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冤假错案平反
处理犯人的申诉材料,是一项法律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50年代和60年代,犯人的申诉材料一般由支队管教科,独立大队管教股统一登记、转递。省劳改局要求各单位,除照转外,并积极与检察、法院联系,必要时抽出专人,协助落实,纠正确有出入的案件。当时,犯人中提出申诉的很少,有些犯人对判决不服也只是口头诉说,很少提出书面申诉材料。
省劳改局在1972年制定的《劳动改造管教工作细则》中,对如何处理犯人的申诉材料作了明确规定:“劳改队有协助法院复查案件的责任。犯人提出申诉或在管押过程中发现足以改变案情的材料,应当转请原判法院处理,如果原判法院不予处理或处理不妥当的,应当报请主管公安机关转请比原判法院高一级的法院处理。犯人写给党政领导机关或负责同志的信件,要一律照转,不得扣压”。这项工作在“文化大革命”动乱之中仍得以正常进行。
70年代后期至80年代,申诉案件逐年增多。根据省委(80)第134号文件精神,要求对犯人的申诉材料应及时照转;对一时很雄以分辩申诉是否合理的案件,要做到两点:一是组织力量,查阅档案,个别谈话了解案件真相;二是通过原判机关调查了解。对证据确凿,有罪不认的犯人,要加强认罪服法教育,促其老实改造,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对案情确有出入或者两可之间的申诉案件,一方面将申诉材料发往原判机关,同时抓紧对申诉人谈话,教育其正确对待,相信党的政策。
1980年12月,省旁改局在《关于对罪犯管教工作的整顿意见》中,要求各劳改单位要积极作好犯人申诉的管理工作和冤假错案的平反工作。特别强调对待罪犯申诉不能满足于一转了事,要注意鉴别,如明显有错,应发函或派人与有关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联系,力争尽快改判,以推动冤假错案复查工作顺利进行。各劳改单位都设有犯人申诉意见箱,方便犯人投诉,还公开向犯人宣布:“凡属对劳改干警的控告,也可以投入箱内,由劳改单位负责人或指定干部负责开箱处理。”
1985年,省劳改局转发了《中央领导批转国内动态清样的意见》,要求各劳改单位对犯人的申诉要及时照转,对长期不服判决,提出申诉,经了解原判决又确有出入的,要积极会同驻监、驻队检察组,组织复查。
对犯人的申诉复查工作,各劳改单位除平时对个别申诉案件作出处理外,全省集中查处的有两次:第一次是1971年,省旁改工作组(“文化大革命”时期的称谓)对15起可能是错案的申诉组织了调查,历时一年时间,复查结果是:错案9起,待协商解决的3起,无理翻案的3起。在9起错案中,无罪释放5人,撤销原判4人。第二次是1980年,根据省委(80)134号文件精神,省劳改局对全省申诉案件进行了全面复查,先后派出干警330多人次,在地方有关部门的协同配合下,复查案件1839起。申诉案件基本上分为四个类型:第一类是为邓小平同志鸣不平的;第二类是以“恶毒攻击”罪定为反革命的;第三类是与敌台挂钩,索取钱财物品的;第四类是以“破坏上山下乡”罪定为反革命的。经过一年多深入地调查了解,其结果纯属错案的373起,予以平反;部分错757起,予以部分平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