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第一章 狱政管理

第三节 建国后狱政管理

一、收押
1950年6月,皖北法院设立监政科,接管安庆、凤阳两个监狱和看守所59处,这些监所只关押未决犯和短刑犯,当时在省会合肥又新建监狱,专押各地判处的重刑犯。据同年11月份统计,当年全省收押人犯9182人,其中已决犯5225人。1951年春,全省镇压反革命运动进入高潮,押犯人数剧增。遵照当年5月第三次全国公安会议《关于组织全国犯人劳动改造问题的决议》的精神,皖北行署公安局开始成立机构,组建劳改单位,收押改造犯人。到1954年末,全省收押犯人已达10万。这些犯人中除安徽省投入外,还由于治淮工程的需要,从上海、江苏、河南调进了部分犯人。
1956年10月,根据公安部指示,省公安厅通知,要求监狱、劳改队凭判决书收押犯人,如送押机关所持法律文件不完备,在通知原判法院补办手续后,方正式开具接收凭据。
“文化大革命”期间,法制遭破坏,收押工作不正常。1968年11月11日和12月24日,省公检法军事管制委员会先后两次下文,并专门召开会议,提出:“依靠群众、就地监督、改造罪犯”的理论,规定少年犯中除重大反革命、重大刑事犯和无家可归的外,可送回原籍交群众监督改造;对判处5年以下徒刑,没有现实危险的一般反革命犯和刑事犯,以及人民内部犯法分子,就地或回农村原籍交群众监督改造;现押罪犯中,对出身成份好,改造表现较好的一般刑事犯,原判刑期10年以下,服刑期超过一半,以及人民内部犯法分子,可以清理回原籍交群众监督改造。根据这一规定,全省有5236名罪犯未能收押改造,余刑在5年以下的38200名在押犯被清理回原籍,由群众监督改造。
1971年7月22日,省人保组根据中央公安部通报精神,对收押罪犯作出新的规定。其主要内容是:凡是依法判处徒刑的罪犯,原则上都应送交监狱、劳改工厂、劳改农场进行强迫劳动改造;一般过失犯和刑事犯,犯罪情节不太严重,认罪态度又好,放在社会上没有危险,群众又同意的,可以判处缓刑或判处监外执行。交群众监督改造;已经交群众监督改造的罪犯,应全面进行一次检查评审,对表现不好、刑期较长,危险性较大,或群众要求收监的,可经地、市、县人保组批准收监改造。
1980年,省劳改局根据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对收押罪犯的条件和程序又发文作了如下规定:
(一)验证法律文书。劳改机关收押罪犯必须有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或裁定作为法律依据。这些法律文书是人民法院(包括专门法院)的判决书(二份)、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没有这些法律文书或判决尚未生效时,依法拒绝收押。上述文件的记载和实际情况不符或不完备的,由送押机关说明或补充。
(二)健康检查。劳改机关对于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经健康检查发现有下列情况的不予收押:有精神疾病或者患有急性、恶性传染病的;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劳改机关对上述罪犯应商请公安机关委托罪犯原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执行,或由原押送机关斟酌情况适当处理。对于虽系病残,但无生命危险,或者不属于急性、恶性传染病的,劳改机关不得拒绝收押。
(三)收押登记。罪犯一入监,劳改干警对其进行个别谈话教育,并填写《罪犯入监登记表》,其主要内容包括:犯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健康状况、出身、个人简历、家庭情况及住址,主要社会关系、职业、文化程度、特长、主要罪行、罪名以及刑期起止日期、逮捕或拘留时间、有无前科、判决的人民法院等,并贴附罪犯的一寸免冠照片。对于案情、社会关系特别复杂的罪犯,令其写出详细的单项材料。
(四)人身物品检查:收押罪犯应当进行严格检查,违禁品应当没收。非日常用品和现金由劳改机关代为保管或存入银行,有正当用途时可允许本人使用。如果发现有可供侦查审判的参考材料,应当送交主管侦查、审判机关。女犯由女工作人员检查。
(五)通知罪犯的家属。对收押的罪犯,应尽快地通知被押罪犯的家属,说明该罪犯服刑的单位名称、所在地址等情况。无家的,可通知其所在单位、基层社会组织或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
二、分管分押
分管分押是指根据国家法律和劳动改造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判处了刑罚并且投入了劳动改造的罪犯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对他们进行分开关押管理的制度。具体讲,就是按照罪犯的性别、年龄、案情、犯罪性质、刑期长短等分别关押在管理条件不同的监狱、劳改队和少年犯管教所,分别类型进行编队,用不同的监规纪律和要求进行分级管理。
[分别收押]
1951年7月,皖北公安局根据《第三次全国公安会议决议》的精神,对收押罪犯作出规定:2年以下徒刑及老、弱、病、残无劳动能力的罪犯由县组织劳动改造,5年以下徒刑的罪犯由专区组织劳动改造。5年以上徒刑的罪犯由省组织劳动改造。
同年11月,华东公安局发出通知,要求“将少年犯与成年犯分开关押,一时因监管条件限制难以分押者,要创造条件尽快做到分押。”1954年2月,省第三次劳改工作会议要求:将分散在各地的重刑犯、重要的反革命犯和重要刑事犯原则上一律集中到室内生产;死缓,无期犯人集中到凤阳、芜湖两监进行生产。为了解决18岁以下少年犯的收押问题,确定在芜湖专区试办一所少年犯管教所。
