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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狱政管理

第二节 民国狱政管理

一、收押
民国元年(1912年)3月15日,公布《中华民国暂行新刑律》。同年3月22日,安徽都督孙毓筠公布《安徽暂行现行刑律》,监狱管理仍沿用清末旧制。
民国2年,北洋政府颁布了《监狱规则》。按规定,收监应遵守的制度是:接收新入监罪犯必须有合法的公文,即执行指挥书、判决书副本,以供参考;淋浴、剃发,并检查身体,若发现有传染病、精神病罪犯,己怀孕7个月或分娩未满1个月的女犯不得收监(若认为有必要时,亦可暂行收监);检查罪犯所携带的衣物,违禁物品严禁带入监内,金钱等可携带的物品,由监狱负责办理保管手续,待罪犯释放时再发还;调查罪犯的身份,并进行登记。
民国3年,安徽省高等法院规定了收押罪犯的程序。罪犯入监先由第一科报告典狱长和医士,医上诊断新入监犯确无危险病,经典狱长许可后,填写入监小票通告相关各科;第二科检验收押后,由第一科将该犯姓名、籍贯及刑期、职业等项填入入监通知簿,呈典狱长核阅盖章后,分送各科、所捺印;第二科据此指定监房,第三科据此分配作业,教诲师据此施行个人教诲。
国民政府规定监狱收押犯必须具有法律根据。民国17年10月,司法行政部在颁布的《监狱规则》中规定:“入监者,监狱官非认定具备适法之公文,不得收之”。这里所说的适法之公文系指:法院的判决书与指挥执行书。
民国22年4月,司法行政部在第868号训令中透露:“安徽省各县旧监积弊甚深,闻有所谓掉包者,即以金钱雇人代替入狱,真正犯罪者反得逍遥法外。”·
民国24年11月,安徽省高等法院主科书记张萃调查无为县司法监狱事务,发现该县县政府内设有小班房一所,监所人犯经过小班房收押者十居五六,凡在小班房遵罚缴款者随时释放;无力缴纳者,则押送监所。押犯黄远柱称:“同案赌博共有六七人押在小班房,我因无钱饿了数时发送监所,他们6人在小班房己缴1200元罚金,只候递上保状即可开释。”该县对于情节轻微之偶发犯多有滥押不判之弊,法警借案诈索,押犯黄大架子称:“本年3月29日,洪家桥地方迎神赛会,有法警丁日海等6人来乡索洋30元,怒我从中梗阻,逐加赌博罪名带县收押。”法警对送押人犯每人索洋1元,如贫困交不起,就要受到虐待。
民国25年6月,安徽在押犯人数是:军事机构寄押人犯426名,县政府寄押人犯6142名,肃反专员寄押人犯180名,三者计6748名,比普通刑事人犯4679名多2069名。
民国25年7月,安徽高等法院致函省政府主席称:“查各县监所羁押军事人犯,以六安、寿县、合肥三县为最多,寿县已另设看守所,六安亦有一部分移转新监收禁,惟合肥一县迄无妥善办法,”“详查该县监所全部房舍,只能容300人左右,现在共有已、未决犯607名,超过容量一倍以上,其中有该县县长发押之军事犯、未决犯即占540名,人犯拥挤,几无立足之地。在此夏令酷热日期若不急谋救济,一旦发生疫瘟,危险实甚。经面谕该秘书赶速仿寿县办法,筹设临时看守所,将现押于该监所未决犯提出一部分收押于其中,以资疏通。”
民国25年,安徽省部分监狱押犯情况,详见下列各表(表6—1—1,表6—1—2,表6—1—3),表中所列人数以已决人犯为限,所有军事及行政机关暂行寄禁或寄押的人犯概未列入。以下各表有的栏目数字有出入之处,是民国档案原样,故未作改动。
