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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劳动改造

第一节 清末劳役

清光绪以前,罪犯劳役属单一的外役形式,在罪犯发配地进行。清末,由于时局维艰,改革势在必行,设立了修订法律馆,制定了一些与狱制有关的刑事法令、法律。劳役又称作业,形式从监外发展到监内,种类也有所增加。
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刑部议准“各省通设罪犯习艺所章程”,肯定这是“安插军流徒第一良法”,“将命盗杂案遣军流徒各种罪犯审定明拟后,即在犯事地方收所习艺,不拘本省外省,分别年限之多寡,以为工役之轻重。”《章程》规定:(一)徒罪人犯或较轻的,即常所可宽原的军、流罪犯按其原罪年限责令劳役,限满释放,如有脱逃被捉获,要重新收所工作。(二)遣、军、流罪其他各犯一般都照定例发配习艺,三流工作年限为六、八、十年三等;遣、军照满流十年科断,限满都释放;只有犯强盗、抢夺、会匪、棍徒等罪的犯人除分别到配加监禁五年、十年之外,限满入习艺所劳役还要身带重镣,充当折磨苦工二十年(遣、军)和十年(流)。(三)各犯“如有在所不安工作,复行滋事犯法”,则按原罪、复犯情节加禁三年至十年,怙恶不俊者永远监禁,甚至处死刑。
光绪三十年(1904年),经法律馆议变法奏折中的省刑责条规定:“笞、杖等罪仿照外国罚金之法,改为罚银”,“无力定纳改为作工”,罚一两折作工四天;拟判笞刑的犯人改科工作一月,杖60的改科工作两月,每等递加两月,直到杖一百改罚工作20月为止。
光绪三十二年四月,省城一区习艺所于安庆北门城内饮马塘建成。习艺所收押人犯时,“先检查其体格,如有老残病,不能习艺者,即行退回,再查其监禁年限。近则因开释期速,授以易成工艺,出所可以谋生;远者开释期迟,授以较难工艺,对艺学成者,可提前开释,艺未学成出去难以谋生者,可延期开释。”
宣统二年(1910年),由安庆习艺所改建的省模范监狱,在组织犯人作业方面对旧制进行了多方面的改进。该监的内监、外监、女监皆建有工场供犯人习艺,作业面矿大,作业人数增加。在习艺种类上能注意到监内习艺与日后生活相结合,犯人每天作业时间为8~12小时,其中习艺成绩突出,有痛改前非者,还可酌其犯罪轻重,量以省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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