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死亡犯处理
1954年,全年死亡犯人213名,死亡率占0.2%。1958年到1961年期间,由于自然灾害和劳动强度大、生活条件差等原因,犯人死亡率相对有所增加。从1962年开始,犯人死亡人数不断下降,到1965年死亡率下降至0.46%。70年代,犯人死亡率平均为0.5%。80年代,新押犯人年龄较轻,身体较好,劳动强度和生活条件大有改善,死亡人数大幅度下降。在死亡犯人中,因工伤死亡、自杀身亡和依法处决的人数极少。
对罪犯死亡的处理,省劳改局1955年8月下达了《罪犯在改造期间因工死亡之补助办法》,1958年8月下达了《关于统一犯人死亡报告的制度》,1962年1月又下达了《关于对犯人死亡善后处理工作的几项规定》。1981年4月又重新制订《犯人死亡之处理规定》。
罪犯死亡,除执行死刑的由法院通知其家属外,病死、工伤致死、自杀死亡等都按规定由劳改单位填写“死亡报告表”,作出详细的医疗鉴定、报请犯人所在监狱、劳改队的所在地人民检察院勘验尸体,作出死亡鉴定结论,并在犯人死亡报告表上签字盖章;同时通知死亡犯人原籍公安部门转告其家属来队处理善后和取回遗物。如死亡犯人家属不领尸体,就实行就地掩埋。1970年后,死亡的犯人一律送火葬场火化,骨灰盒家属不要的交火葬场保存,一年后作销毁处理。因公死亡的犯人,监狱、劳改队均给予安抚,并依照国家规定发给其亲属生活补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