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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生活卫生管理

第三节 建国后犯人卫生与医疗管理

一、卫生管理1952年初,全省各劳改单位收押了大批犯人,当时皖北行署公安局劳改科就制定了“三捕”、“四灭”、“五动手”、“六干净”、“七不要”的卫生管理制度:
1、三捕:捕鼠、捕蝇、捕蚊。
2、四灭:灭虱、灭蚤、灭臭虫、灭气味。
3、五动手:人人动手、个个动手、经常动手,处处动手,随时动手。
4,六干净:尿池号罐干净、痰盂地面干净、手脸脚干净、衣服毛巾被子干净、碗筷盆子干净、铺席上下干净。
5、七不要:不要喝冷水,不要用冷水洗澡,不要随地倒垃圾和脏水,不要在非睡眠时间睡觉,不要在号内(工棚内)大小便,不要随地吐痰。
这个制度涉及到犯人的个人、环境、饮食饮水、劳动等方面的卫生管理,内容广泛,目标明确,得到了当时华东公安部的好评,并批转华东各劳改单位执行。
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卫生工作方针,加强犯人的卫生防疫工作。1951年至1953年,全省84个劳改单位的22915名犯人,先后种了牛痘、霍乱等四种疫苗,占在押犯总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减少了发病率,避免了疾病的流行。当时还积极配合全国性的爱国卫生运动,在监狱、劳改队掀起了讲卫生的热潮,在犯人中开展了生活卫生常识的普及教育,中队以及犯人小组都建立了卫生公约和每日卫生检查制度。
1957年省劳改局制定的《犯人守则》中,对犯人和监内卫生防疫工作作了明确规定。1971年省劳改局又专门制定了《犯人卫生守则》,更进一步把卫生防疫工作作为监规纪律制度加以肯定,犯人必须一律遵守,不得违犯。
1982年,全省各劳改单位分别设立了生活卫生科(股),各单位的卫生医疗机构均归口由生活卫生科统一领导,进一步健全了卫生防疫制度,要求犯人做到“四勤四无一不准”。即:勤洗衣服,勤洗被褥,勤剪指甲,勤理发洗澡;无虱子,无臭虫,无长须,无汗臭;不准留长发和怪发。室内卫生要求做到:通风,无臭,常消毒,物品放置有条不紊,不准随地吐痰,乱丢皮核,纸屑,烟头,内室墙壁无尘土,墙角无蛛网,地面无痰渍;厕所卫生要坚持勤冲洗,勤打扫,勤消毒,地面清洁,无蝇无蛆;绿化美化环境,要求做到春有花,夏有荫,秋有香,冬有青。同年8月,省劳改局对犯人的卫生管理在《犯人监(队)规纪律》内又作了条文性的规定。
各劳改单位坚持经常性的卫生检查制度,中队每日检查一次;大队(或分厂)每周检查一次;节假日全面检查。各单位平时还坚持做到严把犯人的收押关,对新入监的罪犯逐个体检,防止将传染病菌带入监内。认真检查犯人家属所送物品,禁止将腐烂,变质的食品带入监内。针对不同的发病季节和特点,定期组织犯人服用预防药物,做好疫苗接种工作。由于规定了这一系列的制度和措施,犯人的卫生和防疫管理得到不断提高和完善。
二、疾病治疗
1953年以前,省内各监狱、劳改支队由于医疗条件所限,医疗水平只能治疗一般多发病,常见病,医务人员定时到号房内看病。劳动时,医生背着药箱,在田头、工地、车间插一面红十字的旗。作为替犯人看病的医疗点。重危病号,只能转当地医院治疗,医疗手段和条件比较简陋。因此健全医疗机构,提高诊治水平成为各劳改单位迫切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
1955年至1956年,全省各劳改单位普遍进行了医疗卫生机构的组建工作,监狱成立了门诊所,分内科、外科、化验室、药房。一般都有5~7名医生(包括犯人医生)和药剂化验2~4名。农业单位总场没有初具规模的卫生院(医院)。大队设医务室;中队配备卫生员,大队医生还经常到各中队巡回出诊,防病治病。这时期,各单位医疗条件得到了逐步改善,增添了医疗设备,备足了常用药品。犯人发病基本上可以得到及时治疗和隔离。对病犯的伙食补助:除正常的伙食标准外,轻病号每天补1角5分;重病号每天补2角5分,由犯人食堂做成营养餐供应。
1957年,省劳改水利工程总队,在东至县成立了中心医院,将全总队六个支队的老弱病残犯集中休养治疗。1958年10月,芜湖专区,芜湖市大荆山新生采石厂,建立了新生医院,负责收治芜湖专区,芜湖市所辖劳改单位的病犯。在此时期内,普济圩农场、白湖农场,建筑工程总队都相继扩大了医院规模,加强了医院的管理。
针对大跃进三年生活困雄致使犯人体质下降、发病率升高的情况,1963年各单位对犯人的生活、卫生和医疗工作都积极采取了措施,当年全省犯人发病率比1962年下降了79%。从此之后,犯人发病率便得到了有效的控制。
1966年,全省各单位更进一步改善了医疗条件,积极预防疾病。原来没有医疗机构的支队都相继设立了规模不等的医院,并想方设法克服困难,降低发病率,提高治愈率。
1971年,各单位又将在“文化大革命”初期撤销或将医务人员下放农村的门诊所,医务室进行了恢复和重建,劳改单位的医疗卫生工作又进一步得到了改善。
1980年以后,犯人的疾病治疗工作连年得到了加强,医护人员大量增加,医疗器械比较先进。许多场(厂)都有了相当规模的医院,可以化验、透视、拍片、照胃镜、做B超等。除疑难病症外,犯人生病一般不再需要转院治疗,基本上达到县级医院的治疗条件和诊治水平。有的支队在保证本单位干警、家属,犯人及时治疗外,还对外开放门诊,为附近群众看病。各级医疗单位,在抓好预防和治疗犯人的常见病,多发病,传染性疾病的同时,还注意预防和治疗在工农业生产中出现的职业病。在1982年全省各劳改单位分别设立生活卫生科(股)之后,各医院,门诊所的医疗工作正朝着正规化、现代化的方向发展。1985年以后,医疗工作又有更大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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