民国28年,恢复了阜阳第三监狱,收押附近各县军事重犯500多名。该监原系乙种监狱规模尚属可观,抗日战争爆发后毁于黄河泛滥。重新修建后,仍复旧观,已符合甲种新监狱的规定,故改按甲种监狱编制。
抗日战争期间,监狱收押的犯人除共产党人、爱国民主人士和普通刑事犯外,主要还有汉奸犯和烟毒犯。民国26年国民政府公布了《惩治汉奸条例》,自民国27年至民国32年,安徽省经军法机关审判的汉奸罪犯1344人,其中监狱收押266人。鸦片烟毒,为害甚烈,民国以来屡有禁止,但收效甚微。抗日战争期间烟毒案件由军法机关受理。自民国28年至民国32年,安徽省经军法机关审判的烟毒罪犯共4891人,其中监狱收押3058人。
民国31年,为解决省政府及省高院驻在地立煌县(今金寨县)按乙种新监狱编制。次年,将该县监所改名为立煌监狱,收押人犯200名。
民国35年1月19日,国民政府公布的《监狱行刑法)对监狱规则》中的收监规定作了两项修改:一是对于精神病人、重病患者、孕妇、产妇等的收监问题重新作了规定:“前项被拒绝收监者,应由法院斟酌情形送交医院或交监护人或交其他适当处所”;二是对妇女携带子女入监问题作了重新规定:“入监妇女请求携带子女者,得准许之,但以未满一岁者为限。”“前项子女满一岁后,无相当之人受领,又无法寄养者,得延期六个月,满期后交付救济处所收留。”在国民党的监狱里母子或全家一起坐牢的事是屡见不鲜的。是年,安徽省监狱关押犯人3343人,关押特别法犯1105人。
人犯出入人数表(民国25年)


各县旧监人犯出入人数表(民国25年)


安徽省新旧监所人数调查表(民国25年6月)



说明:1、注①另有肃反专员寄押人犯2名未列入;②5名未列入;③12名未列入;④6名未列入;⑤5名未列入;⑥9名未列入;⑦3名未列入;⑧3名未列入;⑨10名未列入;晼晫28名未列入;晼晬33名未列入;晼晭5名未列入;晼晱2名未列入;晼晲6名未列入;晼晳3名未列入;晼晵10名未列入;晼晸9名未列入;晼晹15名未列入;晼晻6名未列入;晽晫4名未列入;晽晬4名未列入。
2、该表所填入数字系以民国25年5月末日止。
二、监禁
民国2年(1913年)12月,北洋政府颁布的《监狱规则》规定:“在监者概以分房监禁为原则,但因精神身体认为不适当者不在此限。满十八岁者分房三年后非本人情愿不得继续分房,未满十八岁者分房一年后亦同。监狱长官及教诲师至少每十日一次访问分房之在监者,看守长须常访问之。杂居者无论在监房、工场均须斟酌其罪质、年龄、犯数、性格等隔别之。”
北洋政府时期的新监对罪犯的监禁状况较清末有所改善。以安徽省第一监狱为例,该监没有男监、女监和病监,监房分为杂居和独居两种,以关押不同刑期、不同罪质的罪犯。监房仿扇面式,独居室分劝、善、改、过四翼;杂居室分为仁、义、礼、智、信五翼。
民国11年,省高等法院指令:长刑犯和短刑犯分别关押。长期徒刑犯被解送新监关押,短期徒刑犯仍在各地旧监关押。与此同时,已决的女犯也被解送新监关押。
国民政府时期,司法部规定监狱以分房监禁为原则,同时采用分类杂居制。实际上,其时监狱人满为患,分房制仅在少数监狱采用,多数监狱仍然实行杂居制。饮马塘监狱(省第一监狱分监)在当时是省内监禁条件比较好的监狱,分房制也只是适用于部分犯人。民国20年,省高等法院指令:成年犯与少年犯,初犯与累犯隔离禁押。民国21年,省高等法院指令:重刑犯与轻刑犯隔离禁押。同时,各监狱将禁押年久的旧案犯人一律解送新监执行。次年上半年,宁国县5名、旌德县3名、太平县5名、合肥县60名犯人被解送第二监狱执行;涡阳县7名、亳县26名、颍上县6名犯人被解送第三监狱执行。民国22年,省属各监狱罪犯监禁情况见表6—1—4