1955年5月,省公安厅将芜湖市少年犯管教所命名为安徽省少年犯管教所,收押少年犯210人。同年底,全省有2088名死缓犯和无期徒刑犯集中到省属芜湖、安庆、宿县、凤阳四个监狱内关押,部分投入了生产。
1956年2月,省第五次劳改工作会议要求:新判的死缓、无期犯全部集中到监狱管押;15年以上的反革命、盗窃犯集中到较大型、看管条件较好的工业单位管押;分散在各专(市)、县管押的5年以上15年以下的反革命犯和盗窃犯,逐步调整到省直或临时委托专区管辖的单位管押;2年以下徒刑的犯人由专区、县管押。
1962年,省公安厅在印发的《关于集中重刑犯的通知》中要求:(一)各监狱只准收押判处死缓、无期和不适宜监外改造有危险性的重大反革命犯、重要刑事犯、惯盗匪首、反动会道门头子等。各监狱现有的刑满就业人员、劳教分子和一般的短刑犯,以及残余刑期在10年左右有改恶从善表现的,除了应该清理出去的外,都要送往劳动改造管教队进行改造。各地送押的和今后判处的上述重刑犯,应分别送往以下各监狱关押改造:芜湖、马鞍山市和芜湖、徽州专区送入第一监狱(芜湖市内);安庆、铜陵市和安庆专区送入第二监狱(安庆市内),蚌埠、濉溪市和宿县、阜阳专区送入第三监狱:宿州市内;合肥、淮南市和滁县、六安专区送入第四监狱(凤阳县城内)。(二)省水电、建筑厅劳改队需要调出的重刑犯和各地区监狱现有残余刑期在10年左右的罪犯应一律送往省第三劳动改造管教队(白湖农场)从严队。
1963年1月,省第八次劳改工作会议重申“监狱只能收押死缓犯、无期徒刑和不适宜监外改造、有危险性的重大反革命犯和重要刑事犯。”并规定:少年管教所专门收容13周岁以上未满18周岁的少年犯和少年劳教分子。樊洼蚕场专作改造女性劳教场所,负责接收全省的女劳教分子。同年4月,省劳改局发出通知,要求将白湖农场少年犯、少年劳教、少年游民全部调给少年管教所,女犯全部调给砀山果园场,女劳教全部调给合肥樊洼蚕场。
1969年1月,省委人保组对新判犯人送往劳动改造的地点重新做出规定:(一)全省新判死缓、无期女犯,全部送往第三监狱;(二)新判死缓、无期男犯,长江以南各专、市、县送往第二监狱,江北送往第三监狱;(三)全省新判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女犯,全部送往利辛农场(九成坂农场);(四)新判5年以上有期徒刑男犯送往白湖农场、建新农场(普济圩农场)或利辛农场;(五)全省新判的人民内部犯法分子以及5年以下(包括5年)有期徒刑的犯人,由原判单位交当地革命群众进行监督改造,对个别民愤大、社会危害性大要送往劳改单位的,由原判机关提出意见,连同全部档案材料,报省公检法军管会劳改工作组批准。
1972年10月,省劳改局制定了《劳动改造管教队工作细则》,其中规定:劳改队收押适宜在监外劳动的一般反革命犯和刑事犯;属于监狱收押的是特务间谍、死缓、无期徒刑的罪犯和外籍犯,属于少年管教所收押的少年犯,劳改队一律不得收押。
1973年6月,省第十二次劳改工作会议对收押罪犯工作进行了全面调整:省第一、二、三监狱以关押重刑犯为主;蚌埠橡胶厂、合肥柴油机厂、白湖农场二、三、四、五、六、八大队以关押轻刑犯为主;巢湖铸造厂、南湖农场二分场、白湖农场阀门厂、化肥厂和一、七大队以管理就业人员为主;南湖农场一、三分场以收容强劳为主;合肥樊洼蚕场以收容劳教为主。
1983年,省劳改局根据公安部颁发的《监狱劳改队管教工作细则》有关规定的精神,对分押制度作了修改和补充:反革命犯、外籍犯、知密犯、有期徒刑15年以上的刑事犯由监狱关押;有期徒刑7年以上(含7年)14年以下的刑事犯由工业劳改队关押;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人由农业劳改队关押;女犯由第三监狱关押;不满18岁的少年犯由少年犯管教所关押,少年犯管教所关押改造的少年犯,已满18周岁,余刑在2年以上的,送监狱或劳改队关押改造。对同案的犯人和有直系亲属关系的犯人,除女犯外,不得关押在同一劳改单位。发现犯人与所在劳改单位的干部有亲属关系的,一般应将犯人调到其他劳改单位关押改造。
[分类编队]
1956年2月,省第五次劳改工作会议要求将反革命犯和盗窃犯分别编队,并确定在普济圩农场进行分类编队试点。
1958年7月,省劳改局要求各单位将技术犯人单独编队,提高待遇,发挥其特长。
1963年1月,省第八次劳改工作会议要求:将犯人中原来是县团级以上的统战对象、区以上国家干部、华侨、大学生以上的知识分子分开编队。
1964年5月,省公安厅通知要求:反革命犯和重大刑事犯集中编队,人民内部犯法分子单独编队,原区级以上干部、高级知识分子、统战对象单独集中编队。对少数坚持反动立场抗拒改造的罪犯,以支队为单位建立集训队进行集训。
1972年10月,省劳改局制定了《劳动改造管教队工作细则》对分类编队问题强调继续执行1964年的规定。
1980年,省劳改局对分类编队的规定作了修改和完善:(一)反革命犯与普通刑事犯、男犯与女犯、成年犯与少年犯分别编队。(二)普通刑事犯中的累犯、惯犯、二进宫、三进宫的犯人和偶犯、过失犯分别编队(组),避免相互教唆,传习犯罪伎俩。(三)监狱、劳改队可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严管队(组),关押改造下列犯人:公开抗拒改造,屡教不改的刑事犯、惯犯;严重破坏监规、组织反革命集团,或拉帮结伙、危险性大的为首分子;坚持反动立场,继续进行破坏活动,经教育无效的“四人帮”帮派骨干分子。
1934年2月,省劳改局要求:农场的分场(大队)普遍成立严管队,专门管理教育有行凶、逃跑、破坏危险的犯人,防止他们互相串联逃跑、破坏、传授犯罪伎俩。送往严管队的犯人需经监狱、劳改队主管领导批准,经过一段时间的管理,对于确有悔改表现的犯人应及时调入一般中队改造。到1985年底,全省共设立严管队8个,严管组32个。据白湖农场、蚌埠橡胶厂、省第三监狱的统计,两年共集训犯人1516人,其中1349人有较大转变,占集训犯人总数的88.89%。
