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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经济审判
第二节 民国经济审判
民国时期,民族资本主义工商业有了一定的发展,国民政府除在民法典中把通常商业行为中的行纪、仓库、运送营业及承揽等作了一般规定外,还适应商品经济的活动,制定了公司、海商、保险、票据等单行商事法规,对于违反这些法律、法规的行为而引起的诉讼,由法院民事审判庭按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审判,没有设立专司经济纠纷的审判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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