各监狱设置地点及其监房数目并容纳人数表(民国22年)

民国24年4月11日,司法行政部第1759号令指示:“各县监所拢头牢头勾结监所看守、县府法警,敲诈良懦之恶习,应彻底革绝,以资整顿。”奉此,安徽高等法院着手整顿监所拢头牢头之积弊,其方法是将合肥、宁国、旌德、太平、涡阳、亳县、颍上、舒城各县禁押年久已决之人犯解送芜湖第二监狱、阜阳第三监狱执行。
民国24年5月,安徽第一监狱拟具本监在监人阶级制处遇暂行办法16条,连同阶级待遇表、记分表等件,呈安徽高等法院转司法行政部核准,试办在监人阶级制。即根据犯人的刑期和其他有关情况,将行刑的过程分为数级,监狱当局以在监人改悔程度使之渐次升级,等级愈低其待遇愈劣,等级愈高其待遇愈优。
三、特种监禁
民国16年,国民政府决定设立中央、地方两级特种刑事临时法庭,负责审判反革命和土豪劣绅的初审、二审案件。安徽特种刑事地方临时法庭于民国17年1月3日成立,同年5月,组建反省院,为特种刑事案犯的感化反省场所。民国19年9月23日,国民政府第1736号指令正式批准成立安徽省反省院,设于饮马塘监狱看守所内。民国22年7月,反省院由饮马塘迁入黄家狮原安庆陆军监狱。
反省院由司法行政部管辖,其监禁对象是:(一)犯《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或前《暂行反革命治罪法》之罪,受刑之执行,无期徒刑逾7年,有期徒刑逾三分之一,而有悛悔实据者;(二)犯前款之罪,罪刑之执行完毕,仍有再犯之虞者;(三)犯第一款之罪,宣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者;(四)依《共产党人自首法》第八条规定移送者(注:即免除刑罚之共产党人,取保后由法院移送反省院);(五)经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议决送反省院者。
反省院基本上采用普通监狱的一套管理方法。它同普通监狱相比更注重对反省人进行思想灌输,使反省人经过“感化”、“反省”,成为“三民主义之忠买信徒”。国民党中央训练部明确规定反省院人员必须是国民党员,他们“除具有训育学识、经验外,尚应深切认识党义,忠实力党服务,并具有摘奸发伏之能力”。
反省院的反省期间,以6个月为1期,期满后评判委员会认为须继续反省者,应再受反省处分,但总期不得超过5年。期满出院者,给以自新证书。但是,“反省院如发觉受反省处分者在反省期内有新罪证或认为不能感化者,应将其送交该管法院审判或执行其刑。”
国民党监狱关押了大量的共产党人,并进行残酷的镇压。安庆作为安徽省会,从民国18年(1929年)到25年(1936年),鹭鸶桥监狱、饮马塘监狱和反省院三区先后关押的政治犯高达3000余人。
民国17年(1928年)10月13日,中共中央派任弼时来安徽巡视工作,次日,在南陵县中山公园参加党团会议时,由于叛徒告密,遭国民党党部逮捕,经县党部和县政府多次严刑审讯,任拒不承认是共产党员,后解送至安徽高等法院,关押在饮马塘监狱“知”字号内。任在狱内坚持斗争,策动狱中三次绝食,由于任身份未暴露,终因“罪证”不足而获释。从同年下半年开始,关押在饮马塘监狱的共产党人秘密建立了党支部,一直延续到民国22年,改选过5次,支部书记先后有柳毅夫、葛文宗、曹汇云、卫国昌、王焕然担任。