[分级管理]
1952年9月,省第一次劳改工作会议提出:“对犯人的管理要加以区别,一般对政治犯从严,对刑事犯从宽。”
1956年2月,省第五次劳改工作会议提出:在罪犯中试行分级管理,按严格的、一般的、从宽的三级编队。严格队管理屡次违反纪律,公开抗拒劳动、造谣、破坏、逃跑或经过加刑的犯人。犯人在严格队确有悔改表现、遵守纪律、认罪服法,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再编入一般队。在从宽队或一般队表现不好,抗拒改造,完不成生产任务,转到严格队管理。严格队犯人的通信或家属接见减少或禁止,并加强武装看管。
1956年8月,省公安厅召开狱政管教工作会议,决定将安庆监狱、壬辰占农场(安庆地区)、安庆布厂作为试点,根据案情性质以及改造表现的好坏,经过犯人的评选、行政审查决定,将所押犯人分别编为严格的、一般的、从宽的三种队。
1959年5月,省劳改局要求:对原系劳动人民因过矢犯罪,如失职、渎职、车祸、伤害等人民内部的犯法分子应当与反革命犯和其他刑事犯分别对待,对表现好的可以用他们当犯人小组长,分配在监外劳动或生产要害部位劳动,在通讯、接见等管理上也可以适当放宽。
1972年10月,省劳改局规定:(一)对反革命犯和重大刑事犯组成的队要实行严格的军事管理,出工要有警戒,通信要检查,接见家属要监督。(二)对人民内部犯罪分子组成的队,以教育说服力主,监管上应当比反革命分子宽一点,通信一般不检查,接见家属一般不监督,可以让他们从事零星分散和流动性大的劳动,允许他们参加一些生产和管理工作,零用钱可以比反革命犯多半倍到一倍,表现好的,家有婚丧大事,经支队批准,可以取保回家处理。(三)对原是区级以上干部、高级知识分子、统战对象组成的队要派能力强的干部监管,加强政治思想改造,在劳动上或生活上给予适当照顾。(四)女犯队由女管教员监管,并根据他们的生理特点,在劳动上和生活上给予适当照顾。(五)对少数民族罪犯,在生活上应当适当照顾他们的民族习惯。(六)对由抗拒改造的罪犯组成的集训队,要加强管制,严防犯人的逃跑和破坏。
1981年以后,各劳改单位对不同类型的罪犯实行区别对待的政策,其基本内容是:对惯犯、累犯、重刑犯、反改造尖子实行从严管理,严格限制活动范围,严格检查通信、邮包、限制收受食品数量,减少接见次数,并加强监听。对过失犯、渎职犯、交通肇事犯、重婚犯等,原系县(团)级以上的干部(不含“文化大革命”中“双突”的干部)、公检法司机关干部、统战对象以及一部分改造表现突出的其他罪犯都实行了某种程度的宽管,如通信、接见、收受食品、日用品适当放宽,家中有重大事情,经当地政府或公安机关证明,可允许请假回家处理。
三、武装看管
[看管体制的沿革]
从劳改工作建立到1955年7月,武装看押由省公安总队担任,它作为中国人民解放军的一个独立兵种,业务上受公安机关领导。省公安厅厅长兼公安总队政委,公安总队长参加公安厅党组。
1955年7月,根据中共中央、中央军委的指示,撤销了公安总队机构,改编为安徽军区司令部兼公安军司令部,下辖三个公安军内卫团,即: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军内卫第四十一团、第四十二团、第四十三团,分别担负看押治淮工程中的犯人和省属监狱、劳改队的犯人。
1958年12月,安徽军区和省公安厅遵照公安部、总参谋部和中共安徽省委的指示,安徽军区三个公安内卫团,改编组建成人民武装警察总队,隶属省公安厅领导。
1962年1月,警察总队改编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安徽省总队,继续执行看押罪犯的任务。
1966年6月,总队奉令改编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安徽省军区独立第二师。归省军区领导,仍然担负看押任务。
1983年1月,省军区将担任内卫执勤任务的部队移交给省公安厅,组建成“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安徽省总队”。同年5月,中共中央决定将劳改工作由公安机关移交司法行政机关领导。武装看押任务仍由省武警总队担任。
[看押任务]
武装看押部队的主要职责是在监房外围、犯人作业场所和押解途中实施武装警戒。建国初期,省公安总队在人员少、犯人多的情况中实施武装警戒。建国初期,省公安总队在人员少、犯人多的情况下,担负了艰巨的看押任务。1957年4月,根据国家建设的需要。省水利工程总队组织8000多名犯人,先后参加了东北大伙房水库、抚顺露天煤矿以及山东、青岛等水利工程的建设,历时3年,行程6000多公里,担负看押任务的只有二个连队200余名战士。看押部队与劳改单位密切配合,创造了无一名犯人脱逃的优异成绩,受到了省军区的通令嘉奖。
1958年5月,省军区司令部、省公安厅制定《关于部队与劳改机关看押罪犯的职责范围的暂行规定》(草案),明确了看押部队和劳改机关的警戒职责,强调了看押部队和劳改机关要互通情况,共同做好防范工作。
“文化大革命”期间,社会秩序混乱,看押部队顶住了地方少数不法分子对监狱、劳改队的冲击和破坏,保证了劳改场所的安全。“文化大革命”结束后,看押勤务工作逐步得到恢复,各部队都根据实际修订措施、完善制度。有些部队还开展了执勤能手评比竞赛活动,并改善了防逃、制逃等一系列设施。
