恩铭后被立予正法,并被援引张文祥刺杀两江总督马新贻例,“剖心致祭”。宣统三年,清政府颁行《大清新刑律》,刑名分主刑、从刑两种,主刑为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罚金;从刑为剥夺公权、没收。
清朝为了维护其封建统治,把侵犯朝廷、谋危社稷的行为定为“谋反”,“谋叛”、“大逆”罪,列为“十恶”之首,对这类“案犯”,格杀勿论,并株连族属。同时,还大兴文字狱,以严刑峻罚,推行政治、思想的高压政策。对破坏封建社会秩序的一般刑事犯罪,也利用司法手段,予以惩处。
一、“谋反”、“谋叛”案件的审判
[白莲教首刘松“谋反”案]
乾隆、嘉庆年间,白莲教在安徽的活动非常活跃、教首刘松,安徽颍州人,为反抗清政府的残酷统治,以行医为名,发展道众,乾隆四十年(1775年)在河南省鹿邑县起事,被清政府查获,发配至甘肃省隆德县充军。后刘松命弟子刘之协、宋之清(同为安徽省太和县人)继续传教收徒,复于乾隆五十八年再谋起事未遂,被抓获后,刘松、宋之清等皆被处死,刘之协逃逸。嘉庆五年(1800年)7月,刘之协在河南省叶县被诱捕,槛送京师,以“谋反”罪处以凌迟。
[捻军刘振刚、张安俭等杀死太和县知县侯枢臣案]
咸丰十一年(1861年)二月十五日,太和县知县侯枢臣在该县倪邱集催粮防剿捻军。该集刘振刚、张安俭、刘洪章等受亳州捻军首领王怀义指派,潜回原籍,以讲粮为名,聚众刀伤侯枢臣致死。案发后,刘振刚在监病故,被戳尸枭示,张安俭、刘洪章被就地正法,从犯刘松章、刘振威、张怀俭、翟进军、刘乾章、张振起、戚九魁、赵应方、田凤字、郭科、刘驴、王成、韩兴等十三名在监病死,刘香、张山根、张保、张套、刘周、张振禄、张虎等七名及不知姓名六人被“格杀”,从犯刘广章、刘密田、西泳等三名,杖一百,流三千里,从重发往新疆给官兵为奴,遇赦不赦。被胁同行仅止抗粮为从之刘坤、何耀孔、张百绩、张大喜、张琥、戚琐、张朋飞、张狼等八名,各杖一百。
[太平天国英王陈玉成被杀案]
同治元年(1862年),太平天国英王陈玉成兵败庐州后,突围投寿州练总苗沛霖求援,被苗出卖,擒送颍州胜保军营,在押往京师途经河南省延津县时,诏令凌迟处死。
[捻军首领张洛行被杀案]
同治二年捻军首领张洛行路过宿州西阳集时,因捻军叛徒李勤帮告密,遭宿州知州英翰捕获,押送僧格林沁军营,被就地正法。
[光复会会员徐锡麟刺杀安徽巡抚恩铭案]
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七月六日,光复会会员徐锡麟在安庆率巡警学堂学生起义,乘该学堂学生举行毕业典礼,巡抚恩铭及藩司、臬台大小官员都来参加之机,开枪打死了恩铭。起义失败后,徐锡麟及助手马宗汉于当日被捕。两江总督端方电令,于次日晨将徐锡麟处死。并被“剖心致祭”。同年八月二十二日,马宗汉亦在安庆监狱被害。
[岳工会会员熊成基领导安庆新军起义案]
