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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刑满就业

第五节 落实政策

一、给就业人员摘帽子1979年以前,就业人员历经各项政治运动被反复地戴上帽子、摘掉帽子。1979年中央作出《关于地主、富农分子摘帽问题和地、富子女成份问题的决定》,省劳改局根据这一《决定》布置各单位给有帽就业人员摘帽子,恢复他们应享有的公民权利。到1985年3月,全省就业人员摘帽工作全部结束,有10206名就业人员被摘掉帽子,解决了这一历史性的问题。
二、就业人员转工
1978年,就业人员转工的进度开始加快,涉及面增大。是年7月,根据公安部关于第六次全国劳改工作会议精神和省革保字(77)55号文件指示,由省计划委员会和省劳改局联合发出《关于刑满、解教留场(厂)就业人员评定正式工人的通知》,并拨1500个转工指标,用以解决非劳改单位(1200名)和劳改系统(300名)的就业人员转工问题。为做好这次就业人员转工工作,省劳改局专门成立了“评定工人办公室”,就业人员较多的南湖农场、白湖农场、巢湖铸造厂三个单位成立了“转工领导小组”,其它有就业人员的单位也抽出专人办理此项工作。从这年起,就业人员直接转为工人,不再搞预备工人。
这次转工的就业人员主要是:1、不戴帽子的劳动人民出身、政治表现好的人民内部犯法分子和一般刑事犯;2、已经摘掉四类分子帽子的就业人员,如案情轻、出身成份好、改造表现又特别好,或者有技术专长的,也可评定少数当工人;3、为了考核就业期间的表现,除过失犯外,一般应有5年以上的就业年限。除符合以上三条可以转工外,还有以下几种人也列入转工范围:1、经劳改局批准为预备工人的;2、社教运动中,劳改单位自己批准,已宣布转为工人、预备工人,至今仍未承认的;3、撤销原判,因种种原因仍留在劳改单位就业的;4、收容的孤儿;5、无罪收容和安置就业的;6、表现较好的少年强劳、少年劳教就业的;7、刑满、解教就业人员中少数表现突出,又有一定专长的。
1979年11月15日,省劳改局又以劳计字1282号文同意各劳改单位转工18600人。其中农业单位14500人,工业单位4100人。接着于1980年转2800名(其中1116人转为农工),1981年转5584名(其中400人转为农工),1982年转8384名(其中5116人转为农工)。
1979年12月7日,省革委会又以皖公字181号文批给劳改局劳动指标8000名,解决无帽就业人员转工问题。各劳改单位根据分配的劳动指标,在不属于清理对象的就业人员中择优评转。转工的条件是:1、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劳动态度好;2、身体健康,能参加正常的生产劳动,积极完成生产任务;3、就业需满5年以上时间(原是国家职工的不受就业时间限制)。
1983年3月10日,省劳改局根据公安部、劳动人事部当年1月15日在北京召开的十四省、市劳改局长和劳动处长座谈会精神,结合省就业转工的任务较大的情况,研究决定:符合转工(农)条件的就业人员,按一定程序,均可办理转工(农)手续。转工的对象是:1、有公民权;2、拥护党的领导,遵纪守法,积极劳动;3、就业5年以上;4、男性现龄在60岁以下,女性在50岁以下;5、能坚持正常劳动。对在改造或就业期间因公致残而丧失劳动能力现仍在场(厂)的就业人员,具有县以上医院的诊断鉴定和原单位的证明,可优先转工,同时按照国家对公残职工的有关规定办理退职退休手续。
三、补发工资
1987年9月29日,劳改局按省委办公厅皖办发(1987)32号《关于补发因错案被劳改已就业人员在“文命”中被扣工资的通知》精神,拨出专款,如数补发了因错案被劳改、劳教已就业,在1969年初改发生活费后被扣发的基本工资(不包括各种津贴、补贴)。领取补发工资人员,一要提交法院或公安部门复查平反(宣告无罪、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或撤销劳动教养)的书面文件。二要是1968年12月31日以前确定工资级别发给工资的就业人员。1989年12月此项工作结束。全省有4305人领取了补发的工资,金额达311.92万元。
1989年8月,省委办公厅发出(1989)19号《关于处理非错案劳改就业人员在“文革”中被扣工资问题的通知》,劳改局遵照《通知》精神,又拨出专款,一次性发给1968年12月底以前正式确定工资级别发给工资的非错案就业人员在“文化大革命”中被扣发的基本工资总额的50%,作为经济补助的形式,解决了非错案就业人员在“文化大革命”中被扣的工资。
四、宽大释放、转业安置原国民党党政军特人员
1975年12月,根据中央《关于宽大释放原国民党县团以上党政军特人员的通知》,省劳改局分期分批地给原国民党县团以上的党政军特人员办理了宽大释放、转业安置手续,并妥善安置了他们的工作和生活。
第一批集中652人(其中105人是在押犯),每人发给新被褥、棉衣、鞋袜帽等物品,并发一百元零用钱。各单位组织他们学习并分别参观了合肥钢铁厂、安徽纺织总厂、安徽大学、马鞍山钢铁公司、南京长江大桥等地方。最后召开了宽大释放、转业安置大会,当场办理了宽大释放和转业安置手续。会后还设宴招待,以示欢送。宽大释放及转业人员本着自愿的原则,或投亲奔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或家庭赡养有一定困难的,由民政部门拿钱把他们养起来。
这次全省宽大释放、转业安置原国民党县团以上党政军特人员共计769人(宽大释放123名,转业安置646名),到1977年2月全部安置结束。
1982年根据中央8号文件《关于宽大释放全部在押的原国民党县团以下党政军特人员的决定》,全省劳改单位为此类人员办理了释放、转业手续,发给他们一些衣物、日用品和部分工资及零用钱,并给予妥善安置。对其中在押的228名全部释放,已就业的3208名全部转业当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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