1982年2月,公安部颁布的《监狱、劳改队管教工作细则》明确看押部队的职责范围是:(一)在犯人监房、劳动、生活场所的外围和押解途中,进行严密警戒;(二)在监狱、工业劳改队和农业劳改队犯人居住区的大门,担任门卫警戒;(三)执勤战士发现犯人逃跑时,应当立即向上级和劳改单位狱政科(股)报告,或鸣枪报警,看押部队应积极协同劳改干警进行追捕;(四)发生犯人暴动、骚乱时,应当在劳改单位和看押部队负责人的共同领导下,予以武装平息;(五)在遇有自然灾害或意外事变的时候,应当加强警戒,并配合劳改单位努力抢救犯人和国家财产。看押部队在执行任务时,如果发生犯人谩骂、顶撞指战员等情况,劳改单位的干部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1983年1月,武警安徽省总队组建后,看押部队加强了警威力量。据1985年初统计,全省有2194名干部战士,分布在21个劳改单位、134个关押点,担负着对数万名犯人的看押任务。部队在看押改革实践中总结的《立足现有条件,搞好看守改革》的经验,被武警总队司令部转发,在全国武警部队中推广。其主要内容:一是建立以快制快的组织。二是采取以变制变的两个梯队战术手段。三是快速简易联系,达到有效控制。
[武器的管理和使用]
1954年9月,政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规定:劳动改造机关和警戒部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在使用其他方法不能制止的时候,可以使用武器:犯人聚众暴动;犯人逃跑不听制止或抗拒逮捕;犯人持有凶器或者危险物正在行凶或破坏,不听制止或进行违抗;劫夺犯人或者帮助犯人逃跑不听制止;犯人抢夺警卫武器。并强调,劳动改造机关和警戒部队对每次使用武器的情况,应当详细报告主管领导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审查。如果错误使用武器而构成犯罪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1980年7月,国务院转发了公安部制定的《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和警戒的规定》,明确人民警察在执行公务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开枪射击:逮捕、拘留、押解人犯,遇有以暴力抗拒、抢夺武器、行凶或脱逃等非常情况非开枪不能制止时;犯罪分子以暴力破坏社会秩序,危及人民生命安全,非开枪不能制止时;人民警察保卫的对象、目标受到暴力侵袭的紧迫危险,非开枪不能制止时;犯罪分子劫狱或在押人犯越狱、行凶、暴动、抢夺武器,非开枪不能制止时;人民警察的生命安全遭到犯罪分子的暴力威胁,非开枪不能自卫时。人民警察依照上述规定对犯罪分子开枪时,除遇有特别紧迫的情况外,应当先进行口头警告或鸣枪警告,犯罪分子有畏服表示,应当立即停止射击。开枪射击后,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向上级报告。
1982年2月,公安部颁发的《监狱、劳改队管教工作细则》(试行),进一步明确了劳改工作干警使用武器的原则和制度。
1984年4月,根据司法部司发劳改字第139号《关于劳改劳教工作干警枪支配发、使用和管理的若干规定》的精神,省劳改局制定了《枪支管理及其使用制度》,其主要内容是:(一)监狱、劳改队干警所需的业务用枪由省劳改局统一管理配发。(二)按规定由个人配带的枪支、弹药由本人负责,妥善保管,确保安全。(三)配发个人的枪支及公用枪支均不准转借。不准把枪支、弹药带入监区。(四)追捕逃犯或其它因公外出需佩带手枪的干警,应经管教部门同意,主管领导批准。(三)枪支丢失被盗,必须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和省劳改局并保护好现场。(六)不论个人专用手枪和公用枪支的使用范围,都要严格执行国务院批准的公安部《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规定》。
[警戒设施与装备]
50年代,各劳改单位的警戒设施比较简陋。工业单位一般有围墙,少数用铁丝网代替围墙;农业单位一般是“划地为牢”,在犯人作业区周围插红旗作为警戒线,规定犯人活动范围和行动路线。
六、七十年代,警戒设施有所改善。工业单位筑围墙、架电网、建岗楼、设哨所;农业单位设岗哨、挖壕沟、建立集中点,还训练了少量警犬。各劳改单位都架设了电话,配备了一些车辆和武器。
80年代,警戒设施和装备逐步现代化。交通、通讯、警戒、勘察等器材设备,逐年都有增加。
四、监管制度
[犯人监规纪律]
1952年初,皖北公安局制定了第一个《犯人遵守规则》,对在押罪犯规定了十二个不准,简要言之就是:不准在狱内自由行动;不准在监所内探头张望、高声喧哗;不准互相串供翻供;不准举行任何非法秘密会议;不准向外界私通信件;不准私自托人购买食物、用品;不准夹带物品、破坏公物;不准互相吵嘴打架;不准违犯起居作息制度;不准互相包庇、隐瞒;不准损坏公物;不准故意损害老百姓的利益。这个规则曾得到中央公安部的肯定,并推广全国各监狱、看守所参照执行。
1957年7月,省公安厅重新修订了《劳改犯人守则》,并报经省委政法部批准公布实施。该《守则》分总则、劳动守则、学习守则、生活守则、卫生守则、通讯与接见守则,共6节34条。
1973年11月20日,省劳改局再次修订《劳改犯人守则》,印发全省各劳改单位执行。新的《劳改犯人守则》分6节20条,在1957年7月印发的《劳改犯人守则》基础上增加了学习毛主席著作等内容。
1982年8月,省劳改局制定了《犯人监(队)规纪律》,对犯人的学习、劳动、生活、卫生、通讯与接见等,都作了具体的规定。
[犯人小组长的选择和使用]
1950年,皖北区法院所属监所内的押犯是以犯罪性质、刑期长短、酌情穿插编组,每组10人左右,以号房计算,组长由干部指定案情较轻、表现较好的犯人担任,尽一定义务,不给任何特权。
1952年,皖北公安局作出规定:各号房内编成一个大组,按犯人多少编成若干小组。小组长由干部亲自掌握,管理犯人生活,按期汇报一般案犯的思想情况。