光绪三十四年十一月中旬,德宗载恬与慈禧太后在二日内相继死亡,岳王会会员、新军三十一混成协炮兵营队官熊成基与会员薛哲、田激扬等十余人,即于同月十九日在安庆杨氏试馆聚议,决定当晚起义。因巡抚朱家宝已得知起义密报,终遭失败。案发后,清政府大肆搜捕革命党人,熊成基只身逃往日本;范传甲、张劲夫、田激扬、周正举、胡文彬、张星五、张志功、刘志贤、易桂安等被捕处死刑;临阵怯退的薛哲被枭首示众,全省受牵连被害的革命党人、兵土、学生计三百余,熊成基去日本后参加同盟会,继续进行革命活动。宣统元年9月,熊成基回国为革命筹款,在哈尔滨得知清官会贝勒载涛出使欧洲返经哈埠,计议谋杀未遂,宣统二年一月三十日在哈尔滨被杀害。
二、文字狱案件的审判
清政府推行文化专制主义,禁锢“异端”思想,凡文字、著述中有不满之意,即使片语只字,亦立案追究,罗织成罪,株连亲友族属。在安徽,发生文字狱的大案有:
[桐城戴名世著《南山集》案]
戴名世,字田有,桐城人,顺治十年(1653年)生,曾中秀才、进士、榜眼,被授翰林院编修之职。戴名世喜欢阅读方孝标(桐城人,官至学士)著《钝斋文集》、《滇黔纪行》两书,在著《南山集》一书时,多处采用了方孝标书中的纪事。书成后,尤云鹗、方正玉捐资刊行,并作序言,为书作序的还有汪灏、朱书、刘岩、余生、王源,刻板寄藏方苞家中。《南山集》用了南明“永历”年号,颂扬了南明刚烈之士,谴责了官场贪污,于康熙四十年(1701年)印出,浙、豫、鄂等省均有流传。康熙五十年左都御史赵申乔参奏,康熙下谕:“案内方姓人俱系恶乱之辈”,“方氏乃江南强宗,其人好乱”。案经九卿会审,以“大逆”罪拟处戴名世凌迟,戴氏族人皆弃市,未满二十岁的男女发配边疆戍守;方孝标己死,以戴名世之罪开棺戮尸,其子方登峰、方云旋、其孙方世樵处斩刑,方氏五服之内亲属皆定死罪;朱书、王源因已死而免议,尤云鹗、方正玉、汪灏、刘岩、余生、方苞以谤论罪拟处绞刑。九卿定拟后,康熙略微息怒,将戴名世减为绞刑,其它定拟绞刑的均改为发配边疆戍守;汪灏曾效力书局,赦免出狱;方苞编入旗籍;尤云鹗、方正玉免死,其家迁徙;方孝标仍开棺戮尸,方氏族属一概发遣黑龙江。戴名世案历时两年,株连三百余人。
[桐诚孙麻山刻印吕留良遗著案]
明末遗民吕留良(1629年—1683年)是浙江有名的道学先生,隐居山林,削发为僧。曾有“清风虽细难吹我,明月何尝不照人”两句诗,表明了他的拒清怀明思想。著有《四书讲义》,被戴名世誉为有“维挽风气,力抵狂澜”之功。桐城县麻山孙学颜(孙麻山)搜集吕之遗稿,并为之作序刻印。雍正十二年(1734年)案发,孙被捕下狱,遭杀害。
[宣城李超海著《武生立品集》案]
李超海,宣城人,宁国府学武生。乾隆三十四年(1769年)6月4日,他为了在考武生时拔取科举,将自著《武生立品集》六册具呈。其中《策略铭》等四篇内有“天下武生可用与不获见用者莫此时为甚”等语。案发后,李超海和代为抄写《武生立品集》的李上青、李华萼、冯桂馨等被押解到省府,严加审讯,并以“妄布邪言,书写张帖,煽惑人心为首者”之罪名,将李超海处斩。
[和州戴移孝著《碧落后人诗集》案]
乾隆四十五年清查禁书,安徽巡抚闵鹗元奏称历阳戴重著《河材集》属禁焚之列,其子戴移孝著《碧落后人诗集》、戴移孝之子戴昆著《约亭遗诗》“语多狂悖”,有反清之意。案发时,戴移孝、戴昆早已过世,故均被判处刨坟戮尸;印刻《约亭遗诗》的戴昆之孙戴世道处斩刑,其他与案件无关的戴氏后嗣戴用霖、戴世法、戴世德依连坐法拟斩,他们的妻子解部配给功臣家为奴,财产没收。为《约亭遗诗》作序的鲁之裕(已死)之子孙全部斥革。乾隆皇帝还下旨着地方宫严查焚毁戴氏著书:“倘有片纸只字存留,将来别经查出,惟该督抚等是问”。于是,有关督抚严饬所辖府、州、县于城、乡逐一详查,唯恐疏漏。此案波及全国12个省达5个月之久。
