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保外就医,监外执行
根据《刑法》和《劳动改造条例》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监管改造期间,长期患有严重疾病,在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经劳改机关长期医治无效的;身体残废或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放出后已失去继续危害社会的,均由犯人所在监狱、劳改队的主管部门(省劳改局)与犯人亲属和当地公安机关取得联系,办理保外手续。办理的程序是:首先,由犯人所在监狱、劳改队根据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向省劳改局提出书面意见,再由省劳改局与罪犯亲属和当地公安机关联系,办理取保手续;第二,经过罪犯所在的监狱或旁改队审核同意后,报请省劳改局批准;第三,罪犯保外就医获准后,由其所在的劳改单位将犯人连同《罪犯出监鉴定表》,一并送交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监督执行。被判处死缓的犯人尚未减刑的不能适用保外就医。其他罪犯,如果民愤极大,苦主不谅解,当地群众不同意的,也不准保外就医。
根据有关几年的资料,可以看出全省办理保外就医的情况是:1954年244人,1958年323人,1959年6795人,另有监外执行的110人。1960年至1962年,三年自然灾害造成生活困难。加之犯人年老体弱者增多,死亡人数逐年增加。鉴于这种情况,根据上级指示精神,对老、弱、病、残和放出去没有犯罪危险的犯人,带清理性的办理保外就医10026人,监外执行1185人。1980年以后,新收押的犯人绝大多数年龄较轻,身体较好,保外就医人数极少。
省劳改局对保外就医犯,监外执行犯实行不定期的考察。1958年1月,省局组织干部12人对芜湖市保外就医和监外执行的78名犯人进行了考察。常住芜湖市的61人中,能够老老实实遵纪守法的9名,占14.8%;表现一般的37名,占60.6%;表现较差的15名,占24.6%。1982年9月至11月,省劳改局组织干部34人,在各地公安机关配合协助下,对全省保外就医和监外执行的745名罪犯,进行了全面考察。在745名犯人中,病亡81人,平反改正17人,下落不明18人;余下的为629人中,服从监督改造、遵纪守法表现较好的557人,占88.6%,有轻微违法行为、表现不好需收监的61人,占9.7%;重新犯罪已关押判刑的11人,占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