1961年,省劳改局要求各劳改单位根据犯人的不同情况,分别组建生产、学习、生活小组,组长一般由改造表现好和有专长的犯人担任。
1965年,在犯人中实行轮流值星员制度,撤销犯人中的小组长。轮流值星员的条件是:认罪服法,安心改造,如实向干部反映情况,能向坏人坏事作斗争。轮流值星员的任务是在干部的布置下,维护小组的学习和生活秩序,带头搞好生产劳动,向干部反映真实情况。
1972年10月,省劳改局规定:劳改队可以选择表现好的犯人当小组长或轮流值星员。犯人小组长或值垦员负责督促全组犯人遵守队规和劳动、学习制度,搞好清洁卫生。对犯人小组长或值星员,平时要加强管理和教育,每季要审查一次,不得给他们任何特殊权利,防止他们为非作歹。
1980年12月,省劳改局在《关于对罪犯管教工作的整顿意见》中提出:“犯人小组长、值星员要由改造好的积极分子担任,加强考核监督,实行定期(最多不超过一年)轮换制度。严防他们为非作歹和耍两面派。对有牢头狱霸行为的小组长,要及时撤换,严肃处理。”
1982年2月,公安部颁发的《监狱劳改队管教工作细则》第四十六条规定:“犯人小组长要选择改造表现好的犯人担任,由分队长提名,中队队务会议研究决定。他们在干部的直接领导下,负责管理本组犯人的学习、劳动、生活卫生和维护监规纪律等事项。对犯人小组长要加强管理教育,经常考核,发现重大问题及时撤换。”
1983年,省劳改局制定了《犯人小组长制度》,对犯人小组长的条件、任务和纪律作了具体规定。
犯人小组长的条件是:(一)认罪服法,积极改造,准确地贯彻执行管教干部批示,思想靠拢政府。(二)以身作则,带头遵守监规纪律,敢于对反改造言行作斗争。(三)努力学政治、学文化、学技术,成绩较好,并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四)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办事公道。(五)犯人小组长原则上要从服刑2年以上的一般刑事犯、渎职犯、过失犯中挑选。死缓、无期犯、累犯、惯犯一般不得担任。
犯人小组长的任务是:(一)督促小组犯人严格遵守狱内各项规章制度,维护监规纪律,如实向干部汇报情况。(二)带领小组犯人学政治、学法律、学文化、学技术。(三)认真协助干部搞好小组犯人的记分考核,带领小组犯人争创先进小组和文明小组。(四)带领小组犯人积极劳动,保质保量地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五)督促小组犯人在劳动中注意节约材料,确保安全生产。(六)检查督促本组犯人的内务,搞好个人和环境卫生。
犯人小组长的纪律是:(一)不准阳奉阴为,弄虚作假,欺骗政府,擅自处理问题。(二)不准包庇拉拢,打击报复,进行诬告陷害。(三)不准打骂体罚他犯,不准侵占、勒索他犯财物,不准有“牢头狱霸”行为。
[互监小组制度]
1950年,皖北法院所辖的各监狱,每个犯人小组内都以3~5人实行连保连坐,加强互相监督责任,提出的口号是互相帮助。
1954年,各劳改单位开始推行“两夹一”制度,即两个表现好的犯人负责督促控制一个表现差的犯人。
1957年,各劳改单位在“两夹一”的基础上,建立了互监小组,互监小组在犯人行政小组内设立,成员和组长由队委会研究决定。小组成员3人,特殊情况可有4~5人组成。互监小组成员及互监小组职责由中队公开宣布。
1972年,省劳改局规定了“四固定、五不拆”的管理制度,即互监小组的劳动岗位固定、睡觉铺位固定、学习座位固定、队列号位固定;坚持做到劳动不拆、睡觉不拆、学习不拆、娱乐不拆、开会不拆。
1982年,省劳改局制定颁发了《互监小组制度》,其主要内容是:(一)互监小组成员必须集体行动,实行互相监督、互相制约,不得擅自脱离小组;(二)互监小组成员有责任共同维护秩序;(三)互监小组成员应共同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四)互监小组床铺固定,集中往宿;(五)互监小组实行同奖同罚,奖罚分明。1985年,各劳改单位普遍建立了互监小组,有效地利用大多数愿意接受改造的犯人把重危分子监督起来。
[安全检查制度]
各监狱、劳改队每年都要组织几次全面大检查。中队干部对监舍每日进行检查,特殊情况随时抽查。节日检查一般由看押部队配合进行。清监工作由本监(队)的各级领导亲自组织部署,因侦查工作需要的,由办案人员检查。
安全检查的内容,主要有以下五点:(一)监管设施大检查。主要是对围墙、电网、照明、警铃等警戒设施进行检查。(二)监管制度大检查。主要是对门卫、值班、巡逻、交接班等监管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三)监舍安全检查。主要是对犯人监舍、伙房、工具房、病房、厕所、包裹房等进行检查。(四)生产区大检查。主要检查劳动工具是否集中统一保管,易爆、易燃、剧毒物品是否建立严格的出入库制度。(五)人身大检查。检查犯人身上是否带有现金、票证、证件、凶器和其它违禁品。
五、内看守
1980年以前,各劳改单位均未配专职内看守人员,监狱、劳改队大门由看押部队站岗执勤;禁闭室一般由管教科(股)派员值班。1980~1982年,各劳改单位陆续在犯人监区内设立内看守中队、小队或班组,具体建制和人数是根据押犯的人数和其他情况确定的。监狱一般设立内看守中队或小组;工业劳改队,一般设内看守人员20~35人;农业劳改队每个大队关押点。一般设内看守人员7~13人。
1984年,省劳改局制定了《内看守制度》,对内看守人员的条件和内看守的任务作了如下规定:内看守人员是劳改工作干部的一部分,在业务上受本单位狱政科(股)的领导,需要具备政治思想好、立场坚定,身体健康,年龄在三十五岁以下,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懂得国家法律和政策,经过岗位培训,熟悉内看守业务等条件。内看守要正确执行党的劳改政策,不准打骂体罚犯人,不准暗示和怂恿犯人打犯人,不准与犯人吃喝拉扯,同时,要坚持对罪犯直接管理的原则,密切掌握犯人中的各种情况,并能根据出现的情况及时作出适当处理。