[歙县方国秦献《清浣亭诗集》案]
乾隆四十七年,歙县考生方国泰以孝为荣,在考场上献出五世祖方芬所著《清浣亭诗集》,以求奖称其为“孝友”。不料诗集中有“蒹葭欲白露华清,梦里哀鸿听转明”两句,安徽巡抚谭尚忠奏告其祖宗“厌清思明”。结果,方芬被刨坟戮尸,方国泰被处杖一百,徒三年。
三、反教会案件的审判
鸦片战争后,帝国主义国家利用教会进行文化侵略。安徽自同治八年(1869年)至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传教士先后在安庆、贵池、建平(今郎溪)、歙县、宣城、芜湖、大通、滁县、寿县、合肥等30余处设立教堂,传教收徒。教徒中不乏流氓地痞,他们凭藉教会势力,为非作歹,欺压人民,激起民忿,反教会案件时有发生。清政府处理这些教案,采取丧权辱国的办法,杀戮反教会的义民,向外国人赔款,谢罪。光绪二年,郎溪县监生刘秀山等聚众焚烧教堂一案,两江总督沈葆帧即以“土匪”、“妖匪”的罪名将监生刘秀山、客民陈士柯,白会清处死刑。光绪十七年5月12日,芜湖教会拐骗儿童,引起公愤,由王光全、傅有顺领头,数千群众焚烧了法国教堂及海关外籍人员的住宅,当晚又围困英国领事馆。次日,安徽巡抚沈秉成令长江水师开炮,轰散人群,平息事态。案发后,英、法、美、德、日、意、西、比、俄九国公使联名照会清政府,施加压力,两江总督刘坤一遂不经审理,将王光全、傅有顺以“匪党”罪名处死,并撤换当地的道员及知县,赔银12.6万两,光绪三十一年。霍山张正金领导群众进行反教抗清斗争,失败后张正金逃逸隐藏,被安徽巡抚以重赏缉获,牺牲于安庆。
四、常犯案件的审判
常犯案即普通刑事案件的总称,包括杀人、强奸、抢劫、盗窃等,此类案件多发生在淮河以北地区,乾隆二十五年(1760年)6月28日,安徽按察使王检奏称:“全省八府五州,惟江北之凤、颍、泗三处风俗劲悍,盗多强劫,每年重案几通省之半……其余六府四州,繁简虽异,但案之多寡不甚悬珠”。安徽判处死刑人犯呈上升趋势,光绪五年(1879年),全省处决斩枭凌迟人犯共八案,二十二名;光绪十九年新枭斩决戳尸人犯共二十八案,八十二名。
清朝安徽常犯案,一般以杀人,抢劫居多。因奸杀人,把犯奸之妇不知情亦处死刑;抢劫杀人,已得财者不分首从皆斩。
依清律规定,流刑以上重案报刑部复核,而断案有误的即由刑部纠正。乾隆三十八年(1773年),六安州荣恒山调戏、奸淫两个儿媳未遂,又殴伤其妻吴氏,致吴氏投水自杀,安徽巡抚裴宗锡将荣恒山依亲属犯好致死罪者若强奸未成律定拟,发近边充军。咨报刑部后,刑部审核认为,情重法轻,应比照殴妻致死律,处绞监候。乾隆四十六年,歙县黄江氏逼迫寡居的儿媳吴氏改嫁,致吴氏投塘身死。安徽巡抚农起审理时,依夫丧服满妻妾情愿守志,而夫家父母强嫁律,将黄江氏杖八十收赎。刑部审核认为:仅照强嫁孀妇未酿命例,拟杖八十收赎办理实系错误。应照孀妇自愿守志,夫家抢夺强嫁,因而自尽者,以威逼例发近地充军,予以实遣,不准收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