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第六章 刑罚的执行

第五节 追捕逃犯

50年代和60年代初期,犯人逃跑的现象非常严重,平均每年高达350人,最严重的是1960年至1962年,每年逃跑都在千人以上。造成逃跑的主要原因:一是60年代初期,因遭受自然灾害,主副食品供应严重不足,犯人生活得不到保障;二是犯人从事的是水利、采矿、基建、围垦等重体力大强度的劳动;三是生产施工现场偏僻,人员流动频繁,居住分散,干部不足,看管条件很差。直至1963年,随着上述三种情况的改变与消除,犯人严重脱逃的现象开始下降。
1955年逃跑的犯人576名,在各地公安部门的配合与协助下,追回逃跑犯421名,捕回率达到73%。在追捕行动中,干警和战士们不怕吃苦,英勇顽强。普济圩农场看守部队班长吴相义,连续追捕逃犯几天几夜,步行300多里,终于将逃犯抓获,受到通令嘉奖。
1967年至1971年,正是“文化大革命”期间,部分逃犯混进社会造反组织,利用派性掩护,四处流窜,危害社会。省劳改局和各劳改单位下决心组织了几次追捕,经过全体追捕人员的努力,共追捕回逃犯147名,捕回率达到61%。1974年1月9日至2月25日,省劳改局抽调干警28名,对在逃的89名犯人实施追捕。这次逃犯人数虽不多,但追捕的难度很大,经过40多天的追捕,抓回逃犯17人,捕回率20%。1982年3月至6月,各劳改单位再次集中干警40人,分成18个小组,捕回逃犯65名。同年9月至10月,又组织30名干警,再次出击,捕回率达到在逃犯人数的70%。
省劳改局和各劳改单位在做好追捕逃犯工作的同时,始终将防逃工作摆在监管工作的首位。每年的劳改工作会议,管教工作会议,狱侦工作会议,都要把防逃作为重点工作加以强调。把这项工作作为考核下属单位整体工作的硬指标。省局和各单位还经常召开防逃工作的座谈会、现场会。针对不同时期押犯的特点,提出防逃意见和措施。
1971年,省劳改局在总结各单位多年防逃实践的基础上制定了防逃工作的九条措施:
1、切实掌握敌情动态,每月一次排查敌情,及时发现重危分子,公开揭露批判,严加控制。
2、坚决贯彻“三站队”“三点名”和“三集体”制度。
3、犯人出入监必须由干部带领,登记交接。
4、监管区内可供逃跑的工具严加管理控制。
5、外单位人员没有本单位干部带领,一律不准进入车间和监舍区。
6、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在节假日加班,更不准擅自带犯人外出看病或做私活。
7、加强内管,外警,群众监督的三道防线。
8、夜间生产,必须有两名以上干部带班。
9、发生逃跑,立即通知看守部队,报告管教部门,立即组织追捕。
1984年,根据新收押犯人的新情况,省劳改局除了重申有关防逃措施外,又提出了新的防逃措施及规定,要求各劳改单位党委一、二把手亲自抓防逃工作,并成立专门班子,贯彻重奖重罚的奖惩措施;干部要分工承包,落实“连环包夹”;各部门都要提高防逃、追捕意识;做到多方配合统一行动。同时,制定了六条纪律:严禁打骂体罚犯人;严禁使用犯人外出经商;严禁犯人在监(队)外驾驶机动车辆,严格控制外宿犯;严禁犯人管理现金、穿着军警服装;严禁犯人家属在中队留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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