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第四章 生活卫生管理

第二节 建国后犯人生活管理

一、伙食标准1951年至1953年,犯人的生活供应标准,全省未作统一规定,均由各级地方政府实行全年人头包干的办法,实报实销。每个犯人的月伙食费,含小日用品在内约合人民币5~7元;每个犯人月油粮供应标准,食油三两,粮食45斤左右。皖南区以吃米为主,皖北区白面占30%,高粱、玉米等粗粮占70%。
1954年至1957年,省劳改局对全省犯人生活标准作了统一规定,因各地区生活水平高低不一,全省分为三类地区,依犯人劳动强度轻重不等,确定了四个供给等级。
一类地区,每个犯人月供应标准;
1、特殊重体力劳动(矿山开采,森林采伐,冶金、建材、水利工程)为8元5角;
2、重体力劳动(机械、建筑、碾米、榨油、造纸、窑业、茶林农场)8元1角;
3、轻体力劳动(缝纫、制鞋、火柴、食品加工、印刷、少管所)为7元4角;
4、不参加劳动的(老弱病残,关号待处理犯)为5元2角。
二类地区,每个犯人月供应标准:
1、特殊重体力劳动为8元7角;
2、重体力劳动为8元3角;
3、轻体力劳动为7元6角;
4、不参加劳动的为5元6角。
三类地区,每个犯人月供应标准:
1、特殊重体力劳动为8元9角;
2、重体力劳动为8元6角;
3、轻体力劳动为7元8角;
4、不参加劳动的为5元6角。
犯人口粮每月供应标准:
1、从事治淮水利土石方工程劳动的为55斤;
2、从事特殊重体力劳动的为49.5斤;
3、从事重体力劳动的为39斤;
4、从事轻体力劳动的为31.5斤。
犯人每月食油供应一律为3两。
在这期间犯人生活水平较为稳定,基本上可以吃饱,多数犯人体重增加,体力充沛。
1958年,安徽省人民委员会又批准提高犯人口粮供应标准,提高后犯人口粮月供应标准是:
1、特殊重体力劳动为60斤;
2、重体力劳动为55斤;
3、从事榨油劳动为50斤;
4、轻体力劳动为49斤;
5、从事造纸,纺织劳动为46斤;
6、从事印刷厂劳动等为37斤。
同时批准,参加夜间生产劳动的犯人补助夜班粮,每犯每个夜班增加2两,月底累计上报。
1959年至1962年,安徽省和全国一样遭受了自然灾害。犯人生活供应标准大幅度压缩,犯人口粮月标准最高定量为30斤,最低定量为23.5斤,其中一部分还以山芋代替;食油一律压缩为1两。
由于犯人粮食定量大幅度压缩,副食品渍乏,因而犯人每日的伙食供应实际上只有三餐稀饭,外靠野菜补充;也有的单位把三餐改为两餐。这一时期,全省各劳改单位的犯人大部分患了浮肿病,干瘦病,犯人体质严重下降,导致部分劳改场所发生了犯人非正常死亡现象。
1963年,省劳改局根据公安部十一局关于“劳改单位生活管理十项措施”的精神,采取了紧急措施,先后多次召开专门会议,派工作组深入基层,组织生产自救,压缩生产任务。各单位都积极筹措副食品供应,加强犯人食堂管理,每个支队,大队都建立了蔬菜和副食品基地,地多的种粮,地少的种菜,并发展养猪、养羊等,犯人生活渐渐好转,体重普遍增加,体质明显提高。
1964年,省公安厅,省商业厅,省粮食厅发出联合通知,规定犯人的粮食供给标准和劳保营养食品的供应与社会工厂、农场同类型同工种的工人一样对待,按计划供应;副食品与当地居民一样供应。并增加了节日和病号的伙食补助。
受“文化大革命”极左思潮的影响,1968年,省公、检、法军管会作出决定:“犯人的生活待遇,不准超过当地贫下中农的生活水平。”对犯人的生活供应标准重新作了规定:农业单位,每犯每月8元5角;工业单位每犯每月9元5角。
1972年,犯人伙食费统一提高了标准,农业单位每犯每月为10元5角;工业单位每犯每月为12元5角。对夜间工作的犯人,实行了夜餐补助。
1980年,工业单位犯人开始实行粮价补贴,月伙食费提高到14元;农业单位犯人,月伙食费提高到12元。1985年以后,犯人伙食标准随着物价上涨而随时上调。
二、伙食管理
对犯人伙食管理,因各劳改场所条件不尽相同而有所区别。农业单位一般以中队为单位设置犯人食堂,配干部一名任司务长或管理员,配工人一名任采买。食堂由大队或中队领导,定期结帐,公布帐目。大部分工业单位设立一个犯人食堂,配有3~5名干部,分别担任食堂会计,管理员,司务长,保管员等,配二名工人任采买。1980年以前,工业单位食堂均隶属于厂部办公室领导。
1981年以后,全省各劳改单位认真落实中央提出的“八件事”(生活、卫生、医疗、劳保等),首先,注意加强犯人的伙食管理,根据省劳改局要求,各劳改单位成立了生活卫生科。工业单位的犯人食堂均由该科直接管理;农业单位的犯人食堂,由该科间接管理,定期检查。各单位都恢复了在“文化大革命”期间曾经取消的犯人生活委员会,让犯人参与自己食堂的管理工作。
