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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劳动改造

第三节 建国后劳动改造

劳动改造是指劳改机关在执行刑罚过程中,通过组织对罪犯教育与参加生产劳动,达到教育改造罪犯目的的一个基本手段。建国初期,根据中央的指示,全国就开始组织罪犯投入劳动改造。30多年来,劳改机关在组织实施劳动改造的过程中,坚持“改造第一,生产第二”的劳改工作方针,从改造人、造就人出发,采取劳动生产与政治思想教育相结合,强制劳动与人道主义相结合,既改造了罪犯的思想,又为国家创造了一定的物质财富,充分显示了中国劳动改造罪犯工作的特色。
一、劳动教育
建国初期,收押改造的犯人多属剥削阶级出身的历史反革命犯,他们把劳动看作是最卑贱的事情,留恋剥削阶级的寄生生活,惧怕劳动。为此,从1952年开始,全省各劳改单位都对罪犯进行劳动意义的教育,组织罪犯学习《社会发展史》和《劳动创造世界》等教育材料,把劳动实践与理论学习结合起来,纠正他们轻视劳动、畏惧劳动等错误思想,消除他们仇视劳动人民的反动立场和观点,正确认识劳动荣辱观。
1954年11月30日,《人民日报》发表题为《驳斥美国诬蔑我国实行“强迫劳动”》的评论员文章。各劳改单位组织犯人学习,并联系思想实际,开展劳动改造的作用和意义的讨论。接着各劳改单位又以劳动赎罪为内容,对犯人开展政治思想教育,说明国家建设与他们前途利益的一致性,要求他们用自己的劳动成果向人民赎罪,批判他们鄙视劳动和抗拒劳动改造的反动思想,使他们懂得只有在劳动中把自己改造成为新人,才是唯一的出路,以逐渐转变其劳动态度,由被迫劳动转变为自愿劳动。
1956年,省劳改局要求对罪犯进行“树立劳动态度,遵守劳动纪律”的教育,促使罪犯把服刊期间的生产劳动与思想改造结合起来,在生产劳动中积极、主动、诚实、不拈轻怕重、不投机取巧、不怕苦怕累怕脏、遵守各项劳动纪律,培养自觉的劳动习惯。
1959年,各劳改单位利用迎接建国十周年,制作“劳改工作成果展览会”展品的时机,深化犯人的劳动教育,使他们进一步认识到劳动是光荣的,劳动成果来之不易。有的历史反革命说:“过去掠夺农民的劳动果实,不体会劳动人民的千辛万苦。今天吃到自己亲手种的粮食,才体会到‘汗滴禾下土’,‘粒粒皆辛苦’的道理”。
1964年,省劳改局要求每个犯人必须掌握劳动技能,养成劳动习惯,过好“劳动关”。监内形成了勤俭节约为荣,好逸恶劳为耻;为社会主义多作贡献为荣;吃社会主义、拿社会主义、破坏社会主义为耻的良好风气。在劳动教育中,抓住重点带动一批。白湖农场二大队六中队反革命犯王汉彬,曾任汪精卫政府的银行行长,到黄豆地锄草,连黄豆和杂草都分不清。中队干部与他并肩劳动,边劳动边讲解劳动创造世界、劳动光荣、剥削可耻的道理,教给他生产知识。二年以后,王犯初步树立了劳动观念,养成了劳动习惯,从而带动了一批同类型罪犯劳动态度的转变。省第二监狱犯人程树林(流氓罪)在改造中不服管教,抗拒劳动,干部王忠惠决定从扭转其好逸恶劳恶习,促使其过好劳动关入手,一方面耐心地教育帮助,一方面以身作则,做出劳动示范,终使程犯深受感动,逐渐对劳动产生了兴趣,并能带头参加劳动。
1967~1972年,对犯人的劳动教育主要是根据“一切坏事都是从不劳动开始”的基本观点进行劳动可以改造人的教育。在劳动教育中,结合劳动实践,把思想教育工作渗透到劳动生产和日常生活中去,使犯人在劳动中逐渐树立劳动观点,养成劳动习惯,掌握生产技能,成为一个自食其力的劳动者。
1973年12月,省旁改局要求深化犯人的劳动教育,对犯人要进行一定的劳动生产技能的训练,大力开展劳动竞赛、技术革新、技术革命运动。在此过程中,不断地结合具体事例批判罪犯中的“劳改是罚劳役,是为了攫取廉价劳动力”等反动论调和“劳心者治人,劳力者治于人”等错误思想。
1979年以后,随着生产技术的发展,工业单位多数采用机器生产,拥有比较先进的技术设备,农业机械化水平也有所提高。对犯人的劳动教育,重点围绕犯人适应集体劳动,引导犯人正确认识个人集体关系,启发他们关心集体利益,维护集体荣誉,认识人与人之间真诚互助合作的关系,铲除自私自利、损人利己等剥削阶级思想。
1982年,省劳改局制定了《犯人劳动守则》,其主要内容是:
