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根据地民事审判
皖西革命根据地革命法庭民事审判情况,无史料可考。根据地的区、乡设立裁判委员会,负责处理乡村发生的纠纷。区、乡裁判委员会如遇重大案件,应在2天内报县革命法庭处理。处理民事案件的法律依据不详。现存《六安县第六区债务处理办法》附后。
淮北革命根据地司法机关民事审判的法律依据有《淮北苏皖边区保障人权、财产权及保护工商业条例》、《苏皖边区保障抗日军人婚姻暂行条例》、《苏皖边区土地租佃条例》、《苏皖边区婚姻暂行条例(讨论稿)》等。民事审判的具体情况,无史料可考。
附:六安县第六区债务处理办法(一九三年四月)
一、凡欠豪绅地主之债者一律不还。
二、凡反动之家属确无反动行为者,其出入债务得照革命群众同样处理)
三、欠祖积公积之债者,当地乡苏维埃得按欠主经济情况酌为处理或减本或不还。
四、欠富农自耕农之债者,如经济与债主相等,须一律偿还,经济地位较低者,当地苏维埃酌为处理,或减本或不还。
五、除上列情形外,其余一切债务如往来赊欠交易上钱者,一律偿还。
六、店家的票子及会帐一律照旧
七、以上所有借贷债务,年长利息不得超过一分五厘
八、立即恢复赊欠债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