内看守人员的具体工作任务,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夜间负责全监区犯人的管理工作。(二)白天负责对监区内留监犯人的管理工作。(三)负责监区大门出入人员的检验证件和登记工作。(四)负责检查犯人出入监区大门,清点人数,进行登记。(五)监内召开大会、放映电影及节日活动时,配合各大、中队维护秩序,(六)管理禁闭室,随时监视观察禁闭罪犯的言行,掌握和组织罪犯放风。(七)检查监区各处是否存在不安全因素,以及异常情况。
六、戒警具和禁闭制度
[戒警具的管理和使用]
劳改单位配备使用的戒具主要是指手铐和脚镣,警具主要是指警笛、警绳和警棍。
50年代初期,全省各劳改单位都自制了一些土戒具)规格不统一,使用也不够严肃。1957年1月,公安部颁发了《关于对犯人使用戒具的规定》。同年12月,公安部又印发了《关于对犯人使用戒具问题的补充通知》,对原规定作了补充。省劳改局要求各劳改单位严格遵守戒具的管理和使用制度,坚决纠正乱用戒具现象。
1983年2月,省劳改局根据公安部颁布的《监狱劳改队管教工作细则》有关规定的精神,制定了《戒警具使用管理制度》,其具体内容是:
(一)监狱、劳改队配备使用的手铐、脚镣、警绳、警棍、警笛等戒警具统一由公安部门制发,不得私自制造,非法使用。
(二)手铐、脚镣、警绳,由狱政科(股)统一保管,农业劳改队可委托大队代为保管,警棍、警笛由中队保管。
(三)犯人在改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经过采取其他措施仍不能制止和预防危险行为的发生,可以使用手铐或者脚镣:有行凶、逃跑、纵火、暴动、闹监、抢夺武器行为的;有破坏劳改场所设施、秩序和国象物资等行为的;犯人在押解途中的(成批调犯除外)。
(四)凡加戴戒具的犯人,不再出工劳动。不准对犯人戴背铐、双铐、重铐和自制不合格的戒具。手铐重量不超过500克。
(五)对于判处死刑等待执行的犯人,可以同时使用手铐和脚镣。对老病残犯禁止使用戒具;对女犯,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也不得使用戒具。
(六)对犯人使用戒具,必须经监狱、劳改队主管领导批准。农业大队由分管领导批准。遇有犯人行凶制止无效等特殊情况时,应先加戴戒具,然后补报审批手续。使用戒具的时间,除死刑待执行的犯人外。一般为7天,最长不超过15天。如确需延长期限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
(七)犯人在戴戒具期间,所在中队的干部应加强对其教育,在危险行为消除时,应立即解除戒具,不能把戒具作为处罚犯人的手段。
(八)劳改干警在追捕逃犯时,可以使用警绳。在监内一律禁止使用警绳,或用其他绳索捆绑犯人。
(九)劳改干警在执行公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使用警棍:追捕逃犯遇到抗拒时;处理犯人行凶、聚众哄监、结伙斗殴、暴动骚乱事件,警告无效时;犯人进行暴力袭击、需要自卫时。干警在使用警棍时,应以制服对方为限度,避免造成不应有的伤害。当对方的犯罪行为得到制止时,应立即停止使用。
(十)要建立严密的保管、交接和保养警棍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严防丢失,严禁转借。要严格执行警棍使用范围及其他有关规定。对违犯规定滥用警棍,刑讯逼供,违法乱纪的,要严肃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干警执行公务,遇到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使用警笛:需要呼唤干警和看押部队,共同制止犯人的犯罪行为时;需要群众协助追捕正在逃跑的犯人时;需要警告正在犯罪的犯人停止犯罪行为时。
[禁闭制度]
对严重违犯监规纪律的犯人实施禁闭,既是一种纪律处罚,又是在特殊情况下采取的一种防范措施。
禁闭制度从劳改工作创建就开始执行,并逐步得到完善。1983年7月12日,公安部十一局发出《关于加强和整顿禁闭室管理工作的通知》。省劳改局根据有关规定,制定了禁闭室管理制度,具体内容是:
(一)监狱、劳改队根据实际需要,设置禁闭室。农业劳改队原则上以支队为单位设置,直接归狱政科领导。规模较大,关押点分散的农场,可以在分场或大队建立禁闭室。
(二)每间禁闭室的使用面积不得少于3平方米,室内高度不得低于3米、窗户不得小于0.8平方米。门窗、电灯都应装置防护设备。室内要防潮保暖,通风透光。
(三)禁闭室用于处罚违犯监规纪律的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给予禁闭处罚:1、有偷盗、赌博、流氓活动,情节严重,屡教不改的;2、有脱逃、行凶行为的;3、哄监闹事,破坏改造秩序的;4、有意破坏生产工具或公共财物,影响正常生产的。
(四)犯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作为防范措施,使用禁闭室:1、对加戴戒具仍不能消除危险的;2、在监内重新犯罪,正在进行审理的;3、报处死刑待批的。
(五)受禁闭处罚的犯人,需由中队填写《申请关押禁闭审批表》,报监狱、劳改队的主管领导批准。禁闭期限,除死刑待批和正在审理的犯人外,一般为7~10天,最长不得超过15天。
(六)关禁闭的犯人,粮食定量按不参加劳动犯人的标准供给,不得克扣,并保证供应开水。每天要放风两次,每次半小时至一小时。禁闭室应当保持清洁卫生,经常消毒。对关禁闭的犯人,除死刑待批和有特别危险的以外,不再戴戒具。
