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第三章 民事审判

第二节 民国民事审判

民国元年(1912年)1月28日南京临时政府内务部发布《通饬保护人民财产令》,规定“凡在民国势力范围内的人民,所有一切私产归个人所有,一律保护”。同年4月3日北洋政府下令“凡关民事案件,应仍照前清现行律中规定各条办理。”
民国4年,北洋政府着手修定民律草案,于1926年完成,分《总则》、《债》、《特权》、《亲属》、《继承》五编,虽未正式颁行,但曾通令各级法院作为条例援用。民国17年。南京国民政府决定起草民法典。《中华民国民法典》共5编1225条,从民国19年5月至民国20年1月,分编陆续公布施行。后又多次修改、订正,颁发实施办法,令饬各地遵行。民法典除了继承晚清、北洋政府法律中有关民事原则外,主要是抄袭德、法、意、日等国家的法律内容。
安徽省各级法院依照上述民事法律、法规,审判了大量民事案件。据有关资料统计,从民国28年至民国37年6月,全省法院共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缺民国32年数字)3.4609万件,年均4071件。其中:抗战期间年均2000件左右,最少的是民国29年为1469件,抗战胜利后,案件逐年上升,民国35年受理8708件,民国36年达1.1924万件。案件的种类,历年均以财产权益纠纷为最多,婚姻等人身权利纠纷较少。
全省法院民事案件收结情况表

安徽省第一审司法机关民事终结案件统计表

一、债务案件的审判
债务案件在民事案件中所占比重较大。据民国36年(1947年)的统计,在全省法院审结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中占51.2%,计5284件。其中买卖案件197件,租赁案件1364件,借贷案件1586件,这三类案件占债务案件93%。买卖纠纷案件的审判,主要是查清出卖人对出卖物是否有处分权,有处分权承认其买卖关系,否则宣告买卖契约无效。这一时期买卖纠纷案件的特点,一是第三人告争。虽然国民政府的法律规定“出卖人应担保第三人就买卖之标的物,对于买受人不得主张任何权利。”但是,由于国民政府的继承法颁布后,承认妇女有继承权,这样,原来已经成立的买卖契约,又出现了第三人,即女子主张其继承权,便产生买卖契约是否继续有效的问题。二是抗战军兴以后,许多房屋买卖因受逼迫或乘人之危,或者是以伪市成交,抗战胜利后卖主认为当时的买卖显失公平,因此起诉到法院,重新主张产权。法院在审理这些案件时,女子主张继承权,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其继承权的溯及力追溯至国军到达之日,而安徽省于民国16年为国军到达之日,在此之前,不承认其有继承权;抗战期间的房屋买卖,如果买主确系依仗日伪势力,卖主迫不得已而成交,法院保护卖主的合法利益,判决原买卖契约无效,返还房屋;如果是伪币交易,显失公平,则判决买主给予适当补偿,原买卖契约仍然有效。审理借贷纠纷案件,强调书面契约,至于订立契约的原委不予追究,债务人除应按期返还借贷的金额外,还必须缴纳足够的利息。为防止债务人无力偿还,法律允许必要时借贷要以一定的财产作抵押担保,债务人若不按期履行义务,债权人有权没收财产或拍卖抵押物。对于租赁纠纷案件的审判,侧重保护出租人利益,对于承租人的实际困难,不予考虑。在租赁纠纷中,最突出的是租种土地交纳租谷引起的纷纷,其纠纷原因,一是变乱(抗战)时期,承租人欠租,出租人主张按原租交纳,根据绥靖区土地处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在变乱期间农民欠缴之佃租,一概免予追缴。”据此,对出租人的要求,法院一律不予保护。二是民国34年实行的二五减租交纳,承租人不同意而引起的纠纷。这类纠纷,法院对出租人的要求不予保护。三是承租人因年成不好,粮食歉收,要求出租人减租,出租人不同意,并以收回租田相威胁,此类案件,法院保护出租人的利益,不仅要承租人按原租交纳,还允许出租人收回租田。
二、物权纠纷案件的审判
民国时期的民法规定:物权分为不动产物权和动产物权,其中包括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抵押权、典权等。“不动产物权,依法律行为而取得设定,丧失及变更者,非经登记,不生效力。”“动产物权之让与,非将动产交付,不生效力,但受让人已占有动产物者,于让与合意时,即生效力”。并规定:“不动产物权之转移或设立,应以书面为之。”“所有人对于无权占有或侵夺其所有物者,得请求返还之;对于妨害其所有权者,得请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权之虞者,得请求防止之”。因此,审理物权纠纷案件,尤其注重书证。安徽省法院审理的物权纠纷案件,主要是不动产物权纠纷,即房屋、土地、山林纠纷案件,尤以土地和山林纠纷案件居多。据民国28年(1939年)至民国32年立煌、桐城、阜阳、休宁、歙县5个地方法院的统计,共办结第一审民事案件783件,其中土地纠纷案件347件,占44.3%。这类纠纷案件的特点:一是共有财产共有人中的一人或几个人擅自处置、变卖共有财产,其他共有人主张所有权;二是土地所有者死亡后,因兼继承而引起的所有权纠纷,或者因女子主张继承权而引起的纠纷;三是土地、山林的地界纠纷,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注重取得所有权的证据,当事人并负有举证责任,否则,法律不予保护。
安徽省民事二审案件分类统计表

