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减刑、假释、又犯罪处理
建国初至1957年,犯人减刑、假释由犯人所在的监狱、劳改队将材料报送省劳改局审批,然后移送省人民检察院和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1957年5月,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犯人减刑、假释案卷,由犯人所在监狱、劳改队直接报当地中级人民法院裁决。1966年至1978年“文化大革命”期间,法制受到严重破坏,加、减刑一律由省革命委员会人民保卫组统一审理。1978年以后,加、减刑,假释案卷的审理才逐步走上法制轨道。根据我国《刑法》、《刑诉法》和《劳改条例》规定:在服刑期间,犯人减刑由其所在的劳改机关提出意见,报当地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犯人的假释,由其所在劳改机关提出意见,报当地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犯人又犯罪处理依《刑法》、《刑诉法》和《劳改条例》规定审理。
30多年来,加、减刑和假释工作起伏较大,与当时全国社会的政治、经济形势紧密相关。1959年以前,这三项工作基本上正常开展,有力的促进了犯人的改造,维护了劳改机关的改造秩序。1959年这一年办理了死缓、无期徒刑判定减刑8008人,有期徒刑减刑662人,加刑1985人,充分调动了犯人的改造积极性。
1961年至1964年,犯人减刑的807人,获假释的509人,被加刑的1256人。1965年至1970年,犯人被加刑的182人,减刑的69人,其中1967~1968年两年间出现空白。
1970年,省劳改局给省人保组的专题报告中反映:全省关押死缓罪犯259名,无期徒刑1760名,共计2019名。其中死缓满2年以上的121名,无期徒刑执行5年以上的有1318名。报告要求对这两种犯人要抓紧判定和减刑。
1971~1979年,犯人减刑2365人,加刑603人。1965~1979年,犯人假释工作基本停滞。1980~1986年减刑10927人,获假释的795人,被加刑的1094人。犯人又犯罪被依法处决的属极少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