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第四章 生活卫生管理

第一节 民国犯人生活卫生管理

一、犯人生活标准根据民国34年(1945年)《司法行政要述》略称:在抗日战争以前,民国政府对囚粮是作统一规定的,每犯每日口粮支额一角,到民国30年之后,因物价增高,原定支额不敷应用,改为随时核定,实支实用。从民国31年7月起,司法犯囚粮主食改发副实,军事犯也按此比照办理。司法犯副食费按当地物价随时核增,军事犯副食费额定为每月30元。各监所人犯之口粮在平均每犯每日干粮20两之限度内,由监所长官按工作不工作(劳动不劳动)分别核发,选犯人自炊,不得由看守所包办,并公布犯人周知。民国33年3月安徽省高等法院电令各监所囚粮标准是:(1)囚犯口粮支给自33年度起,主食每名每月给食米二市斗一升,麦按比例配给;副食费应按每名月支30元计算,支月不足一无者按实支报。(2)粮价自33年起谷价按每市担180元,麦每市担250元。
民国34年5月司法行政部公布《稽核监所囚粮办法》,其中主要规定是:(1)囚粮主食无论系在田赋征卖项下价拨,或系粮政机关代购,或系监所自行采购,均应由监所设立炊场,购买各项副食物选犯炊作,不得将主食干粮或副食费发给犯人各自为炊或包与厨房承办。(2)主食分量每犯每日发给干米二十市两为标准(每顿十市两),副食分量每犯每日发给植物油一钱,盐二钱至三钱,燃料与蔬菜原则上应选择人犯轮流樵伐种菜自给。如监所所在地无法樵伐或种菜者,其燃料需用数量按表列之规定(附表),菜蔬每犯每日发给四两为标准。准许人犯携带的子女,主副食分量折半发给。(3)副食费应洛遵规定数额,节约支用,如确有酌增之必要时,应专案报部核办,不得任意增加。
民国36年3月5日,安徽省高等法院训令中规定:(1)司法囚粮主副食费及囚人费用均由司法行政部与年度施行中通知财政部核定,然后拨给各省高等法院统筹支用。(2)每年拨给各监所囚粮主副食费,到年度终了时,如甲监所有余,乙监所不敷,则由高等法院指定甲监所汇交乙监所。如全省调剂仍有不敷时,则由高等法院报司法行政部核实补发。
二、犯人生活情况
据有关资料记载,设在安庆的第一监狱,乃民国时期的模范监狱,犯人生活状况比较正常,且逐步有所改善。民国24年该监年度报告称:饮食关系囚人健康,改善囚食。最宜切实注意,以求无亏人道。当年于上年新谷登场价低时,已购稻数百担,专供囚食之用,故在本年内粮价虽涨,而本监囚粮仍未超过一角之预算。此外菜蔬务求应时新鲜,油盐必督饬配置适宜,茶水增加次数。对犯人炊场也进行了改造,放宽间数,以求符合卫生要求。对囚人衣被也按季添制,随时发给。监内犯人常在六七百名内外,一年以来,计添制棉衣二百套,棉被二百条,单衣三百五十套,草席四百条,蒲扇六百把。
但民国年间各县监所对犯人生活管理都积弊甚多,克扣囚粮现象比较普遍。特别在民国23年以后,囚粮主食取消配给,一律由各监所自购,副食费核定的标准也不敷所用,有时因为饭食不够,顿起嚣监,甚至引起囚犯提出呈控。民国25年2月省高等法院命令各监、院、县不准将节余囚粮作公杂费用。当年高院还训令省一监典狱长吴如,责其将挪用的1770余元的囚粮结余立即扣还。在炊事管理上也比较混乱,不少监所把每日生活费发给每个犯人自炊自食,大炉小锅,不一而足。民国26年蒙城县监所囚粮平均价九分九厘,多数犯人不能吃饱,当时省高等法院指令其将炊事收归公营。
三、监所卫生
民国18年(1929年)12月31日,司法行政部发给各院、县、监第1976号训令内称:“查监所卫生事项于人犯身体性命关系甚为重要,惟恐各监所积久玩生,对于一切卫生事项漫不经心,致人犯疾病丛生,死亡相继,殊非人道之所宜,兹特定卫生事项月报表式,仰转饬所属新旧各监所一体遵照,自19年1月起据实填载,按月上报。(表式附后):
仅据调查发现的资料,民国23年至25年期间,安徽省第一监狱在有关报告中,曾屡称对监内卫生和对犯人疾病、治疗方面皆“颇具乐观”。民国24年,该监修理油刷了全监,修整了事务室,改建了炊场,增开了监房窗瞩并在内外天井栽种花木,以增风景,而壮观瞻。犯人的沐浴由典狱长亲自过间,斟酌情形规定次数:外役人犯及有皮肤病者一日一次,其余各犯四至九月每星期二次,十至三月每星期一次。对犯人疾病治疗,以中医治内症,聘天主堂西医担任外症,并由该堂施诊施药,每月津贴该堂肤马费16元。预算规定药费每月35元,病犯少时尚能敷用。中医的看病制度是:对病轻者日诊一次,病重者日诊二次,医士每日亲临视察各病犯。至于病后调治,重病进以薄,轻病给厚粥,其病势最轻者,每日更督促其散步曝日,俟步履轻健,始拨回工场休息。该监自民国23年7月月起,至民国24年6月止,每月平均病犯约占全监人数百分之六,而每月死亡平均数约占千分之四。民国25年全年疾病人犯男45名,女15口,死亡人犯男20名,女1口。
民国23年至25年期间,省高等法院在不断检查中,发现县里有些监所,都存在与卫生有碍,与人道不合的一些问题:巢湖女监什物凌乱,男监以砖头为枕具;定远县监内犯人就地而卧,厕所露天设置,粪尿到处都有;太湖县看守所阳光不透,墙垣损坏,潮湿太重;郎溪县监内人犯患疮及目病死亡者甚多,监房低洼,空气窒塞;亳县看守所倒榻监房一栋,伤死犯人多名,受司法行政部通报;合肥县人犯拥挤,只能容纳300人的监所,而实住人犯670人,监房几无立锥之地,殊与人道不合等等。
在国民党政府即将溃败的最后两年,各监所拥挤情形,更是无地不然,原定关押1000人的监所已挤满1500人,只限6人或8人的监室,住上10人、12人,应分别监禁的犯人也合住在一起,卫生状况更为恶化。
民国19年2月14日命令看守所或监狱用表的形式填写犯人生活卫生状况,详见表6—4—1。
某省某县政府视员某印察

下一篇:第二节 建国后犯人生活管理
平台声明

平台收录的姓氏家族文化资料、名人介绍,各地方志文献,历史文献、农业科技、公共特产、旅游等相关文章信息、图片均来自历史文献资料、用户提供以及网络采集。如有侵权或争议,请将所属内容正确修改方案及版权归属证明等相关资料发送至平台邮箱zuxun100@163.com。平台客服在证实确切情况后第一时间修改、纠正或移除所争议的文章链接。

族讯首页

姓氏文化

家谱搜索

个人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