民国20年4月6日,中共安徽省委书记王步文在芜湖柳春园被国民党逮捕,关押在饮马塘监狱“必”字号内。国民党安徽省省长陈调元组织特别法庭亲自审讯,始许以高官厚禄,继又指使叛徒劝降,毫无结果后则严刑拷打,施以刺竹签、坐老虎凳、烧香火、烫烙铁等酷刑。王步文大节不夺,坚贞不屈。同年5月31日晨,被押往北门外刑场枪决,牺牲时年仅33岁。
民国24年4月23日,国民党安徽省党务特派员办事处制定了《安徽省各县肃反工作实施纲要》,由安徽省主席令发各县遵照执行。该《纲要)规定:“破获反动机关或逮捕反动分子,由肃反专员讯洁后,送交当地政府暂行寄押”,“捕获之反动分子,如系罪大恶极,梗顽不化,执迷不悟者,应即检出证据,呈请党部核准后,送当地司法或军法机关依法判罪,必要时解省讯办。”“共产党人及一切政治犯之自首,经中央核准后,应由各县肃反专员严密编组训练。”
抗日战争期间,国民党实行消极抗日、积极反共的政策,把共产党领导的抗日武装视为“盗匪”,加以判罪。据《安徽省统计简编》记载,民国27年至民国32年6年中,全省军法机关判处的盗匪案件人数共6833人,内判处死刑的1650人,无期徒刑的182人。
四、戒护
北洋政府对监狱戒护作了周密的规定,以便犯人经常处于监狱官吏的监视之下。新监的构造多设计成扇形、放射形,以便看守居中监视四面,即使犯人在监外活动的瞬间,也务必不使其出监狱官吏视线所及范围之外。另外还规定在工场时每20至30名犯人须配置看守1人,即使上厕所也不得使二三名犯人同时入内。若在监外服劳役,则每名看守只管理10名犯人,至多亦不得超过12名。服外役的犯人也需挑选估计不会逃脱者。犯人劳役所用的各种工具器械,必须按指定地点位置存放,劳役结束时必须一一清点,如有缺少立即搜索追回。犯人自工场或监外回监房时还须检查其身体衣服,免有夹带之物。监房也须每日检查一次或多次,尤其注意有无藏匿器物及破坏监房情形。各种检查有无事故发生均要填写检查报告簿,以便记录在案。
为防止犯人相互策划举行暴动,监狱禁止犯人间谈话,若有必要讲话时,亦须高声明言,不得低声耳语。监狱大门各出入口及监狱房工场门户均严加守卫,并设非常事件报警器。监狱围墙下更应整洁干净,不可堆积薪炭木石器具以及梯子竹杆之类可供攀越用具。各种房门钥匙尤应由专职官吏收藏,不可滥传,以防丢失或仿造。
民国12年,北洋政府公布的《监狱规则》规定:“在监人有逃走暴行自杀之虞及在监外者得加以戒具”、“戒具设窄衣手镣捕绳联锁四种。除紧急情况可先使用后报告监狱长官外,均应得到监狱长官同意的命令方可使用。”监狱官吏携带武器(枪或刀)在发生下列情况下准予使用:“(一)在监者对于人之身体为危险暴行或加以将为暴行之胁迫时;(二)在监者持有足供危险暴行所用之物不肯放弃时;(三)在监者聚众骚扰时;(四)劫监者及帮助在监者为危险之暴行胁迫或逃走时;(五)图谋逃走者以暴行拒捕或制止不从仍行逃走时。”事后应将使用武器情形从速报告司法部,并致函地方警察官署通报情形。
北洋政府时期,安徽省第一监狱戒护情形:
一、通常戒护:(一)表门,置看守3人,每班1人,轮流值勤。(二)侧门,置看守3人,每班1人,轮流值勤。(三)杂居间,置看守6人,每班2人,轮流值勤。(四)分房监,戒护方法与杂居间相同。(五)工场,计9处,每处各置看守1人。(六)病监,置看守2人,每班1人轮流值勤。(七)女监,置女主任1人,女看守2人。(八)望楼,置看守2人。(九)巡逻,将工场正勤辅勤各看守分班次,每班2人。(十)武器,枪械子弹除临时警备酌发警备线之看守以资防卫外,所有戒护囚人就役、罢役、运动各时间及服务之看守均持枪震慑。各监房、工场以及各处看守服务,平时均佩指挥刀以示威仪。(十一)警笛、捕绳,凡服务各看守,均装带身旁,以备临时需要。(十二)火电线,围墙上安装火电线两道,以防囚人逾越。(十三)戒具,备有脚镣、手铐,专对凶顽不化之囚人,认为有意外之虞者用之。
