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第四章 经济审判

第三节 建国后经济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的30年,经济立法和经济司法属于薄弱环节,加之国家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和计划经济,在商品生产、流通、分配、消费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多由行政机关用行政手段予以调整。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加强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制订了《经济合同法》等一系列经济法律、法规,特别是国家把工作重点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实行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内搞活对外开放的方针,经济建设有了迅速的发展,商品经济逐渐发达,横向经济联合和涉外交流日益增多。为了维护国家的经济生活的正常运转,对于经济纠纷,必须把过去由行政机关用行政手段解决的做法,改变为由司法机关用法律手段进行处理,因此,人民法院加强经济审判组织,开展经济审判,已成为一项重要任务。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直辖市和省、自治区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设立经济审判庭。1983年9月,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对人民法院组织法作出修改,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设立经济审判庭。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于1980年5月成立,同年7月底,合肥、芜湖、蚌埠、安庆、淮南、淮北、铜陵、马鞍山等八个直辖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建立。1981年5月安庆、芜湖、六安、滁县、巢湖、徽州、阜阳、宿县八个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相继成立。基层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于1984年6月全部建成。
经济审判庭的任务和收案范围。1980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收案范围的初步意见》规定受理的案件,主要是产、供、运、销及基本建设维修、科技成果转让、信贷、保险、环境保护、商标、知识产权、涉外经济贸易、涉外运输等经济合同纠纷以及职工利用职务进行经济犯罪、重大经济责任事故、走私等犯罪案件。1982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决定,走私贩私、投机倒把和贪污等案件,统一由刑事审判庭受理,经济审判庭不再受理这方面的案件。1984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全国人大关于加强司法工作的决议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提出经济审判庭的任务,是审理经济纠纷案件,通过审判活动,调整生产和流通领域中的经济关系,保护国家利益和集体、个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保护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经济审判庭受理的案件主要是:(1)经济合同纠纷案件;(2)涉外经济合同纠纷案件;(3)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4)经济损害赔偿案件;(5)经济行政案件;(6)其他经济纠纷案件。
1981年5月9日安徽省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8次会议审议批准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草拟的《安徽省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经济案件征收诉讼费用试行办法》,并于同年7月1日起在全省施行。1984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民事诉讼收费办法》,安徽省的《试行办法》,即行废止。
1982年5月7日至7月2日和1984年11月7日至12月底,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举办了两期经济审判工作干部训练班,参加学习的有各级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的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共232人。各地、市中级人民法院也采用以会代训的方法,培训了一批基层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工作干部。
1983年至1985年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共受理经济纠纷案件13093件,其中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居多,少数为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根据《经济合同法》、《民事诉讼法(试行)》和其他有关经济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了认真的处理,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显示了经济审判工作为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积极作用。
一、经济合同纠纷案件的审判
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是指法人与法人之间签订的购销、建设工程承包、加工承揽、货物运输、供用电、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科技协作以及其他经济合同发生的纠纷案件;个体经营户、农村社员同法人之间签订的经济合同发生的纠纷案件;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之间在生产、流通领域签订的经济合同发生的纠纷案件。这些经济合同纠纷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均予受理。
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在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的经济纠纷案件中居于首位,其中以购销合同纠纷案件为最多,而且呈逐年上升趋势。1983年全省共受理经济纠纷案件2078件,其中经济合同纠纷案件2014件,占收案数的96.9%。在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购销合同纠纷案件1680件,占83.4%。1984年上升为3206件,1985年达4346件,经济纠纷案件逐年上升,诉讼标的金额也随之增多,1983年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共审结经济纠纷案件1929件,诉讼标的金额共3850.3万元,1984年共审结3935件,诉讼标的金额共5247.07万元,1985年共审结6057件,诉讼标的金额共17484万元,有的案件诉讼标的金额多达十几万元、几十万元、甚至上百万元,这种诉讼标的金额大的案件逐渐占有一定比例。1985年第一季度全省各级法院共受理经济纠纷案件2676件,其中诉讼标的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约占半数。