(七)负责管理禁闭室的干部,应严格依照法律、政策和有关规定办事:1、禁闭犯人时,应将犯人的姓名、年龄、案情、刑期、禁闭理由、送押中队、禁闭日期和期限、危险性质和程度、看管注意事项等逐一详细登记。2、对禁闭犯人的人身和其他物品要进行严格搜查,除牙膏、肥皂、毛巾、碗筷、脸盆、衣被等生活必须品外,严禁将凶器、利器、毒品、绳索及其他危险品带入。3、禁闭室干部每小时至少要查看一次,对禁闭室门窗、铺板、被褥及所戴戒具等,在交接班时重点检查,对禁闭犯人不得打骂、虐待、侮辱或变相体罚,要教育禁闭犯人认识罪错。4、认真填写值班记录,详细记载禁闭犯人的思想表现及干部提审谈话情况,经常向狱政科(股)和主管领导汇报禁闭犯人情况。5、当禁团犯人认识错误,危险行为确实消除后,应及时解除禁闭。6、特殊情况可先禁闭,而后由所送单位及时补办审批手续。
七、接见、通讯与邮汇
[接见]
1960年以前,省属劳改农场,水利、建筑劳改总队均没有设立专门接见室,犯人亲属接见多在中队所在地的值班室或劳动工地进行。监狱、劳改工厂一般在大门值班室边设有简易的接见室。犯人亲属携带证明,每半个月接见一次,每次接见时间不超过30分钟。
1978年以后,省属工业劳改单位普遍建立了接见室,农业劳改单位以大队或分散的中队为单位也普遍建立了接见室。接见室配专职干部1~2名,负责接见工作,向犯人亲属宣传党的劳改工作方针、政策,介绍犯人的改造表现,并征求意见,请犯人亲属协助劳改机关做好犯人的思想改造工作。
1982年8月,省劳改局根据《监狱、劳改队管教工作细则》(试行)有关规定的精神,制定了《犯人接见制度》。其主要内容是:
(一)犯人接见亲属每月1次或2次,每次不超过1小时,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每次接见的家属不得超过3人。接见时禁止用隐语或外国语交谈。少数民族犯人接见时,可以使用本民族的语言。反革命犯、重大刑事犯和改造表现很坏的犯人接见家属时有干部监听。
(二)犯人在戴戒具、关禁闭以及正在审查交待问题时,原则上不准接见。有特殊情况需接见的,应当经过监狱、劳改队领导批准,指定专人监听。
(三)港、澳、台和国外亲戚接见犯人须经省劳改局批准后方可接见。
1985年5月,省劳改局为体现“教育、感化、挽救”的政策精神,有效利用犯人亲属规劝帮教,促进犯人的思想改造,决定在犯人中试行“准假探亲”、“与配偶同居”以及“和未婚夫(妻)结婚”等三个规定。三个规定,除“准假探亲”在各劳改单位普遍试行外,其他两个规定在个别单位试行后,认为条件尚不具备,未普遍试行。
[通讯]
50年代初期,犯人通信一律使用明信片。每犯每月与其亲属可通信1~2次。1955年以后,允许使用信笺。犯人一般只准许与其亲属通信,通信一律使用信箱代号。犯人发收信件,经过干部检查,如果发现有妨碍犯人改造和泄露劳改单位机密的信件,予以扣留。犯人不准与外界通电话。少数民族犯人与亲属通信,可以使用该民族的文字。
六七十年代,对犯人的一般的通讯依然和50年代一样,只是对发给国家机关领导人的信件和发往海外的信件作了某些具体规定。
1980年以后,各劳改单位把通信作为掌握犯人动向和进行思想教育的方法之一。有的单位在犯人中开展一封家信活动,寄出的信件经管教干部检查后,注明该犯的改造表现,统一寄出;有的单位选择有广泛教育意义的信件,如动情的规劝、反映家乡巨变等,向犯人公开宣读,并组织犯人讨论。
[邮汇]
犯人邮汇由各劳改单位指定专人到邮政部门统一领取。国内外寄给犯人的包裹,单位统一领取后分发给各中队,由中队干部逐人登记,与收件犯人当面拆封检查。非生活必需品,由单位代为保管,释放时发还本人。包裹中夹带违禁品、反动宣传品,一律没收,并及时上报。包裹收到后犯人已经调出,立即转递所在单位;如果犯人在逃,暂由劳改单位保存;已经死亡和释放的,原包裹一律退回寄件人。犯人向家中邮寄包裹,由中队或大队干部检查后,统一邮寄。
国内外寄给犯人的汇款,劳改单位统一领取后逐人登记,并开出两联单,一张记帐,另一张通知收款犯人中队,所汇款额记入该犯“大帐存款卡”上。汇款以犯人名义在银行存储,存折由劳改单位代为保管。犯人有正当用途时,经中队批准,可以支取。释放时全部发还。收款的犯人调动时,劳改单位要及时转汇。
犯人向家中汇款,由中队或大队大帐管理人员报经主管干部批准,统一汇出,凭回执记入该犯“大帐存款卡”上。
八、档卡与财物管理
[档卡管理]
犯人档案历来坚持集中统一管理。犯人收押后分别建立正档和副档。正档装有《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结案登记表》、《入监登记表》(贴附照片)、《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由各劳改单位狱政科统一编号管理。副档装有《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入监登记表》的抄件,以及不归入正档的、经过核实的其他材料,如思想汇报、检举揭发材料、历年评审材料等,由中队统一编号管理。
各旁改单位初建时均未建立犯人卡片。1956年3月,省旁改局规定,犯人入监当日按卡片内容填写3份,于3日内报送省劳改局1份,抄送专区1份,1份存查。各劳改单位看押的犯人如有变动、逃跑、死亡、保外就医、释放,均应填报卡片予以往销。
1956年下半年,各劳改单位根据省劳改局的要求,对犯人档案进行了清理。对有人无判决书或判决书上刑期起止日期不明者,都做了清查,消灭了有人无卷,有卷无人的现象。
1957年5月,省公安厅发出通知,要求劳改单位“在犯人释放后,要将档案移交当地公安局治安部门保存。”