二、临时戒护:(一)报知机,工场中央楼均设告警电铃以通消息。(二)消防器,备有消防吸水钢管数具,不时令休息看守演习以备不虞。(三)非常警备,遇有天灾事变或囚人暴动时,二科看守长督同主任看守指示机宜,分配休息看守把守要道,以资策应。
民国17年10月,国民政府颁布的《监狱规则》规定:“在监者有逃走、暴行、自杀之虞及在监外者,得加以戒具。戒具设窄衣、脚镣、手铐、捕绳、联锁五种。”“戒具非有监狱长官命令不得使用。”但是,在具体执行中监狱官吏常以戒具作为惩罚犯人的手段,他们往往不问在监者是否有逃走、暴行和自杀之虞,统统钉上脚镣,或者用绳索绑在柱子上,使之不得动弹。更有甚者,监狱官吏竞用摘戴戒具进行敲诈勒索。
民国24年11月1日,司法行政部在第调63号训令中指出:“查监所人犯戒护事项至关重要,前经本部迭次通饬注意在案。乃近查宁夏卫宁地院看守所、安徽铜陵县监所及福建莆田监所人犯暴动脱逃之案接踵而起,似此情形殊属不成事体。为此,今仰该院长,严饬所属各监所一体遵照,嗣后对于人犯戒护务须填密注意。自经此次通令之后,倘再有疏虞,致发生前项情事,各监所长官应从严惩治,即各该直接监督长官亦应连带负责,依法议处,其各凛遵毋忽。”同年11月7日,安徽高等法院奉令饬知各监所,戒护应填密注意,嗣后如有人犯暴动脱逃情事,其直接监督长官应连带负责。
民国25年6月,司法行政部监狱司函致安徽高等法院称:“查慎独室系为惩罚人犯之用,各新监所对于此项设备,多付缺如,以致遇有顽梗不化之徒,无法处置,殊感棘手。兹检部定慎独室构造标准图五份函致贵院查照。转饬酌量添设,俾资应用。”同年6月9日,安徽高等法院在第5402号训令中要求一、二、三监狱,凤阳分监,按照部定慎独室构造标准建造。
民国26年1月,司法行政部在第553号训令中规定:“脚镣最重不得超过3斤12两,以示限制,并应烙遵前令办理,不得滥用”。同年3月4日,司法行政部在第1399号训令中规定:“联锁最重不得超过四斤,最长不得过一丈四尺,以示限制而便应用。”同年3月21日,安徽高等法院奉令转饬各监所,遵照执行。
不论在北洋政府和国民政府时期,尽管对在押犯如何戒护森严,但狱内犯人暴动和监外劫狱事件仍不断发生。
民国5年6月5日夜,安徽模范监狱内百余名罪犯突起暴动被司法警察镇压,脱逃罪犯30余人。
民国6年6月1日,阜阳监狱犯人乘虚暴动越狱,并与当地土匪联合,冲入县署,纵火焚烧民房多间,民警开枪追捕,误毙群众多人。
民国19年9月,方志敏、邵式平率领红十军攻入秋浦县城(今贵池县)打开牢门,释放政治犯。
民国24年3月7日,无为县驻军安徽第二区保安第二团第二大队第三中队突然哗变,劫狱纵囚,放走该县监狱己决犯41名,看守所未决男犯47名、女犯2名,两处脱逃一空。
民国36年12月23日,安庆饮马塘监狱和看守所犯人,于是夜11时许暴动越狱。他们砸碎马灯,勒住看守,扳毁栅门,蜂拥而出,计逃脱未决犯24名,已决犯7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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