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多涉及到外省、外地,滁县地区各县法院1985年受理的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涉及到新疆、黑龙江、山东、江苏等省的占50%;宣城县人民法院1984年8月至1985年3月共受理经济合同纠纷案60件,涉及到外省、外地有28件,为了有利于横向经济联合的发展,有利于商品流通,有利于企业的继续合作,有利于人民内部团结,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对经济合同纠纷的处理,坚决执行着重调解的方针,除对少数案件调解不成予以判决外,绝大多数案件,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采用调解方式处理。1983年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共审结经济合同纠纷案件1856件,其中调解结案1696,占结案数的91.4%;1984年全省共审结经济合同纠纷案件3589件,其中调解结案的3241件,占结案数的90.3%;1985年全省共审结经济合同纠纷案件5500件,其中调解结案的4560件,占结案数的82.9%。通过调解处理,使一些多年纠缠的纠纷,顺利地得到解决,而且当事人都能自动履行,避免纠纷再起,1978年8月15日,马鞍山市金家庄街道办事处,向怀远县城关镇永光塑料厂订购塑料条25吨,每吨价格2700元,聚氯乙稀废旧料5吨,每吨价格1800元,总金额7.65万元,双方签订合同后,由于塑料条质量差,且市场上塑料条价格又下跌,积压的塑料条没有销路,尽管永光厂多次派人催款,但办事处一直以质量差为由要求退货,永光厂不同意,经马鞍山市委、市计委等单位处理,未获解决,1980年11月3日永光厂向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该院受理后,在查清案情的基础上,认为双方签订的经济合同,经过上级主管部门鉴证,属有效合同,必须履行,不能单方废止,市场塑料跌价、滞销属实,提货时也未提出异议,因此,办事处应负主要责任。办事处三次派人和2次发函要求永光厂去人共同处理积压的塑料条,永光厂置之不理,亦有一定责任,经过法庭摆事实,讲法律,最后双方达成协议,使一起拖了近三年的购销合同纠纷案,得到解决。
有的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专业知识性强,为了正确处理问题,办案人员对不懂的技术知识,积极向有关专家、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请教,求得他们的帮助,及时处理。合肥轻工机械厂诉合肥自行车厂电镀线加工承揽合同一案,原告诉被告拒付加工费20余万元,被告反诉多付20万元要求返还,而合同的标的物,早已安装使用,所需工时、材料无法计算,材料利用率又未规定统一标准,双方争执不下,久调未决,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承办该案的人员,向双方单位的老工人了解情况,向熟悉技术规程的技术人员请教,还走访了十几个单位、企业,查阅有关法规,在掌握案情的基础上进行调解,双方很快达成了协议。
有的因合同纠纷使生产停顿甚至濒临倒闭的企业,人民法院在处理纠纷的同时,还为双方建立新的协作关系,使企业恢复正常生产。霍山县塑料厂诉黄山电扇厂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诉讼标的金额100万元。霍山县塑料厂于1985年3月与黄山电扇厂签订了10万套价值190万元的转叶式(即鸿运式)塑料配件加工合同,向银行贷款30多万元并以重金从三线厂聘用60多名技术人员进行加工业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黄山电扇厂决策的失误,该电器产品市场滞销,决定停产,便以霍山县塑料厂的加工产品质量差为由拒绝收货,造成霍山县塑料厂已生产的3万多套配件涨库,30多万元资金长期积压,还要负担银行利息,生产陷入了困境。案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在查明事实,分清过错责任的基础上,本着有利生产的原则出发,经多次调解,达成协议,黄山电扇厂承担了违约责任和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为了支持塑料厂的生产,双方还建立起新的协作关系。
二、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审判
农业承包合同,是落实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合同制度,是明确集体经济组织与其内部成员或外部人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协议。它与其它合同一样,一经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违反合同的行为,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经济责任。
农村承包合同纠纷量大面广,情况复杂,政策性强,安徽省各级人民法院对这类合同纠纷发生的情况、原因和数量,进行了调查研究。据滁县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84年5月的调查结果,农业承包合同履行情况基本上是好的,仅有少数发生纠纷,1982年,全区各县农村承包合同纠纷率为:凤阳县4%,全椒县7%,定远县0.5%,嘉山县0.3%。随着农村承包合同总数的增加,合同纠纷有逐年上升趋势,有的上升很快。滁州市人民法院1983年没有受理这类纠纷案件,而1984年1~4月即受理8件,定远县人民法院1983年受理3件,而1984年1~4月即受理30件。
农村承包合同发生纠纷的原因,一是有些物资供应部门不信守合同,合同上规定供应的化肥、柴油、烤菸煤不能兑现或不按期兑现;二是合同合法,承包户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三是集体提留过多,农民负担过重;四是少数基层干部工作作风粗暴或损公肥私;五是天灾人祸,履行有实际困难;六是少数二流子和懒汉不事生产。
农村承包合同纠纷大都由基层组织作了处理。绝大多数纠纷由乡政府,村委会采用批评数育、限期履行等行政方法解决,有的用罚款等经济手段处理。少数当事人不服有关部门处理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都优先立案,积极处理,除少数调解不成依法判决外,多数都调解结案。1985年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共审结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125件,其中调解结案的103件,占结案数的82.4%,各基层人民法院在处理过程中,还注意发挥人民法庭人熟、地熟、情况熟的有利条件,把案件双方当事人在同一人民法庭辖区内,而诉讼标的金额又不大的案件,交给人民法庭处理。滁县地区各级人民法院1980年至1982年有69件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是由人民法庭传讯双方当事人经过说服教育自愿达成协议的。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对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处理,无论是判决还是调解,都贯彻《经济合同法》和其他有关经济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严格依法办事,保护承包户的合法利益。来安县烟陈乡陈官村徐金海4户农民于1983年4月和该乡乡政府签订550亩水面为期10年的养鱼承包合同,投资1.2元,该村翁世龙9户见有利可图,中途要强行入股,引起纠纷。徐金海等人向来安县人民法院起诉,副院长李祖仁等人深入现场调查,作出决定,宣布原告人徐金海等人承包养鱼合同有效,被告翁世龙等人强行入股无理,应停止侵犯。对有的侵犯承包户合法利益的案件,侵权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1983年12月12日,枞阳县养鱼专业户姚腊风等13人正在捕鱼期间,贵池县郑新明、郑章生等人为首带领群众200余人,公然下湖哄抢,案发后,贵池县人民法院及时依法作出处理,除追回专业户经济损失4800元外,还对为首分子分别给予刑事制裁,有力的保护了农民积极生产、劳动致富的热情。
上一篇:第二节 民国经济审判
平台声明

平台收录的姓氏家族文化资料、名人介绍,各地方志文献,历史文献、农业科技、公共特产、旅游等相关文章信息、图片均来自历史文献资料、用户提供以及网络采集。如有侵权或争议,请将所属内容正确修改方案及版权归属证明等相关资料发送至平台邮箱zuxun100@163.com。平台客服在证实确切情况后第一时间修改、纠正或移除所争议的文章链接。

族讯首页

姓氏文化

家谱搜索

个人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