安徽省部分地方法院民事一审案件分类统计表

三、亲属案件的审判
亲属诉讼,包括婚姻、抚养、象属三类,以婚姻诉讼为最多。民国36年(1947年)全省法院共审结一审亲属案件875件,其中婚姻案件784件,占审结总数的89.6%。在婚姻案件中又多为解除婚约和离婚案件。法律规定:“婚约应由男女双方自行订定。”“男未满17岁,女未满15岁不得订立婚约,”“未成年之男女,订定婚约,应得法定代理人同意,”法建还规定,婚约当事人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解除婚约:①婚约订立后,再与他人订定婚约或结婚者;②故违结婚期约者;③生死不明已满一年者;④有重大不治之病者;⑤有花柳病或其他恶疾者;⑥婚约订定后成为残疾者;⑦婚约订定后与人通奸者;⑧婚约订定后受徒刑之宣告者;⑨有其他重大事由者。判例还规定:“父母为子女所订婚约,子女成年后不同意,不得强其履行。”法院对解除婚约案件的审判,以是否具有法定条件为据。离婚案件,法律规定:“夫妻两愿离婚者,得自行离婚,但未成年人,应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一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他方可以向法院请求离婚:(1)重婚者;(2)与人通奸者;(3)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4)妻对于夫之直系尊亲属为虐待,或受夫之直系尊亲属之虐待,致不堪为共同生活者;(5)恶意遗弃他方者;(6)意图杀害他方者;(7)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者;(8)有不治之恶疾者;(9)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10)被判处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誉之罪被处刑者。“男女双方不管谁具备了上述的某一项规定,另一方即可向法院提出离婚,男女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但是法律的判例和司法解释对妇女的离婚又作了种种限制性规定,如:娶妾并非婚姻,不能作为离婚之原因;别居也不能消除原有的婚姻关系;妇女被夫典卖,不能当然视为业已离异等。法院审判离婚案件,不顾案件的具体情节,不问夫妻是否具有真正感情,纵使具备法定条件,法官也往往侧重男方利益判决不准离婚。因而,民国期间。安徽各地法院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较少,仅占审结民事案件总数的10%左右,1947年只占6.5%。
四、继承案件的审判
民国时期审判的继承案件,开始沿袭清代的宗继承制度。“遗产归子承受”,女子无继承权。民国15年(1926年)中国国民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妇女运动决议案,规定女子不分已嫁未嫁,与男子有同等财产继承权。民国17年司法解释规定:“女子继承财产,应以未嫁之女子为限”。民国20年继承法颁布实行后,规定遗产继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顺序定之:一、直系血亲卑亲属;二、父母;三、兄弟姐妹;四、祖父母。并对女子继承权作如下解释:“开始继承在民法继承编施行后者,已嫁女子同为遗产之法定继承人,并不因出嫁年限之远近,及当时已否取得财产继承权而生差异”。“继承开始,虽在民法继承编施行前,但左(下)列日期后者,女子对其直系亲尊亲属之遗产,亦有继承权:一、中国国民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关于妇女运动决议案,经前司法行政委员会民国十五年十月通令各省到达之日;二、通令之日,尚未隶属国民政府各省其隶属之日”。安徽省于民国16年隶属国民政府,故在此之后发生的财产继承,无论女子出嫁与否,均与男子享有同等的继承权,法院依法保护出嫁女子的继承权。
上一篇:第一节 清朝民事审判
下一篇:第三节 根据地民事审判
平台声明

平台收录的姓氏家族文化资料、名人介绍,各地方志文献,历史文献、农业科技、公共特产、旅游等相关文章信息、图片均来自历史文献资料、用户提供以及网络采集。如有侵权或争议,请将所属内容正确修改方案及版权归属证明等相关资料发送至平台邮箱zuxun100@163.com。平台客服在证实确切情况后第一时间修改、纠正或移除所争议的文章链接。

族讯首页

姓氏文化

家谱搜索

个人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