(一)服从劳动调配,不准挑剔工种。积极参加劳动生产,在保证产品质量的前提下,完成和超额完成生产任务。(二)遵守劳动纪律,不准擅自离开劳动场所,不准干私活,严格遵守各项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一旦发生事故,应积极采取减少损失的措施,并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干部。(三)严格执行劳动生产检查制度,不得以少报多,以次充好和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四)努力钻研生产技术,积极提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的试验,必须经干部批准。(五)增加生产,厉行节约,爱护国家财产,降低生产成本。不准浪费、损坏、变卖、赠送、调换、偷盗生产资料或产品。
各单位根据省劳改局的规定,对犯人的生产劳动加强管理,严加约束。对模范遵守劳动纪律和成绩优秀的,给予精神或物质的鼓励;对于违反或破坏劳动纪律的,分别情形,依法追究责任。
1983年以后,青少年犯罪逐渐增多,针对他们中出现的厌恶劳动、消极怠工、抗拒改造的情况,省劳改局提出了劳动改造的具体标准,即: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联系劳动实际,消除犯罪思想;坚决改过自新,培养劳动习惯,认真劳动改造,争做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的守法公民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有用之才。
1984年,省劳改局推行改造、生产“双承包责任制”,在管教工作上实行联改联产双百分考核制度,以分计奖,依法减刑,及时兑现奖惩政策,要求罪犯遵守劳动纪律,按质按量地完成生产任务。
二、组织生产劳动
1950年,皖北法院对所辖监所罪犯的劳动作出规定:“七年以下刑期的普通刑事犯采取审查交保,编在监外劳动。”当时,由于干部和武装戒护条件所限,一般只是对5年刑期以下犯人经审查后编入劳动管教队,进行农业生产和各种手工业生产。同年11月底,全区(皖北区)有4270名犯人参加生产,大部分编入劳动管教队劳动,有的在机关劳动,有的组织监外临时劳动。
1951年5月,第三次全国公安会议《关于组织全国罪犯参加劳动改造问题的决议》提出“必须立即着手组织劳动改造工作。”根据这次会议精神,皖北公安局制定了《对判处徒刑的3500名罪犯进行劳动改造》的计划:不适宜于监外劳动的重刑犯由监狱收押改造,因陋就简地办起了工、副业生产;适宜于监外劳动的轻刑犯,建立了水利、建筑、农业等各种类型的劳动改造队。使大批犯人及时投入了劳动改造。
1951年秋,响应党中央和毛泽东同志“一定要把淮河修好”的号召,华东地区成立了治淮委员会,下设治淮劳改指挥部,成立了治淮工程总队。工程队建队时有7000名犯人参加,到1954年,犯人增至6.8多人,这些犯人除本省判决投入有数千人外,大多是从上海陆续调入的。这支工程队除参加治理淮河外,还先后参加了安徽、山东、辽宁、江苏、河南五省的水利工程建设,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1955年底,省旁改局贯彻第三次全国劳动改造罪犯工作会议精神,及时将新收押犯人投入劳动。据1956年9月统计,全省在押十多万犯人中,投入工业生产占4.5%;农业生产占26%;水利工程建设占54.5%;其他占15.5%。通过劳动,许多过去肩不能挑,手不能提的旧官僚、大地主、资本家、烟毒犯等都变成了自食其力的人。
1958~1961年,在全国大跃进的形势下,全省新建和扩建了大批劳改单位,生产任务过重,指标过高。许多单位为了赶任务,加班加点,延长劳动时间,增强劳动强度,造成一些犯人非正常死亡,当时曾受到公安部的批评。
1963年1月,省第八次旁改工作会议根据第十二次全国公安会议关于“劳改工作必须集中统一领导”的精神,报经省委决走将分散在7个厅使用的犯人全部收回,由省公安厅直接领导,组织犯人在劳改单位从事劳动生产。