每逢重大节日,各劳改单位都认真安排好犯人会餐。在犯人的生活管理中,各单位还充分尊重少数民族的生活习惯,对于少数民族犯人提出的合理要求都尽量满足。
三、被服供应
1959年以前,全省犯人被服供应分为三个等级:
1、重体力劳动犯每人每年6~9元。
2、轻体力劳动犯每人每年4~6元,老弱病残犯、少年犯每人每年也是4~6元。
3、无家、无业的犯人,经支队(大队)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增加开支标准,原则是冬御寒,夏遮体。
1968年,省公检法军管会规定:今后犯人被服一律自带,确有困难的应有地方上大队,街道的证明,否则,不予收押,自带的服装也要打上标志。
1980年,根据省旁改局的指示,各劳改单位对犯人着装进行了整顿:对囚服式样做了统一规定:对犯人的被服、工作服,鞋、帽等实行定期发放;严禁犯人穿奇装异服或军警服装。
1982年以后,各劳改单位犯人的被服管理均由办公室、狱政科、供销科移交给生活卫生科统一管理,每年按犯人总数的30%递发被服鞋子,允许穿着自带服装(军警服、奇装异服,高跟皮鞋除外)统一做上小型标记,便于识别。
四、犯人日用品及零用钱
1954年以前,犯人的日用品供应,每个犯人一个月发肥皂一条;每季度供牙刷一把,牙膏一支(或牙粉一盒),毛巾一条。犯人零用钱包括在生活标准内,含报纸、杂志、碗筷等,城市工业单位,每人每月9角钱,农场犯人,每人每月7角钱。1968年,犯人零用钱标准定为:每人每月1元2角;女犯另加卫生费5角。1980年以后,犯人零用钱月标准为每人2元5角;女犯另加卫生费5角。
在押犯不允许保存现金,政府发给的零用钱,亲友汇款,技术津贴,劳动奖金一律由犯人所在中队统一保管,一般由中队生活干事具体办理。每个犯人在中队大帐上都立有户头,犯人需要零用或购买日用品时,须先向干部提出申请,每月统一购置1~2次。
五、监舍居住
1954年以前,全省劳改单位处于初创阶段,只有四个监狱和部分看守所,少数工厂、作坊的犯人有房屋居住;垦荒、水利、沙石工程,建筑工程等单位的犯人,均居住在简易工棚内。
1955年以后,劳改单位相对稳定,许多单位先后修建了正规监房,大部分监房支起了60公分高的统铺,门窗整齐,基本上做到空气流通,光线明亮。
1984年至1986年,全省各劳改单位认真规划,翻新、兴建了所有监舍。农业单位,一般以中队为单位建成四合院;工业单位一般建成三层以上的监舍楼。到了1987年底,全省监舍面积有十几万平方米,在押犯人均占有监舍面积为4.5平方米。新建的监舍,设计合理,施工正规,空气流通,光线充足,不仅门、窗齐备,夏季还配有纱门、纱窗。工业单位监舍全部装配了电风扇。犯人床铺均已换成双层铁管钢丝床或双层木床。
六、犯人休息和休假
1957年以前,犯人的休息和休假是比较正常的,基本上是8小时劳动,2小时学习,其它时间为休息和睡眠时间。一周劳动六天,休息一天,节日按国家规定执行。1958年至1960年,犯人劳动时间延长,而且劳动强度增大,有时还要连续加班,致使有些犯人体质下降,健康受到损害。
1961年,省劳改局召开专门会议,禁止让犯人超工时,超体力的加班加点劳动,多次组成工作组深入基层检查,规定确因生产需要非加班不可的要有支队(大队)领导亲自批准,而且加班后的第二天要给予补休,一律实行8小时工作制,星期日,节假日任何人不得侵占。
1981年以后,各单位认真贯彻犯人生活卫生“八件事”的指示,犯人的作息制度进一步得到了严格的执行。工业单位如因生产需要,避开用电高峰或进行设备维修而调整作息时间的,都要保证安排好犯人的休息;农业单位根据农活的需要或农时的特殊情况,提前或调后休息,都要向犯人请清楚。做到每周劳动六天,休息一天,每个劳动日为8小时,学习2小时,其余时间休息,节假日按国家规定执行。
上一篇:第一节 民国犯人生活卫生管理
下一篇:第三节 建国后犯人卫生与医疗管理
平台声明

平台收录的姓氏家族文化资料、名人介绍,各地方志文献,历史文献、农业科技、公共特产、旅游等相关文章信息、图片均来自历史文献资料、用户提供以及网络采集。如有侵权或争议,请将所属内容正确修改方案及版权归属证明等相关资料发送至平台邮箱zuxun100@163.com。平台客服在证实确切情况后第一时间修改、纠正或移除所争议的文章链接。

族讯首页

姓氏文化

家谱搜索

个人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