1977年以后,犯人刑满释放后的档案材料仍由原改造单位保存。1984年,省劳改局制定了《犯人档卡管理制度》,主要内容是:犯人档案分正档和副档,正档由各劳改单位狱政科(股)档案室管理,副档由中队管理;犯人入监要及时填写卡片,并在收押后的半个月内报省劳改局一份;犯人调动时,档案随之移交;犯人档案材料原则上不准外借,如有特殊情况必须外借的,需经省劳改局批准;档案管理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单位撤销时,档卡全部上交省劳改局管理。
[财物管理]
犯人的财物管理,包括对犯人的私人物品和现金管理的各方面。对罪犯的贵重物品和非生活必须品,有家人的,一般由罪犯通知其家属领回。无家人的和实在不愿意把物品交给家属的贵重物品由狱政科(股)保管,一般物品由中队保管。保管罪犯的物品都要逐件登记造册,并发给本人收据。对犯人送交保管的物品,妥善保管、不得损坏、丢失。犯人有正当用途时,准予领取。各劳改单位一般都有专人负责犯人财物保管工作,定期下中队检查保管室,门窗是否牢固,有无防潮、防盗、防火设施。如发现犯人财物丢失、损坏、挪用情况,立即查明原因,追究责任。
犯人一律不准保存和使用现金。罪犯的私人现金,由中队代办存入银行,利息归本人所有,存折由中队指定专人保管。犯人有正当用途时,经中队批准后,可以支取(监内一律使用代金券)。
犯人调动时,财物随人移交。移交时造册登记,与犯人当面核对清楚。犯人释放,除依法没收的以外,其他财物都要如数归还,并收回存据。犯人死亡,其财物处理,按专门规定执行。
九、劳改积极分子委员会
劳改积极分子委员会以中队为单位建立,由该中队的劳改积极分子组成,在干部指导下开展活动。
1956年5月,全国管教工作座谈会后,全省各劳改单位相继在犯人中评选了劳改积极分子,召开了劳改积极分子代表大会,成立了劳改积极分子委员会。省属合肥新生棉织厂率先召开了第一届劳改积极分子大会。参加大会的积极分子85人是由犯人无记名投票,干部批准产生的,并批准了列席代表40人,邀请了上海、蚌埠、合肥等地16名犯人亲属参加了大会。会议期间还组织犯人到社会工厂参观学习。劳改积极分子委员会一般由9~13人组成,内设主任(由中队长、或指导员兼任)1人、副主任2人,下设劳动竞赛、纪律检查、学习辅导、宣传教育、文体活动、伙食管理、卫生检查等小组。
1957年4月,全省管教工作会议指出:(一)犯人积极分子委员会不是行政组织,而是附属行政并协助行政改进工作的不脱离生产的犯人的群众性组织。它的全部工作应当是在犯人中起带头和推动作用,积极响应行政的号召,带动犯人完成行政上所交给的各项任务。犯人积极分子委员会的一切活动必须在行政领导监督下进行,其任何决定都应该由行政批准,本身不得向犯人发号施令,对行政和生产工作没有监督的权利。在这样的前提下,可以直接参与管理犯人的伙食、卫生,开展犯人的文娱、体育活动,推动犯人进行劳动竞赛,对犯人的奖励和惩罚提出建议等。(二)犯人积极分子委员会不宜搞二级组织或几级组织。编有200人左右的中队建立一级组织较好,中队编制小的可以按伙食单位几个中队联合建立,或在大队建立。(三)队人积极分子委员会的产生和建立应慎重行事,其成员必须经过严格审查,由改造表现好的犯人充任。犯人积极分子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应先由犯人提名选举出犯人积极分子,然后在犯人积极分子中提出候选人名单,经犯人开会选举通过。(四)必须加强对犯人积极分子委员会的领导和控制,防止放任自流。犯人积极分子委员会一般应每年改选一次,把涌现出来的犯人积极分子选进去。省、专犯人积极分子代表大会每年可召开一次,各基层单位的犯人积极分子代表大会,可视生产需要每半年或一年召开一次。开会时,可聘请社会人士做报告,邀请犯人家属列席,按规定报销会议经费。但农场的分场(或大队)和专、县所属小单位因人数少、会期短,可按需要临时召开。开会时可不邀请社会知名人士作报告和家属列席,也不得报销会议经费。
同年12月,公安部(57)公劳字《关于加强当前劳改犯和刑满就业人员管理工作的几项措施》中指出:犯人积极分子委员会和犯人积极分子会议(大会或代表大会)仍然可以继续运用,但其性质不是一种犯人自治机构,更不是一级行政组织,而是运用犯人中的一部分已经改造较好能起积极作用的力量,在专政条件下,协助行政推动某些工作。
“文化大革命”期间,劳改积极分子委员会被撤销,1980年以后,全省各劳改单位开始恢复建立劳改积极分子委员会。1983年2月,白湖农场、省第一二监狱等单位先后召开了劳改积极分子大会,1679名劳改积极分子出席了大会。
1984年,省劳改局根据公安部颁布的《监狱劳改队管教工作细则》的精神,对积委会问题又作了明确规定:(一)劳改积极分子的条件是:1、认罪服法,积极改造;2、遵守监规纪律,并能揭发其他犯人违反监规纪律行为;3、努力学习,并能帮助其他犯人学习;4、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5、讲究文明礼貌,经常保持个人和环境卫生。根据这些条件,由中队各小组酝酿提名评议,队务会审核,监狱、劳改队批准,并召开劳改积极分子大会,发给证书或适当的奖金,或给予其他物质奖励。(二)中队建立劳改积极分子委员会,由中队劳改积极分子选出5~7人组成,下设学习、卫生、文体等小组。小组成员可以吸收有专长的犯人参加。(三)劳改积极分子委员会的任务是:在干部领导下,维护监规纪律;协助干部搞好犯人的学习、伙食、卫生和文体活动;带动犯人积极劳动,努力完成学习任务。
上一篇:第二节 民国狱政管理
平台声明

平台收录的姓氏家族文化资料、名人介绍,各地方志文献,历史文献、农业科技、公共特产、旅游等相关文章信息、图片均来自历史文献资料、用户提供以及网络采集。如有侵权或争议,请将所属内容正确修改方案及版权归属证明等相关资料发送至平台邮箱zuxun100@163.com。平台客服在证实确切情况后第一时间修改、纠正或移除所争议的文章链接。

族讯首页

姓氏文化

家谱搜索

个人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