1964年,根据省劳改局关于“在贯彻改造第一的前提下,积极搞好生产”的要求,各劳改单位纠正了过去工作中偏重生产的倾向,按照犯人的体力、技术专长和改造表现,从有利于改造出发,划分甲、乙、丙、老弱四个等级,按人按等级分配力所能及的生产任务,老弱犯一般从事打扫卫生和种菜等项劳动。对新投入改造的犯人,先给他们1~2个月的锻炼,然后再分配适当的工种,规定定额,由轻到重,由少到多,由简到繁,逐步适应。劳动时间一般不超过8小时,农业生产单位在大忙季节也确保犯人有8小时的睡眠时间。热天早上工,晚收工,延长午间休息时间;冷天迟上工,早收工,每天学习时间不少于2小时。
“文化大革命”中,劳动改造工作受到极“左”路线干扰,全省先后将15个劳改单位,43000多名犯人和就业人员交给了兵团和军垦。这期间,保留下来的劳改单位仍坚持执行“改造第一,生产第二”的劳改工作方针,在社会上停产闹革命的情况下,仍然组织犯人参加劳动,使劳改生产在逆境中也得到一些发展。
1972年10月,省劳改局在制定的《劳动改造管教队工作细则》中规定:中队对犯人生产劳动实行定额管理,对每个犯人每年、每月、每个劳动日应完成的作业定额,实行评工记分,犯人出工要有干部带领,加强现场监督。
1981年以后,根据中共中央“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省劳改局对旁改生产进行了调整,加强了内部管理,推行多种形式的经济责任制,犯人改造与生产挂钩,实行严格考核,严明奖惩,调动了犯人劳动改造积极性。
1983年,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开始,省劳改局迅速抽调干部,投入资金选择场地,新建扩建旁改单位,使“严打”期间收押的几万名犯人,及时投入了劳动改造。
1984年,劳改单位全面推行改造生产“双承包”责任制。承包中,对犯人逐日考核,逐日记分,实行以分计奖。对表现好的,生产贡献大的,除经济上奖励在同等条件下不低于工人、就业人员的奖金水平外,还可以表扬、记功,直至予以减刑或假释。反之,则给予处罚。
三、组织劳动竞赛
1952年10月,劳改单位都组织犯人开展了“评劳动、比改造”活动。活动结束后,对劳动表现好的犯人给予了表扬,有的还受到减刑;对劳动表现差的犯人进行了批评,并组织犯人订立了“劳动赎罪公约”。
1954年,全省各劳改单位组织犯人开展劳动赎罪竞赛。在竞赛活动中,严明奖惩制度,对懒惰、怠工或抗拒劳动的罪犯给予处罚、惩办,保证劳动赎罪竞赛的顺利开展;对积极劳动的罪犯给予一定奖励,调动他们的劳动积极性。
1958年,在全民大跃进的形势下,对犯人也开展改造、生产大跃进的劳动竞赛。竞赛的内容是“七反”(反浪费、反保守、反逃跑、反偷窃、反造谣破坏、反消极怠工、反拖混刑期)、三高(工效高、产量高、质量高)、十比(比思想改造、比劳动积极、比学习、比遵守监规纪律、比干劲、比钻劲、比产量、比质量、比爱护公物、比走社会主义道路的决心)、三破三立(破反动思想、立社会主义思想,破剥削阶级观点、立劳动观点,破旧恶习、立新道德)”。这种竞赛活动,是当时极左形势的产物,虽在一定程度上也提高了劳动工效,但其负面影响却造成了犯人体质下降,发生非正常死亡的严重后果。
1959年,为迎接建国十周年,各劳改单位继续组织犯人开展劳动竞赛,并与技术革新、提合理化建议结合起来,提高了劳动生产率。六安红石桥农场试制的开沟机,提高工效5倍。合肥新生布厂有4项生产突破了全国记录,在纺织行业产生了很大影响。
1963年,组织犯人开展“增产节约,革新挖潜”竞赛。很多犯人从节约一滴水、一度电、一铲煤做起,培养了勤俭节约的美德,同时也促进了生产的发展。
1972年10月,组织犯人开展以“评劳动改造,比劳动态度,比优质高产,比节约安全”为中心内容的劳动竞赛。竞赛既有数量指标,又有质量要求,对生产中的关键问题,开展技术表演赛、对手赛、攻关赛。竞赛结束后,对优胜中队、班组和先进个人给予奖励。
1979年,各旁改单位都认真贯彻公安部《关于切实加强劳改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组织犯人开展完全生产竞赛活动,要求犯人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预防和消除生产过程中的工伤事故、工业中毒、燃烧与爆炸等安全事故,保证人身安全和国家财产安全。
1981年以后,劳动竞赛活动主要是在各旁改单位内部的大队之间、中队之间、班组之间和罪犯之间进行。劳动竞赛的形式多种多样,如对手赛、对口赛、攻关赛、技术表演赛等。劳动竞赛的内容包括劳动产品优质高产竞赛,低消耗高功能竞赛、劳动技术竞赛、革新挖潜竞赛、安全生产竞赛、互帮互学、共同进步竞赛,通过劳动竞赛促进了罪犯的思想改造和生产率的提高。
四、技术犯的使用
1953年初,全省91个劳改单位普遍成立了技术研究小组,由犯人工程师担任组长,在支队(大队)领导下工作。其任务:一是研究指导解决本单位生产中出现的问题,二是培训犯人掌握生产技能;三是结合生产搞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不少单位出了成果,研制出一些先进的生产工具。如淮南轮窑厂研制成“联三砖斗”:普济圩农场研制成“人力播种机”、“真空抽水机”、“螺旋水车”等,都提高工效多少倍。
1956年3月,省第五次劳改工作会议规定:犯人中的工程师、农艺师、医师、技师、技术员或与其相当的技术犯,每人每月除按生活标准供应外,还额外享受技术津贴。技术津贴的标准是:技术员每月10元左右,工程师、农艺师、主治医师和高级技师每月20~30元;有特殊贡献的还可以适当增加。犯人技术等级要每年进行考核,成绩优良及贡献较大的,予以晋升。
1958年4月,省财政厅、省公安厅公劳财学第0083号《关于继续发放犯人假定工资提成问题的通知》对技术犯人的技术津贴问题重新作出规定:“对技术犯人的等级应当严格按照各类技术人员的技术标准,结合其改造程度,给予技术津贴,从假定工资中提取。相当于技术员等级标准的技术犯人,由原标准每犯每月5~11元降为3~6元,但不够技术员等级标准的作为技工处理,只发给假定工资提成,不发给技术补贴。高级技术犯,如工程师、技师、医师等,由原标准每犯每月15~30元降为7~15元。应当控制犯人奖金和技术补贴用途,要鼓励他们储蓄,防止乱花。”技术津贴制度的实行,有效地调动了技术犯的改造、生产积极性,不断研制出新产品。蚌埠橡胶厂年产皮鞋3万余双,创劳改企业优秀产品的先例;合肥新生铁工厂试制成功仿福克生型拖拉机,填补了省农机生产空白;治淮总队加工厂试制成功“3M全齿轮车床”,也是生产技术上一大进步。
60年代初期,从上海、江苏等地调入犯人8万多人,这批犯人中懂技术的较多,是技术力量一次大集中。反革命犯印天寿,判刑前在南京大学从事化学教学工作。根据该犯的专长,将其分配在白湖农场试验站化验室改造,他先后在省级刊物上发表几十篇学术论文,关于土壤吸收力的研究获得省科学大会成果奖。1968年,省第三劳改总队第四支队(今江淮汽车制造厂),试制出第一辆GHF140江淮牌载重汽车,并很快投入批量生产,开创了全省制造汽车历史的先河。不久,第三劳改总队第五支队(今淝河汽车制造厂)试制出HF105大江淮牌8吨载重汽车;第二支队技术大队在芜湖生产出6135柴油机,为生产汽车提供了发动机;第一支队在六安市正式生产各种汽车齿轮,并担负客车组装任务。
“文化大革命”期间,技术力量相对集中的几个劳改单位都无偿交给生产建设兵团,劳改生产受到了严重的损失。技术犯津贴在这期间也被停发。
1979年4月,省劳改局决定恢复犯人的技术津贴制度。相当于六级工和技术员的,每月发给5~10元;工程师、农技师、会计师、主治医生每月发给10~20元。
1980年以后,针对新收押罪犯大多是青少年而且无技术的情况,各劳改单位广泛开展技术教育,加强岗位培训,使很多犯人学到了一技之长。1985年2月,在全省劳改系统首届技术成果表彰大会上,有26名犯人在技术革新中做出成绩受到大会表彰。省第三监狱犯人为完成“抗静电涤纶低弹呢”的生产任务,共提出革新项目21个,经投产试验采用了16项,为三监扭亏增盈做出了贡献。白湖农场八大队犯人谢宏生,1982~1984年,利用简易设备人工孵化鲤鱼苗21万尾,价值1.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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